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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9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8萬的網紅冏冏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家庭教育 #性別議題 📖 購買此書 👉 https://pros.is/takeitas :::: 本集簡介 :::: #cc字幕 她諸多性經驗中最沈重的一次 她的九歲、十二歲、十六歲時發生的事 他從德國去法國搭便車的路上 她愛了一個虐待她的人好幾年 吳曉樂的推薦文 在 Pubu 電子書城用折...
「著作財產權是」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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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是 在 智財那些鳥事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1:53:53
▍#鳥解時事 金曲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 最近引發一大波腥風血雨😱 有人批評根本是「拼貼歌」,有人覺得是歌紅了才在蹭流量,也有人認為音樂超過6小節一樣才算抄襲 🤔 歌曲抄襲到底怎麼判定? 一起來瞭解👇 📍原來法律上沒有「抄襲」! 📍音樂著作侵權的判定原則? 📍〈Reality〉原唱、〈自由が丘〉...
著作財產權是 在 楊恢宏(GR)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03 17:42:28
淺談「音樂人的被動收入 」音樂著作 @gr_0121 今天下午跟哥哥一起撰寫製作專案的合約時 @g.b.joseph 又再次意識到音樂著作的重要性 剛好今天收到M U S T的入會通知 所以今天來簡單跟大家分享一下音樂著作是什麼? 音樂著作:大多是指詞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擁有重製權、公開傳輸、...
著作財產權是 在 智財那些鳥事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20:32:18
▍#鳥解時事 喜歡別人的刺青,可以跟著刺嗎?😍 前陣子台灣刺青師被抄襲的爭議,在Dcard上引爆網友討論💥 其實刺青圈內偶爾也會聽說類似的事件,這次就帶你來瞭解👇 📍哪些類型的刺青有著作權? 📍找刺青師刺青,著作權歸誰? 📍能不能在別人身上,刺一樣的刺青? 很多人在刺青前,都會從 IG、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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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是 在 冏冏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8-25 21:30:14#家庭教育 #性別議題 📖 購買此書 👉 https://pros.is/takeit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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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法條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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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Disclaimer Under Section 107 of the Copyright Act 1976, allowance is made for "fair use"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scholarship, and research. Fair use is a use permitted by copyright statute that might otherwise be infringing. Non-profit, educational or personal use tips the balance in favor of fair use.
【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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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21:30:13#科普 #大腦科學 #獵奇 📖 購買此書 👉 https://pros.is/3msv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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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到死去的古怪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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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情色的卡普格拉症候群(替身症候群)
真正的臉盲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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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頭妄想症 摸摸想要幻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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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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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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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是 在 冏冏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8-12 19:00:20#獵奇 #歷史人文 #CC字幕
:::: 本集簡介 ::::
尼祿大帝和他的情婦波培亞
倒霉的斯波魯斯
殘暴的大餅臉女王安娜與她的冰宮
阿姨我不想努力了的德克斯特
蘿莉控藝術家拉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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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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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歌不能唱?
青峰跟前經紀人間的著作財產糾紛最近被地檢署起訴了,而就是否有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以新聞提供的資料來說,整個案件最大的爭點,莫過於這個著作財產權到底誰可以利用的問題。
不過對於很多民眾有很大的疑問,歌是青峰做的,為甚麼青峰不能唱?
而這!就要討論到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的問題了!
接下來讓告狀俠用Q&A,來與各位淺談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的權利有甚麼不同吧!
Q:著作財產權的權利有哪些?
A:著作因應其著作類型不同,而享有各種不同的著作財產權,如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權利,詳細的就請各位看官直接看圖片吧!
Q:著作人格權的權利有哪些?
A:著作人的人格權有三種:
1、姓名表示權
即著作人有權利有求在其著作及其重製物上,標示或不標示姓名的權利,而所謂的姓名可以是真名、別名、筆名、藝名等,但有時會有標示姓名困難的情況,故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即明定「依著作的利用目的及方法,在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2、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後,有權決定是否要將著作公諸於世,即首次發表。但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I.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II.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III.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3、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有反應著作人的人格與名譽的特性,故著作一旦被變更、修改,即有可能影響著作人之名譽,故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完整性及同一性的權利,不過如無法合理變更、修改著作,將影響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或利用人利用著作,進而減損著作之商業交易價值。
所以為符合實際商業運作現狀,折衷採取著作人有禁止著作被不當扭曲、歪解、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Q:創作著作的人在「著作完成時」,就一定享有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嗎?
A:不一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來說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就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又包含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而但書所稱的另外規定,最常討論的有兩種情況,即著作權法第11條與第12條中,僱傭關係與出資受聘關係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在僱傭關係與出資受聘關係中,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皆可以以契約明文規定,而不同的在如果沒有契約約定的情況下,雇傭關係中的著作人格權歸屬於受僱人,財產權歸屬於雇傭人;出資受聘關係中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皆歸屬於受聘人,但出資人可以利用該著作。
Q:著作完成後,可以將著作權讓與給他人嗎?
