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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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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一次又一次的死心】
經過幾次出庭與報導,很多人漸漸發現這件事,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你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兩年多來,我不斷收到無數書狀,幾週一次,一次動輒數十頁。應該談法律的書狀,卻成為一次比一次荒謬且攻擊性、情緒性的字眼。你們偶然看到報導覺得氣憤的,卻是我的日常心碎。
合意不續約,安分守己唱自己的歌,卻被形容成「無視法紀,不斷膨脹放大自身之權利。」;
為了承接他瞞著我簽的合約,卻被說成「違約在先,企圖霸王硬上弓」;
一個創作者、著作權人反被「被授權人」稱為「不潔之手」;開庭被往事勾動而難過,卻被描述為「其妄尊自大、不可一世的霸道心態與作法,與其前次開庭時的楚楚可憐形象,根本南轅北轍、判若兩人。」;
在高雄演唱會前被觀眾質疑我不能唱自己的歌,卻說我是「利用『創作者不得演唱自己的作品』之悲情訴求,企圖博取大眾之同情,以炒作演唱會熱度之宣傳手法」;
說一個中文系畢業生「曲解電子郵件文字到這種程度」;
連林先生當時委任的律師,都出庭作證所有人都很清楚三份合約皆已結束。對方卻可以寫成是林先生「隱忍退讓,百般之退讓與成全」,說我「令人瞠目結舌」;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蘇打綠相信歌詞意思 在 吳青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一次又一次的死心】
經過幾次出庭與報導,很多人漸漸發現這件事,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你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兩年多來,我不斷收到無數書狀,幾週一次,一次動輒數十頁。應該談法律的書狀,卻成為一次比一次荒謬且攻擊性、情緒性的字眼。你們偶然看到報導覺得氣憤的,卻是我的日常心碎。
合意不續約,安分守己唱自己的歌,卻被形容成「無視法紀,不斷膨脹放大自身之權利。」;
為了承接他瞞著我簽的合約,卻被說成「違約在先,企圖霸王硬上弓」;
一個創作者、著作權人反被「被授權人」稱為「不潔之手」;開庭被往事勾動而難過,卻被描述為「其妄尊自大、不可一世的霸道心態與作法,與其前次開庭時的楚楚可憐形象,根本南轅北轍、判若兩人。」;
在高雄演唱會前被觀眾質疑我不能唱自己的歌,卻說我是「利用『創作者不得演唱自己的作品』之悲情訴求,企圖博取大眾之同情,以炒作演唱會熱度之宣傳手法」;
說一個中文系畢業生「曲解電子郵件文字到這種程度」;
連林先生當時委任的律師,都出庭作證所有人都很清楚三份合約皆已結束。對方卻可以寫成是林先生「隱忍退讓,百般之退讓與成全」,說我「令人瞠目結舌」;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一次又一次,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一個,我曾視為父親的人口中說出。一直以來盲目相信他、永遠感恩報答的我,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就因為不合作,十幾年的情誼都不重要了嗎?那些他曾說是家人、是partner,口口聲聲的好聚好散,都是假的嗎?
網路上看到許多擷取片段發表意見的法律人說「青峰犯的錯是沒有在三個月前以書面表明不續約」,但他們不知道我的經紀合約包含了著作權條文,2018年12月我與林先生新簽署的〈合約終止協議書〉終止了「詞曲版權、經紀、唱片三份合約,終止書的副本公開聲明即是不續約的書面文件,這點民事判決書也說:「以後約修正或取代前約,致無須在該年12月31日前3個月為之」。
上一次開庭,林先生當時的委任律師有一段證言讓我很驚訝,她說2018年終止合約時,她詢問林先生三份合約,林先生回答她:「版權早就談好了,是沒有爭議的部分,其他兩份因為有工作需要交接,所以要特別寫清楚。」林先生給了她經紀合約與唱片合約,並表示「詞曲合約找不到。」我驚訝的是,我知道林先生全部合約都交給會計張小姐保管,他告訴律師找不到合約的同一禮拜,我也曾向會計張小姐要過詞曲合約來看,不可能找不到。這句話讓我不免驚嚇地懷疑,難道一開始就別有用心?
