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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差別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投保法修正草案】
大家晚安,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將要討論一則關於公司治理的法規修正,即「對卸任董事之代位訴訟」及「董事失格制」。目前「投保法修正草案」已於行政院會通過、立法院審議中。值得考生密切注意修法狀況。修正重點如下:
1、 對卸任董事之代表訴訟:
增訂保護機構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有提起代表訴訟之權限;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
2、 董事失格:
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3 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規定。(修正條文第 10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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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所涉爭點】
▌爭點一、對卸任董事提起訴訟之權限
1. 偏向不區分的看法
(1) 由股東會決定(廖師)
從目的解釋觀察,因對董事提起訴訟事項,類似§223董事自我交易之情事,董事會成員恐徇同事情而可能損及公司利益。
(2) 由董事會決定(實務)
從文義解釋觀察,卸任董事並非董事,故無公司法§212、213、214之適用。應回歸§202由董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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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偏向區分的看法(劉師、張師)
「§212、213」與「§214」立法目的有別,前者解決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由誰決定並擔任代表(屬權限劃分議題);惟§214代表訴訟則是創設一個少數股東救濟管道,避免公司怠於訴追董事責任而有害於公司之利益(屬監督權、少數股東權益保障)。張老師認為,解釋重點在於強化訴追可能,無須強求體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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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管會(修草):大小分流
上市櫃公司適用投保法,以法律明文規定代位訴訟,進而達到區分說的效果。惟無投保法適用之非上市櫃公司(尤其非公發公司),則無適用。多數學者則認為,似無必要為差別待遇。修法後,實務運作如下:
(1)上市櫃、興櫃公司
A.對卸任董事提訴:董事會
B. 代位訴訟:投保中心 (修法後)
(2)非上市櫃興櫃公司(含非公發公司)
A.對卸任董事提訴:董事會
B.代位訴訟:無 (學者認為仍可適用§214)
▌爭點二、董事失格制度
1.上市櫃、興櫃公司:有董事失格制度 (修法後)
2.非上市櫃興櫃公司(含非公發公司):無董事失格制度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6
#修正草案
董事監察人差別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故事的另一面:
休市:多數決=市府決定。如果菜價平穩,農委會跳出來靠北幹嘛?
殘菜:小錢,其實就算送自家也還好。
送酒:股東本來就有查帳權,詳閱公司法。(網友補充,股東只能看帳冊,明細發票等監察人才可以看)
潛規則:「可以不去」跟「不能去」知道差別在哪嗎?可以講成不去才是守法,是有利益迴避問題嗎?佩服。
改建:幾乎都照北農要求調整了,還一直在議會拿舊案攻擊市府,北農不澄清還幫腔,讚。
不過柯文哲輸了沒錯,因為他罵了髒話被全國大放送。
【吳音寧受害懶人包】
