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董事會召集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董事會召集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董事會召集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董事會召集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明天就要考會計師三法,請同學今天務必早點休息養足精神。如果睡不著的同學,也可以再把重要公司法及證交法的重要法條拿出來翻一翻,不曉得要看哪些條文的人也可以參考老師在「名師補習班」的考猜(連結再下面): http://www.meanscpa.com.tw/?wpdmdl=17...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

董事會召集 在 范雲_立法委員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2-04 13:15:54

#肯定原民基金會願意修正採購契約 #持續督促文化部加強保障乙方權利 上個星期由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帶起的 #乙方團結運動,我非常重視,除了立刻和負責政府採購的工程會、負責藝文採購的文化部聯繫瞭解情形(前情提要詳參👉 https://reurl.cc/Ez0Zxk )。 在持續溝通努力後,...

  • 董事會召集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21 20:44:15
    有 251 人按讚

    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明天就要考會計師三法,請同學今天務必早點休息養足精神。如果睡不著的同學,也可以再把重要公司法及證交法的重要法條拿出來翻一翻,不曉得要看哪些條文的人也可以參考老師在「名師補習班」的考猜(連結再下面):

    http://www.meanscpa.com.tw/?wpdmdl=17869

    公司法請留意股東會的爭議包含(召集權173、173-1)、(表決權瑕疵189、191)、股東提案權及提名權(172-1、192-1)等。此外董事會召集權、表決權拘束契約、新種類特別股、盈餘分派(228、228-1)。

    證交法則要注意具股權性質之虛擬通貨、財報不實20-1、公開說明書不實32、公開收購、內線交易157-1、獨董及審計委員會強制設置之標準等。

    祝同學都順利通過門檻。

  • 董事會召集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13 12:34:14
    有 151 人按讚

    #後患無窮

    經濟部這個行政處分,不當擴大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規定,未來被撤銷的機率很大。

    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 #不為召集 或 #不能召集股東會 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本案大同公司並沒有「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的情形,而是召集股東會時,有 #未能平等維護股東權益的違法情事(經濟部商業司李司長說法),這並不是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召集事由。

    初步估計,大同公司可能會行政訴訟停止執行以及民事假處分兩邊一同聲請,以求即時阻止市場派召開股東會。

    以經濟部文官的素質,應該不會做出這麼明顯違法的處分。莫非是高層……?(捻鬚)
    ---
    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說,公司法173條第4項立法意旨在於,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應給予股東召集之權。

    依此,經濟部認定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不能」平等維護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其依法召開股東會,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規定,核准林宏信等人召集大同股臨會改選董事。

    李鎂列出的五大理由,第一,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時重大違反法令、有濫權違法行為;第二,經濟部已無法期待大同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

    第三,股東會召集權人不得於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第四,大同召開股東會有重大違法等事宜,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的要件。第五,大同主張市場派取得股份無效,或有違反企業併購法的情形,但法規非由公司自行解釋及適用。

  • 董事會召集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10 21: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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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案懶人包(中)】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繼續來討論大同案。上星期(上篇)為事件始末懶人包,本週(中篇)則是大同案股東會違法性之評析,並嘗試探討解決之道。

    六、評析
    (一)對大同公司股東會之評析
    針對大同公司公司派擅自排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之爭議,其最大問題在於「無表決權及表決權受限」之認定權限究竟歸屬何人,若主席有權認定時,就容易發生本案濫權之問題。惟若主席無權認定時,則股東會亦容易產生瑕疵而不安定。
    以本件大同案為例,從目前的客觀事實(新聞資訊)來看,市場派並無企業併購之情形,所謂「併購」於企業併購法有明確定義,係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而言,惟若涉及爭議,應由法院加以認定。至於是否為陸資,更是陸委會、投審會的權限,主管機關有各種行政手段能排除非法中資,無須也不得由公司派自行認定並排除股東之表決權,惟若公司派仍執意違法排除股東權益,應如何解決,分論如下:

