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定義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定義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定義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鬥陣來關心】用Line、臉書或電子郵件上傳、轉傳圖片或影片,是否侵害著作權? 作者:邱怡禎律師 今年1月,智財局發布一則公告,說明LINE群組有關上傳、轉傳圖片、影片是否侵害著作權的解釋。整件事情的起因,在於先前LINE群組中流傳「上傳、轉傳、觀看圖片或影片行為會罰錢,權利人及版權蟑螂已與LI...

  • 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定義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24 18:00:43
    有 86 人按讚

    【鬥陣來關心】用Line、臉書或電子郵件上傳、轉傳圖片或影片,是否侵害著作權?

    作者:邱怡禎律師

    今年1月,智財局發布一則公告,說明LINE群組有關上傳、轉傳圖片、影片是否侵害著作權的解釋。整件事情的起因,在於先前LINE群組中流傳「上傳、轉傳、觀看圖片或影片行為會罰錢,權利人及版權蟑螂已與LINE官方合作蒐證,群組成員或觀看的人也會一起受罰」之訊息,導致民眾恐慌,擔心觸法。因此,智財局說明,在LINE群組用單純提供超連結傳送影音內容,不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原則上並無著作權侵害的問題;至於將圖片、影片等內容先存在自己的電子產品,再直接上傳到公眾群組時,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可能就有侵權問題。

    究竟哪些行為構成著作權之「利用」,如未經授權就可能侵犯著作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至第15款,即規定了著作權的利用態樣及定義,包含「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散布」、「公開展示」、「發行」及「公開發表」等行為,只要未經同意對他人著作有上述行為,就可能侵犯著作權。而上傳、轉傳圖片或影片,可能涉及的利用態樣,就屬「重製」及「公開傳輸」,因此智財局才會有如此解釋。

    另外,上述包含「公開」要件的行為,須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就「公眾」之定義,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以此標準而言,在LINE上以溝通業務為目的或偶像粉絲團成立之群組,已屬「公眾」群組,在群組中上傳圖片、影像,都不可不慎。

    臉書社團如屬公開,就上傳、轉傳圖片是否涉及著作權的問題,與在Line群組上傳、轉傳基本上皆相類似;惟較令人好奇者,係如以電子郵件轉發他人著作,是否也可能構成著作權侵犯?對此,智財局於2012年曾發布電子郵件字第1010423號函釋,說明「以電子郵件轉寄文章,即便輸入密碼方可觀看,若得以觀看者已超過正常社交之範圍,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仍可能被視為公眾。至若是否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之行為,仍應依實際情況判斷。」因此,切誤以為電子郵件有私密性,就疏忽了可能觸法之疑慮,建議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最好能先取得授權或同意。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定義 在 謝銘元:失敗並不可恥但要有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14 10:25:49
    有 9 人按讚


    【休假4天遇見6個『抄襲』的個案】
    (今天邊處理,這篇舊文也順便再拉出來給各位參考。)

    「抄襲」是一頂被扣爛的巨大帽子!

    「裁判,我抗議,他學我,我做什麼他就做什麼。」「比賽就是這樣,不就是你做什麼,他做什麼。」

    這食神裡的台詞大家應該不陌生,其實套用在很多地方都適用。

    智慧財產權類型的案子接多了,這種感觸更是多。很多案例在深入了解後,會發現大概就是台詞所述的那麼一回事。

    舉個自己的例子,幾年前和幾個大叔好朋友共同投了錢,想用startup的形式啟動一個有關停車場管理的案子,這個案子因為一些原因最後夭折了,當時縱然覺得可惜,但也無可奈何。

    近兩年,市場上陸續出現幾個停車場管理的系統及APP,一看內容,不就是我們當時想做的內容嗎?

    假設狀況:我跳出來在FB上大聲疾呼:「那是我們之前早就想到的,這些系統、管理模式、APP根本就是【抄襲】我們的」。這樣具有合理性嗎?