上一次開庭時,我沒有想到我會哭出來,在證人的證詞中,勾起太多我早已不願回想的往事細節,包括「林先生很擔心我不願意承接騰訊這份合約,他會違約」;但連證人都很訝異我「全盤接受林先生要我承接的」;我曾詢問林先生「是否能聘請你當製作人」卻被林先生拒絕「要斷就斷得乾乾淨淨」;協議結束後我甚至「挽著林先生的手,告訴他:『你不願意一起工作沒關係,我們還可以是家人』」⋯⋯這種種,實在讓我一時沒忍住情緒。
我哭,不是因為我想博取同情,是因為我有真感情。我哭,是因為我至此徹徹底底死心,如同第二次經歷「失去父親」的過程。我哭,是因為我一切都為他著想,但最後換來了什麼,而這一切,竟然是由當時的「對方律師」替我見證的,真是諷刺。
【我對每一個創作者想說的話】
事件開始時,我正面臨《歌手2019》決賽演唱〈歌頌者〉的掙扎,我沒有告訴周遭的人發生什麼事,自己每天回到飯店默默流淚。
坦白說,最開始我問律師:「我們能不能乾脆認輸?他要錢,就照他說的賠,當花錢學教訓、認清一個人,也就不用浪費生命在他身上了。」我很心痛,但我實在不想花費心思在這件事上,依照我們對他以往與其他對象諸多訴訟的了解,他總是纏訟到底,而對我一個創作者而言,我一開始希望版權在自己身上,就是有感於人生無常,就是因為珍惜生命、珍惜時間,而現在我卻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訴訟,這些時間如果我能拿來寫歌,該有多好?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我們從小的環境、教育,一直被教導要「尊師重道」、「忍耐是美德」,但就是這些教導,讓過猶不及的我,因為懷著感恩,所以一路以來從不懷疑、盲目相信,最後變成這樣。對於「尊師重道」、對於「感恩」,我自認我一直以來都是做到最好,絲毫無愧於心,於情感、於實際收益,我相信我已報恩百倍萬倍。但遇到錯的事,無止境「忍耐」並不是美德,只會縱容、寵壞他人,最終不但會反過來吞噬自己,更有可能害到他人,甚至親眼看著自己最愛的母親、家人陪你難過。
我希望每一個年輕的創作者,記得一開始就要看清楚合約。常懷感恩、努力回報,這些都是理所當然,但一方面,保護自己更理所當然。如果你合作的「長輩」是正直的,就不會因為你「合理」地詢問自己的權益而惱羞成怒。我希望有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遭受這樣的打擊,讓生命如此虛擲。
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我沒想到,創作有時變成一種原罪,為了自己的作品不被奪走,需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花這麼多心力。我也從未想過,其實有時律師會力挺的,不是法律、不是真相,也不是正義,而是付錢給他的客戶,如此而已。
【結論: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我相信我今天一番話,一定會再被對方以各種曲解和利用法律刁難,畢竟對方連我私人臉書的發文都要自行對號入座、要求我登報道歉。但我不怕,因為我沒有一句話是謊言。我也知道這件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得走,我相信對方會不斷想辦法繼續纏訟,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的好差事,亦有很多律師趨之若鶩。我也希望每個要興訟的人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孩子,你怎麼忍心讓他們查詢自己的家人,都是這些新聞。
面對這件事到後來,不只是我,書狀中的無端攻擊,從針對我,也變成針對六個個別團員,更沒想到,連馨儀也遭受這樣的對待。看著身懷六甲的馨儀接著被告,跟看到吳媽媽要面對一樣令我心痛不已。