    1. 解釋論無用:針對表決權限制之規定,無論論理上解釋權人為誰(法院還主管機關),只要沒有以法條明文禁止,公司派都會越俎代庖、濫行解釋並剝奪市場派股東之權益。

    2. (立法論)改為「事後訴追(不採事前剝奪)」是否可行?
    若將制度改為事前不剝奪表決權,改由法院事後認定有無違法或不公平,如此一來雖有助於解決董事長濫權,但也會導致在某些案例下無法事前排除違法,也非必然公平。平心而論,不論採事前剝奪或事後訴追,均有其優劣。若採取事前剝奪制度,既成事實對被剝奪者(大同案之市場派)不利;反之,若不採事前剝奪而採事後救濟,既成事實對他方(大同案之公司派)不利。綜上可知,無論採事前訴追或事後救濟,都會有一方受害。因此重點應該擺在以下兩點:事前「嚇阻不法行為」;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3. (事前)嚇阻不法行為
    (1) 董事失格制度
    投保法第10-1條第7項:「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惟此亦有賴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才能加快審理速度。
    (2) (民事)董事的受託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
    (3) (刑事)特別背信罪
    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89731

    4. (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所謂既成事實是指生米煮成熟飯的情形。若想要降低既成事實所帶給他方的侵害,就是要「盡快」矯正錯誤結果,否則即便三年後判決確定,董事任期也已經當完。正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是這個道理。具體做法如下:
    (1)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門檻高$):若成功禁止公司派行使董事權限,尚可搭配臨時管理人制度。
    (2)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時間超長):解決之道,盡快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以加快審理速度。
    (3) 全面改選 (召集權問題)
    鑒於上述兩種方式之門檻較高,且曠日廢時,因此最快速的解決方案仍是全面改選。觀諸本案情形,若市場派無法湊足50%股權,則僅能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董事會怠於召集,才能向經濟部哭哭,請求允許自行召開。但本件可能會有以下問題點:
    ① 市場派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逕向經濟部申請,是否可行?
    依新聞資料,市場派似乎跳過向董事會請求,直接向經濟部申請,然因本件並不符合「董事會不能召集」之情況,依經濟部一慣見解,不應允許。退步言之,縱使經濟部變更見解,改認為「董事會不為召集」也可以適用第4項,但大同公司也沒有表示不願意召集股東臨時會。因此,這條路似乎走不通。如果經濟部破格允許,則將來召開的股東臨時會是否會該當「召集程序有瑕疵」?並非無疑。

    ② 公司派的黑暗兵法
    然而,若要求市場派必須採行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公司派拒絕反而是好事,市場派就可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問題在於若公司派使出黑暗兵法而同意召集股東會,則三百壯士的情況難保不會再故技重施。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90186

    ③ 解決之道:筆者個人見解認為,應該修改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增列一種態樣「有事實足認由董事會召集無法保障股東權益」。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0

  • 董事會召集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12-12 21:30:02

    【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過程中提供的協助。

    高雄銀行在放貸給慶富集團共41.76億元的過程中,有許多疏漏都顯示了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以17.46億元的獵雷艦工程履約保證金為例,沒有銀行敢借,兆豐、京城、台銀、土銀都不要,結果高銀從徵信到放款,竟然只花了4天!

    高雄銀行從2013年海科館聯貸案起,陸續貸款給慶陽海洋、慶峯水產、慶富造船、慶洋投資等慶富集團公司共41.76億元,因為無法收回貸款造成損失光在2018年度核銷呆帳就達7.6億,損失慘重。我們調查小組一一審視各案放貸過程,並且親自前往高雄銀行現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錄音,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慶富】

    ❌ 短期授信、多次續約或借新還舊,實質上達到中期授信,卻規避提供擔保品

    【慶陽】

    ❌ 海科館聯貸案約定BOT案建物、設備為擔保品,無實質擔保品

    ❌ 原保證人陳慶男長子陳偉郎被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後,保證人改為已負6.5億從債務的次子陳偉志,償債能力有疑,高銀卻未要求加提擔保

    【慶峯】

    ❌ 同意以21年船齡漁船作為加強擔保,違反財政部公告與高銀內規

    ❌ 高銀稱慶峯暫結自2015年10月之損益已由虧轉盈,但獲利僅74.5萬元,相較3億高額貸款,清償能力大有疑義

    ❌ 高銀未按照原貸款條件、還款期限直接辦理拍賣擔保品或要求保證人逕負連帶清償責任,反而還同意展延、寬限還款

    ❌ 2016年慶峯變更公司登記,擔保人陳慶男成為0持股董事,預為安排規避清償責任,高銀未積極應對

    【慶洋】

    ❌ 違反財政部函示中期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

    ❌ 會計師函早已揭露慶洋轉投資各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對損益採保留意見,常務董事卻未理會

    本次之新事證包括:

    ❌ 2015/3/12通過之8.3億元放貸程序,在授信審核及授信契據簽訂過程中,有提早偷跑的情況

    ❌ 在2014/11/6聯貸案履約保證金17.46億元的常董會議上,當時的總經理王進安做出不符事實的案件背景陳述

    ❌ 多次的董事會議中,針對放貸案並未做出明確決議,但於會議紀錄中記載「照案通過」

    這些都顯現高銀在決策過程中的草率!

