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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蓄意傷害刑法產品中有2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9萬的網紅鋼鐵爸(阮橋本),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鋼鐵爸看到這個新聞真的 很難過又很憤慨 一名才7歲的小朋友 被連續的重摔多達27次 27次 這就算是成人也難以承受阿 看著影片中男孩的求救哭喊 卻沒人去阻止 大家相信的專業卻產生這種結果 更可惡的是這個教練 連道歉都沒有 到底是憑什麼 寶貴的孩子到底欠了你什麼 為什麼 你可以隨意這樣摧毀他...
蓄意傷害刑法 在 徐文良(徐園長護生園)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3 06:18:13
昨晚會同動保處前往虐狗地點 虐打小幼的是飼主的爸爸 對於老人家的行為,飼主下班回到家後也氣到當場責備 現場了解飼主很照顧這些毛孩 收養狗媽媽後,生下的小幼也很負責的積極幫他們送養,也已送出4隻 目前狗媽媽和小幼已接回園區 此案件已由動保處以動保法接手偵辦 也藉以警示蓄意對動物施暴的有心人,切勿...
蓄意傷害刑法 在 鋼鐵爸(阮橋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鋼鐵爸看到這個新聞真的
很難過又很憤慨
一名才7歲的小朋友
被連續的重摔多達27次
27次
這就算是成人也難以承受阿
看著影片中男孩的求救哭喊
卻沒人去阻止
大家相信的專業卻產生這種結果
更可惡的是這個教練
連道歉都沒有
到底是憑什麼
寶貴的孩子到底欠了你什麼
為什麼
你可以隨意這樣摧毀他的一生
在你極盡蓄意的傷害之下
在你未盡責的嚴重疏失之下
卻聽不到你對受害者的一句
「對不起」
你的道歉呢
你的悔意呢
以教練的權威姿態高高在上
你對得起相信你專業的人嗎
可惡的人啊
可恨的人啊
我們還能怎麼做
才能讓孩子避免面對這種威脅
我們還能怎麼做
才能讓孩子安全的生活在這世上
難道最後的最後
就只是過失傷害論處做為結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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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截錄自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284&t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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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轉貼
三立新聞網
記者:洪正達撰寫
蓄意傷害刑法 在 楊智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愛滋條例該跟上醫學實證了!】
法律條文應該要符合立法目的,如果歪掉就該修!
登革熱、SARS 等多數傳染病都受《傳染病防治法》規範,武漢肺炎立專法之前也是以《傳染病防治法》為主要依據,如果不配合防疫而導致傳染於人,就可以依法判罰。
不過,愛滋另有專法,愛滋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國際醫學實證認為,病毒量低到測不到的程度,就沒有傳染力(簡稱 U=U,即 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但根據愛滋條例,感染者即使沒有傳染力,只要跟人發生危險性行為,就可以罰!而且罰則比照《刑法》重傷害罪,比《傳染病防治法》更重!
實務案例中,有感染者打算與伴侶分手,卻遭到伴侶拿這條法律威脅,藉此控制感染者或者獲取金錢。法律瑕疵淪為報復、勒索手段,讓感染者的處境更為不利。
愛滋條例的全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但是上述的第21條,不只無助於「傳染防治」,也無助於「感染者權益保障」,法條跟立法目的搭不起來,真的該修。
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提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站長楊貴智律師點名我一起支持,在此響應分享,也提醒大家連署只剩最後5天,只要到達五千人附議,政府就要給出回應!
💕👉 一起附議:
https://bit.ly/364NNlp
#病者非罪人 #UequalsU #附議修正愛滋蓄意傳染條例 #愛滋條例
蓄意傷害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蓄意朝別人咳嗽,會成立傷害罪?】
▌事情是這樣的
清明連假,有沒有都跟小編一樣,廢好廢滿呢?沒有的話,你可以學學小海豹,但至少我們不要跟今天故事的主角「嗽姊」一樣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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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標台中,勞碌的醫護人員就是跟朋友去速食店吃個飯,突然遭到87女士的咳嗽攻擊,人稱「嗽姊」,嗽姊攻擊完之後揚長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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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戴著不照做,品性比頭腦還要破,你問為什麼?因為他是X的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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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到這裡是不是氣爆?氣爆就往下看看。(無正當合理關聯,I know。)
▌一般人不會知道的傷害罪的小祕密,噓!
傷害罪規定在刑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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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有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的行為,並且傷害與結果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也就是指「在一般情形下,這個行為通常會導致這樣的結果」。並且不限於外傷,像是因此得憂鬱症等也行,只是證明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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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不處罰未遂,沒有傷害結果的未遂,刑法打算放你們一馬;但是重傷害就不是這樣了,重傷害未遂這種事,任何「受害者」聽到想必是相當害怕,刑法再不處理,是要等著被叫恐龍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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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刑法上有「業務過失傷害」,但因為對於「執行業務」這個概念太難定義,並且對於「防免傷害結果發生」這件事,他們與一般人之間的注意義務應該要一樣啊,所以去年修法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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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知道嗎?
▌除非被揍,不然傷害罪就跟相愛一樣,沒有這麼簡單!
我們先來看看過去實務上的一個判決:臺中地院99年度易字第2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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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子裡,就是兩個當事人發生口角,被告他媽超不爽,拿起臉盆(你以為是尻下去嗎?),水給他潑下去,事發後,當事人就感冒了,所以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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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是用「因果關係難以證明」去認為被告無罪的,簡單說說法院的看法:
感冒的原因很多,而且疾病都有潛伏期,就算是在被潑水隔天去看診,也很難認定成立相當因果關係,因為潑水不一定會導致感冒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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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個例子告訴我們,類似這種的案例,要證立因果關係成立本來就很困難,不像被揍一拳會瘀血這麼明顯。所以,先不論那位醫護人員最後有沒有生病(當然不要QQQ),「嗽姊對別人咳兩聲嗽」跟感染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就很難說,尤其是針對醫護這種高風險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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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覺得怎麼樣呢?提出這個故事中你認為因果關係有機會成立的假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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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其實不難理解檢警為何想要偵辦,在這個時期應該是宣示意義更重於實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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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防疫期間任何風吹草動都人心惶惶,我們不希望有人基於開玩笑的心態,甚而是惡意在疫情做文章,因為醫事人員用生命守護你我生命、用血汗撐起的便宜健保,只是「謝謝、辛苦了」的話語都顯得太過單薄,何況被這樣消費,甚至成為防疫破口的潛因。
▌WFH的子民們,來看法律人講解病毒!
蘇詣倫|關於新冠肺炎《條例》,你需要知道的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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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翰|新型冠狀病毒是否構成「國際公衛緊急事件」?規定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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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UMp9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