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法院審理案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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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法院審理案件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尤美女立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昨天《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三讀通過。這次修正是引入大法庭制度,並使判例與決議走入歷史。 抽象的法規面對各式相似又不同的社會事實時,就會產生法條上不同的詮釋空間,例如擄人勒贖後,綁匪跟家屬談妥條件,還沒拿到贖金就先釋放被害人,能不能依法減輕刑責,就有過不同的看法。 先前最高法院與最...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國內一對跨國同性伴侶,2019年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卻遭到拒絕。他們興訟爭取權益,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宣判撤銷拒絕登記的處分,戶政需准許兩人登記結婚。不過,合議庭也強調這次判決只是個案,全案可上訴。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

行政法院審理案件 在 阿尼尛 Anima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10:17:07

#尛外電 不滿媒合到的男性身高不到182公分 單身醫師將仲介告上法院 ---------------------------- Artist: @hoho_phoebe ---------------------------- 澳洲一名女醫師艾琳(Eileen Moore)於2019年加入交友仲介...

行政法院審理案件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7 17:50:44

《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編輯|曾子薰 司法院大法官於8月20日召開第一五二一次會議,針對「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此一爭點,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註一),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行政法院審理案件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2:09:53

上週五(110年8月20日),大法官做出一號關於性別平等的大法官解釋(807號),以下來簡單介紹這號解釋的內容。 一、案例事實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

  • 行政法院審理案件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2-08 12: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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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三讀通過。這次修正是引入大法庭制度,並使判例與決議走入歷史。

    抽象的法規面對各式相似又不同的社會事實時,就會產生法條上不同的詮釋空間,例如擄人勒贖後,綁匪跟家屬談妥條件,還沒拿到贖金就先釋放被害人,能不能依法減輕刑責,就有過不同的看法。

    先前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面對這類問題,用兩種方式處理:一種是從先前做出的判決擷取出部分,稱為「判例」,另一種是由院長與各庭長召開會議,針對下級法院提出的不同見解投票決定,稱為「決議」。這兩種作法雖然都對下級法院有拘束力,但判例是從原本個案事實剝離出來抽象原則,決議則是用投票決定、而非從個案判決中形成意見,都未必適用於將來的個案事實,也有違背權力分立的疑慮。

    大法庭制度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創立的新制度: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時,希望改變以往的法律見解、或遇到一個新的法律問題有原則重要性,希望統一意見,就可以召開大法庭。大法庭的結果只有個案拘束力、也貼近於個案。

    我在本次修法,分別對當事人能因為法律問題具有重要性聲請召開大法庭提案、庭長占大法庭庭員比例提出意見,並且也持續關注性別比例過度集中在特定領域的現象,就此提出附帶決議。希望能透過大法庭制度的實施,讓司法改革進入新的紀元。

    司法院新聞稿: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92683

  • 行政法院審理案件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2-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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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三讀通過。這次修正是引入大法庭制度,並使判例與決議走入歷史。

    抽象的法規面對各式相似又不同的社會事實時,就會產生法條上不同的詮釋空間,例如擄人勒贖後,綁匪跟家屬談妥條件,還沒拿到贖金就先釋放被害人,能不能依法減輕刑責,就有過不同的看法。

    先前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面對這類問題,用兩種方式處理:一種是從先前做出的判決擷取出部分,稱為「判例」,另一種是由院長與各庭長召開會議,針對下級法院提出的不同見解投票決定,稱為「決議」。這兩種作法雖然都對下級法院有拘束力,但判例是從原本個案事實剝離出來抽象原則,決議則是用投票決定、而非從個案判決中形成意見,都未必適用於將來的個案事實,也有違背權力分立的疑慮。

    大法庭制度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創立的新制度: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時,希望改變以往的法律見解、或遇到一個新的法律問題有原則重要性,希望統一意見,就可以召開大法庭。大法庭的結果只有個案拘束力、也貼近於個案。

    我在本次修法,分別對當事人能因為法律問題具有重要性聲請召開大法庭提案、庭長占大法庭庭員比例提出意見,並且也持續關注性別比例過度集中在特定領域的現象,就此提出附帶決議。希望能透過大法庭制度的實施,讓司法改革進入新的紀元。

