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行政內部行為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行政內部行為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BOC (花嚴)看板Aviation標題[新聞] 建議懲處空服員工會3幹部構成不當勞動行時間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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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12:30:49
#生活習慣力 #職場習慣力 透過大家針對會讓人想離職的原因的用心投稿,本篇盤點總結出離職的六大原因,並進行排名 離職與否是很看個人的,每人能忍受的點與看待事情的角度不同,真的沒有哪個因素發生就必須得離職才能解決問題 不過我們可以從上述類型得知大多數的上班族們,內心真正在乎的事,不管是...
[媒體名稱] UDN [新聞日期] 2023-08-31 19:08
[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408162
[內文]
建議懲處空服員工會3幹部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法院逆轉判華航勝訴確定
中華航空公司員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幹部朱良駿、林馨怡、張書元參加工會活動和
行動劇,被華航約談並建議懲處,勞動部裁決華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華航不服提行政訴
訟,更一審判決敗訴,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逆轉認定華航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今自
為判決撤銷勞動部裁決確定。
朱良駿、林馨怡、張書元2017年6月23日參加空服員職業工會等團體,在交通部前舉辦的
「運輸業工時大體檢-反過勞、要休息」活動,並三育行動劇表演;華航空服處客艙組員
評議會同年月27日、7月5日分別約談3人,並做成會議紀錄,建議懲處至少3大過。
朱良駿等3人主張華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2017年10月13日裁決華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須將裁決
主文公告在內部網站10天以上。
華航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勞動部處分,一審判華航敗訴,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活動具有公益性,應受法律保護,華航也有容忍義務,卻
約談、建議懲處,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具不當動機,
勞動部裁決沒有違誤,判華航敗訴。
案件上訴,最高行認為華航評議會約談朱良駿等3人,建議解雇、記3大過等懲處,只是華
航內部會議調查後的懲處建議,懲處仍待華航紀律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之後由華航總經
理裁決,因此非終局懲處決定,沒有對朱良駿等3人造成拒絕雇用、解僱、降調、減薪等
不利益結果,因此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最高行指出,勞動部裁決認定華航評議會約談、建議懲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要求華
航在內部網站刊登裁決主文,處分均有違誤,自為改判華航勝訴。
[心得]
華航一二審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則改判勝訴,勞動部裁決被撤銷
這也代表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司約談跟評議,都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
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
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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