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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0號判決:
📍本號判決詳細說明了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判斷標準,也仔細的處理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
#忘記的可以用這號判決回復一下記憶
(備註:『』為筆者所加)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第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第4項)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依上開規定可知,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救濟途徑雖有不同,惟在具體個案,行政處分之違法,究係導致無效或得撤銷,其區辨非人民所易知,如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之後欲重行救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恐已遲誤提起訴願期間而不可得,始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之時,以維其權益。可見行政法院受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如認有應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且得合法循訴願程序請求救濟者,依上開規定,即應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雖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基於維護法律安定性、公益性,學說及各國立法例皆認為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除法律定有明文之情形外,宜從嚴認定,故乃兼採「明顯瑕疵說」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規定,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除該條第1款至第6款之例示規定外,尚有該條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概括規定,用以補充前6款所未及涵蓋之無效情形。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易言之,該瑕疵須「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之瑕疵,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之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其在被廢棄前依然有效,僅係得撤銷而已。
(三)末按「(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第2項)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其立法理由,以利害關係人非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而明定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其知悉時起算;又為防止行政處分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規定利害關係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另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準此,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知悉時起30日內為之;倘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利害關係人自其知悉後1年聲明不服,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惟受訴願法第14條第3項但書所定3年之限制。
本件上訴人雖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然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認原處分違法而對之不服,原應提起撤銷訴訟,卻未經訴願程序,誤向原審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經核原處分並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見原審卷第63頁),依原審認定之事實並參諸兩造本件之相關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上訴人係於107年1月23日知悉原處分,始發函向被上訴人確認原處分無效,此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聲請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227至229頁),則上訴人於107年10月1日具狀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訴訟,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自應視為其於法定期間內已聲明不服,並未罹於訴願期間。則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以其已逾法定30日之訴願期間,未依職權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固非無據,惟並非本件之訴訟標的,不影響判決之結論,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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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藥師專業論中藥師及中藥技術士
藥師公會全聯會中藥發展委員會副主委 陳進男
摘要
我國衛福部中醫藥司從2015年提出中藥師及中藥管理技術士的構想,本文嘗試從藥師專業的角度、藥學訓練的養成、國際趨勢觀點、法規制度面,來討論這兩個構想從理、法角度的適當性。
如同醫師是醫療的專業,藥師自然是用藥的專業。藥學系的訓練養成過程其實與中藥的掌握運用息息相關。如同身體不會分中、西藥,從國際趨勢而言,用藥不分中西,由藥師管理,理所當然。國民健康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從法規角度而言,藥師更應負起民眾在中藥用藥的照護責任。
關鍵字: 中藥師、中藥技術士
壹、前言:
制度設置簡單,但若考量不周設置不當,後續將有可能衍生許多管理問題(註1)。從2015年開始,衛福部中醫藥司就開始陸續規劃中藥師及中藥管理技術士的構想(註2,註3),然而這些構想,對於我國民眾用藥照護是否是正向的發展,值得深思。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如果這樣的作法的確對民眾健康用藥照護有所助益,當然值得推動。相反的,若這是不利國民健康並危害民眾用藥照護,衛生福利部職司國民健康,這些構想實在不宜推動。制度設計本不應為特定團體要求而量身訂做,應當有長遠眼光,以國民健康為優先考量,才無負國民所託。
貳、論用藥捨藥師其誰
如果一個國家負責診斷的專業醫療人員是醫師,那麼無疑地,藥師是為民眾用藥把關的專業人員(註4)。如同先前冠脂妥偽藥事件,若非由基層藥師發現舉報,這些偽藥恐怕也還在所有通路繼續流竄。中藥、西藥都是藥,對於中藥的用藥把關責任,全國所有藥師應責無旁貸(註5)。
目前實際現況是,不論是醫院中藥局的調劑工作、中藥諮詢,或是在中藥廠的藥品鑑定、品質管制,均是藥師在負責。藥師的養成訓練是在醫療領域中著重從科學的角度來理解藥物,例如傳統炮製對於水飛法僅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藥學的專業訓練讓藥師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再如中藥古籍所記載十八反十九畏,也必需要現代藥理研究來理解(註10)。因此對於中藥,藥師不光要學習理解傳統藥物相關記載,更要能從科學出發來理解所有藥物(包含中藥及西藥),如果藥師不能了解中藥,還有誰能更了解中藥(註6)?