我是一個創作者,還在努力創作著,我深知,音樂一旦失去靈魂,就只剩下技巧;而法律一旦忽略人心,產生漏洞,就只是文字罷了。
蘇格拉底曾言:「不只要活著,還要良善地活著。」活在這世界上,我相信我期許自己擁有的,不只是作品、名字,而是良善。我一向問心無愧,沒有一絲虧欠,於情,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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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七點我在ClubHouse和FAM同時開房主講「從同學麥娜斯看那些我們常說錯的台語」,因為目的主要是想突破同溫層,我並未全台語講述,避免路過群眾一聽到全台語心生畏懼瞬間退出;我也不清楚最後房裡擠了多少聽眾,應該是一兩百人吧。我以電影作為討論文本講述一小時,聽眾提問與回饋一小時,足足兩小時才退房。
在此簡單整理從同學麥娜斯的旁白語言觀察,現在的台語使用者易犯的錯誤。
一、「了」的誤用:華語經常使用「了」來表示動作的完成式,例如「吃了飯」、「睡了一覺」。但是在臺語裡並沒有這樣的語法,在臺語的「動詞+了」通常意思是有某種物品被動詞解決而清空。例如華語說「車牽了就出門」,意思是把車牽了(動作完成)就出門去;但在臺語「車牽了就出門」,意思是你在腳踏車工廠工作,老闆要你把倉庫裡一百臺腳踏車全部牽出來擺,最後你終於把「車牽了」(車牽完)才出門。
在本電影中,這種「動詞+了」的誤用非常多,例如「得著了一寡掌聲」、「高委員開了一寡氣力揣了金主贊助」、「拍了一部劇情片」等等。事實上在臺語中,上述句子完全可以將「了」字省略。
二、「著」的誤用:在華語裡,我們會用「動詞+著」表示「現在進行式」,但是在臺語並沒有這個講法,或者說雖然有,但明顯因為近代受到影響而較頻繁使用。在臺語應該用「咧+動詞」或「動詞+咧」來代替這種用法。例如「我牽著伊的手」,應該改為「我牽伊的手」、「我共伊的手牽咧」。文夏的《黃昏的故鄉》歌詞:「叫著我、叫著我,黃昏的故鄉不時咧叫我」,臺文界的前輩陳明仁老師便說過他都改唱「咧叫我、咧叫我,黃昏的故鄉不時咧叫我」。
在本片中這種誤用的例子有「影響著臺灣」、「騎著」、「帶著」等等。
三、「一+動詞」的誤用。我一看、我一想、我一聽便如何......在臺語中用「我一下看」、「我一下想」、「我一下聽」會更加道地。倒也不是說古早的臺語文獻就沒有人這樣用,但很明顯在近年受華語影響而使用更加頻繁。在片中有「我電話一囥」、「予高委員一舞落」等例。
四、「嗎」:在片中有一句「按呢毋好嗎?」應改為「按呢敢毋好」較佳。臺語中加上「嗎」、「吧」很明顯是近代受華語影響的用法。我在昨天的講座中曾說我印象很深,是從何時何地何人開始聽到的,此後就越來越頻繁。我在想除了華語的滲透(林強的《向前行》歌詞:「原諒不肖的囝兒吧」,出自1990年,我也大約在此後一兩年聽見周遭有人這樣使用),霹靂布袋戲的流行可能也助長了這種說法的風行。(布袋戲裡經常用「是嗎」、「死吧」之類的詞)
五、「幫」的用法:片中有「幫高委員翕廣告」、「幫別人完成最後的願望」等例,這也是受華語影響的用法,臺語應用「替」、「共」或「共某人鬥」會比較道地。
六、「g」聲母的弱化:片中旁白的「意外」、「外路仔」、「建議」等有「g」聲母的字,並沒有清楚發音。
七、誤讀/俗讀:在片中旁白,狀況的況念成「khóng」(正音為hóng)、牛郎的郎念成「lông」(正音為nn̂g)、一片混沌念成「tsi̍t-phìnn hûn-thûn」(正音為tsi̍t-phiàn hūn-tūn)、傳達和傳家之寶的傳念成「tshuân」(正音為thuân,但是片中介紹濁水溪公社是「傳奇樂團」時卻念對了)、文化遺產的遺念成「î」(正音為uî)、重金禮聘的聘念成「phīng」(正音為phìng)......
