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著作權法公眾例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著作權法公眾例外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著作權法公眾例外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著作權法公眾例外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子迂的蠹酸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陣子 @光現出版 問了問齋主,對於這本久慈直登的《專利戰略》是否有能力寫寫推薦文? 齋主將書翻了翻,深感能力有所不足,隨即向出版社推薦了好友褚喻仁博士 (季夫),他是比齋主更為適合的對象。出版社見有此專才撰文,欣然同意,方才有此文章契機。 當然,本次也有贈書相關活動,請眾齋友耐心讀至最後。 #贈...

  • 著作權法公眾例外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16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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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陣子 @光現出版 問了問齋主,對於這本久慈直登的《專利戰略》是否有能力寫寫推薦文? 齋主將書翻了翻,深感能力有所不足,隨即向出版社推薦了好友褚喻仁博士 (季夫),他是比齋主更為適合的對象。出版社見有此專才撰文,欣然同意,方才有此文章契機。

    當然,本次也有贈書相關活動,請眾齋友耐心讀至最後。
    #贈書活動 #請耐心讀到最後

    【從 Player 到 Game Changer —— 讀久慈直登《專利戰略》】
    文/褚喻仁

    「『專利權』的本質,究竟是什麼?」

    自 2009 年開始接觸專利智財領域後,我在過去幾年中,曾為不同企業做過幾次專利相關的教育訓練。而每一次課程,我都以這個問題開頭,也都以這個問題結尾。

    由於台灣產業發展的特性與趨勢,在智慧財產權這個領域中,大多數國人對「專利」及「營業秘密」的印象,似乎比「商標」和「著作權」更加深刻。而一說到「專利」,首先浮現在人們腦海裡的,往往是「科技」和「法律」。

    然而,即使表面上看起來,「專利」是以「法律及制度」的形式對「科學和技術」的創新加以保護,但究其目的,卻是為了促進知識、技藝以至於產業整體的發展;而各種法律制度的設計,實際上都是在調整發明人「個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以達到這個終極目標。

    隨著歷次產業技術革命,企業的經濟規模日益龐大,而商業網絡的地域性逐漸消失,無論是「個人權益」或「公眾利益」,在我們身處的現代社會中,通常都以一個相同的具體樣貌來呈現——也就是「商業利益」;與商業行為緊密連結的「專利」、「商標」、「營業秘密」固然如此,而近年來與「著作權」相關的各種爭議往往也不例外。

    換句話說,所謂「智慧財產權」,本質上是「科技發展」、「法律制度」與「商業利益」三者彼此協調平衡的結果。

    但相當可惜的是,即使智財爭訟的新聞在台灣已經屢見不鮮,許多企業至今依然未曾仔細思考,自己該如何建立並運用內部的智財專業能量,而這又能夠如何保護自身已有的、甚至創造多少未來潛在的商業利益。與此同時,市面上可見的多數相關書籍,若非以智財法律專業的角度切入,側重法律面、制度面的說明與分析,就是從創作者或研發人員的立場出發,專注於法定智慧財產權的申請和取得;相較之下,以「企業」為主體,對於該如何全盤審視並運用智慧財產權,以鞏固乃至於爭取自身的最大商業利益,卻始終少有人提。

    因此,雖然專利智財近年來在台灣的發展看起來相當蓬勃,但細看這十年來台灣產業中的實際狀況,我們不難發現:「最前端」創作者/發明人的智財意識確實逐漸增強,而站在法律實務第一線、為權利人服務的「最終端」事務所(in-firm)人員,在數量與素質上也都有了顯著的提升;但在這之中,理當最清楚如何銜接、協調乃至於整合這前後兩端,以企業主體、用整體視野規劃管理企業智財全景(IP Landscape)的企業內部(in-house)智財人力,在多數企業中不是付之闕如,就是從未發揮——甚至從未被賦予——其所應具有的能力。

    用我們台灣人最熱衷的棒球來比喻的話,這就像一支在場上進行守備的球隊,雖然負責投球的投手(創作者/發明人)很強、負責守備的七位內外野手(事務所人員)處理球也非常快速準確,但卻沒有捕手(in-house 智財人員)能夠以配球、指揮佈陣等方式居中指示、協調及整合。如此一來,遇到能力不佳的對手,我們或許還能靠投手的「硬實力」與內外野手們的「臨機應變」來加以壓制,但要是碰上勢均力敵的競爭者,自然難以對抗他們虎視眈眈、步步進逼的攻勢。

    而這就是台灣許多企業所面臨的困境,也是這些企業在研發上所投注的心力,之所以遲遲無法轉化為真正「無形資產」的主因。

    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光現出版於 2017 年底引進了久慈直登先生《專利戰爭》(原文書名《吵架的規則》),清楚揭示了一個經驗豐富的 in-house 智財主管,究竟是如何解析「智慧財產權」賽場上的遊戲規則,又如何在這個規則下引領企業獲得最終的勝利。在我看來,這本書不僅徹底切中了台灣產業當下的需求,更為無數 in-house 智財人員點了一盞明燈。

