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葫蘆非營利 幼兒園 ptt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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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葫蘆非營利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畫你的臉卻又不能是你?】 身邊有朋友很會畫畫,常常分享自己畫的明星Q版插畫,同樣喜歡那位明星的粉絲們,便紛紛敲碗求出紙膠帶、明信片、貼紙等商品,但他又擔心販賣繪製Q版明星的商品,不知道會不會侵犯肖像權呢? 🎸繪製販賣Q版公眾人物會侵權嗎? 繪製販賣Q版的公眾人物依繪製內容、參採方法的不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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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葫蘆非營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9-13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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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畫你的臉卻又不能是你?】
    身邊有朋友很會畫畫,常常分享自己畫的明星Q版插畫,同樣喜歡那位明星的粉絲們,便紛紛敲碗求出紙膠帶、明信片、貼紙等商品,但他又擔心販賣繪製Q版明星的商品,不知道會不會侵犯肖像權呢?
     
    🎸繪製販賣Q版公眾人物會侵權嗎?
    繪製販賣Q版的公眾人物依繪製內容、參採方法的不同,可能會侵犯著作權、肖像權、姓名權、商標法、公平交易法。
     
    1⃣著作權問題
    繪製的Q版畫像,本身是屬於獨立創作的美術著作,繪製者是著作人,利用自己著作的行為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可能侵犯著作權的部分在於,如果是未經同意直接依樣畫葫蘆繪製成商品別人的攝影著作,即便是利用公眾人物公開場合活動的相片,例如明星寫真、劇照等,因為沒有經過拍攝者的同意或授權,會涉及侵害原攝影著作的重製權、散布權。
     
    至於自己當主角的照片,沒有經攝影者的同意,也還是可能構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
     
    2⃣肖像權問題
    而肖像權和著作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繪製Q版的公眾人物圖樣,以文字敘述描繪的商品人物、標示姓名,沒有先經過本人或其所屬經紀公司的同意或授權,即便已經表示是非官方出品,還是可能涉及侵害人格權中的姓名權、肖像權。
     
    3⃣廣告不實問題
    除了著作權的問題以外,沒有經過合法授權或同意,就宣稱是公眾人物的商品並進行販售,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第22條仿冒的侵害問題。
     
    4⃣商標問題
     
    如果繪製的商品中還包含他人已註冊的商標,例如球員所屬球隊的隊徽、明星的代表LOGO,沒有事先取得商標權人的同意,販售商品的行為就可能違反商標法。
     
    🎸肖像權是什麼?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將「肖像」當作是單獨的權利,但根據法院判決實務及學說都承認有這項權利存在,基本上都認為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條第1項的「人格權」。
     
    依照法院判決,所謂的肖像權,是指每個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公開自己肖像的權利,以及在何種範圍內、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23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0號判決)
     
    🎸怎麼樣會侵害肖像權?
     
    基本上未經同意,一定會侵害肖像權,而侵害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製作肖像
    例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
     
    (二)公開肖像
    例如將他人的照片在網路、電視媒體公開傳播。
     
    (三)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將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例如繪畫後作成紙膠帶銷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
     

    常見的問題是公眾人物。
    公眾人物公開活動的照片,一般不會有肖像權的問題,但也不能作不當使用或改作,例如未經同意將照片上肖像權人所穿比基尼泳衣修圖去除,改為類似裸身供人拍照的照片,這已經不是當初當事人同意公開的照片內容,因此需要另外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也屬侵害肖像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
     
    🎸可以請求賠償嗎?
     