#請大家幫忙分享
台北市長柯文哲表示北農總經理吳音寧的行為讓他很火大,最近一下說:「馬的我要開始發脾氣了!」一下又說:「我為什麼要道歉?(...間隔一段話)我操!」但真正應該生氣的是誰呢?我會盡可能簡單整理吳音寧的相關資料,不過文章還是稍長,請大家耐心聽我娓娓道來:
#吳音寧的背景
吳音寧,1972年生,今年46歲,是台灣的農村運動工作者,曾任農業縣市彰化縣溪州鄉公所的主任秘書。在行政機關,通常主任秘書地位僅次於首長。
2001年吳音寧隻身到墨西哥走訪查巴達民族解放軍自治區叢林,會見解放軍領袖馬訶士,2003年出版《蒙面叢林》一書,該書非常同情墨西哥印地安農民的處境。因為這段經歷,有人稱吳音寧為「解放軍少女」。
2007年吳音寧出版長達25萬字的《江湖在哪裡?——台灣農業觀察》,這本書被稱為台灣農業發展的聖經,記錄二戰後50年來台灣農業的發展與困境,被獲評為當年的中時開卷版年度十大好書之一。
2008年吳音寧出版個人詩集《危崖有花》,用詩的語言紀錄下多年成長蛻變的過程,獲得多項文學獎項。
2013年吳音寧協助創辦社會企業溪州尚水友善農產公司。
吳音寧不是沒有農業經驗,反而是一位在農業公私領域浸淫已久的高手。
#柯文哲不尊重專業的嘲諷
從一開始,柯文哲對吳音寧就有許多語帶嘲諷的評論,比如:吳音寧是誤闖叢林小白兔,我是萬獸之王,導致輿論產生「250萬實習生」等蔑稱。還有議員抹黑他「不會看報表」,事實上他只是說自己會虛心學習,事後這個質詢影片被媒體及輿論惡意解讀。惟無論如何,吳音寧最終證明自己的專業,事後許多圖表數據都證明吳音寧的能力遠優於韓國瑜,比如菜價變異係數遠比韓國瑜時期低,代表菜價穩定,甚至在南部淹大水前後,菜價竟然沒什麼變化;公司治理面,北農盈利及外銷增加,特支費使用減少。在這種狀況下,柯文哲沒有還給專業一個公正的評價,自打「尊重專業」口號的嘴巴。
#休市事件(2017年中至2018年3月)
2017年中,台北市市場處處長許玄謀做出台北農產運銷果菜批發市場於2018年2月16日至3月7日之20日內休市11日的決定,但連休後產銷失衡與菜價下跌,引發社會的批判。後來於2018年3月7日市場處處長許玄謀電話通知吳音寧有「北市果菜批發市場8日開市因應措施」記者說明會,吳音寧未出席,被指為「神隱」。
事實是,市場處處長許玄謀3月7日凌晨才通知吳音寧3月7日要開會,但拍賣場是半夜三點開始拍價,所以前置作業是大半夜前就已經開始,難不成吳音寧能夠分身同時工作、睡覺又參加記者會?此外,吳音寧3月7日親自出席市長室會議報告市場改建工程,3月8日親自出席產發局會議討論改建工程,根本分身乏術。亦有媒體報導農民收到指示,南部所有的菜都往北農送,所以吳音寧當天可能任務更重,甚至3月7日到3月8日都在處理大量湧入的果菜及公司市政府奔波,所以說吳音寧神隱不出席有失公允。
根據今周刊03/07的報導,在3月7日記者會陳景峻透露:上禮拜四到北農與總經理吳音寧開會時,就有當面詢問5號、6號、7號休市三日,是否可以減為兩日?因產地貨運契約簽訂變動不易、多數承銷人早已安排休市三天行程、傳統攤商休市配合意願低等等具體理由,吳表示不可能。
事實是,3月7日的上禮拜四是3月1日,3月1日才說要改3月5日到3月7日的休市規劃,是把市場當兒戲嗎?但此舉也誤導媒體和民眾,以為休市規劃是北農總經理的決定,但真相是市場處才有權限決定!
根據信傳媒03/08的報導,吳音寧澄清未出席北市府所召開的記者會是因為接到市場處處長許玄謀的電話時貨車已經開始進場,當下判斷應先處理事情,通盤考量後決定不出席。吳音寧表示自己有致電想和董事長陳景峻聯繫,但陳沒有接到,這就是真相。
不僅如此,3月7日記者會後,台北市副市長陳景峻馬上指責吳音寧應該勇於承擔,無視做出決定的是台北市市場處處長許玄謀。吳音寧於3月8日與農委會召開記者會表示當時菜車已在進場。她表示,3月8日到貨量為2370公噸,每公斤均價為19.9元,守住農委會每公斤18元均均價,較休市前為漲7.9%。吳音寧稱2018年2月27日當天為春節後五個交易日,蔬菜進貨量超過三千公噸,為十年來春節後五日交易量最高峰,成交價格也是十年來的第三高,仍維持平穩。
結果休市事件吵到後面,北農及媒體發現市場處竟然還偷改記錄,明明是市場處拍板的,結果紀錄被改掉,最後找到原始記錄才確認是市場處。北農其實有提出反對連休3天的意見,但會議是17個產銷單位一起開會的,會議中其他單位強烈表達他們要休市3天的立場,最後市場處做出休市決定。
所以休市事件是市場處作決定,市場處和副市長抹黑,吳音寧不眠不休出來收尾擦屁股。
#業務推廣費購買殘菜事件(2018年2月底至2018年5月18日)
2018年2月底,吳音寧用業務推廣費購買蔬果殘貨,贈送給表哥擔任鄉長的彰化溪州鄉社福團體,被議員炮轟,甚至被民眾向檢方舉發圖利、貪汙。台北地檢署收案後表示,不排除傳喚吳音寧到庭說明。北農發新聞稿澄清,指拍賣出去的蔬果,農民若無載回的意願,過去是直接銷毀報廢,這也是最簡單快速的方式,但吳音寧不忍農民辛辛苦苦種植出來的蔬菜被銷毀,因而希望能提供給社福團體利用,贈送的社福團體皆有列冊,名冊及數量皆有提供給市場處。