A:著作權中的著作財產權是可以透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讓與給他人,或透過授權的方式,讓第三人得以利用。
但著作人格權為專屬權,無法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權利,雖然可與利用人約定不行使,但人格權的權利並無法轉移,所以就算著作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著作人仍然保有著作人格權,而且著作人格權不像著作財產權有期間的限制,著作人格權不因著作人死亡而消滅,任何人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也無法授權給他人使用。
而回過頭看青峰案件,依據新聞資料所述,青峰確實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在青峰使用時,是否該授權契約還存續在經紀人間呢?不過畢竟告狀俠不是當事人,只能希望這件事情能有一個圓滿的結果,讓大家都能好好再聽青峰演唱那些小情歌。
著作財產權是 在 KaL-EL Sport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總之,就是要記得請律師大吉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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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演藝人員「製造出產品」後,這個產品(即著作物)的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著作物不等於著作權)到底要屬何人所有?是要歸給藝人?還是經紀公司?還是業主(例如廣告主、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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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19/1535782/
著作財產權是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時代力量審查司法院正副院長質詢內容:許宗力院長被提名人】2016-10-13
黃國昌立委質詢重點:
一、「司法改革的決心」:
先請教您,是否有信心和魄力把司法改革的措施逐步來完成?將面臨的阻礙和挑戰都非常大,要有帶著鋼盔往前衝的心理準備。
二、「行政命令切開的兩個世界?法律適用與行政規則的關係」:
您所著《法與國家權力》這本行政法的著作,可說是每個法律系學生必讀的教科書,我現在非常簡單的一個問題是,勞基法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這個法律上的定性是強制規定,不可以合意變更,除非有法律例外的事由。請問,勞動部可不可以透過行政規則,來變更這個法律適用的範圍和內容?行政規則指行政程序法159條第二項第二款,也就是透過行政規則把法律的切割適用成兩個世界,原則上的世界是七天休一天,工作時間不可逾六天。另外一個世界是,只要是勞動部公告的行業可以超越法律的規定,可以連續工作十二天,請問行政規則能否去變更立法者的法律適用?法條的適用必須要有普遍性、一致性,行政機關如果要對內容作補充的話,也要遵守普遍性、一致性,不可以差別對待。
三、「總統的職權跟憲法界限」:
您之前在〈「發現」雙首長制〉一文的評釋當中曾說,「行政院長為總統所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且解釋上總統對之也有免職權 . . . 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極富彈性,解釋上會擴及幾乎所有行政事務 . . . 使總統更能振振有辭私下或公開干預行政院業務之操作,乃至介入閣員人事,行政院長除非沒有戀棧之心,否則都會甘於順從,而最後淪為總統幕僚長。」「要擺脫困境,又要總統民選,修憲朝總統制變革似乎是最可以考慮的途徑了。」 請問您當時表示的法律見解,有沒有變更?在實質憲法解釋上我也贊同,民主國家的權力來源就是人民,一票票選出來的是總統,要他除了國防外交兩岸之外沒有實質的權限,反而把權力交給一個沒有任何民意基礎甚至沒有經過立法院同意的行政院長,這樣的體制非常怪異。但接下來我要請教的是,蔡英文為了要使其施政更加順利,召集了「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會議當中不僅有行政院長、還有民進黨秘書長、黨職人員、立院黨團幹部,甚至還有民進黨智庫,您覺得這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有沒有跨越總統在權力分立下的憲政紅線?非常多法界先進,關心台灣民主憲政的很多朋友,前兩天發了一個聲明,呼籲蔡總統停止違反憲政、破壞行政立法分權制衡的外掛協調會議,請問是否贊成?
四、「法官案件負擔過重、淘汰不適任法官」:
有許多包括我自己的學生都在當法官、檢察官,我完全瞭解他們在第一線工作的辛勞。對於您剛剛所提的,要如何解決工作負擔量的問題,我百分之百贊成,這又會連結到,您剛剛所說的,建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把二審的往下拉,讓第一審可以完全充實。但當您上任院長後,您一定會第一線感受到,來自司法老鳥的抗拒,壓力到底有多強。我想請教您,法官和檢察官的評鑑制度,有沒有發揮立法當初期待他們發揮的功能?是運作得很好?還是離當初人民期待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還有相當程度的落差?評鑑制度包括了兩個,一個是實體的要件,一個是程序的參與。現行的評鑑制度中,過去積極關懷評鑑制度的民間司改團體,包括我自己都經歷過,我可能是當初符合法官法去提出評鑑的團體,但是那個團體對於受評鑑所表示的意見,沒有回應的機會,也就是那個程序的參與權,基本上程序正義被剝奪了。您認為合理嗎?您是否願意承諾,當您入主司法院以後,就法官評鑑制度最起碼至少就程序參與公平性上,馬上著手改革,這是馬上可以作的,完全不需要立法院同意。
五、「關於倫理分際」:
現在司法院實務運作的狀況,大概去請教一下有接受過司法院委託的學者都知道,司法院和受委託人間有制式合約,製作上的產物完全屬於司法院。當然歸屬在政策上可以有進一步徵詢意見,增加學者接受委託的意願,我沒有強烈的意見。但若著作財產權是屬於司法院,請問司法院誰有權力去抄著作的內容,發表成論文,去宣稱這是我自己的學術著作,您認為這樣的舉措適當嗎?這是最基本的學術倫理,跟作為一個公務員、甚至是有法官身份倫理守則的事情,而這件事情在台灣到目前為止還在打迷糊仗,還在打混仗,這是個大是大非的事情,以後您會允許您任命的秘書長去作這種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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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同意權
#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審查
時代力量黨團
立法委員 黃國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