     平行創作/研發/ 設計
    首先,「抄襲」本身究竟是如何對應出來的?這些後來的團隊曾經參與過我們的開發會議?聽過我們的討論?如果都沒有,那麼「抄襲」的可能性應該就不成立。

    一個好東西被研發出來,通常是因為要去解決問題、或改善情況,如果各方看到一個待解決的問題點,那麼所提出的解決方案的確有可能非常相近,當然更不能排除兩個完全無關的雙方,會提出一個完全相同的解決方案,即便可能性偏低,但無法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這就是「平行創作/研發/設計」。

    再舉一個例子,我曾經任職於某一家以提出「排除熱源解決方案」(CPU散熱裝置)為營業主軸的公司,公司裡有好幾組研發團隊,各組在針對同一各案提出解決方案時,常有內容重疊的情況,我當時負責IP管理,經過深入探討得知,在這個領域裡,面對的問題相同、技術手段應用的原理相同、要滿足的限制條件相同,更重要的是這群研發人員之間,即便是不同組別,大多都有學長、學弟或至少是校友的關係,那這裡就會對應到另一件事,他們當初在校時所受的教育模式大致相同、甚至有很多人可能都是同一個指導教授(師父),看出問題關鍵了嗎?所以別說在同一家公司,即便是分散到不同家公司,這些客觀因素依然有很大的可能造成相同的方案被提出。

    所以,即便有「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的發生,其實一點也不奇怪。

     被「抄襲」就是很冤枉?
    那首先要先確認這個「抄襲」是否真能因特別的對應關係而存在?扣除前面提到的「平行創作/研發/設計」之可能性,其他例如:曾經有合作關係、具體接觸;又或者其實是成果在公開的情況下,被無關的第三人「抄襲」?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當所謂的「抄襲」真的發生了,那接下來就得好好檢視一下,這個被「抄襲」的成果本身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權利定位。

    如果沒有,那就算青天再世,恐怕也無法為你主張一絲半毫的權利。

     智慧財產權
    一、 專利權
    1. 與創作、研發、設計相關;

    2. 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為「外觀設計」結果,例如一個檯燈的外觀設計;

    3. 新型專利:包含結構組成的技術手段,例如利用觸踫啟動電路開關產生作動的觸控式檯燈;(相同的條件也符合「發明專利」的申請要件)

    4. 發明專利:其他一切符合自然法則、包括定形結構、不定形要件、可產生特定功效、達成特定目的技術手段,均符合申請「發明專利」的要件,例如「一種可以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藥」(其組成的成份、或製作的流程、或製作後的劑型,均獨立符合申請專利的要件;

    5. 取得專利權:
    (1) 提出申請的專利內容必須充份揭露技術手段(例如由哪些結構組成、結構間的關聯性、運作過程等等),再者必須明確定義所欲取得的「專利範圍」(保護範圍)。

    (2) 前述的「專利範圍」在審查過程中,必須能符合核准的要件,包含: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方能取得專利權。

    (3) 專利權:取得專利權後,有一定的保護期間,例如:取得發明專利之專利權,其有效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也就是如果審查過程已耗費了三年,那麼,其有效的專利期間只剩十七年,因為其專利有效期間是從專利核准公告日起算;也就是專利權真正能開始主權利的起算日,是從核准公告日當天才開始,並非一提出申請就有權利。

    6. 專利侵權:
    (1) 你取得一個「觸控式檯燈」的專利權,別人做了一個產品;用別人做的產品對比於你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假設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明確定義這個「觸控式檯燈」的組成要件為「A、B、C」,而在別人的檯燈產品上可以全找到「A、B、C」(「全要件原則」),那基本上可判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2) 「人家改一下就不會侵權了,專利權根本保護不了我的成果?」
    產品與專利權之間縱然有些許差異,但針對此差異,尚有進一步作是否符合「均等」的判斷,也就是被比對的產品可能與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所示略有差異,但這個差異如果符合「可同等置換」的情況,還是會被判斷為侵權。

    7. 所以,你有為你的「創作、研發、設計」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嗎?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二、 商標權
    1. 與「品牌」行銷相關;

