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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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又我又結婚了!可是真的真的結婚了,這一種FU】 日前有一名銀行員在和同一個人在37天內結婚四次、離婚三次,根據《勞工請假規則》一次婚假是8天,他向銀行請了總共32天的假期,但是銀行只有准第一次8天假期,這位銀行員便檢舉銀行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動局便對銀行開罰2萬元。 🎸明明結婚四次聽起來...

  •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17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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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又我又結婚了!可是真的真的結婚了,這一種FU】

    日前有一名銀行員在和同一個人在37天內結婚四次、離婚三次,根據《勞工請假規則》一次婚假是8天,他向銀行請了總共32天的假期,但是銀行只有准第一次8天假期,這位銀行員便檢舉銀行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動局便對銀行開罰2萬元。

    🎸明明結婚四次聽起來很瞎,為什麼勞動局還是對銀行開罰?
    勞動局必須依法行政,而在本案中,勞動局因為只會去形式審查「銀行是否合法准/不准假」,並不會實際去審查該名銀行員是否「真的」又再次結婚、還是為了要請婚假而結婚,所以在銀行沒有「合法給予」婚假的情況下,也就是說,銀行員「結婚」,卻「未給婚假」,銀行當然在法律形式上是「違法」的,因此對銀行開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不是啊那雇主不就很倒楣?-誠實信用原則
    依照一般人的經驗,一個在37天內結婚四次,而且和同一個人,好像是很罕見的事情(如果是真心結婚離婚,這感情也太不穩定ㄌㄅ),然而請婚假確實是員工依照勞動基準法的權利,難道雇主就只能自認倒楣嗎?法律上,雇主可以怎麼做?

    銀行與這名銀行員間是雇傭關係,因此他們之間會有一個勞動契約。在本案當中,銀行就是覺得銀行員顯然在亂,才會不准假。因此從銀行的角度來說,銀行可以依照民法第148條主張該名行員並未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勞動契約。依照實務的定義,「誠實信用原則」就是「……係指一切法律關係,應各就其具體的情形,依正義衡平之理念加以調整,而求其妥適正當」,簡單來說,背後的想法就是「公平正義」。民法第148條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實務上的運用並不算多,因為通常可以找到其他條文作為請求權基礎,且「公平正義」的概念實際上是模糊的(你覺得很公平、但我覺得很吃虧),但是法院常在幾乎就快無法可管、對方明顯就是在鑽漏洞的情況,利用誠實信用原則判決案件中濫用權利的一方進行賠償。

    若銀行對行員提告成功、法院認定銀行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認定銀行先前不准假的決定是合法的之後,銀行可要求該名銀行員把已經放的假依照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換算成金錢賠償;另外,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18條,勞動局就可撤銷這個對銀行開罰2萬元的行政處分,銀行也就可以不准假、且也不會被罰了。

  •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3-10 13: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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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地方自治團體之界限座談會】

    👤主持人
    蘇永欽│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前司法院副院長
     
    👥與談人:
    林錫堯│前司法院大法官
    林輝煌│前司法官學院院長
    李念祖│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
    黃錦堂│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周宇修│律師

    時 間:2020年3月10日(二)13:00至15:30

    探討議題:
    一、地方自治團體辦理法律所定之事項,應如何判定係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如何進行自治監督?審查密度如何?

    三、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行使自治監督權時,如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欲撤銷地方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只能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規定為之,抑或亦得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為依據?

    四、中央主管機關行使撤銷權之時點是否有限制?若地方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已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規定進行救濟,於上開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中央主管機關得否再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或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等規定撤銷原行政處分?

    五、行政院如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等規定函告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自治條 例無效時,依該自治條例所為具體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

  •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在 賴士葆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10 13: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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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厲譴責外交部公然說謊!

    外交部是說謊部,外交部長是說謊部長。針對外交部今天(12/10)有關提告藍委的說明,本人嚴正駁斥如下:

    1.外交部派層層警衛霸佔電梯,不讓我上樓,我沒有本事霸佔電梯,因而欲改走樓梯,外交部則派員警違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阻止我上樓。

    2.外交部長是立委監督的對象,要求見部長居然要填申請單,我也填寫了,20分鐘之後,外交部長下令不見。如今竟然顛倒是非,說我公開羞辱國家文官,事實是吳釗燮仗勢全面執政的顢頇,羞辱監督他的立法委員。

    3.吳釗燮以捍衛同仁尊嚴與安全為由告6位立委和議員,一位大阪外交官被假新聞霸凌自縊冤死,請問外交部吳部長替他捍衛了什麼?

    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69條規定,陳情不用書面提出,不管有沒有道理,受理機關外交部就應配合作成記錄、積極處理,沒有權力關門拒絕。
    當天本人的求見部長,主要希望部長派員出來接受抬棺民眾陳情,安撫抗議的民眾,但是部長高傲的回絕,竟然還說謊混淆視聽,這樣的部長創下中華民國政治史上最羞辱的紀錄,在他任內丟掉五個邦交國,還賴著不走,真是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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