    總結調查內容後,我們在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25)中討論得出報告結論,將函請高市府對相關董事與未善盡監察責任獨立董事提起民事求償,並函請高市府對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相關董事與人員提起背信罪刑事告訴,本報告與新事證同時函送地檢署偵辦,並函送金管會,由該會重新審視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 董事會召集 在 HKFEEL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6-04-22 02:05:28

    白手之初
    鄺海翔先生(Rono),「香港青年創業家總商會」創會主席亦係新鮮出爐本年度「香港十大傑出青年」,「Best video Ltd.」創辦人。

    Rono兩三歲的時候與父母一起移居香港。自幼就居於父親所在公司的宿舍,與幾戶鄰居共用厨房和廁所。那時的鄰里關係很不錯,相濡以沫,倒是其樂融融,也打下了他善於與人溝通的基礎。求學時期,Rono入讀大角咀銘基書院,畢業後,他選修了科技大學工程系。那麽,在大學生活中,有哪些事情是對創業最有啟發的呢?還有,可能大家最有興趣的是,讀工程同拍片又有甚麼關係呢?且聽Rono細細道來。

    工程師係最聰明的「賊」
    畢業那一年,大學系主任召集一眾學生,問:「各位就讀本系三年,各人以為工程師乃係何物耶?」於是,同學踴躍回應,類皆志向高遠,目標宏大。誰知,系主任總結:「錯了,究其實際,工程師,只係一名賊仔而已。」此言一出,同學們無不哇然失驚。系主任補充:「所謂工程師,即最聰明之賊也,乃係以各種別人已研發之成果,妙運巧思,將其揉合一體,變為可以經世致用之產品,推出社會。如此一來,乃係將別人已有之意念,變成自己全新之作品,真可謂最聰明之賊矣。」Rono深受啟發,知道以後的創作和發展,是要「善於改良」,為佢日後Best Video 既生意理念寫下籃圖。

    超前十七年的生意
    另一件事,就是,Rono寫畢業論文的1998年,網絡世界還僅僅是嶄露頭角——他已經研發了「網上補習老師介紹平台」——即使在十七年後的今天,這也是很潮很實用的項目。然而,更令當年評核的教授們吃驚的是,Rono在present完整個project之後,繼而指出:雖然它已經是一個看得見,用得着,有巿場的計劃,但我不會推出來應用,因為,我預計這種生意模式如果可行的話,就會引起大規模的模仿效應,巿場爭奪之下,最終無利可圖。對此,教授們無不擊節讚賞,認為Rono更多走了一步,很有巿場觸覺,很接地氣。因此,論文最終獲評為A+。

    五年之約
    離開校園,Rono先去了一間近二百人的中型IT公司,負責為客戶作技術顧問。如前所述,Rono由於自小就已善於與人溝通相處,便於巿場推廣,這在IT界別是相當明顯的優勢。更加上Rono專注業務,所謂業精於勤,到了25歲,就當上公司副總裁(VP)。

    後來,為了挑戰自己,Rono毅然接受降職轉到一間大型電訊公司工作,他想試試看,自己在大公司中要花多少時間才能升到VP的位置。到了二十七歲,他在新公司的職位與VP僅一步之遙,而且,在生意業績上,也完全「夠數」可以擔當VP了。於是,他就和老闆探討升職的可能性。老闆也稱讚他年輕有為,只要再浸淫五年,就可以升上VP,到時也不過三十出頭,在業內已是很快的升職速度了。Rono笑稱,自己當年畢竟是「年少氣盛」,明明夠資格卻偏要受限於年資的束縛。於是,他就回應老闆說:「那等五年之後,我再來找您吧!」自此他決定辭職,開始踏上創業之路。

