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變現的秘密 #文末抽書
🔹數據告訴你的東西,比你想像得多
✅ 消費者會說謊?
消費者可能會不自覺地說謊,但他們並不是有意的!有可能是「自我報告式」的回答搜集,帶了較多的主觀意識,加上調查者對消費者不了解,設計的問題無法切中目標核心,導致調查者與消費者的的反應結果與認知有所不同!
也可能因為消...
📈數據變現的秘密 #文末抽書
🔹數據告訴你的東西,比你想像得多
✅ 消費者會說謊?
消費者可能會不自覺地說謊,但他們並不是有意的!有可能是「自我報告式」的回答搜集,帶了較多的主觀意識,加上調查者對消費者不了解,設計的問題無法切中目標核心,導致調查者與消費者的的反應結果與認知有所不同!
也可能因為消費者「想像」的答案,和他們「真心認同」的答案是有出入的。有可能是因為外在文化或是廣告等因素,選擇了大眾認知的選項,但心中也有一定機率的潛意識是有不同認知的。
✅ 消費者不知道自己要什麼
史蒂夫・賈伯斯曾說過:「消費者並不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因為消費者不太可能知道現在不存在的產品,或是現在最劃時代的新材料等。所以這時候要在「了解消費者想要什麼」和「聽消費者說什麼」之間,找到一個不只流於表面、又能打破虛幻的交叉點。
🔹常見數據迷思
❌ 數據樣本數越多越好
大數據之所以叫做大數據,一定要樣本數量越多越好!這個觀念其實不一定是正確的,因為數量越大,反而可能會導致族群特性消失,這時不管研究對象有上千人還是上萬人,並沒有太大的差異。
💡善用「樣本分析」,調查結果必須與其他結果做連動、分析,一份達到理解消費者目的的數計,才有大量搜集數據的意義。
❌ 用性別&年齡做單一數據分析
性別與年紀的區別,現在越來越模糊了,如果想要做到更細緻的數據分析,就要捨棄性別和年齡來分類消費者的習慣。人們的性別與年齡確實會有重疊的地方,但使用者行為並不全都是因為特定的性別和年紀產生的。
💡反向推薦符合「個人」取向的產品,或是將消費者行為群體化,不再向所有人推播一樣的廣告,只提供符合相似他們行為的資訊,更能提高轉換效率和下一步行動的意願。
🔹主動式數據 vs. 被動式數據
畢達哥拉斯說:「萬物皆數。」
世間萬物都可以被數據化,也都將成為數據。而其中有時候是主動式資料,有時候是被動式資料。
✅ 『主動式資料』:不必親自紀錄,由機器自動記錄的情況。
e.g. 在手機上安裝軟體,讓手機每幾分鐘就自動記錄使用量。
✅ 『被動式資料』:透過問答型式蒐集的人為整理資料。
e.g. 詢問對方手機一天的使用時間
💡主動式數據不會說謊,但並不代表正確答案,只能推測形成該現象的原因。
因此,使用主動式數據確認事實,再透過核心問題進行問卷調查,才會更有效率。
🔹數據真的重要嗎?
『沒有數據也能生存下來的公司,遠多過沒有數據就不能存活的公司。』
對一些實體企業而言,數據並非必需品,而只是用來強化產品的銷售,協助做出與其他企業間的區隔,並非該企業的本質。
有些公司正處於成長期、瀛運狀況良好,沒有必要去探究數據,所以將精力集中在擴增銷售地點與商品銷售上。
總結來說,應該要重新調整努力方向,去做頓公司核心產品有幫助的分析。
🔹如何活用數據?企劃開始前的3問
❶ 現在所執行的企劃,是誰的想法?
大部分的時候,都是根據上級想要的方向進行分析。
→ 但身為一位分析者,我們必須付出努力,在企業和高層期望的關鍵字中,以真心想理解消費者為出發點,找出市場趨勢,用自己能力範圍內最有創意的方法將主軸具體呈現出來。
❷ 冗長的分析作業非做不可嗎?
