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程序法當事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行政程序法當事人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行政程序法當事人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行政程序法當事人產品中有6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把感想寫在前面(怕大家不看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什麼呢? 就是打電話去問也不一定可靠(誤 小編本人以前也曾經跟前公司同事爭執過類似的事情,是關於遞狀截止日遇到假日怎麼辦? 明明我就翻出法條看著法條告知日期,前同事卻爭執說打電話去問就不是這樣。 當時小編心想,什麼意思?電話另一頭是立法者還是總統嗎還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2的網紅黃國書,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質詢內容 一、 教育部最近改了介聘辦法,把合乎介聘資格的老師從4 個學期變為6 個學期,目的是為了降低教師流動率,但是教師的流動率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教師流動率最大的問題是在代課老師,代課老師的問題沒有解決,教育部解決這個是沒有用的。 政府的施政有幾個原則,不外乎法、理、情,法當然擺前面,...

行政程序法當事人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7:12:47

這是一個 2020 年年底的大法官解釋,內容稍稍偏長。 - ➜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寄存送達」? 一般法院開庭的通知,或是判決的結果,都需要寄給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而最常見的方式,就要用郵寄的方式,最好的狀況就是當事人直接收到。 但我們也知道,很多人白天要上班,不可能都在收信,再者...

  • 行政程序法當事人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7 15:12:05
    有 6 人按讚

    把感想寫在前面(怕大家不看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什麼呢?
    就是打電話去問也不一定可靠(誤

    小編本人以前也曾經跟前公司同事爭執過類似的事情,是關於遞狀截止日遇到假日怎麼辦?
    明明我就翻出法條看著法條告知日期,前同事卻爭執說打電話去問就不是這樣。
    當時小編心想,什麼意思?電話另一頭是立法者還是總統嗎還是誰?有這麼大權力可以不顧法規隨意訂定?
    最後是我本人打電話去問,逼對方轉接給真正在處理這些事情的承辦人員,才結束這一回合(煩
    想當然,依照法規的日期才是對的(就是我的答案才是對的)。

    電話另一頭的也是普通人,大家還是要獨立思考,不要隨便被帶著走然後怪別人阿~


    新冠疫情衝擊觀光產業大家都知道,交通部觀光局因應疫情也有推出民宿業者的相關紓困補助,去年就有民宿業者向觀光局申請民宿紓困補貼,並順利成功領到民宿紓困補貼10萬元。
    但是領完錢也花了之後,被觀光局發現,民宿其實有申請暫停營業,和紓困補貼的條件不符,因此要求民宿業者繳還申領的補貼10萬元。

    民宿業者覺得莫名其妙,因為當初他也對補貼資格是否符合有疑問,所以在申請補貼前有打電話去觀光局詢問,也有說民宿從109年3月1日就暫時休息,而觀光局專員告訴他只要申請復業就能夠申請啦,這分明是政府機關的疏失!如果要追回補貼那也應該承擔民宿復業後的成本支出才對!
    訴訟當然就是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我們就直接來看看結果。

    🔻法院怎麼說🔻

    本案民宿原來申請暫停營業的期間為「109年3月1日起至110年3月1日」,在109年4月20日才復業,這樣當然不是《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所規定的「109年3月31日前仍營業中的民宿」,不符合補貼規定,觀光局本來就不應該受理申請。
    但是民宿業者申請補貼時,隱匿民宿暫停營業的資料,讓觀光局沒有發現有暫停營業而核撥補貼款項,按照《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已經撥款的要追回款項,所以觀光局叫你還款沒有問題。

    雖然你說你有打電話去問,這應該是觀光局的疏失違法不是你,不應該讓你承擔損失,但是根據法規,J個信賴不值得保護,讓我來解釋給你聽:

    🔹什麼是信賴保護?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如果是撤銷授益處分(給人民什麼東西的處分),會導致受益人原享有的利益溯及消滅,而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不過信賴保護這種問題,在《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有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由此可以知道信賴保護的要件。



    ❚ 信賴利益保護要件 ❚
    ㊀信賴基礎
     ➥必須有一表示國家意思的行政行為存在
    ㊁信賴表現
     ➥當事人因為信賴國家意思表示的而展開具體信賴行為,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理行為
    ㊂信賴值得保護
     ➥當事人的信賴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的情形



    但民宿業者明知道民宿在109年3月31日前是停業狀態,不符合申領補貼的規定,而且在申請紓困補貼時又隱匿停業相關事項,這狀況就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的「#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信賴不值得保護。而且撤銷這個違法處分,也#沒有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觀光局撤銷處分追回款項沒有問題。

    簡言之,法規公布在那規定也很明確,你不要在那邊說什麼誰跟你說怎樣,我們就照法規走阿,又不是說法規沒公布你要問人才會知道,違法處分就是違法處分,把錢繳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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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宿 #紓困 #補貼 #行政處分 #信賴保護 #公法 #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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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程序法當事人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7 18: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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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有智慧的台灣公民大家好:

    疫情期間地方團隊近期在快打站關心協助,國會處理各團體紓困施打等陳情,基進也在全國服務不同的案件,政治工作就是穩扎穩打,讓民眾有感,辛苦而快樂著;無奈中國黨卻在疫情期間,不顧人民健康,不斷講幹話來博取鎂光燈焦點,因此,在這裡跟各位有智慧的台灣公民報告兩件事情。

    1.【我從來沒有試圖影響投票日期】
    2.【我是今日表決中唯一的當事人】

    根據選罷法第 87 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一般來講,已經進行中的活動,除非有危害公共利益,不會貿然立一個法來阻絕或增加活動的成敗,因此,中選會7/2成案後20-60內投票,是程序上的規定;然而,中國黨不斷扭曲法規,不只利用中國黨籍立委在全國人民的立法院召開公審試圖改變投票日期,同時,罷免案第一次出現8/28這個聲音的,正是中國國民黨爭取來的戰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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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繼1994年被罷免人 #韓國瑜 修罷免案後(不是2020),中國國民黨再次很嚇感的在罷免進行中修罷免法

    「1994年,反核團體發動罷免支持興建核四的韓國瑜、洪秀柱、詹裕仁等立委,但連署期間,國民黨於立院提案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加入「罷免案不能跟其他選舉一起投票」的限制條款,並將罷免門檻「1/3以上投票,同意票多於反對票」上修為「1/2以上投票,同意票超過1/2」。」

    一次是綁在一起、一次是不能綁在一起,左右搖擺,毫無立場可言,視中國黨與全國人民選票於無物,只為特定政治利益,可謂 #卸世卸眾。

    #中國媒體【台海網】率先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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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頭到尾反起反落、知法玩法,不顧防疫期間狂噴政治口水,領納稅人的錢,幹中國黨爽的事情,這種會下地獄的行為我做不到,因此我不會用任何方式影響投票日期,8/28也好,延期也好,一切以防疫指揮中心的指導原則為準,我不會在任何情況試圖破壞遊戲規則或改變日期,因為我是當事人。

    輸不起要改規則不然就坐在地上哭的,從來就只有中國國民黨。

    2.【支持移轉投票,反對重要議題用草率的方式解決】
    也因此,今日立法院召開非正式會議的談話會,根據昨天的政黨協商內容,引述 #柯建銘 總召臉書:

    「國民黨提出美其名為不在籍投票之「公民投票法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22個條文,除第22條、23條二條抄第24條原條文及 #選罷法66條延期要件 ,交待了事,其餘20個條文,全都是為「通訊投票」而寫的條文。」

    今日並無決定任何法案,而是中國黨要將從第二屆到第十屆都無法處理,且有67個版本的法案在臨時會通過,此為疫情期間的政治鬥爭,連在中國黨嘴巴口中說出的防疫優先四個字都充滿口水。

    這表決就是#中國黨要用來截圖打嘴砲 的,同意就鬼扯 #讓外地的支持者投票、反對就說我 #損害民主反對人權,只有缺席是 #保障選區民眾在現行法律最大的投票利益,但我溝通不全讓支持者誤會,在此向大家聲明解釋。

    因此,不論未來中國黨會不會不要臉的餓飽吵,今日的表決是否召開臨時會,我是立法院裡面唯一一個當事人,因 #利益迴避 缺席今日投票,無涉不在籍投票的任何立場。

    感恩,3Q。

  • 行政程序法當事人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3 21: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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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晚九點至十一點TVBS文茜的世界周報:預告內容》

    * 週六世界周報:請訂閱【TVBS 文茜的世界周報】YouTube頻道👉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6ebRQXZfOLrKALxwUh84Sg
    並開啟🔔

    *回顧二期疫苗上路他國經驗:印度Covaxin疫苗。印度今年一月,推出二期解盲疫苗,全國施打疫苗率15%,三月疫情瘋狂肆虐,二期疫苗擋不住疫情。巴西自印度進口Covaxin疫苗,兩國皆成為全球排名第二、三死亡人數及確診最高的國家。巴西爆發民眾示威抗爭,指控波洛索夫總統收受回扣,買入二期疫苗。

    COVAXIN今年六月完成三期人體29000多人參與的臨床實驗,被美國FDA駁回否決:1)數據不明確。2)無法証明疫苗有效保護力。

    這是二期疫苗的悲劇:印度及巴西篇,值得台灣參考。

    *台灣的AZ一千萬劑採購自泰國,目前到貨率0。透過COVAX體系買的AZ,來自印度。但歐盟宣布,不承認印度生產的AZ,稱Covidshield。

    *NHK介紹Delta如何自今年三月,分九波,主要來自英國、美國旅客,將Delta帶入日本。

    *韓國施打疫苗主要為AZ及BNT,約1800萬人次注射。6/29日韓國政府宣布新的施打AZ年齡及疾病限制。年齡從30歲提高至50歲。
    比較台灣衛福部施打AZ年齡,疾病限制
    歐盟施打AZ年齡及疾病限制

    *專訪前台大公共衛生研究院副院長陳秀熙教授,為什麼台灣85歲以上老人,施打AZ,死亡人數如此之高?