    高清之巔
    到了2008年,IT界的高清時代來臨,巿場觸覺十分敏銳的Rono發現,雖然很多播放器的硬件都換上了高清(HD)的性能,但是,本地製作高清節目的公司卻未見蹤影。於是,他瞅準這個空隙,揮軍殺入巿場。

    Rono在當年創立「Best video」,投入最多的資源是时間,資金卻很少。Rono說是「兩萬蚊有找」,正是由於欠缺資金,不敢買入當年許多新穎而昂貴的器材。這些器材投資大,貶值快,許多行家都不堪重負。Rono卻是寧可租用也不買,雖然租金不菲,但一直都可以租用最新的器材。Rono笑稱自己既唔識拍片,又無Studio 亦無自己器材,靠的是自己以往累積的口材同推銷技巧以及懂得跟專業的攝影師及後期製作團隊,緊密合作,打造了一個又一個成功的案例!客戶對此也很接受和認同。口碑相傳,業務範圍從起初的廣告,擴展到培訓,繼而產品推廣,巿場營銷,以及模特兒公司等。2014-15年度,「Best video」的年度收入突破八位數字。

    廣交朋友
    Rono出任創會主席的「香港青年創業家總商會」,是個支援青年創業的平台。董事會成員和Rono一樣,都是實戰經驗豐富的創業家。Rono直言是抱着 「交朋友」的心態來從事這一項公務,每天都花去三分之二的工作時間,希望與創業界的相關組織互相支持和提攜。懷有創業夢想的你,就來和Rono交個朋友吧。

    網站:http://hk-feel.com/
    Facebook Page:https://www.facebook.com/hongkongfeel

  • 董事會召集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06-06 11:32:58

    今(6)日林佳龍委員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草案」與「私立學校法」修法等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林佳龍委員表示,教育部的學產基金坐擁有一千多億的資產,卻欠約有系統的管理,而且新設的學產基金管理條例裡也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去監督龐大的金額,難保不會成為部長的私房錢。

    教育部擁有土地860幾公頃價值700多億、現金79億6千多萬以及有價證券6億多,林佳龍委員表示,坐擁有一千多億的資產,但是教育部新設的學產基金管理條例,卻沒有成立一個機制去管理監督這麼龐大的金額,「這麼多資產會不會變成部長的私房錢?」蔣部長回答: 「以前不是,未來也不是」,林佳龍委員馬上表示:「以前到底是不是,不是你能回答」,一個非常清廉很想做事的人也不想「懷璧其罪」,所以「未來也不能確定是不是啦!」。蔣部長表示,目前在教育部組織法有任務編組的管理委員會,他支持也接受林委員的建議,願意在從法律的規範上去進一步考慮明訂規範。林佳龍委員也在教委會提出法律草案的修正動議,提出學產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教育部聘請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 (構) 之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之。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林佳龍委員表示學產基金「千億資產,只有七億租金」非常沒有效益,用地有4000多筆因為欠約有系統的管理,發生花蓮、北投、士林等地有土地被占用、廉價出租、閒置等狀況。林佳龍委員也指出,例如台中中興大學與國立台中圖書館旁急需增加校區作為「數位文創園區」,學產基金不動產應該多用於文教建設上,只要是有助促進興學與教育就應開放來運用。蔣部長於席中亦同意林委員的主張。林佳龍委員立即在教育委員會上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應於一周內全面檢討提供上述學產基金不動產被占用、產廉價出租、閒置沒有被利用之現有清冊,以及未來活化規劃等面報告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查。

    今日教委會亦審查「私立學校法」修法,林佳龍委員表示, 因應12年國教,私立學校教學也是重要的一軌,教育部應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從小學到大專,私校的定位及其權利、義務明訂規範清楚。林佳龍委員針對「私立學校法」修法指出,不能為了鼓勵私校興學,而一昧提出完全免稅優惠或租稅補貼,這樣會變成表面上是讓私校可以生存,但事實上卻對私校的發展環境相當不利,有些私校學雜費又高、又貴,教學品質卻不好,「該退場的,就該讓他退場」。蔣部長也答覆,的確12年國教後私校既然受政府補助就要有監督機制,例如董事會要設公益監察人等,教育部在上次林委員就私校公共化議題質詢後,就已經成立專案小組具體檢討整個私立學校在獲得政府的補助與辦學的彈性間如何平衡的問題,並將在七月底完成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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