參、十六學分綽綽有餘
許多倡議中藥師及中藥管理技術士設立者,往往以「藥師僅修習16個中藥相關學分」來論斷藥師無法勝任中藥調劑、鑑定、品質管制等相關工作,這樣的說法根本對於藥學系的教育訓練缺乏認知,也欠缺對藥師專業養成的尊重。例如,藥學系只修藥物分析三學分,為何卻沒人質疑藥師是否有能力進行藥物分析?因為學會藥物分析之前需要有普通化學、分析化學、有機化學、藥物化學等相關的基礎知識才有可能學習藥物分析。藥學系修習藥理學含實驗也才6學分,誰敢說藥師不懂藥理?中藥16學分的學習也不僅只於古文的理解,更要有現代的科學相關知識做基礎,才能徹底理解並了解中藥的各方面特性(註6)。
其實,16學分已經相當一學期的課程,從基本的中藥概論、生藥學、中藥學、炮製學、方劑學,包含相關實驗,以藥學系學生本身受訓練的藥學基礎,再加上這些訓練作為基本功,以這樣的基礎投入中藥領域其實已綽綽有餘。藥師的訓練是從科學的角度來理解藥物,傳承古書記載再結合現代研究,自然能更透徹理解中藥。如同德國及日本也沒有另立中藥師或相關技術士,因為藥師的養成訓練本來就可以有這樣的能力(註7)。
再者,如同台大藥學院長沈麗娟所說,中藥也是藥物,藥學系老師進行教學時,中藥及西藥相關知識均會提及,因為中藥及西藥,都是有其藥理、藥化、藥動、藥劑,乃至調劑與治療,藥師所學中藥不僅只十六學分。許多藥物的基本知識都是共通的,在藥師國考中,考題與中藥相關者遠超過三十%,也絕非如中藥商所提藥師國考中藥題目不到五%(註8)。
肆、藥無中西國際趨勢
目前,在世界醫藥先進國家,如日本也未另立漢藥師制度,一律由藥師管理藥品相關事宜;在草藥使用發達的德國,也未另立草藥師。目前有中藥師的中國大陸及韓藥師的韓國,中國大陸藥政管理問題很多,實施中藥師制度幾十年,現在已經考慮調整學制及體制,效法台灣用藥照護模式,可見中國大陸的中藥師制度並不是一個值得效法的模式(註9)。在韓國的韓藥師制度也出現許多爭議,韓藥師管理的韓藥局也出現偷賣指示用藥的情況,顯現藥分中西管理並不是一個良好模式(註6)。
中國大陸去年12月25日最新通過的《中醫藥法》中也主張以促進中西醫結合為目標,可見藥事照護融會中西用藥是未來正確而先進的方向(註12)。因此,若未來不幸中醫藥司硬推中藥師制度,後續一定會衍生一堆問題。
其次,我國藥事人力已經相當充裕,相較WTO建議及OECD先進國家平均的藥師人口比,均已過高11。再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出版的《中華民國人口推估》報告中,以其推估的模式,三十五年後我國人口將跌破二千萬人(註13),相對國際趨勢,屆時我國藥事人口比例將更加提高,因此如何充分運用既有藥事人力,都是值得重視的課題。
伍、合法照護國民健康
憲法第十五條陳述人民的生存權應予以保障,以及基本國策中第一百五十七條也提及「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等內容可推知,人民的健康保護為一具體而重大的公共利益。藥品是達成醫療行為所必須之工具之一,民眾藥品使用之適當與否與「增進我國國民健康」實有直接之關連性。
早期中醫師、藥師數目或許較為不足,政府為因應國民健康所需以落日條款模式列冊中藥從業人員,待相關專業人才足夠之後,則應漸而取代,中藥商二代應以成為中醫師或藥師為目標,才能使國民健康獲得最大保障(註14)。如果中藥技術士是可行的,當初就可以設置,又何須以列冊方式處理?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衛福部長期以來對中藥行的管理向來執法不嚴,如今在中藥商壓力下,竟然公然提出中藥管理技術士的謬論,提出依『消費者自用』需求的『調配權』,此舉除了中醫師公會及藥師公會反對之外,甚至連消基會也提出質疑(註15),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釋字第四五三號解釋即曾嘗試予以定義,謂:「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者而言。」因此,透過勞訓機制養成醫藥專業人員,恐將違反憲法及相關釋文保障民眾健康的意旨(註1)。同時也扞格醫療權、調劑權及製藥權,違反《行政程序法》的主張,若這樣的修法可以通過,將形成一個自相矛盾的法規怪相,我國的醫療、藥事、製藥等相關規範形同破功。
陸、結語:
藥,不分中藥、西藥,我國不少民眾往往誤以為所有中藥都藥性溫和,可以常服久服,殊不知藥物在低劑量使用的情況下就會影響人體的生理機能,而且中藥在使用上,往往需要數種藥物配伍成方,並依症狀體質作調整,服用才能獲益而不受害。如果藥師不懂中藥,還有誰懂中藥?中藥的用藥照護,全國藥師實在責無旁貸。
綜上所述,中藥的用藥照護,從藥師的專業而論,無論從藥師的專業屬性、藥師充實的專業能力、中藥藥事照護在國際的潮流趨勢、法律相關規範的邏輯思考,藥師均是中藥用藥把關的最佳及不二人選。衛福部中醫藥司所提出的中藥師及中藥管理技術士的想法,對於民眾在中藥的藥事照護而言均不適當,也無益於我國國民健康。
Discussion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Pharmacist and the Technician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rom the Specialty of Pharmacists
Jin-Nan Chen
Vice chairma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Development Committee of Taiwan Pharmacist Association
Abstract
In this paper, we try to discuss the two systems of the traditionalChinese medicine pharmacist and the technician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harmacist’s professional, the development of pharmacy training,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and th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physicians are medical professional, pharmacists are naturally medicine professional. In fact, the training process in Department of pharmac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us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as the body does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western medicine, both of those managed by the pharmacist undoubtedly. Since the health of the People is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basic human rights, from the regulatory point of view, pharmacists should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about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edication.
