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ka78 (賢狼赫蘿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閒聊] 蒼藍鴿4不4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時間Tue Mar 2 12:22:11 2021
如標題, 小妹不是莎莎粉,但最近又開副本,就是有人檢舉蒼藍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
3條。
於是有人在低卡戰起來,
蒼藍鴿(台大住院醫生吳其穎)恐怕會被撤職! - Dcard
https://www.dcard.tw/f/youtuber/p/235432833?cid=1fd47c9d-9514-45f9-9557-0afd55 dd8db7
網址如上,各位點開進去,可以看到下面回覆,其中七樓的師大國考生正義凜然訴說公務
員服務法範圍,獲得9400個愛心,小妹看一下內容。
眉頭皺惹一下,深覺內情不單純~
講話是很大聲辣,但法律邏輯有點怪怪的捏。 以下小妹淺見:
1. 公務員人事法規很複雜,為了不同行政目的,會有不同管制法規,所以在解讀認識法
規的適用範圍時,絕對要扣緊規範目的。
這個人把刑法貪污的對價關係,拿來跟公務員服務法的道德紀律混在一起談,法律推理上
就非常不精準。
另外,勞保公保是跟該人員的福利相關,與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無關,也不能拿住院醫生是
勞保來說嘴。
2. 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目的就是最基本的公部門工作道德紀律操守,所以適用範圍應該會
是最廣的,就好比在一家企業上班,有些人是公司簽的僱用契約,有些人是公司把某些業
務外包其他公司,其他公司派來的駐點人員, 甚至有些是鐘點兼職, 不管是什麼方式在
那家公司上班,該有最基本職業操守還是要有,更何況是最保守、最注重官箴的公家單位
。
所以在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不只規定領有俸給的文武職人員,也擴及到公營事業人員。
而且銓敘部歷年解釋,都對公務員服務法的兼差規定採取廣義適用,有擴張到依照聘用人
員條例聘用人員。
可以參照:
71年10月19日71台楷銓參第47913號:擴張到國營印刷廠的印製工程師
72年3月7日72台楷銓參字第06100號:
直接寫明白擴張到聘用人員
3. 蒼藍鴿屬於台大醫院的住院醫生,按照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是用聘用人員條例聘
用,再按照上開銓敘部解釋令函... 嗯 看來蒼藍鴿應該是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
4. 一定有人會嗆,銓敘部解釋令函只是行政命令層級,法官可以不用適用,對,法官是
可以選擇不理,但是你是法官嗎? 你怎麼知道法官想不想參考,就說人事法規多如牛毛
,公懲會法官會不會尊重銓敘部意見,各位自己揣摩囉~
而且台大醫院可以不送懲戒,內部考績核定來處理阿, 但有沒有用公務員服務法來當理
由,我們就不知道惹,反正目前新聞說台大醫院說初步認定沒違法。
跟風,嘴這麼長的廢文,只是想分享自己的一點心得,有人可能在低卡看到該篇文,就誤
認那個留言,講得是對的,但其推理瑕疵頗多,考試上千萬不能寫,人事法規適用範圍,
基本上就是疊合起來的阿米巴蟲,跟中職好球帶有的拼, 但是法律解釋方法還是有一定
精神,就是要抓緊規範目的,透過客觀對社會事實理解去擴張或限縮,大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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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5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4658933.A.98A.html
噓 nnn2149: ....適用錯誤,歷年函釋已經有排除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03/02 12:50
→ nnn2149: 」人員了,再去做做功課吧03/02 12:50
喔 那你說說住院醫生用聘用人員條例聘用是不是純勞工阿,而且我開頭說的,不同法規
目的不同,你一句排除純勞工,請問個案是什麼? 具體法規是什麼?