    對於公眾人物而言,尤其是知名影藝人員、運動員的肖像,肖像權具有財產上、商業上的利益,有具體量化的經濟價值,所以也具備財產權的性質,沒經過同意,就以公眾人物肖像為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主旨的漫畫陳列、複製,或以肖像作營業廣告,都會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財產損害的賠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號判決、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23號判決)
     
    另外法院認為肖像權是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屬於重要的人格法益,所以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但必須情節重大才可以。
     
    什麼樣叫做「情節重大」,法律並沒有明文,實務上也沒有定論,有法院認為判斷被侵害的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大,應該以客觀上社會的評價而論,並不是以被害人主觀上的感受為認定標準。例如,大家都覺得這樣很過分,那麼就屬於情節重大;只有當事人覺得不舒服,但一般人都覺得還好,就不是情節重大。
     
    比較特別的是公眾人物,因為公眾人物肖像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就將照片上的肖像供作營業上使用就屬於情節重大。
    著名的案例,是全聯在2017年沒有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有吳念真肖像的照片作為DM封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簡上字第6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98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10號判決)
     
    🎸以我朋友的案件來說,繪製他人長相基本上就會侵害他人的肖像權,非經同意或授權就販賣繪製Q版公眾人物商品,除非有經過繪製者重新創作並加入高度創作性,做出「有點像但不一樣」的人物,否則就會侵害肖像權,還有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許多日本節目會將提到的明星照片或人物畫呈現在畫面角落,有時候會覺得畫的很不像甚至是模糊的長相,或是將雜誌封面挖空只留下人型,根本看不出來是誰,就是要避免侵犯明星的肖像權。
    「肖像權」是專屬於每一個人的權利,沒有經過同意,最好不要任意使用、改作他人的肖像,尤其是名人,畢竟沒有經過同意就被畫成商品販賣,誰都不喜歡吧!

  • 葫蘆非營利 在 社區力 empower and togeth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6-25 1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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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情報|勞動部暖心培力 假日文創市集夯】

    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6月23日在台北市松山文創園區舉辦「暖心培力在地永續」假日市集,邀集花蓮、宜蘭、基隆與大台北地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的受輔導團體,展售地方特色的文創商品,包括木藝、編織、皮革、布織、琉璃珠、玩偶、飾品、布包等,許多民眾利用假日與親友一起感受非營利團體(NPO)發展的創新活力,享受一個好玩又有趣的假日市集。

    北分署分署長林仁昭表示,勞動部多年來持續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扶植地方特色產業發展同時協助弱勢就業,為了輔導這些非營利團體健全發展,提升自給自足的營運能力,今年共規劃辦理5場次社會企業假日市集,希望獲得民眾的認同與支持。

    承辦本次活動專案經理張晉勛表示,這次在松山文創園區舉辦的「暖心培力在地永續」市集,共邀請到10個「多元」、「培力」團體展售在地手工藝品及文創商品,包括:「類博物館發展協會」的木作藝品、「中華樂音樹環境教育協會」的1日農夫田間體驗行程、「基隆市肢體新生協會」由肢體障礙師傅以獨特手藝製造的彩繪吊飾與葫蘆雕小夜燈、「社團法人花蓮縣牛犁社區交流協會」傳承在地文化故事的三媽桌遊卡、「花蓮縣噶瑪蘭族發展協會」的香蕉絲編織工藝品;此外,還有「台灣城鄉永續關懷協會」、「社團法人基隆市腎友協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宜蘭縣築夢家庭關懷協會」、「東里社區發展協會」運用皮革、布織、琉璃珠、二手單寧布創作的玩偶、飾品、布包等。在地活力透過經濟活動充分展現,也在當中看見地方特色的無限創意。

    (記者 盧明正 採訪報導)

  • 葫蘆非營利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1-16 2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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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一句話,深有感觸:「打破不要讓孩子輸在起跑點的迷失」。

    台灣社會的問題,其實在教育現場就已經發生。我們害怕輸,所以別人家孩子學什麼,我們就要學什麼。但是,怕輸的結果,造成許多會依樣畫葫蘆的孩子,但是葫蘆都一樣,有什麼意思?每個小孩本來就有不同的特點,但是在教育階段,都被塑造成類似的樣子。現實一點說,這樣的教育模式,未來的市場區隔在哪裡?