附註:
1. 陳進男:設置中藥材管理技術士 這樣做對嗎?蘋果即時論壇。2017.03.02。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302/1067660/
2.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規劃建立中藥師制度 促進中醫藥整體發展。2015.06.15。http://www.mohw.gov.tw/news/531349761
3.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建立中藥材販賣業者管理制度,健全中藥藥事服務。2016.11.17。http://www.mohw.gov.tw/news/572558697
4. 陳進男:反對中藥技術士連署三天過門檻邁向萬人連署。藥師週刊第2007期(106/3.20 ~ 3.26)。http://www.taiwan-pharma.org.tw/weekly/2007/2007-2-1.htm
5. 陳進男:藥師:冠脂妥偽藥誰該負責?蘋果即時論壇。2017.03.07。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307/1070610
6. 陳進男:現職藥師看中藥師制度。自由開講。2015.06.22。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55867
7. 陳進男:一名藥師心聲:中藥調劑 中藥商有什麼資格質疑藥師。蘋果即時論壇。2016.11.18。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1118/991855
8. 沈麗娟:反對中藥技術士修法。自由廣場。2017.04.11。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93340
9. 蔡惠婷:台灣需要的是先覺的中藥發展制度。蘋果即時論壇。2015.06.22。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50622/633413/
10. 吳柏鋒、鄭國宏、林恭儀:中藥配伍的禁忌:十八反與十九畏應用探討。北市中醫會刊;22卷1期(2016/03/31),P83 - 93.。
11. 蕭卜秧:健保署應支付社區藥局調劑中藥處方箋,實施「中醫醫藥分業」。自由開講。2017.03.01。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989337
12. 陳進男:一名藥師:中藥技術士設立 恐短多長空。蘋果即時論壇。2017.01.21。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121/1040675/
13. 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國家發展委員會。105.08。頁28。
14. 陳進男:衛福部這樣做對嗎?談中醫藥人員養成考選機制。蘋果即時論壇。2016.12.0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04/1004300/
15.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聲明稿。2017.4.12。http://www.consumers.org.tw/contents/events_ct?c=2&page=1&id=324
(藥學雜誌132冊p14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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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現職藥師看中藥師制度
2015/6/22
◎陳進男
關於此次衛福部設置中藥師,引起藥界及藥師的反對(註1),原因無它,中藥師制度的設置,不論是於理、於法或藥師的定位來看,均不適當。
一、如果藥師不能了解中藥,還有誰能更了解中藥?
於理而言,中藥用藥的諮詢、調劑及管理,藥師來執行是否適合?還是說有需要另立中藥師來分攤工作?許多支持中藥師設立的論述往往以「藥師僅修習16個中藥相關學分來論斷藥師無法勝任中藥調劑、鑑定、品質管制等相關工作」(註2),這樣的說法根本對於藥學系的訓練缺乏認知,也欠缺對藥師專業的尊重。例如,藥學系只修藥物分析三學分,為何卻沒人質疑藥師是否有能力進行藥物分析?因為學會藥物分析之前需要有普通化學、分析化學、有機化學、藥物化學等相關的基礎才有可能學藥物分析。中藥16學分如果沒有基礎的化學相關知識做基礎,對中藥的認知若僅只於古文的理解認識,或許中文系畢業反倒比較適合擔任中藥師。
學校教育只是入門,後續的深入學習仍要靠自己不斷進修,大學教育不可能包山包海,不管什麼科系都一樣,有些中醫師拿16學分質疑藥師的中藥學識能力,卻願意聘用連16學分都沒有的人員進行中藥調劑?