→ milk7054: 3樓的圖說白一切,打一堆沒意義的東西也拿不到分數 03/02 12:59
→ milk7054: 說明03/02 12:59
你考試就附圖阿,我看你怎麼寫,嘻嘻
而且你有發現三樓的兩張圖,有講不一樣的地方嗎? 嘻嘻
※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3:08:19
→ milk7054: 另一張圖不是有講公營事業員工,閱讀能力...03/02 13:12
住院醫生按照醫事人員條例是用聘用人員條例聘用,銓敘部85.2.27.(85)臺中甄一字第
1256915號 也再次講明約聘人員有適用服務法。
你一直聚焦在公營事業純勞工,就好奇辣,我哪邊跟你戰公營事業純勞工??還是你要戰
那個國營印刷廠的工程師解釋函, 我承認我那個放太古早的函,這點算我不對辣。
不過有閱讀問題,應該是你喔, 三樓的兩張圖在列約聘醫生時,講法不同,不過有一個
是有提到銓敘部函釋
※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3:18:27
→ milk7054: 背詳解還比打一堆亂七八糟東西還強,這題給2分就很多了 03/02 13:15
→ milk7054: 這篇字數估計寫1小時,才拿2分,慘 03/02 13:17
→ milk7054: 還不如空白別寫浪費精神 03/02 13:18
那你就背詳解吧, 不管內部的法律邏輯的,嘻嘻
※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3:19:29
→ milk7054: 2分是墨水同情分數 03/02 13:19
→ h54747: 這來亂的吧? 03/02 14:17
大哥,有點不想鳥你,你自己看看你貼的解釋令函處理什麼法條,就一開始講了不同法規
規範目的不同,所以適用範圍也不同,你拿律師法的範圍來講醫事人員住院醫生用的聘用
人員條例, 不覺得怪怪的嗎? 好像有人真的覺得法律只要背標準答案就好,不用管背
後的法條邏輯推理耶,而且哪一年哪場考試科目有出過住院醫生的服務法適用問題,有標
準答案,拿出來聞香一下。
我列一堆銓敘部函釋,不針對函釋討論,只會隨便抓網路表格整理截圖,這是讀法律科目
的方法嗎 ^^
最後補充一下,公懲會107澄字第3528號判決的理由(二)說明鄉公所的機要辦事員以約
僱人員進用,法官還是用銓敘部96年4月25日法一第000000000號說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都
有適用服務法,不過國營純勞工不適用。
不過我這篇文章都是討論住院醫生依照聘用人員條例聘用, 而且查一下公懲會相關判決
,不少醫生在住院醫生階段甚至當醫生之前就當家族企業的董監事,公立醫院都是在該醫
生升格為公職醫生後召開考績會,請該醫生列席說明再送懲戒,最後公懲會記申誡, 沒
有判決只針對住院醫生階段的兼職做出說明,都是把兼職當成貫穿住院醫生、主治醫生來
看。 應該也推測出公懲會法官的態度了吧。
我也有在網路找到高雄榮總住院醫生的聘約範本,上面有規定兼職要經過上級核可, 這
算當事人聘約契約約定。
我是訝異國考板有人只會用立場討論
,不會單純就法論法,竟然說出背標準答案就好的鬼話... 科科,法律多如牛毛,熟知
行政法規的人就知道,很多行政法規設計是公部門內部考量,不是外界正常人邏輯能解釋
的,往往法律操作會超出民眾意料之外, 服務法的兼職規定合不合時宜可以討論,但前
提請按照法律解釋方法論來討論。
※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5:17:24
推 BPM88: 有點意思,置板凳03/02 15:37
推 Joyeeee: 好!03/02 15:38
推 BPM88: 政風處的見解有時候會被法官打臉,所以廉政什麼規範的有時03/02 15:43
→ BPM88: 候只能參考…03/02 15:43
→ BPM88: 如果上面平鎮公所改成司法院就沒意見了,可惜…03/02 15:44
推 BPM88: 我覺得關鍵還是醫生薪水到底是不是公部門法定預算,還是來03/02 15:46
→ BPM88: 自醫院私營的營收。03/02 15:46
→ BPM88: 像上面就有說約用人員不算,但聘僱就算… 03/02 15:47
推 hahaha021225: 台大醫是教育部下公營,只是因為這樣,所有醫師都03/02 16:06
→ hahaha021225: 不能兼職或經營商業也怪怪的03/02 16:06
噓 Blue6: 203/02 16:10
→ kutkin: 我再八卦講的很清楚了 03/02 16:10
→ kutkin: 適用,謝謝。03/02 16:10
→ Unfriendly: 感謝指教,依目前新聞資料推論,該醫師為公立醫院依聘03/02 16:14
→ Unfriendly: 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若依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仍有適03/02 16:14
→ Unfriendly: 用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另外,引用法務部函釋,主要是03/02 16:14
→ Unfriendly: 對於國營事業之純勞工部分,請忽略說明二關於律師法03/02 16:14
→ Unfriendly: 的說明,直接看說明三提到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公營事業 03/02 16:15
→ Unfriendly: 機關服務人員不包含適用勞基法的純勞工。小妹才疏學淺03/02 16:15
→ Unfriendly: ,再次感謝貴版不吝賜教,利用時事新聞複習考題:)03/02 16:15
推 hahaha021225: 函釋和判決不能兼職或經營商業的理由也很爛啊03/02 16:17
→ hahaha021225: 這幾條就是爛法03/02 16:17
→ hahaha021225: 如果真的成案,希望能因為他的影響力或名氣改變服03/02 16:19
→ hahaha021225: 務法13,14的解釋03/02 16:19
→ Unfriendly: 或許今年有可能出題在人事或廉政類科的現行考銓、公03/02 16:22
→ Unfriendly: 務員法裡03/02 16:22
※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8:20:39
→ meinyu: 他敢站出來糾正不正確的事情,理應該獎勵他,怎還處罰他? 03/02 18:40
※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8:47:49
→ meinyu: 能夠發揮專長影響公眾並成為網紅也非人人可以有此能力 03/02 18:46
所以才要討論服務法的違法兼職規定適不適合, 但我看不爽有人只是國考生,還沒考上
,就自以為在低卡大聲嗆什麼法律見解,而且還把刑法的公務員定義拿來跟服務法混搭,
傻眼貓咪耶,讓其他人以為他是什麼行政法、人事法規專家... 連基本的法律解釋方法
都沒有, 我怕有考試的人看到那篇低卡留言,就誤以為公務員認定就是那樣,那就造孽
了...
