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法刑法差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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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法刑法差別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已婚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被控自二○一二年起對女助理親吻、追求糾纏,監察院認定他藉勢性騷擾將他彈劾,職務法庭原判決將陳鴻斌免除法官職務,但陳聲請再審成功,上周三八婦女節當天,再審庭逆轉輕判陳鴻斌罰薪一年約二百一十六萬元,讓他可保留每月約十八萬元的退休金,判決一出引發各界砲聲隆隆,抨...

  • 行政法刑法差別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3-13 17: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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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不在於性騷擾,而在於比例原則!>

    已婚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被控自二○一二年起對女助理親吻、追求糾纏,監察院認定他藉勢性騷擾將他彈劾,職務法庭原判決將陳鴻斌免除法官職務,但陳聲請再審成功,上周三八婦女節當天,再審庭逆轉輕判陳鴻斌罰薪一年約二百一十六萬元,讓他可保留每月約十八萬元的退休金,判決一出引發各界砲聲隆隆,抨擊司法院「官官相護」、「把民眾當白痴」,監察院昨也表態將針對罰薪判決提出再審。

    為什麼大家吵翻天?
    關鍵就在於有沒有保住法官身分!

    講白一點,
    兩個判決結果(免職或罰薪一年)的最大差別,其實就是錢!
    陳法官因為這件事在司法界已經混不下去了,
    (改任司法事務官薪水大砍之外,
    還要忍受同事背後指指點點,他只能退休!)
    如果只是罰薪一年216萬,保住法官身分,
    就可以用法官薪俸18萬元計算退休金,
    如果是免職,失去法官身分,退休金的計算會短少一千多萬!

    我的想法如下:

    「要求女助理閉眼、偷親她左嘴角」就是性騷擾,
    這沒什麼好講的!
    男女的事情很現實,
    金城武偷親,大部分女生(包括我老婆)都會說好浪漫,
    中年大叔偷親,只有被告的份!
    (法界金城武另有其人,陳法官你怎麼會覺得你是金城武呢?)

    性騷擾就是性騷擾,
    哪有什麼婚外情未遂就不是性騷擾的事情?
    哪有什麼事後幫忙介紹男朋友就不算性騷擾這種事情?
    如果看判決理由提到的隻字片語,
    正常人都會覺得這個判決有問題!
    司法形象,不是法官協會臉書跟大家拜拜年,
    或叫檢察官上台表演跳舞,可以獲得的,
    出一件爭議判決,大家就是覺得司法有問題阿!

    不過對於處罰的部分,我有不同意見!

    當然這個案子因為涉及職場性騷擾,
    不管是立委或司法界的其他法官,
    都高舉「#Me Too」運動口號,認為判決不合理,
    認為應該維持原本免除法官職務的決定~

    這個案子陳法官性騷擾犯行明確,是沒有疑問的,
    接下來就是確認處罰方式的問題,
    那在這個階段,要不要考量「比例原則」呢?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了九種處罰方式,
    由重到輕分別為: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法官法第50條規定了五種處罰方式: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五、申誡。

    你去看相關職務法庭判決,
    法官檢察官會被免職的,絕大部分都是因為貪污!
    (有的還只有撤職停止任用幾年而已!)
    法官審理案件,本應保持中立,絕對不能收錢,
    公平性是司法審判的核心,
    法官收錢,是絕對不能被原諒的!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開庭言行不當,羞辱當事人,
    頂多降級,或罰錢,
    甚至法官做出誘使上訴人撤回上訴這麼嚴重的事情,
    也只是申誡

    那性騷擾的行為,其嚴重程度有跟貪污一樣嗎?
    如果沒有,
    「法官貪污」,免除法官職務
    「法官性騷擾」,也是免除法官職務,
    那這樣的處罰,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如果大家真的覺得性騷擾是很嚴重的犯罪,
    那立委(包含抗議的尤美女立委)應該提議修法,
    把性騷擾罪訂為唯一死刑!

    在還沒修法之前,性騷擾就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光譜上就是比較輕的罪,
    而且跟法官核心職務(審判)無關,
    適合用與法官犯貪污罪一樣的處罰方式跟手段嗎?
    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
    我是抱持懷疑的態度!

    結語:
    我認為性騷擾是錯的,判決理由寫得很爛,
    但是這個案子
    如果堅持性騷擾的處罰方式要與貪污的處罰方式一致,
    採取最重的處罰(免職),也未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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