    司法院新聞稿: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92683

  • 行政法院審理案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5-06 14:55:12

    國內一對跨國同性伴侶,2019年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卻遭到拒絕。他們興訟爭取權益,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宣判撤銷拒絕登記的處分,戶政需准許兩人登記結婚。不過,合議庭也強調這次判決只是個案,全案可上訴。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4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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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院審理案件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4-15 19:00:08

    1. 貪污數千萬的史上最貪檢察官陳玉珍,監察院早在2013年就通過彈劾。但是,案件移至司法院「職務法庭」後,竟然持續地擺爛不審理。讓貪檢陳玉珍可以什麼事情都不用做、爽領6年乾薪。

    司法院以「開庭時陳玉珍均請假」、「不符合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等理由搪塞。然而,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5條規定,對於經再次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法院明明就可以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司法院根本在胡扯。

    2.前法務部長邱太三關說桃園地檢檢察長彭坤業的醜聞,邱太三說「以國安諮詢名義約詢彭坤業談及參審、陪審等議題」,根本是胡扯。

    事實上,邱太三在法務部長任內對人民參與審判根本拒絕表示意見。對此,我要求法務部發函各地方檢察署調查,有多少檢察長被邱太三以「國安諮詢名義」約詢?

    ➡️4月10日法務部回函「無涉檢察行政業務事項,難以回應」;當天下午,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表示「問題不明確,難以函詢各地檢署」。

    ➡️我自行發函給各地檢署要求回覆,陸續有地檢署回覆「4月8日已呈報法務部」。請問法務部蔡清祥部長,為何要說謊?

    3. 目前高檢署調查報告指揭露一半事實,邱太三發出的第一份聲明中,自稱「收到陳情人申訴」、「併同陳情人書面資料陳情書」、「移轉給桃園地檢署」。第二份聲明再改口說:「將當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以通訊軟體方式提供給」彭坤業。

    請問高檢署,為何逕自認定「邱太三即為陳情人」?背後真正的陳情人是誰?陳情書到底在哪邊?為何這麼基本的關鍵事實沒有釐清?到底在保護誰?

    對此,高檢署王添盛檢察長不斷以「調查已經結案」迴避質疑。

    附註:
    2019-4-11 「消失的陳情書 特製的簽陳─高檢署再度打臉邱太三」記者會
    https://reurl.cc/1OLk8

    2019-4-11 消失的陳情書、特製的簽陳——高檢署再度打臉邱太三——
    https://reurl.cc/mYbpM

    2019-4-1 史上最貪檢察官陳玉珍、憑什麼坐領乾薪超過6年?
    https://reurl.cc/A3W33

  • 行政法院審理案件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4-04 15:27:06

    氣爆國賠已有先例

    陳麗娜要求法制局研議假扣押

    由於年初已有一宗氣爆國賠案件判賠定讞,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日在質詢時表示,氣爆國賠案件除了第一件成案的25萬外,尚在訴訟過程中的還有9件,求償總金額高達3800萬,另外代位求償部分也還有9.23億,但既然法院已認定市府確有疏失,法制局應儘速對當時負責工程設計、驗收的現任市府秘書長趙建喬請求假扣押,以防其脫產後由全民買單。

    法制局長陳月瑞備詢時回應,依法如須內部求償必須公務員有重大過失,屆時會尊重法院判決審慎處理。

    陳麗娜指出高雄氣爆受災戶林陳錦鈴向高雄市政府提告國賠求償屋損與精神慰撫金共65萬元,一審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市府不服提上訴,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而駁回上訴,已於今年初判市府應賠25萬定讞。

    陳麗娜認為,在第一個賠償案例定讞、確認氣爆原兇就是高雄市政府之後,一、二審進行中的9個案件必然也是市府敗訴,高市府因自己行政疏失可能要賠3800萬,如果加上之前市府以代位求償方式共給了民眾約9.23億元的賠償金,金額高達9.5億,依法市府可向闖禍的公務員求償。

    依目前國賠法規定,公務員之違法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或國家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之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因此陳麗娜認為當時水工處負責這項工程設計、主驗收的,也就是現在貴為市府秘書長的趙建喬,恐怕拖不了身,因此要求法制局盡快對趙請求假扣押,免得他脫產、以後市府求償無門,否則就等於拿市民納稅錢去幫他一個人賠,十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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