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董事會成員監察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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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董事會成員監察人產品中有2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科技與人文-方元沂 非營利組織X社會創新 能量加倍 (圖為示意) 每年節慶前都會買幾盒喜憨兒手工餅乾禮盒,一盒與家人分享,其他送朋友。好看設計和到位品質,確實自用送禮兩相宜。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以商業方式經營烘焙屋,不再只仰賴愛心捐款,讓組織發展永續穩定,成功從被服務者轉變為服務者;「喜...

  • 董事會成員監察人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6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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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與人文-方元沂
    非營利組織X社會創新 能量加倍
    (圖為示意)

    每年節慶前都會買幾盒喜憨兒手工餅乾禮盒,一盒與家人分享,其他送朋友。好看設計和到位品質,確實自用送禮兩相宜。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以商業方式經營烘焙屋,不再只仰賴愛心捐款,讓組織發展永續穩定,成功從被服務者轉變為服務者;「喜憨兒」的自立,也逐漸突破了人們對心智障礙者的刻板印象。

    不論歐盟或美國,愈來愈多非營利組織包括私人基金會、相互保險協會、慈善機構或非營利公司,都跟喜憨兒基金會一樣,結合社會創新概念,透過商業模式改善不同的社會問題,例如高齡化、移民潮、歧視排擠、環境或氣候變遷帶來的挑戰。

    從歐美的經驗和趨勢觀察,非營利的社會創新組織要成功永續,有兩個重要關鍵。首先必須導入商業經營,逐步拉高靠產品或服務帶來的收益比例,降低對捐款的依賴,增強經營的效能並有效利用資源,達成自給自足。其次是治理面的精進,例如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健全內部控制與稽核,提高資訊透明度,讓組織制度運作健全完備。

    依美國非營利機構「Independent Sector」建議的「良好治理與行為準則」,非營利組織應重視法規遵循及對外的資訊揭露,透過專業多元的董事,優化治理機制,嚴謹監督財務,對募款盡責,以契合捐款人的初衷和組織的設立宗旨。

    台灣非營利組織型態,主要是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前者如協會、學會、校友會,後者如基金會、宗教組織、私立學校等。非營利組織的自律與責任信用度,主要透過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等民間組織推動。自律聯盟有二六七成員,年度責信總規模達二五五億台幣,約占全台捐款金額的三成。自律聯盟正計畫透過區塊鏈技術,建立「一站式」公益資源整合的好事大平台。

    只是對非營利社會創新組織的法律規範,尚未跟上趨勢,相關法規散見在民法、人民團體法和財團法人法;非營利組織發展社會創新事業,缺乏專屬法律的保障和規範。若能制定社會創新事業專法,一方面可讓非營利組織發展社創事業、實踐社會使命時更有彈性,不受限於因法規不明而致其在設立公司的障礙;亦可結合自律聯盟等第三方組織,確保非營利組織發展社會創新事業時能符合標準,揭露責信。

    法律是推進社會良性發展的力量,社會創新事業專法可望能引導非營利組織兼顧經營效能與治理,讓這群「獨立部門」承接與解決社會問題的能量更強大。進一步還可串聯不同類型的社會企業、合作社,以及潮流正熾的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責任投資,共同拓展。從不同面向觀之,社會創新與非營利組織的鏈結共創,將是台灣永續發展令人期待的活水願景。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教務長)

  • 董事會成員監察人 在 財經108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3 2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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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年來,上市、櫃公司之獨立董事屢屢成為新聞焦點,太普高(3284)、國統(8936)、東林(3609)、聯光通(4903)、友訊(2332)、永大(1507)等公司均有獨立董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討論解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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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會成員監察人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02 00: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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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法修正草案】
    大家晚安,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將要討論一則關於公司治理的法規修正,即「對卸任董事之代位訴訟」及「董事失格制」。目前「投保法修正草案」已於行政院會通過、立法院審議中。值得考生密切注意修法狀況。修正重點如下:

    1、 對卸任董事之代表訴訟:
    增訂保護機構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有提起代表訴訟之權限;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

    2、 董事失格:
    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3 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規定。(修正條文第 10 條之 1)
    .
    【修法所涉爭點】
    ▌爭點一、對卸任董事提起訴訟之權限
    1. 偏向不區分的看法
    (1) 由股東會決定(廖師)
    從目的解釋觀察,因對董事提起訴訟事項,類似§223董事自我交易之情事,董事會成員恐徇同事情而可能損及公司利益。
    (2) 由董事會決定(實務)
    從文義解釋觀察,卸任董事並非董事,故無公司法§212、213、214之適用。應回歸§202由董事會決定。
    .
    2. 偏向區分的看法(劉師、張師)
    「§212、213」與「§214」立法目的有別,前者解決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由誰決定並擔任代表(屬權限劃分議題);惟§214代表訴訟則是創設一個少數股東救濟管道,避免公司怠於訴追董事責任而有害於公司之利益(屬監督權、少數股東權益保障)。張老師認為,解釋重點在於強化訴追可能,無須強求體例一致。
    .
    3. 金管會(修草):大小分流
    上市櫃公司適用投保法,以法律明文規定代位訴訟,進而達到區分說的效果。惟無投保法適用之非上市櫃公司(尤其非公發公司),則無適用。多數學者則認為,似無必要為差別待遇。修法後,實務運作如下:
    (1)上市櫃、興櫃公司
    A.對卸任董事提訴:董事會
    B. 代位訴訟:投保中心 (修法後)
    (2)非上市櫃興櫃公司(含非公發公司)
    A.對卸任董事提訴:董事會
    B.代位訴訟:無 (學者認為仍可適用§214)

    ▌爭點二、董事失格制度
    1.上市櫃、興櫃公司:有董事失格制度 (修法後)
    2.非上市櫃興櫃公司(含非公發公司):無董事失格制度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6
    #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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