八、更道地的句子:導演說他拍完大佛普拉斯之後,為了下一部片要拍什麼,「頭殼想甲破空」,顯然是要表達「想破頭」之意,其實臺語原有相同意思的講法,叫做「激破頭殼」。
開這個房間,並不是為了要批評導演或這部電影。事實上如果是一個不會講臺語的人,我會建議他可以看看這部片「罔學罔學」,如果原本的基礎是零,從中能學到幾句臺語就很好。不過在已有的基礎上,藉這文本把更精確的臺語分享給更多人知道,正是臺文工作者該做的事。我依然肯定黃信堯導演堅持拍攝臺語為主要語言的電影,而且我相信語言的呈現能夠越磨越好。十幾年前我在部落格時代寫了一篇文章仔細抓出蘇打綠唱《追追追》的訛音,過幾年後青峰再唱《山頂的烏狗兄》、《無眠》,發音已經準確得多了!所以當正確的知識成為主流時,創作者也會跟著進步。
在ClubHouse平台上,除了有「臺語房」給一般使用者或初學者閒聊練習之外,我期待開闢一些更有系統性、更深入的講座,對於推廣的效益應該更大。我現在有構想的是從臺語流行歌來介紹一些語詞的使用正誤之辨,以及從色情老黑膠唱片來解讀半世紀前的臺語特徵。期待日後空中再相會!
最後來一個小彩蛋。電影開頭從黑白轉彩色的拍攝場景,是在嘉義拍的。這篇文章的截圖場景,其Google街景在此:
https://reurl.cc/ZQy2Lp
蘇打綠相信歌詞意思 在 吳青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歌手筆記之九(上) 20190308】
這次想分上下,先說一下跟這一期的歌無關的事,是關於「選曲」的。(上篇很長,對選曲沒興趣的,可以跳下篇。)
每一次節目採訪的時候,總會被問到:「為什麼選這首歌。」我知道他們期待的答案,是這首歌背後有一個什麼我特別的故事,或是這首歌對我意義特別重大,或許這也是可以說服大眾──也就是你們的答案。但其實幾乎每一首歌我都說不出來他們要的答案,每一次我能說的答案只有:「喜歡」、「想唱」……等等的結論,我知道沒有人會滿意這個答案,但是,難道真的需要什麼目的性去唱這些歌嗎?「喜歡」、「想唱」不能是唯一的答案嗎……
當然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方向,我都是順著上一首演唱的歌,在想像一張專輯的走向,才決定下一首歌的。所以老實說,選曲非常的「直覺」,我真的幾乎是第一瞬間覺得這裡應該有什麼曲風的歌曲,腦中蹦出來的那首歌,唱一唱覺得不錯,那就唱吧。如此而已。
所以每一次,我只能在筆記寫寫,我為什麼喜歡這首歌,還有練習、編曲,與我被感動的過程。結果,這樣又被說是「強行解釋」。我覺得我好像從來沒有要說服任何人,我的選歌有多充分的理由,所以我有什麼好解釋的呢?就是隨筆跟你們分享這週的心情,心情本身其實不重要,但偶爾也可以有機會,就當週我看到的一些狀況與你們對話,如此而已。我從來沒有要去「解釋」我的選曲。我的選曲真的很直覺啊,就是順著上一首來的,有時候因緣際會的巧合,像是〈地心〉很適合加一點點〈起風了〉,作為呼應,就會得到額外的開心。
所以大概很多人,每一週都會為我的選曲捏把冷汗,因為到了第九期了,你們應該可以發現,沒有一首歌,我是為了「競賽」選的。但我覺得我很對得起自己,去好好成為一個「歌手」這件事。