再者,就實際現況是,醫院中藥局的調劑工作、中藥諮詢,均是由藥師在擔任。中藥廠的鑑定、品質管制,均是藥師在負責。藥師的訓練是讓我們能從化學的角度來思考藥物,例如傳統炮製對於水飛法僅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藥學的訓練讓藥師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因此對於中藥,現代藥師不光要學習理解傳統藥物相關記載,更要能從化學出發來理解所有藥物(包含中藥及西藥),如果藥師不能了解中藥,還有誰能更了解中藥?
二、惡法非法
於法而言,設立中藥師制度更是荒腔走板。中藥師制度的設立源自於藥事法103條,此條文當初即由邱垂貞、廖福本等八位委員收受中藥商公會的賄款而制定,並經高院二審宣判(註3),惡法非法,對於這種爭議性的條文,如今部份立委卻急於要求衛福部依法落實,中醫藥司似乎也迫不及待急於推動(註4),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其次,依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當初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以「教考合一」為由,廢除了中醫師檢特考(註5),如今卻又開放非藥學科系出身的民眾可以取得中藥師執照,完全違反「教考合一」原則,如此作為,豈非違反行政程序的自打嘴巴?
三、藥師數量及角色
再從目前台灣藥師人數三萬多名而言,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藥師人口比」是1:2000(註6),臺灣已低於1:1000,顯然藥師已經過多,沒有不足的問題,如果再增設中藥師,根本是錯誤的決策。
四、從民眾的健康作思考
我們更要思考什麼樣的藥事照護制度對民眾最好,是一個能夠全方位做好民眾藥事照護的藥師,還是開放讓非藥學專業訓練出身的中藥商透過專技高考取得中藥師執照?臺灣許多民眾都有使用中藥及西藥,屆時民眾有用藥問題該找藥師還是中藥師?如果因為中藥師的藥物知識不足,再加修西藥學分,那又必須從化學的基礎開始學起,等於還是回到藥學的教育訓練模式,如此又何必設置中藥師?
五、回歸藥品概念,合併管理是趨勢
任何現況當然都有可以改善的方法及空間,而且可以越來越好,但絕不是透過設置中藥師可以解決。藥的概念就是低劑量產生療效就是藥,不應該強分中藥西藥作管理,就像營養師就是以人體食物營養概念做出發,不需要分半合成營養物或天然來源營養一樣。在世界醫療先進國家,如日本,也未另立漢藥師制度,一律由藥師管理藥品相關事宜。在草藥使用發達的德國,也未另立草藥師。目前設置中藥師的中國及韓藥師的韓國,中國藥政管理問題很多(註7),並不是一個值得效法的模式,韓藥師管理的韓藥局也出現偷賣指示用藥的情況,顯現藥分中西的管理模式並不是一個良好的操作模式,若中醫藥司硬推中藥師制度,後續一定會衍生一堆問題。
我國自詡為醫療先進國家,不思效法先進國家,如今卻反其道而行,推動於理不合、於法不符的中藥師制度,個人覺得實在是違法不智之舉。
this article carried on: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55867
(註1)反對建立中藥師制度全國藥界嚴正聲明
http://www.taiwan-pharma.org.tw/attachment/1040622-1.pdf
(註2)上中藥房你跟誰買藥?《藥事法》修法引爆中藥商、藥師之爭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917/471418/
(註3)高院二審大逆轉 中藥商行賄案 8名前現任立委重刑
http://www.ccw.org.tw/p/3254
(註4) 林岱樺立委舉行公聽會將敦促政府儘速發放中藥藥照
http://www.khhchaa.org.tw/page/a02_content.php?id=515
某立委函請衛福部盡速落實藥事法103條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921829471193894&set=p.921829471193894&type=1&theater
(註5) 『考選部為健全考選制度,落實教考訓用合一政策...101年1月起停辦專技人員特考中醫師考試』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970
大法官林子儀釋字第六八二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我國晚近中醫學之發展,相關機關於學校正規教育進行中醫學課程改革,並使學校教育與中醫師證照考試密切配合,形成教考合一...』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TnQwbfLfCoUJ: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682%25E5%258D%2594%25E5%2590%258C_%25E6%259E%2597%25E5%25AD%2590%25E5%2584%2580%25E5%25A4%25A7%25E6%25B3%2595%25E5%25AE%2598_.pdf+&cd=17&hl=zh-TW&ct=clnk&gl=tw
(註6)WHO建議[藥師:人口]=1:2000,目前藥師顯然已經過量。(Ming Yu Hsu藥師提供)
1.http://www.human-resources-health.com/content/7/1/54
2.http://www.who.int/…/m…/publications/WHO_PSM_PAR_2006.5.pdf
(註7)建議衍伸閱讀蔡惠婷藥師『台灣需要的是先覺的中藥發展制度』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36550076403223/946848315373391/?comment_id=948636681861221¬if_t=group_comment_reply
第683期《中國新聞周刊》部分內文
http://www.chinanews.com/m/jk/2015/05-06/72560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