    上週四、週五兩天,魚凱參加了「教保公共化與在地實踐-非營利幼兒園回顧與前瞻」論壇。

    托育這個問題,是年輕家庭的父母很沉重的課題,但是,往往並不會被仔細思索,因為,過了五歲,就可以上幼稚園,所以,陣痛期就撐過去吧!這是許多父母的心聲。但是,也有許多年輕夫妻,因此降低生育的意願,我們正面臨著快速的少子化與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政府對於這樣的情況,有什麼因應呢?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去年底表示,打算比照台南市的「私幼公共化」模式,祭出每年3〜7萬部不等的托育補貼方案。不過,政府補助了,私幼學費也同步調漲,對於現今薪資偏低的年輕家庭來說,負擔並沒有減輕太多。同時,私幼超收的情況普遍,教保員薪資偏低,都是目前存在的問題。私幼公共化的政策方向,能不能提升托幼的品質及教保員的待遇,都是問號。

    所以,部分教育團體鼓吹增設公幼。不過,公幼在公務人力有限的限制下,亦難以大幅擴張,並且公幼的營業時間到下午四點(如果要求延拖,必須達到開班人數),對於許多家長來說,很難那麼早接小孩,因此界於公幼與私幼間的「非營利幼兒園」,成為一個可行的方向。

    高雄市原本在2017年規劃增設17班公幼,但最後只在大樹區九曲國小附幼、大樹區龍目國小附幼、六龜區龍興國小附幼各增設1班,總共3班,其他的差額由新增3所非營利幼兒園承接。但是,過去三年間,高雄的增設公幼數量是六都中最少,許多家長仍排隊抽籤苦等不著。

    這次的論壇中,高雄市教育局表示未來政策將朝非營利幼兒園著手,未來三年打算增加28園156班,不過,根據現場承接非營利幼兒園的公益法人表示,現行公托要全面性增加,困難點在於:

    1、能夠承接非營利幼兒園的公益法人數量有限
    2、私幼業者對於非營利幼兒園可能產生的排擠效應有所抗拒
    3、難以找到合適的場地(許多學校不願意提供場地予非營利幼兒園)

    其中最關鍵的是,能夠承接非營利幼兒園的公益法人數量有限,因為公益法人經營非營利,就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如何維持自身組織的運作,就是難題。

    有些私幼的業者會組成聯盟承接非營利幼兒園的案子,但作法上還是傳統的私幼。公益法人經營的非營利幼兒園比較不朝語言及才藝訓練方面,而是偏向讓孩童有自然成長的童年,有些非營利幼兒園著重戶外教育,甚至還有對於學童公民教育的養成(例如帶著學童參加社運活動)。

    然而,這種教育模式需要非營利幼兒園的經營者與教育局承辦人員有共識,但教育局的承辦人常常輪調,導致好不容易建立的共識流失,得重新建立;此外,許多非營利幼兒園的實務工作者也提到,非營利幼兒園的工程標跟勞務標常不同步,造成成立新園的困難。

    工程招標的主控權在學校,若承辦人及設計師對於幼教法規及幼兒需求不孰悉,可能會導致做出不符需求的空間。在場與會者建議,如果在前期設計師的規畫圖出來時,非營利幼兒園就能涉入的話,就可能比較不會有不符需求的狀況。

    也有許多非營利幼兒園提到:是否可讓:”績效考評” & “到園考核”兩件事做整合?減輕無謂的行政考核所造成額外負擔。應該要真正落實的,是對幼兒園超收情況的稽查,以及對於教保員薪資偏低的狀況提出改善。

    非營利幼兒園,在許多公益法人的努力下,成為「托育公共化」的良好範例,不過,要讓托育環境更好,最重要的還是學校的配合態度,以及,家長們是否願意,讓孩子能夠真正的適性多元發展,「打破不要讓孩子輸在起跑點的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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