我認為有一種好的品味,是從各種不同品味中都能嚐出趣味來,而不是只有一種詮釋或停在初相識某個版本的定見。所以對於一些人說我選歌品味不好,我不能說好或不好,我只能說,我們的品味不一樣,但在生命中去看見、或並存著不同的品味,是一件好事啊。如果跟你不一樣的品味就叫壞品味,也太自大了吧。
我甚至知道,某些歌,我只要選來唱,就能獲得品味很好的評價,一想到這,我就放棄那些歌了。我知道有一些人,好像覺得只要貼上「小眾」的標籤,就很高貴,很有品味,是這樣嗎?何況很多歌,當我身份為樂團主唱的時候,也都唱過了。
在這又不免要說,請大家還是把「吳青峰」與「蘇打綠」當作兩個不同的音樂單位,以前蘇打綠翻唱的歌,也不能代表現在吳青峰翻唱的歌,本來就是不同思考的,拿來比較真的沒有意思。何況比較的人,多半只拿蘇打綠翻唱過的歌裡面挑出你喜歡的當作代表,就用來與現在這些歌比較,但我相信,當初某些翻唱,如今這樣拿來說的人也曾嗤之以鼻。
所以我要說,請不要拿任何你對蘇打綠的期待放到我身上,壓根就是兩碼子事。不喜歡還要浪費一大票時間關注我再惡意批評,這種浪費生命的人,就算是你等待的蘇打綠也不會想要你出現的。無論我個人做了多少爛音樂,我還是會繼續做下去,你管不著,我要做什麼,我會對我自己負責,我誰也不欠。但一輩子你也無法改變,蘇打綠的歌大多是我寫的事實。所以你大可等待蘇打綠,不喜歡吳青峰,但是拿對蘇打綠的期待或回憶壓在吳青峰個人身上,顯然有問題的是你,並且你喜歡的蘇打綠回來之後,也並不想見到這種人;用大號稱讚小號亂罵的,我很擔心你的人格分裂。還有,寫小作文有沒有人看是我家的事,我就是想寫,任何人來評價這件事我都無所謂,任何事,用心,就有價值。如果你什麼事都看不到價值,那沒價值的,是你自我遮蔽的眼光。
我能保證,每一首歌,都是我真心想唱,才唱的,沒有為了在競賽中有所討好而選。但你說在這樣的舞台,選曲會不會有限制,當然會有,有一些歌,想唱,但是種種原因不能唱,或是歌詞不適合;有一些歌,喜歡,但是也唱過無數次了;有一些歌,若放在這個舞台上勢必要被要求有不一樣的變化,那麼,我暫時沒覺得可以有更好的改編,所以無法唱。
我知道人是很容易被習慣牽著走的動物,你第一次聽到某首歌的樣貌,你順從自己的想像就覺得別人應當如此……我自己也是。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對很多外加想法的小小叛逆,然後堅持自己無法討好的,可能也是我的習慣吧。
其實每次要說這麼多,都是希望,本貓有幸被你們喜歡,但希望你們別去理會那些不喜歡的言論,然後在外面吵起來了,不理性去爭論,其實也很難改變別人的喜好,不如不去浪費那些時間。(交給我自己來懟吧,如上面某段哈哈。)每次都說一樣的話,希望你們聽進去啊,我是真的最不喜歡看你們跟別人吵起來了,很多東西真的只是喜好的問題而已,面對沒有雅量尊重別人喜好的,也不用費心思了。(拜託一下~聽進去啦!)
(照片為夥伴篇:一次給你我的兩大王牌小洋跟秀秀、準備自拍蜂鳥影片跟小室掰頭的畫面、主題是「花」的大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