只有平常會犯錯,並從錯誤中成長的分析師,才能夠累積大量經驗,並快速整理出數據的核心。
→ 可以將數據切割到精準的單位進行觀察,藉由這種「由下到上」的方式,進行新研究。
❸ 分析得主軸明確嗎?
分析人員不能迷失自己的道路,要找到數據的目標,努力去找出主管問題背後真正的意義。
→ 多假設幾種具體狀況,獲得更多元的答案。
🔹企劃進行中的6問
每個調查企劃都可能產生許多不同的分析主軸,為了確保遺漏,最好有個系統性的SOP,也就是「六何法」
以企業or 賣家角度
Who:定義服務的顧客
When:為數據加上時間序列
What:服務的顧客&群體喜歡什麼產品,以及喜好的原因
Where:地理位置&環境因素
How:滿足消費者的方法、戰略
Why:所做的目的是為了「消費者心理」
以個人品牌or 自媒體角度
Who:粉絲、受眾
When:企劃&活動曝光的時間
What:粉絲喜歡的內容和原因
Where:曝光的渠道
How:製作粉絲喜愛內容的方法
Why:希望達成的目的
🔹最後,數據要告訴我們什麼?
其實數據分析就是一個研究新事物的過程,我們之所以要分析每個數據,是想將這些蒐集到的數字,創造成一個故事,同時也是滿足疑問的過程,去觀察在研究的過程中是否有遺漏的地方,或是了解哪些情況會對消費者造成影響,這些過程都是動態且需要不斷回顧的。
✅研究新事物✅滿足疑惑✅創造故事✅檢查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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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領新竹普渡故事集
各位鄉親大家好!今天是8/10,也是農曆七月初三,各位的家庭或者公司開始準備普渡了嗎?
今年因疫情影響,中元節許多傳統儀式因而停止舉辦,過節氣氛減少許多,我們往年配合城隍祭的時程舉辦的活動也必須跟著調整。但我們仍然希望可以讓大家與中元節有所連結,所以我們將以線上的方式與大家進行互動!
我們設計了一隻聊天機器人,各位可以透過他來認識關於 #新竹普渡文化的小知識。下面就簡單介紹一下我們搜集哪些故事,等著各位來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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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一/認識新竹普渡🔸
大家對城隍廟舉辦的「竹塹中元城隍祭」應該都耳熟能詳,但你知道小小的新竹市,還有其他不一樣的普渡文化嗎?
🔸故事二/中元?普渡?還是中元普渡?🔸
我們總是將中元節以及普渡合稱為中元普渡,但其實這兩個詞有截然不同的意思…
🔸故事三/紙錢拜多少才夠?🔸
大家一定都有過燒金紙的經驗,而這些紙錢往往都是家中長輩負責採買,你可曾想過長輩怎麼知道要準備多少金紙呢?
🔸故事四/紙錢的幣值?🔸
我們燒的紙錢如何換算成陰間使用的貨幣呢?每年燒這麼多的數量,足夠這些神明、祖先、好兄弟使用嗎?
🔸故事五/祭品VS供品🔸
祭品跟供品經常會同時出現在供桌上,你能分辨什麼是祭品,什麼是供品嗎?
🔸故事六/三牲怎麼準備?🔸
在現代社會,即使方便性已大於遵循傳統,但為了表示敬意,三牲仍是必備的供品。那麼你知道傳統上三牲要怎麼準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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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知道這些知識的話,歡迎 #在這篇貼文底下留言「我想看故事___(一到六)!」,機器人會回覆您,就可以開始查看故事了喔!
✨看完之後,若覺得故事有趣的話,可以選擇分享到臉書,讓您的朋友來看這些故事;或者在看完故事之後,你也有屬於自己普渡的記憶,也歡迎直接留言跟我們分享喔!
📍在看完故事的最後,我們準備了一份表單,目的想要調查民眾怎麼準備普渡以及是否知道哪些普渡禁忌,快邀請你的親朋好友來參加吧!蒐集完之後,會另外再公佈給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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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翻拍對話紀錄行不行?
