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程序法第78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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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程序法第78條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10年原住民三等行政法申論擬答 一、主管機關之書函,其但書之法律性質與行政訴訟類型 (一)該但書的法律性質為授益行政處分,附加「負擔」之附款(參閲課本4-74頁) (二)甲不服該但書之行政訴訟類型 1、學說見解:(課本4-78頁) 2、司法實務見解(課本4-79頁) 3、甲原住民係對捕擸的方式、數...

  • 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6 1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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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原住民三等行政法申論擬答
    一、主管機關之書函,其但書之法律性質與行政訴訟類型
    (一)該但書的法律性質為授益行政處分,附加「負擔」之附款(參閲課本4-74頁)
    (二)甲不服該但書之行政訴訟類型
    1、學說見解:(課本4-78頁)
    2、司法實務見解(課本4-79頁)
    3、甲原住民係對捕擸的方式、數量之負擔提起「撤銷訴訟」,至於但書部分只是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之作為、不作為時,告知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規定內容,並未影響相對人權利及發生法律效果。如甲就但書部分提出爭訟,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二、這題有陷阱!小心作答
    財團法人甲基金會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之義務,A市政府裁處「罰金」之法律性質以及行政罰責任為何?
    (一)A市政府裁處甲基金會、乙受僱人「罰金」之法律性質:
    1、罰金係「行政刑罰」並非行政秩序罰(行政罰法第1條)
    2、A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之規定裁處甲、乙「罰金」之行為並不合法。因罰金係刑事法律之處罰,須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作成判決加以處罰,A市政府不得依該規定裁處甲、乙罰金之處罰。(課本4-192頁)
    (二)甲基金會之行政罰責任
    1、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以代表人、管理人、受僱人⋯之故意、過失推定甲基金會之處罰。(課本4-209頁)
    2、依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規定,A市政府應該并同處罰甲基金會之代表人或管理人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A市政府不得對「受僱人」乙裁處行政罰之處罰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定有對於受僱人之刑事責任,但行政罰法第3、15條並未規定對受僱人得加以行政罰之處罰。
    2、因此,A市政府不得對乙受僱人裁處行政罰之處罰。
    這題出題老師「很有心眼」!不注意就會答偏,答非所問!我相信坊間很多解答一定是被騙的解答。

  • 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0-08 22: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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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 第340次環評大會會後聲明】

    今日環評大會,本案由7名官派委員、3名民間學者共10位環評委員出席的情況下召開,最後表決以7票同意、2票廢票通過本案。

    在失望、憤怒之餘,我們不會停止救援行動,藻礁生態系在台灣隱藏了7600年的時間,我們都還未認識這個寶貴的生態資源,如今這片海岸卻面臨了開發的危機,我們強烈譴責政府將政治黑手伸入專業且獨立的環評審查制度,包括行政院長賴清德、環保署長李應元、桃園市長鄭文燦,以及身為國家領導人的蔡英文,縱容行政機關以強勢、顢頇的方式操作環評大會,糟蹋我們的環評制度以及珍貴的海洋生態資源。

    我們更要譴責所有啃著台灣環境財卻中飽私囊,給予政府錯誤資訊的學者們,尤其必須點名「台灣濕地學會」,過去這種官、產、學的共犯結構一直侵蝕著台灣的環境,而這些拿了經費的學者們到底留給台灣環境什麼?

    本案的法律問題從程序面上,今日我們再次申請官派環評委員迴避,依照行政程序法第33條,被申請迴避的官派環評委員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然而今日的環評大會並未理會這項申請,且做出審查決定,這是非常大的程序瑕疵!在本案通過的行政處分公告後,我們將提出訴願救濟,若訴願遭駁回,我們將繼續提起行政訴訟;在救濟的過程當中,若開發單位準備動工,我們也會提出停止執行,窮盡法律上的救濟手段,阻止這個不適當、不公正、不合理且違法的開發,我們不能夠讓藻礁再一次被開腸破肚!

    在實體面上,已有官派委員應迴避卻未迴避的問題,也有許多藻礁的研究正在進行,事實還不明確卻強行通過的問題,還有針對觀塘工業港調查資料未在一年內的缺失,而這些缺失將來都將在行政法院一一檢驗!

    我們可以想像政府會說這個決定是為了非核的能源政策,但民間很早就提出對環境友善的替代方案,是中油霸道地不願意接受這些替代方案,錯失時機後再跟大家說來不及、要蠻幹,跳過所有程序,從專案小組判定「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到現在180度大轉變,將可以理性討論的可能性粉碎,這讓我們難以接受。

    執政黨的作為已是背離民意,蔡英文總統曾說歡迎到她的面前拍桌,而我們兩度到總統府、官邸為藻礁請命,如今卻連一個聽證的機會都沒有。年底的選舉,我們將用選票表達抗議,用手中的一票保護台灣環境。在未來的日子我們仍會繼續守護藻礁、引領更多的夥伴認識藻礁,並與蠻幹的政府對抗到底。

    新聞聯絡人:潘忠政

  • 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在 劉崇顯 科技思維x在地青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10-27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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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譴責市府─公道路上沒公道 不用官地拆民宅】

    林智堅上任後力推生活圈道路「竹光公道三」,然而在有「徵收拆除78戶民宅」與「使用公有地+徵收拆除較少的38戶民宅」的兩種路線下,林市長選擇了前者拆除較多民宅的方案,理由是「多了一個轉彎視覺景觀較差」,令人感到荒謬。

    監督團難以置信市府寧願冒著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之「比例原則」以及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之「優先使用公有土地」原則的風險,也要選擇拆除更多民房的方案來保留這些公有地;且市府以拆78戶方案有「安置計畫」為由,讓「用地拆遷」項目在評分上與拆38戶方案相同,難道市府在拆38戶的方案就不能規劃安置計畫嗎?

    究竟這塊公有土地的使用規畫是甚麼能比保留更多民房更加重要?從預計新闢道路附近林立的建案或許可以嗅出一些端倪,監督團呼籲市府在評估公共利益的同時能夠「保留人民最大生命財產安全」來進行任何的都市計劃,並盡速回應與允諾居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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