※ 編輯: kenka78 (223.136.212.224 臺灣), 03/02/2021 18:53:27
→ meinyu: 若是覺得人事人員沒事做大可以考慮把服務法和考績法給修法 03/02 18:51
→ meinyu: 不要隨他隨之起舞,看著台灣知識份子大亂鬥,這樣有較好嗎 03/02 19:30
→ meinyu: 應該是要把風向轉成,趁這時順便讓大家認識何謂"公務人員" 03/02 19:30
→ kutkin: 我覺得他跟八卦的leona12,根本一個水平 03/02 21:00
→ kutkin: 講一堆又不附來源,就一直魯洨,不懂的就會搞混了 03/02 21:01
推 kutkin: 判例就在那 我說住院醫師是符合公服 03/02 21:08
→ kutkin: 他就跳針說判例是董監 03/02 21:08
→ kutkin: 拿出商業經營的,他又跳針說那不是醫師 03/02 21:09
→ kutkin: 意思就是要完全一樣的他才會閉嘴 03/02 21:09
推 nic1248: 懲戒法院,不客氣。 03/03 09:05
推 wincentt: 某些帳號 總喜歡自己戰公務員自己人 03/03 11:17
→ wincentt: 眼紅到 網內互打~真可悲 03/03 11:20
噓 Holmes7: 考上的人事單位都不敢妄下定論 一個台師大國考生算啥? 03/03 18:07
→ Holmes7: 講難聽沒考上都是屁 03/03 18:07
→ sansfrant: 住院醫師也有約用的,簽的是私法契約,保的是勞保勞退 03/03 22:07
→ sansfrant: 。不一定都是約聘。 03/03 22:07
推 litung1018: 台大醫院跟瑩真律師都提出看法了,目前應該是適用但 03/03 23:12
→ litung1018: 不違法 03/03 23:12
推 hahaha021225: 瑩真律師的看法比較偏向模糊地帶吧,不過是支持他 03/04 02:27
→ hahaha021225: 的行為 03/04 02:27
→ hahaha021225: 還有其他要件只能看主管機關的認定,不想移送就不 03/04 02:27
→ hahaha021225: 會移送了,除非監委介入 03/04 02:27
推 ab552830: 別吵啦~ 就算適用被罰,我也坐等他釋憲~~ 03/04 02:51
推 hahaha021225: 真的被罰就是懲處而已,沒到懲戒 03/04 04:03
推 todao: 覺得應該適用公務員服務法+1 03/04 13:25
推 mengshiue: 其實應該要先定義YT的盈利算不算「兼職」吧? 03/04 18:26
→ KIOA: 醫師出來糾正算是好事一件,避免有粉絲亂模仿,導致更嚴重 03/05 08:42
→ KIOA: 的後果,結果現在在檢討醫師 03/05 08:42
噓 tn709033: 那敏潤媽媽是警察(還是警官) 當網紅收葉配可? 03/05 09:58
推 mm0107386: 有點意思,不過字好多 03/05 14:15
推 PeterHenson: 適用服務法沒錯,但是根本不適用懲戒法阿 03/07 09:43
→ PeterHenson: 有上過行政法就知道 光是公務員適用範圍 各個法的界 03/07 09:44
→ PeterHenson: 定就不一樣 03/07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