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薪水遲發勞基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薪水遲發勞基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薪水遲發勞基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薪水遲發勞基法產品中有3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董事會內鬥,就可以不發給員工加班費嗎? 9月1日,我、時代力量中壢辦公室主任林佳瑋 以及桃園客運司機一起開了記者會,批評桃園客運董事會內鬥,卻波及員工的加班費。 桃園客運是勞基法違法的慣犯,這五年來,超時工作就抓到18件、沒有七休一則有11件,顯示司機過勞血汗工作嚴重,勞動部甚至已經裁罰到1...

薪水遲發勞基法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20:32:12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今天想要跟大家分享如何查看勞健保投保級距,在先前的貼文中屢次提到,要大家留意自己的投保情況,但某一天我突然想到,會不會有讀者不瞭解自己薪資的相對應級距為何,而這樣基本的主題我們似乎都沒有提過(先去面壁3分鐘🥲🥲🥲),只能說很抱歉這篇真的是來晚了,但你現在看到也不遲,有興趣的...

薪水遲發勞基法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連著幾天大雨(而且每次都是剛好要出門就大雨),搞得米編都有點精神不振了😆今天是跟 @legispedia_tw 法律百科合作的第五篇貼文,想要來聊聊有時候在職場上難免會犯點小錯誤,失手把公司的的財物毀損,而很多公司這時候都會以「扣錢(薪資)」來當作管...

薪水遲發勞基法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前幾天在PTT的Salary版看到有一篇「朋友老闆要求勞工紓困金上繳」的討論文,引發了不少版友討論,後來也有媒體報導(參考東森新聞:員工領到紓困金!老闆扣薪水逼上繳:最該紓困的是雇主)。相信大部分的讀者看到標題後應該都會直覺反應,「這樣怎麼可能可以...

  • 薪水遲發勞基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3 2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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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內鬥,就可以不發給員工加班費嗎?
     
    9月1日,我、時代力量中壢辦公室主任林佳瑋 以及桃園客運司機一起開了記者會,批評桃園客運董事會內鬥,卻波及員工的加班費。
     
    桃園客運是勞基法違法的慣犯,這五年來,超時工作就抓到18件、沒有七休一則有11件,顯示司機過勞血汗工作嚴重,勞動部甚至已經裁罰到100萬元起跳,顯示勞動環境還有非常大的改善空間。
     
    在違反公路法的部分,以去年八月爆發的違規使用2個USB規避公路總局稽查,最為嚴重;今年度盡管受到疫情衝擊,班次縮減,但也有9件違規事項。
     
    桃園客運企業工會好不容易在去年跟桃園客運簽訂團體協約,協議把積欠五年的加班費分三期給付,第二期應該在今年8月20日發放,但是員工卻遲遲沒有領到加班費補償金。
     
    受到疫情減班衝擊,原本生活就已經很艱苦的司機,都仰賴著這一筆補償金,可以拿來付小朋友的學費還有家裡的各項開銷,但卻望穿秋水,詢問公司,公司的回應居然是:因為現在董事會在內鬥,沒有辦法決定董事長是誰,沒辦法蓋章,加班費發不出來。
     
    司機代表直言,董事會內鬥是高層的事情,跟他們基層沒有關係,如果8月20日的加班費補償金會因為印章問題發不出來,那9月8日的薪水,是不是也沒辦法給員工?
     
    來參加記者會的司機,想到這一點,每一個人都憂心忡忡,甚至有人直接帶了一碗土來,說再不發給加班費,就真的只能去吃土了。
     
    我在記者會現場,要求勞動部應該要盡速介入,畢竟加班費補償金是用團體協約的簽訂方式協議出來的,勞動部有責任要針對團協跳票的部分,居中協調;同時也要求職安署,針對桃園客運可能引發的積欠工資問題,適度介入,如果連薪水都發不出來,就應該要進行勞動檢查。
     
    在這邊也嚴正的呼籲桃園客運公司,不要因為董事會內鬥,犧牲掉勞工的權益,打擊司機士氣。

  • 薪水遲發勞基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4 11: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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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今天想要跟大家分享如何查看勞健保投保級距,在先前的貼文中屢次提到,要大家留意自己的投保情況,但某一天我突然想到,會不會有讀者不瞭解自己薪資的相對應級距為何,而這樣基本的主題我們似乎都沒有提過(先去面壁3分鐘🥲🥲🥲),只能說很抱歉這篇真的是來晚了,但你現在看到也不遲,有興趣的話請跟我們一起看下去吧:)

    一、瞭解工資項目
    在進入主題之前,想先請大家去看看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瞭解哪些項目應列為「工資」的一部份,才能確實的對照自己的勞健保投保級距與勞退提繳金額。因為依照勞保條例第14條規定,月投保薪資應是以「月薪資總額」對照分級表後申報投保,另外依照施行細則第27條,月薪資總額又應以勞基法所定的工資為準據,因此了解哪些項目屬於工資格外重要。

    比較常見的工資包含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績效獎金、職務加給、交通津貼......等等,這些項目通常會與員工出勤狀況或工作表現有高度相關,所以具有「勞務對價性」,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勞基法所稱的「工資」。(更多的說明還是去看看文章吧)

    二、準備薪資明細
    依照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發放工資時應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提供給勞工,至於要有哪些內容才算是薪資明細呢?可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4之1條,應包含下列這些項目:
    ❶ 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❷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❸ 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❹ 實際發給之金額。
    如果你從來沒有拿過、或是剛好這個月就漏拿的,可以請老闆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你可以隨時取得或列印的方式提供(拿到後也要先看看記載的項目是否有包含上述的內容)。有了薪資明細,我們才能確認正確的項目以及雇主每月代扣的勞健保自付額有多少,未來發生爭議時也才能舉證。

