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蔡英文論文宣判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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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蔡英文論文宣判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7萬的網紅羅智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私菸案一審宣判 案發時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 以「超買」大量免稅菸品為此案定調 如今遭法院打臉 直指私菸非「超買」是「貪汙」 看到現在的政府發言人 幾乎以説謊為常態 真的很感慨 對政府而言,誠信二字 比一張廢紙都不如 我當總統府發言人時,不能説的事 就不説,但絕不説謊 曾經有一次,當時跑府線的黃暐...

  • 蔡英文論文宣判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12 16:00:04
    有 43,419 人按讚

    私菸案一審宣判
    案發時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
    以「超買」大量免稅菸品為此案定調
    如今遭法院打臉
    直指私菸非「超買」是「貪汙」

    看到現在的政府發言人
    幾乎以説謊為常態
    真的很感慨
    對政府而言,誠信二字
    比一張廢紙都不如

    我當總統府發言人時,不能説的事
    就不説,但絕不説謊

    曾經有一次,當時跑府線的黃暐瀚來問我一個問題
    我對暐瀚説
    有些事我不能説就是不能説
    但我不會騙你
    不對記者説謊
    是我對總統府發言人這份工作的堅持

    所以
    在我擔任總統府發言人的那段時間
    去搜索羅智強+説謊
    你一條新聞都找不到

    曾幾何時
    政府官員、總統府發言人、行政院發言人
    説謊幾乎成了最高的「職業倫理」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指
    北市牛肉麵節冠軍使用萊美牛,是謊言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否認回任顧問的丁怡銘向立法院長辦公室施壓,又是謊言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數度駁斥內閣改組
    半個月不到,林全請辭、賴清德組閣
    徐國勇當了內政部長,不改其志
    行政院治安會報逾一年未開
    他卻說「一定有開」
    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稱論文案新聞稿,是「自己寫的,內容不須經過總統同意」
    開庭時遭法官打臉
    慶富案爆發
    總統府發言人林鶴明否認陳慶男曾入府
    結果還是謊言
    造成本土疫情破口的「3+11」協調會到底由誰主持
    陳時中的說法反反覆覆,謊言連篇

    但何以至此?
    就算得罪選民
    我還是要不客氣的説
    正是選民慣出來的

    以前
    我當發言人時不説謊
    一方面是我個人的堅持
    二方面是馬英九的風格
    三方面,也是選民對馬英九團隊用放大鏡嚴格檢驗

    但現在
    許多選民對蔡英文、對民進黨的謊言無感
    甚至習以為常
    民進黨有恃無恐
    當然謊話連篇
    因為説謊不但不用付出代價
    甚至會得到獎勵

    然而
    一個以説謊為本業的政黨
    你能期待他做出什麼福國利民的事?

    就像BNT
    明明昭昭然的就是德國疫苗
    但民進黨就是要三番兩次的説那是中國疫苗、中國代工......
    等到被徹底打臉之後
    再當做從來沒發生過任何事
    繼續找下一個題目,編造下一個謊言

    台灣政治要走上正途
    台灣人民得先向説謊的政客説不開始!

  • 蔡英文論文宣判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6 19: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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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叫法官怎麼自行迴避?彭文正法盲不意外,委任律師最好是不懂這麼基本的法律常識。這麼北七的訴訟,承審法官要是能主動迴避的話,肯定會拼命迴避啦!

    「人要自我知道羞恥」,只能說彭文正和他的律師團臉皮真的堪比核四圍阻體,才能把法院當作開運鑑定團,這樣大張旗鼓的作秀囉!

    『彭文正和委任律師認為,承審法官張詠惠在一審已「實質」判決,不應再擔任承審更一審案件的法官,但未在庭前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反而當庭要求法官自行迴避。

    彭文正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他已自訴法官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嫌,在案件未終結前,法官都是他的訴訟被告,質問「妳可以公正處理本案嗎」、「法官不是神也非聖人,妳會不遷怒、不二過嗎」,更直指法官「人要自我知道羞恥」。』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 蔡英文論文宣判 在 帶著眼睛去旅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30 09: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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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ICO終回覆「論文門」 他揭疑點:蔡英文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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