小劉和小香兩人是一對結婚不久的新婚夫妻,生活滿是甜蜜,兩人在生活中一起刷牙洗臉、睡覺吃飯,就連手機也不加密,雙方可以使用對方手機漸漸成為了雙方的習慣,但小香基於信任鮮少去翻閱小劉的手機。
然而某次小劉洗澡時,小劉手機突然有個陌生女子傳來一封LINE訊息:「你老婆睡了嗎?明天老地方見?」。
小香看著老公手機傳來的莫名訊息,雙手不自主顫抖著並默默地點開後,她...發現老公外遇了!
新婚的粉紅泡泡,霎那間只剩泡影,小香心頭涼了,拿起自己的手機便把小劉跟小三的對話紀錄翻拍了下來,離開這令她傷心的所在,並向小劉提起侵害配偶權及離婚訴訟,小劉在得知自己對話紀錄被翻拍提告後,也向地檢署提出妨害秘密的告訴...
【小香這樣的蒐證在民事離婚官司上可否作為證據使用?】
現在的通訊科技發達,諸如像LINE、IG等APP問世後,通話、留訊息不再像以往一樣,大家的文字訊息、語音訊息幾乎是想怎麼傳就怎麼傳,還能傳送貼圖、照片,但方便的科技背後也代表著,偷情的對話紀錄相對容易留下證據。
也因此在離婚、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上,提出配偶與外遇對象的對話紀錄、親密照片成為訴訟上的常態,但在司法實務上,對方經常會以證據的蒐集方式侵害隱私權,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對於這樣的主張,我國實務多認為可以容許配偶有一定的「不貞蒐證權」。畢竟外遇多數都是趁配偶不注意時偷偷來,面對這樣隱密性較高的證據,本身蒐證上就相當困難,法院自然也清楚證據搜集是有難度的,加上民事訴訟原告之地位並不如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有國家公權力調查的優勢地位,所以民事法院多認為,這樣的證據原則上只要不是強暴、脅迫手段取得,或非對隱私權有過度侵害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當作證據使用的。
【小香的行為會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於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或裁判離婚訴訟中,實務或有見解認為小香所提供的對話紀錄有確實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並不代表私人取證的行為一定合於刑事法規,依據本次案例,小劉提出告訴的理由主張應該是小香違反刑法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規定
什麼是「無故」?
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而言。
蛤!這麼抽象哦,所以最高法院有提出輔助的說明:(告狀俠簡化版)
1.理由是否正當,要依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以及本案客觀事實來判斷。
2.就算你是出於維護自己法律上權利的原因,還是要衡量侵害手段(小香翻拍LINE對話)與法益保障間(小香的配偶權法益VS小劉的隱私權法益)的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什麼是非公開?
這個判斷內容就是法律學說和實務見解紛呈的深水區了,簡要的說,所謂「非公開之活動」,實務有見解認為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
嗯,這也很抽象,來舉個簡單例子好了:
如果告狀俠和告狀嫂在野外露營營地擺桌進行燭光晚餐,貓助理跑來錄影,這會是刑法第315條之1所謂的「非公開之活動」嗎?
不是哦,告狀俠和告狀嫂在公眾出入的營地用餐,擺明自認男帥女美,不怕人看,會被認為主觀上没有隱密性期待,再者,告狀俠和告狀嫂也没有設置任何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設備來確保活動的隱密性,這就不會是刑法第315條之1所謂的「非公開之活動」了。
所以,本案小香的辯護律師的可以主張:
從本案的案事實而言,而小香和小劉本身對於使用手機這件事情,有著默認可以互相使用對方手機習慣的客觀事實存在,小劉主觀上已經難認有隱密性期待;再者,小劉本身對於手機亦無加密,客觀上已没有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來確保其言論、談話的隱密性,不具備客觀上隱密措施,則小劉手機內之對話紀錄對於小香而言是否屬於「非公開之言論、談話」已非無疑;再者,小香的蒐證動作也僅止於翻拍對話內容,自法益保障權衡的觀點而言,對於小劉的隱私權侵害著實已經採取最小損害的手段,且小香翻拍的行為是為了蒐證維護自身之配偶權應該有其必要性,手段亦屬適當,綜合上述情況,小香應不成立刑法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