    三、依照薪資對照
    準備好薪資明細後,再來就是打開我們的勞健保保費及勞退提繳三合一費用對照表(連結在首頁),這份表格皆是以「月」(即投保日數皆為30 日)為單位來顯示負擔保費,因此只要依照你的「全薪」(具有工資性質項目的總額)來對照該級距表,就能知道應負擔的保險費用為何。如果薪資是介於兩投保級距間的話,則是以「較高級數」的投保級距為準,例如全月薪資為35,000元的話,則應對照36,300的級距,勞保費勞工負擔的部分為835元、健保費為563元,這個月的勞健保扣項總計是1,398元。(勞健保費率每年可能會依照主管機關的公告而有異動,因此應特別留一下要對照的年度)

    四、我的薪資每個月都不固定的話呢?
    一般如果有這種情況的話,雇主應在每年的2月及8月調整(勞保條例第14條第2項),調整時則會依照最近三個月的平均收入來對照投保級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並在申報調整級距的下個月生效。由於實務上很常見投保薪資調整的爭議,過去我們也有發函直接詢問勞保局,並且也針對這個問題撰寫過文章-「每月薪水不固定的話,該怎麼計算投保薪資呢?」,所以如果剛好有這個情況或是有興趣的讀者,都可以再去官網看看文章說明

    以上就是我們的小整理,其實真的不難,只是你剛好對工資項目不太熟悉的,會需要先花一點時間看看文章🙂有基本的概念後,要再去瞭解其他的權益就會簡單多了。如果你查對自己的投保級距OK了,有空也可以幫家人看看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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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薪水遲發勞基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15 12: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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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前幾天在PTT的Salary版看到有一篇「朋友老闆要求勞工紓困金上繳」的討論文,引發了不少版友討論,後來也有媒體報導(參考東森新聞:員工領到紓困金!老闆扣薪水逼上繳:最該紓困的是雇主)。相信大部分的讀者看到標題後應該都會直覺反應,「這樣怎麼可能可以呀!」,如果老闆只是提出一種與員工協商的方式也就罷了,那就看該公司先前勞資關係如何自行去協議,但若試用強制的手段來逼迫員工交出紓困金,不只不近人情,甚至也會有違法的疑慮,最後可能從員工那裡拿到的紓困金反而就要變成罰鍰繳回給政府了。

    之所以會有這類的爭議產生,是因為勞動部為了因應近期疫情嚴峻對於勞工造成的衝擊,比照去年推出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計畫,主要是針對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提出的紓困方案,並依照其投保薪資發給1萬元或3萬元的紓困補貼。

    但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過,有些雇主因為不想幫員工繳納勞健保費用,便會補貼員工部分費用讓他去投保在各縣市的職業工會,才會出現這則討論文中的老闆出來主張「勞健保費用是我繳的 因此領到的紓困金當然要上繳」的情況,但這樣真的合理嗎🤔

    👉🏻受僱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問題
    依照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只有「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工作者可以參加的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以保障這一類的勞工在有特定事故發生時也能夠申請各項給付,例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並可累積投保年資直到資格符合時申請老年給付。

    相對地,如果是「有一定雇主」的一般受雇勞工,恐怕就與前述的投保資格不符,而應該要以服務的公司或單位為投保對象,由雇主為其投保勞健保。因此以本篇PTT貼文中的案例來看,雖然不知道原Po服務的單位是否為僱用勞工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而應強制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但明明受同一雇主聘僱卻還投保在職業工會顯然是有問題的,如果當事人因故發生職災時,恐怕也就沒辦法因此而申請到職災的相關給付了。
    (其他細節,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的「沒工作就去職業工會加保?沒注意到四大重點,保費可能就白繳了」一文)

    👉🏻不上繳紓困金就不發薪資
    既然讓自己的員工投保在職業工會可能會有違反法令規定的疑慮,理論上該員工也根本不是「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的紓困對象才是,所以無論是老闆還是員工,應當都不該領取該筆補貼才是,但先不論這一部分的是非對錯,假如雇主向員工表示在繳交回紓困金以前不發給工資,或甚至直接從原本要發放的薪資中扣除紓困金的話,都有可能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被查證屬實的話,除了將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也可以依照勞基法第27條規定限雇主在期限內給付工資,所以前面才說老闆拿到紓困金後,搞不好繳的罰鍰還更多了。

    順帶一提,經濟部在這個月有釋出「商業服務業營業衝擊補貼」的紓困方案,假如該事業單位有依法幫員工投保勞保的話,搞不好還有機會合法地申請到這項紓困金,也就不用一邊跟員工產生爭議,一邊還要承擔其他法律風險了。

    👉🏻先暫緩發薪,最後放棄要求員工繳交紓困金,還是有問題?
    相信不少的人聽到雇主要求上繳紓困金的要求後應該都會予以拒絕,但如果勞資雙方在協議過程中,雇主因此而暫不發給工資,最後因為勞方反對而作罷,卻因此讓發薪日延後的話會有問題嗎?依照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的給付應按勞資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主,實務上如果雇主未按期給付工資(例如每月約定10日發薪,卻延遲到25日才發放),同樣可會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前述的規定而予以處罰,這樣可能不僅沒從員工那邊拿到紓困金,還是會同樣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總之,疫情期間無論是資方或勞方的確都需要共體時艱面對難關,但不管是在申請各類紓困或是處理各項問題時,還是要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執行,避免產生更多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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