《上報》曾報導,市場處的訪談文字記錄與北農錄音檔內容不符,關鍵的字眼都漏掉,讓吳音寧及北農都背了黑鍋。
2018年5月18日下午,吳音寧召開記者會道歉,強調「我很抱歉,這是1萬9000多元的小事,因為我的關係,社福團體受到這麼大的波及,但整件事情合情合理合法,當天到貨量非常多,預估有殘貨的情況,當天拍賣雖有延長,但最終還是有一小部分的蔬菜沒賣完,過去的處理方式是報廢、好好的蔬菜變成垃圾,不捨這些蔬菜就這樣報廢,所以最後決定用總經理的業務推廣費買下來,並強調雖然造成很大的風波,但北農會將這件事情制度化,以後如果再遇到這種情形發生就有制度化的處理。」
再次,陷害別人的是北市府市場處,創下長久制度的是吳音寧。
#北農送酒事件(2018年6月1日到2018年6月13日)
2018年6月1日,國民黨籍市議員陳重文於台北市市議會質詢時,稱北農每月的業務推廣費高達30萬元,9個月下來逼近270萬元,其中一筆開銷是送給民進黨台北市黨部60瓶洋酒「皇家禮炮」。2018年6月2日,北農發布新聞稿,強調經查證並無60瓶洋酒送民進黨部一事。6月5日柯文哲下令,指派台北市政風處長沈鳳樑、台北市市場處長許玄謀、台北市財政局副局長沈榮銘,各派所屬不知情的人員會同市府北農監察人,到北農查帳而行搜索。
柯文哲此番大動作找各處室及政風人員進行有法律爭議的搜索動作,由於北農是非屬政府機關的股份有限公司,這無疑是公權力侵襲公司自治的領域,北市府並無搜索之權,一般來說,就連檢察官都需要有票搜索了,更何況是政府機關!柯文哲的理由是為了公開透明,結果事後發現送酒的是自己的市府發言人劉奕霆,且劉奕霆在第一時間說酒是自費買的,後來被查出是用公關費買的。柯文哲沒有以相同標準處理劉奕霆,對無辜的吳音寧亦沒有任何表示。
#議會備詢潛規則事件(2018年7月)
北農總經理吳音寧依法可不去議會備詢,議長說這是潛規則,結果柯文哲跟著附和這種於法無據的「潛規則」說,還以「醜媳婦見公婆」的輕蔑說法批評吳音寧,這顯然與柯文哲平常強調的法治不同。治理別人的時候就強調法治,自己該遵守的時候卻偏好潛規則。
雖然吳音寧不必去備詢,但吳音寧仍然主動參與議會的委員會討論,但最後被國民黨議員趕出議場,受盡羞辱。
#果菜市場改建事件(2017年8月至今)
1.最近的果菜市場改建事件中,柯一開始說不需要知道吳音寧的版本,之後便在這種毫無根據的「不需要知道」下批評吳音寧:#他懂什麼東西,接著台北市副市長陳景峻又說吳音寧的版本是找一群研究生寫出來的,事實上吳音寧的建議案是台大城鄉發展基金會的研究員與專業建築師研究出來的,台大城鄉發展基金會可是連業界的建築事務所都會尊為老師的專業團隊。
果菜市場改建案吳音寧建議版早在吳音寧就任北農總經理後即成立「第一果菜批發市場改建執行小組」並於106年7/27召集第一次座談會,後陸續召集了至少13次的會議,由公司內部各部門針對其業務功能上之需求,彙整而成「第一果菜批發市場改建主體建物各項需求調整比較表」及「各樓層示意配置圖」均有正式函文台北市政府市場處,有公文可稽悉,是公司內部審慎考慮自身需求後的結果,並非吳音寧個人手筆。
至於北農與市長室的溝通,其實早在2017年10月30日市長室會議就有決議「市場改建案以整體規劃,一次改建,分階段施工之方案對外說明,反對者要提出替代方案,以供評估。」所以柯文哲不可能不知道或不需要知道。另外北農常務董事會議紀錄清楚顯示,2018年1月24日,台北市副市長、北農董事長陳景峻在會議中也要求吳音寧研擬能夠縮短工程時間的工法,所以北市府高層應該早已心知肚明吳音寧提出市場改建案替代方案建議。
2.柯文哲說吳音寧的赴日考察報告沒人看過,但吳音寧明明有在董事會報告,且副市長陳景峻身為北農董事長和會議主席也在場並做出裁示,請新工處與北農討論,後來吳音寧在臉書上傳報告,柯文哲還當眾表示這是體制外的做法,是不好的,打臉自己「公開透明」的柯語錄價值。根據北農釋出的會議紀錄,吳音寧也多次前往市長室進行報告。柯文哲對此次抹黑吳音寧沒有任何表示,甚至面對議員質詢時,談到吳音寧時還怒罵髒話。
3.柯文哲曾向吳音寧喊話,有問題就到體制內解決,不進市府開會,每天只會寫臉書、找議員質詢,實在受不了,放話要吳「拿開會紀錄出來看。」,北市府產發局長林崇傑也抱怨吳「從未出席」雙首長會。
事實上吳音寧早已針對市場改建議題,列舉11次出席紀錄,包括2次雙首長會議、4次市長室會議、2次市場處、1次產發局會議等,證明自己並非像產發局長林崇傑所說「從未參加雙首長會」,也沒有不進「體制內」討論,狠很打臉市府,北市府產發局長林崇傑後來也針對抹黑吳音寧致歉。
結果柯文哲說:#我為什麼要道歉。甚至飆罵髒話:我操!