    2. 保護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品牌),所謂「識別性」是指「可以讓消費者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個「來源」指的不是「產地」,而是「提供者」;例如兩家相鄰的便利商店,當消費者站在兩家店門口時,可以透過其「商標」而輕鬆、快速的分辨左邊是「全家」、右邊是「7-11」,所以兩個「商標」相互比較,分別都具有明顯的「識別性」,而這兩個商標分別提出註冊申請,雖然都在同一個業別(商店零售),但可以分別取得註冊;所以,在商標法的規範裡,是不允許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分別取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商標註冊,因為那樣的結果會造成消費者搞不清楚誰是誰(混淆誤認)。

    3. 取得商標註冊:
    (1) 將商標提出申請,經審查後,如果符合「識別性」要件,則可以完成註冊;

    (2) 商標申請採分類制,相同商標可依實際使用在多個類別提出申請及註冊,例如同一個商標(品牌),既使用於衣服(產品)、也使用於腳踏車(產品),如此,在提出申請時,要分別就衣服的類別、以及腳踏車的類別提出申請,一類一案,跨了兩個類別,申請時就是兩案;

    (3) 商標組成元素:一般商標的組成元素有文字、圖形、顏色之其中一種、或其組合,依商標法的規定,受保護的商標態樣,是當初提出申請時的態樣,所以如果商標組成元素多元,例如是由文字跟圖形組成,那麼在申請時就要考慮是採「元素分開、各別申請」或是「元素合併申請」,通常,會依據未來使用的可能性去作決定。

    (4) 商標權有效期限(期間)
    商標權有效期限自註冊公告日起十年屆滿,期滿前可提出辦理「延展」,「延展」核准後,再十年,延展次數不限。

    4. 所以,你有為你的「品牌」提出商標申請及完成註冊以取得「商標權」了嗎?假設有,再來大聲疾呼、循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說別人抄襲,別人可能沒空理你。

    三、 著作權
    1. 著作權保護標的: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 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
    例如我今天把這篇文章寫完,打上句點的那一刻,無論我有沒有公開,這篇文章即受著作權保護了。

    3. 關於完成的「創作」(著作)
    (1) 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關於「人」),包括:「公開表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作」。
    「公開表示」(決定要不要公開);
    「姓名表示」(落款、姓名標示、不限真名);
    「禁止不當改作」(禁止他人未經同意將原創作做了有悖於原創作人本意的改變,例如我寫了一首表達「快樂」的歌,他人將其改作成充滿怨恨的歪歌)的權利。

    (2) 著作人享有享有著作財產權(關於「物」),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

    4. 終於有一個不用經過申請、審查,就可以取得的「權利」,別高興的太早…

    5. 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假設我出版了一本「摺紙飛機教學」的書,那麼,受著作權保護的是「這本書」,如果有一個讀者買了這本書回去,按照內容「摺出紙飛機」,是否會構成「抄襲」?「侵害著作權」?答案是NO。

    在何種情況下會構成「著作權侵害」?例如讀者把書買回去後,複印了十本,拿到夜市去販售,就會構成侵害此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6. 還有還有,如果你是著作權人,當發現著作權受侵害時,有沒有提出侵權主張仍是關鍵,如果都只是上FB罵一罵,那就真的一切憑良心了,別人的良心。

     小結
    當所謂的「抄襲」發生時,先要確認幾件事:
    1. 被抄襲的「標的」在法律上究竟具備何種權利?有權利,才有維權主張的基礎。

    2. 維權提出與否的決定?
    評估可行性,包括期待效果、目的、成本、時間。

    3. 「專利權」、「商標權」均須經過申請、審查後才能取得;「著作權」則是在創作完成後即享有。

    4. 別事事都直接扣上「抄襲」,「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發生的機率雖小,但無法排除其存在的可能性,在喊出「抄襲」前,先做完整的評估。

    5.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並無「抄襲」二字;要證明他人「侵權」,要分別從各個權利基礎上去作實質比對及分析,否則「抄襲」喊的漫天響,最終會只是夢一場。

