[爆卦]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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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產品中有3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8萬的網紅我是中壢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罰 動保處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馬主及農場相關人員的意見陳述,後續完成幼馬解剖報告釐清死因後,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事實,針對業者進行裁處...

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行政程序法規定的送達,有五種方式,包括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以及公示送達。 當不能「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時,也就是應該送達的地方,都沒有人在的情況,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規定可以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的方式是把要送達的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且製作...

  • 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 在 我是中壢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9 13: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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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
    動保處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馬主及農場相關人員的意見陳述,後續完成幼馬解剖報告釐清死因後,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事實,針對業者進行裁處

  • 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7 20: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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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新冠肺炎的疫情已經持續超過一年半多了,然而全世界疫情的發展,似乎沒有趨緩的跡象。去年許多專家所預測的後疫情時期發展,因為疫情現況超乎預期,也都接連失準。世界各國對於其國民是否施打疫苗,因爲國情與文化差異,產生了不同的爭議,且從未平息。我國在疫情爆發後,短時間因為疫苗嚴重短缺的時期,也發生了所謂的疫苗之亂。李惠宗老師於本期「法學教室」欄目中,就疫苗施打本身的法律性質,究竟是權利?抑或是義務?提出了分析與看法。李老師同時也探討了違反國家所訂的疫苗接種計畫,是否有相關法律責任問題。

      同時,本期的法學教室,謝煜偉老師針對釋字第777號解釋,法務部所提出的新修正肇事逃逸罪,提出是否符合解釋意旨的分析。另最新大法官會議解釋第805號解釋文認為,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依此意旨,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欄目很精彩。選輯內容包括行政程序法時效規範爭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販賣認定,以及未踐行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通知法律效果等,都非常值得讀者深刻熟悉與了解。

    📕本期內容

    🎯疫苗施打權利乎?義務乎?/李惠宗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救濟/許育典

    🎯變更設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徐婉寧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人上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劉明生

    🎯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謝煜偉

    🎯勞動派遣/鄭津津

    🎯「世紀判決」──法國一歐元氣候訴訟/許耀明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下)/柯格鐘

    【法學論述】
    ✒國土保安用地之課稅問題探討/陳清秀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為憲法上權利──釋字第805號解釋

    ◾疫情肆虐下之股東常會召集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過關──保障跟騷受害人之權益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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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7 08: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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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關務特考四等行政法擬答方向:
    一、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課本4-105頁);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課本4-122頁)
    二、該條例第14條之裁罰有期徒刑丶拘役、罰金係刑事法律之行政刑罰,並非行政秩序罰,其裁處須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法官依個案審查,乃經司法判決之裁罰;係對於嚴重傳染性肺炎之成文法之特別規定;適用上,因為該條例為「限時法」,即該法律僅於特定期間內生效(民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其期間屆滿之後,在該條例期間之犯罪行為如何適用?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三、基於「最適功能理論」對甲的考績丙上評定機關,應為其服務機關(空軍司令部),至於國防部之核定退伍,則為該考績丙上之「法定生效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此為「多階段行政處分」之例外,乃以前階段機關為對外生效之行政處分;至於行政法院之審查,基於「判斷餘地理論」,除非判斷有瑕疵或裁量顯然違法,行政法院對該高度人性事項的決定,仍宜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而不加以審查。(課本4-72頁)
    四、行政機關有法律之依據或者依職權,對於法律內容之宣導,提供民眾不特定人知悉,以免民眾違法之行政行為,乃行政機關所為之提供資訊之行政上事實行為(學理上又稱機關警示),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此種機關提供資訊丶建議之行為,並非「法規命令」,因此並不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57條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法定程序,因為此提供資訊之行為,亦非行政處分(一般處分),自當無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有關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以甲人民之主張乃無理由。(課本4-1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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