4.北市府對於吳音寧所提出的方案,不只市長柯文哲反應情緒化,嗆吳音寧「他懂什麼東西」,在吳音寧上傳北農報告時,還大罵:「我要開始發脾氣了!」;北市府產發局長林崇傑還說北農版本把停車場「全都刪掉」,沒有顧慮到別人需求,市場處新聞稿還指北農版本少了1200個車位,根本在政治操作。對此,市場處長許玄謀坦言,新聞稿寫錯了,最後只有產發局長林崇傑道歉。
5.事實上在吳音寧版本中果菜市場內的停車位是從1850個減少到1200個(改建前為100個),但同時也引進日本的物流管理、冷鏈模組,將車道放寬至9米,中央4米作為車行通道,車行通道兩側規劃2.5米裝卸區,大貨車可以直接停在裝卸區停車卸貨。裝卸區外側更規劃讓電動機械協助上下貨的工作區,預留未來物流管理從人力升級機械化的空間。正因為吳音寧版本著重在更新北農陳腐的物流管理,邁向現代化經營,1200個車位也足供外來車輛停放。試想,有人會在塞車時不想辦法加速消化車流,反而去多蓋停車場讓更多人一起塞車嗎?
另,藉由將卸貨機械化增進作業速度,吳音寧版本才能將蔬果冷鏈運輸納入設計。未來,運蔬果裝卸貨的貨車可從快速道路跟地面進入果菜市場,直接卸貨到冷凍庫,購買的人也能暫停卸貨區直接取貨,維持冷鏈運送的完整性。
此外,根據報導,北市府原始的改建版不只被攤商反對停車位過多,甚至還被都審會糾正過。因為在不到一百公尺的河堤外,就有超過2300個停車位。
當然,吳音寧版本也不是沒有缺點,像是原先規劃從水快直接進出三樓,也因新工處的建議改由三樓進五樓出,避免引道與快速道路衝突。但這些瑕疵仍不能抹滅吳版本在更新北農物流管理,及保留北農未來發展的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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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 】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差別
作者:王誠之律師
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之定義,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以我國而言,行政法人的例子有文化部監督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教育部監督的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防部監督的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科技部監督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及未來由內政部監督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等組織。
行政法人之設立,是為完成公任務,但又要不受政府機關規定之約束。因此,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主要的不同是,每個行政法人的設立均有法源基礎,需要由立法院先行通過設立條例,決定其設立之目的、董事會及監事會之人數及任期等,再由監督之行政機關遴選並由行政院聘任董監事及董事長,行政及事務運作由董事會進行。財務方面,部分或主要的經費即資金來源為政府之預算。
而財團法人,則是依據民法總則規定,由捐助人訂立捐助及組織章程,而決定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組織(即董事及監察人人數)及其管理方法等等,而財產則是由捐助人捐助而來,董監事之選任一般實務亦係由捐助人主道,原則上為民間團體自治,其進行登記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主要相同點係在人事方面,與公務機關不同,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進用人員均不需通過公務員考試,故在人事方面,遠較公務機關自由。而在行政法人法訂立前,事實上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即常為特定目的,而捐助財產成立基金會等財團法人,免受行政部門人事法令之拘束,該等財團法人之董監事,同樣由行政機關主導或占多數。在目前在立法院待審之財團法人法,即區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及「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而有不同監管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