    以上提供給大家參考。
    看完了才按讚是一種鼓勵,接著分享是一種肯定。

    20180830半夜不睡一動筆竟寫了三千六百個字的詹詹

  • 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定義 在 嫁給 RD 的 UI Design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2-13 12:00:39
    有 162 人按讚


    接案外包簽合約記得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都放進合約裡。萬一出事省的要灰半天。

    我估計看完這篇的人,會去掉半條命!
    10分鐘內按讚的,應該是機器人^^

    【出錢的是大爺沒錯,但不一定就是老子!】--
    有關「委託創作」的著作權歸屬

    一開春,著作權領域就好熱鬧,爭議跟新聞事件不斷傳入,訊息響個沒停,整個人跟著就忙碌了起來。
    今天先就「委託創作關係」下所衍生的「著作權歸屬情況」做個分享,提供給大家參考。

    【觀念再現】
    下筆前,還是覺得有個基礎觀念有必要再重述一次。
    一般我們通稱的著作權,其實包含了「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或稱「創作人」)所特有的權利,著作人格權依法是歸屬原著作人,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照說不得轉讓,但其例外是例如在「委託創作」關係的情況下,如委託方及受託方在一開始即約定「著作人格權」歸「委託人」享有,則在創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即依約定歸「委託人」享有(不同於「轉讓」哦,因為「人格權」是不能轉讓的),主要包括有:
    (1)公開發表:
    著作人得依自己的意願有公開或不公開其著作的權利。
    (2)姓名表示:
    著作人有權利不具名、或在其著作上列示自己的姓名(別名也可以哦!例如詹詹自喜)
    (3)禁止他人不當修改:
    著作人有禁止他人不當改作其著作的權利,目前是限縮在當所做的變更或是修改已經侵害到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能夠允許著作人行使權利。

    『著作財產權』
    (依著作種類享有不同的「著作財產權」組合)
    「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目前在網路上常有爭議的發生是跟「著作財產權」有關係,最常見的就是重製(copy),即,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他人將其著作進行重製,例如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將照片、文章複製及使用(或下載後再上傳)、翻印等,所以侵害了原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以上基礎觀念先給大家參考。

    【大爺跟老子終究不一樣!】
    有關以「委託創作」為基礎的「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在「委託創作」的關係中,至少會有一個「委託人」、一個「受委託人」(實際創作者),例如,委託人A出資,委託受委託人B(實際創作者)製作一段廣告影片(你們自己套角色^^)。
    在這樣的關係裡,雙方如果有簽定委託契約,要進一步視契約的內容是否有針對廣告影片(著作)的「著作權」列示約定。

    【契約很重要,契約的內容更重要】
    一、 沒有簽定委託契約,或雖有委託契約,但契約內容並未針對「著作權歸屬」有相關約定。
    上述這種情況其實最單純,依著作權法有關「委託創作」的規定,在雙方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於「受委託人」享有,但出資人得「利用」其「創作」;也就是說A、B在未有契約、或雖有契約但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有關因「著作」而產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都歸B所有,但因為A是出資人,所以可以「利用著作」(影片);這代表,未來A的「利用」係受相當規範,例如不得任意改作其內容,但B則可任意就該「著作」再作其他利用。

    二、 有簽定委託契約,且契約內容對「著作權歸屬」有約定。
    在委託契約內容中,如果有針對「著作權歸屬」做約定,依著作權法的規定是「從約定」,也就是依照約定的內容定義未來著作權的歸屬:
    1.享有「著作人格權」,具有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權利(這不是廢話嘛!)
    2.享有「著作財產權」,具有行使「著作財產權」的權利(還是廢話^^!)
    我們再把「委託人」、及「受託人」這兩個角色加進來,可能的情況如下:
    1.委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2.委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3.受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4.受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依上,則可能演變出多種組合,請參照詹詹畫的象限圖(圖1),橫軸兩端分屬「委託人」、及「受託人」兩個角色;縱軸兩端分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類權利,夠工程師思維吧!^^:

    (1)委託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此種關係俗稱「買斷/賣斷」,亦即「創作人」在全程只負責完成創作的內容,且通常這樣的關係在契約訂定之時,即約定未來有關「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委託人享有,也就是創作完成後,「創作人」就是幕後英雄那類的,未來有關「著作」的應用、改變,都與創作人無關;而委託人則是享有此「著作」的完整權利,要怎麼用,給誰用,權利都在委託人身上;而正常這樣的狀況,委託人在取得「著作」的成本相對就會比較高,但如果是剛出道或尚為默默無名的創作人,則有可能剛好相反(為了活下去,再低的價錢可能都得接,簡單講,就是只好把生出來的小孩送給別人,以後還不得探視跟關心^^”)。

    (2)受託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此種關係與上述(1)剛好相反,委託人出資委託取得的「著作」,委託人僅有「利用」該著作的權利,而如果受託人的power夠強大,可能還會要求委託人未來在利用「著作」時,要列示受託人(創作者)的姓名,例如詹詹出資請一位國際知名畫家幫詹詹畫一幅人像照,完成後的人像畫,詹詹可以掛在家裡或辦公室,但不能拿去翻印(除非在契約裡另有約定)、或拿去給雜誌社刋登(因為印刷就會重製的行為,除非在契約裡另有約定、或得到該畫家的同意);當然,該知名畫家如果滿意這幅人像畫,他也可以留底,翻印、再應用等,雖然詹詹是出資人,但無權干涉該知名畫家之後的權利應用行為。
    又例如某數位媒體以委託關係,邀請詹詹成為其駐站的主筆(自己想像的^^”),定期在該數位媒體的站上發佈有關智權的文章,該文章可能約定為一次性的利用創作,但詹詹仍享有文章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也就是未來詹詹任可任意再利用該篇文章於自己的粉絲頁、或甚至集結成書,都會不受到委託人限制。

    (3)委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受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例如委託人出資請他人(受託人)依其口述內容代筆撰寫、或拍攝有關公益的著作(書、或影片),然後要求在書或影片的「著作人格權」可歸屬於委託人享有(傳世、功德回向之類的),而為了普及於世人,所以願意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讓他可以大量應用、翻印之類的。

    (4)委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但受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此表示創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歸「受託人」所享有,「委託人」僅享有「著作財產權」,如此,「受託人」(即原著作人)仍享有其「著作人格權」,雖然「委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可將該著作進行重製、改作或編輯,但原創作人仍得主張其姓名表示權。例如報社或新聞媒體與外約記者之間的委託關係、與作家之間的邀文、邀稿關係等,報社付費委託外約記者進行採訪,採訪後記者所撰寫完成的文章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報社,但該篇文章的記者可享有姓名表示權。

    承以上所述,實際上「委託創作」的關係在商業應用中相當常見,而爭議之所以會發生,很多情況其實是「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對於「著作權」的歸屬認知與實際上的「著作權」規定有落差,所以導致常有誤會及爭議的發生,例如:
    1.出資的委託人常誤解自己享有的(取得的)是完整的「著作權」,所以在取得「著作」後,就任意使用甚至改作;
    2.以為只要標明出處、來源,就可以任意利用著作;
    3.創作人未明確了解自己的創作究竟受到何種程度的保護。

    【來玩藏寶圖吧】
    為此,詹詹畫了另一張圖(圖2),使用方法很簡單,小時候都玩過在紙上的藏寶圖吧,定義好你的角色(委託人/受託的創作者),由下往上循線走上去,應該可以明白你擁有的權利是什麼。內文、圖1、及圖2請同時搭配服用,有問題,我們再交流交流囉^^

    本篇內容如有未盡周詳或有需要調整之處,還望大大們再給予指教,謝謝。

    (在此,特別感謝 章忠信老師默默的在關心我的發文,並給我指導,謝謝老師^^)

    詹詹自喜2017/02/10
    #著作權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