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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契約訴訟產品中有5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 第111期(2021,9)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為審查基準 ──由釋字第804號解釋回觀釋字第777號解釋/吳信華 🎯民事訴訟與遺產稅協力義務的履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簡析/黃士洲 🎯分包商與主承攬商之...
同時也有1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不當黨產「三中案」的中影交易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中影昨天簽署行政和解契約,中影給付國庫新台幣9.5億,並且將2006年4月27日前的影片資產轉為國有。各界也關注國民黨黨產部分是否也能和解,不過由於國民黨堅持指定黨產用途,雙方沒有共識。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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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訴訟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2:09:53
上週五(110年8月20日),大法官做出一號關於性別平等的大法官解釋(807號),以下來簡單介紹這號解釋的內容。 一、案例事實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
行政契約訴訟 在 故事 StoryStudio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15:24:21
👭秀雯與至潔:愛一個人是一項艱鉅的任務 「婚姻這個獨特的關係之所以受到保障,並不是因為這個關係是『一男一女』的結合,而是有一些超越形式的東西,是我們的立法者、是我們的憲法價值所珍視的。」 2013 年 3 月 21 日,臺灣首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現年 62 歲的祁家威與一名邱姓男子到台北市萬華戶...
行政契約訴訟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2-04 03:03:59
#律訓系列2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一下律訓白天上了什麼課程! 每天的早上9:30到下午17:00,律訓所都會安排每天6小時的實務相關課程! 上課地點在很遙遠的#捷運葫洲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8樓!(上課都要花兩小時通勤啊😭) 每天都有不同主題的課程、跟不同領域的講師,不管是律師、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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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訴訟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8-25 15:05:06不當黨產「三中案」的中影交易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中影昨天簽署行政和解契約,中影給付國庫新台幣9.5億,並且將2006年4月27日前的影片資產轉為國有。各界也關注國民黨黨產部分是否也能和解,不過由於國民黨堅持指定黨產用途,雙方沒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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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訴訟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4-26 16:12:25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
行政契約訴訟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4-01 14:50:39台東縣政府3年前招商,在226公頃知本濕地畫出160多公頃蓋太陽能光電示範專區,但當地卑南族卡大地布部落和環保團體,認為是侵犯傳統領域和危害野鳥棲地抗議,並提出訴訟。不過今年1月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仍可以執行光電案。部落和環團則主張,這項契約4月23日就要到期,廠商還無法取得用地許可。他們認為縣府應該要依契約和廠商解約,族人和環團代表今天到縣府陳情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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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第111期(2021,9)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為審查基準
──由釋字第804號解釋回觀釋字第777號解釋/吳信華
🎯民事訴訟與遺產稅協力義務的履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簡析/黃士洲
🎯分包商與主承攬商之關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評析/黃立
🎯保全原因之釋明
──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民事裁定/姜世明
🎯決議、協議與契約之辨
──評析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王文宇
🎯傷害或妨害行動自由致死的論罪難題
──評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51號刑事判決及歷審見解/許恒達
【月旦時論】
🔸被告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之實務研析
──兼及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之適用/楊智守
【智匯觀點】
✒未受民法第340條抵銷限制之適格主動債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判決評釋/連哲輝
【司律評台】
◾併執行徒刑之假釋與累犯構成要件
──兼評釋字第775號解釋/陳松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Google與Oracle間著作權訴訟的介紹與啟發/吳尚昆
【實務法學】
📃縱約定不物調,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仍可適用情事變更
(106台上2032)/曾品傑
【法苑、法觀】
◾小劉挨告記/施慶堂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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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訴訟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擬真模考–子雲自己出題]
近期有同學請我出模考考題給同學們練習,於是我依最近的實務判決改編了兩個題目,也放在這邊給其他同學練習看看,有練習的同學歡迎拍照給我:
一、A機關辦理「電腦設備更新」採購案,甲公司、乙公司均參與投標,經開標評選後,A機關決定決標予甲公司,並與甲公司簽訂「110年度電腦設備更新採購契約」,嗣後,乙公司發現甲公司於投標過程中有違反採購法之行為,試問:
(一)乙公司希望A機關決標予乙,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12分)
(二)甲公司嗣後與A機關發生履約爭議,A機關隨即沒收甲公司之履約保證金,甲公司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13分)
二、甲公司承攬臺北市立美術館民國104年度「展覽場管理服務案」標案,履約起迄日期為104年2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派遣勞工至美術館提供勞務,惟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7名勞工在職期間勞工退休金,勞保局遂以甲公司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依同條例第49條規定以A函裁罰甲公司罰鍰2萬元並命限期改善,因甲公司仍未改善,復以B函,處甲公司罰鍰3萬元,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17名勞工均為臨時代班人員,與甲公司之間不存在雇傭關係,故B函違法,試問:甲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8條……未辦理申報提繳……,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題目難度比高考三級再難一點同學自行斟酌是否要練習
#解題方向三天後放上來
#爭點打到很重要
行政契約訴訟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院認證原住民諮商同意權
#行政院儘速提出礦業法修法版本
今天第四會期正式開議,我提出的《礦業法》修正草案通過一讀,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希望行政院要趕快提出《礦業法》修法版本加速審查。
日前,長跑多年的原民與亞泥的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確認居民勝訴,亞泥礦業權展限二十年失效,必須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的諮商同意權。上一屆《礦業法》修法主要卡在原住民諮商同意權,怎麼做都沒有共識,現在法院認證要做,行政部門就趕快提案,不要再拖了。
蔡英文總統,曾經承諾2019年礦業法修法,依照立法院決議,目前所有礦業權展限案通通凍結,就等行政院送版本來和立法院的版本一起審查。
關於原住民諮商同意權,政府、亞泥、居民的「#三方會談」已在進行中,去年我也參加其中一場說明會,當地原住民很積極的提出他們對地方發展的看法,我也到台泥、亞泥等礦場考察,並舉辦三場小型座談,與社區民眾溝通。
民眾黨版《礦業法》全盤大修的特色:
一、#2050碳中和入法。既然國內龍頭廠商,台泥和亞泥都已加入全球水泥及混凝土協會GCCA之「2050氣候願景」,宣示2050碳中和,入法應該沒有大問題。(第六條)
二、礦場關閉計畫,應包含生態與環境復育與安全、產業文化資產保存與再利用、社區經濟發展,並協助廠內員工安置及上下游契約供應商員工轉型輔導。(第47條)
三、廠商回饋金法制化,加上公共利益、資訊公開、民眾參與之精神。(第61條第3項第4款)
四、第九屆委員會修法版本的協商成果。包括取消霸王條款、強制所有礦場補辦環評及原住民諮商同意等。
新會期新氣象,我會持續監督執政黨一拖再拖的「遲交作業」,包括拖了4年的礦業法、拖了5年的耗水費開徵,持續監督疫苗政策、紓困振興、氣候變遷法、營養三法,讓台灣邁向環境永續、健康永續的正常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