    *Delta病毒是否如日本,透過英美旅客,早已進入台灣?

    *陳秀熙教授:疫苗接種率高的國家和疫苗接種率低的國家,面對Delta變種病毒疫情,完全不同。

    *世界周報歐洲特派記者介紹法國如何謹慎的為老人疫苗施打。

    *介紹加拿大、德國、法國施打順序CG

    *一個國家的施打順序,正是該國人權文明的指標,專訪陳秀熙教授

    *台灣最高法院2013年417號判決:依陽光法案,政府部門相關主管人員因其工作為公益性質,不受個資保護。台灣優先施打順序第二類中央政府官員,依法必須公布名單。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政府機關主動或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係藉政府資訊之公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是以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即具有公益性,不問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動機及目的為何,即得依該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人民之資訊公開請求權),而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規定行政程序中資訊公開請求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行政機關所持之資料或卷宗權利),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有所不同。

    此乃現代民主國家建立透明政府及公眾監督政府所必要之機制。

    政府資訊公開之法律,亦被稱為是一種「陽光法案」。

    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基於上開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47號判決參照)。

    *美國全球確診及死亡人數最高,為什麼去年12/20日,BNT-輝瑞疫苗申請緊急授權,美國不可能二期解盲即緊急授權?三期中緊急授權參與的二十二位科學家,有贊成,有反對,有棄權,有保留,有限制18歲以上才能使用。世界周報整理人類第一支COVID 19疫苗,EUA政府FDA堅持的程度,全程直播及意見。

    輝瑞EUA檔案CG:

    1)EUA授權日,
    2)審查委員名單
    3)是否全程直播
    4)審查後意見

    *台灣年底前需要多少國際認證疫苗?

    陳秀熙教授:答案4500萬劑

    *Delta病毒,多由年輕人攜帶,台灣必須購買BNT青少年疫苗。

    *【比利時專家警告:Delta變異病毒正透過年輕人傳播】
    比利時生物學家指出, Delta變異病毒正透過年輕人傳播,短短一周內確診比例上升,憂心隨暑假來臨大量未免疫者四處旅行,至7月底占病例比重可能會升至80%。生物統計學家莫倫伯格斯說,冠狀病毒中具高傳染力的Delta變異病毒正在比利時傳播,主要途徑是年輕人,這個族群目前還在等待接種疫苗。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630-1163040

    *請問我們的政府,開始採購青少年疫苗了嗎?

  • 行政程序法當事人 在 黃國書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5-03-16 16:36:45

    ●質詢內容
    一、
    教育部最近改了介聘辦法,把合乎介聘資格的老師從4 個學期變為6 個學期,目的是為了降低教師流動率,但是教師的流動率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教師流動率最大的問題是在代課老師,代課老師的問題沒有解決,教育部解決這個是沒有用的。
    政府的施政有幾個原則,不外乎法、理、情,法當然擺前面,有些老師結了婚可能分隔兩地,好不容易等到了,忽然跟他說不行。2 月公布,3 月開始實施,本來已經找好對象可以調了,現在突然跟他說不行,他的人生就在這裡會造成非常大的傷害。如果講理的話,他當時分發的時候,簡章跟他講2 年後就可以申請介聘,現在時間到了,你跟他說不行,這已違反信賴原則。再者,於法律上的規定,教育部此決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此辦法公告後,明顯違反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九條更提到:「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要公布辦法或實施辦法都可,但是讓民眾措手不及,就是違反行政程序法。
    想要降低教師流動率,立意良善,但是更改介聘辦法,並不可行,建議教育部延後1 年實施,讓這些合格、可以介聘的老師有一個緩衝期。

    二、
    根據教育部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來編定伙食費,該要點是從民國81 年陳英豪擔任省政府教育廳廳長的時候開始實施,已經實施了24 年,目前伙食費仍在用24
    年前的標準。最近大家都在吵軍公教要加薪,他們4 年前才調過薪,可是這個伙食費的標準24
    年來都沒有調整過,請問教育部部長覺得合理嗎?全國國立特教學校總共18 所,其中12 所學校有住宿生,目前的資料共有737 名住宿生,就算去調整他們的伙食費,也用不到多少錢。全國的特教高中總共有6,336 名特教生,只有737 名住宿生,需要比較高的伙食費,請問吳部長可否調整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住宿生的伙食費?該要點是否應該修正?


    ●新聞連結
    (1)
    http://udn.com/news/story/6888/759163-%E6%95%99%E6%BB%BF6%E5%AD%B8%E6%9C%9F%E6%89%8D%E8%83%BD%E8%AA%BF...-%E6%9A%AB%E7%B7%A9%E5%AF%A6%E6%96%BD

    (2)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7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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