    但不論是久慈先生也好、光現出版也罷,顯然都沒有在此停下腳步。所以短短三年之內,這本《專利戰略》(原文書名《以智財作為一種經營戰略》),便出現在我們的面前。

    「這本《專利戰略》,是《專利戰爭》的補充、整理還是歸納?」

    翻開書前,我在心裡這麼想著;但我很快就發現,自己太小看了這本《專利戰略》。

    久慈先生在書中提到,日本企業在 2000 年以前的智財策略以「大量申請」為主,而從 2000 年之後,則以「積極行使權利」為目標;相較之下,台灣產業的現況,可以說是才剛剛跨入後者不久而已。但是,不論是《專利戰爭》中討論的申請、保護還是管理,都是在「現行遊戲規則」下建立起來的知識與戰術;而《專利戰略》所注視的,是更高更遠的彼方。

    前面說過,所謂「智慧財產權」,本質上是「科技發展」、「法律制度」與「商業利益」三者彼此協調平衡的結果;也因為如此,其中任何一者的變化,勢必也將為其他兩者帶來不同的刺激,進而達到一個新的平衡。

    一如過往每一次的產業革命,「法律制度」的調整速度總是最慢,而「科技發展」的創新始終走在最前端。在 2020 年的今日,我們所面對的產業革命,毫無疑問就是「工業 4.0」——從 AI 人工智慧、大數據分析與 5G 通訊等基礎技術,到統合這些技術的物聯網(IOT)、自動駕駛等等,不僅改變了全球產業的生態,更大大衝擊了現行的法律制度。

    而長年身處技術、智財及管理三大領域匯集之處的久慈先生,憑藉自己的敏銳眼光,在這個關鍵的時間點,透過《專利戰略》一書的出版,在新興科技的基礎上,不僅提出了他對於未來制度的大膽想像,也對企業往後所應採行的商業思維,給出了自己的觀察及思考。

    前者從擴大無形資產市場、改良產學合作制度,到「國際著作權法」、「全球先使用權」,無一不是對於當今智財制度的挑戰;而後者從「數據的價值」出發,對於身處產業鏈中的企業該如何以「合作」為前提進行「分工」、又該如何透過完善的「保護」促進資訊「共享」進而創造共同的最大利益,也有著相當精要的點評。

    如果說《專利戰爭》是在教我們如何成為現行智財制度下的有力競爭者,那麼,《專利戰略》所傳達的,就是在面臨產業變革的今日,我們究竟應該如何因應,才能搶佔先機,甚至更進一步,成為下一個關鍵的 Game Changer。

    過去兩年多來,
    《專利戰爭》一直是我認為 in-house 智財人員必讀的書。
    但不論你是 in-house 還是 in-firm,
    也不論你是智財、研發還是管理人員,
    更不論你是否已經讀過《專利戰爭》,
    《專利戰略》絕對值得你花點時間,好好讀上一讀。

    =======================================

    此次光現出版,當然也為酸齋的齋友們,準備了兩本《專利戰略》,及一組《專利戰略+專利戰爭》作為本次活動的贈書。

    只要你在11/22(日) 20:00之前,完成以下條件即可參加抽獎。
    1. 按讚並公開分享本貼文
    2. 於留言處TAG兩名朋友 或 分享專利及智財權的相關經驗

    齋主會於活動結束後,抽出三個名額,將贈書寄出。

    當然,如果你讀完褚博士的文章,覺得對於本書所談論的內容感到十足興趣,這裡就是購書網址,心動不如馬上行動。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73661

  • 著作權法公眾例外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21 18:24:07
    有 46 人按讚

    【鬥陣來關心】初探Podcast著作權議題

    作者:黃莉婷律師

    「Podcast」一詞是由「iPod」及「Broadcasting」(廣播) 組合而成。簡而言之,Podcast是一種線上有聲媒體,收聽者得透過電腦或手機下載隨機選擇收聽節目,且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而目前Podcast的節目主題相當多元,例如人物專訪、主題知識學習、國際新聞報導、音樂分享、文學作品導讀等。

    需注意的是,Podcast創作者在製作Podcast節目時,如有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其將音檔上傳並提供收聽者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下載收聽之行為,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雖然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例如為報導、評論之目的)及第65條有例外構成合理使用之規定,惟其是否適用,仍應視個案而定,建議仍應事前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或同意。

    有關於「重製」之利用行為,目前最常見者,係於節目中加入他人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此外,瑞典法院近期亦對於一個以講述真實犯罪案件之Podcast節目,認定該節目主持人在講述某一犯罪案件之事實背景時,使用了與另一犯罪小說相同或近似之表達結構及用語,因而認為Podcast節目構成「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雖然前述案例於我國仍有待法院於未來就個別案件進行解釋及適用,然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重製」尚包含「以「其他方式」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言,如以口述方式於Podcast節目中朗讀或敘述他人之文學作品,確有可能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定義之重製行為。

    不過,隨著Podcast已成為電視、廣播及網路影音頻道以外的新媒體平台,並逐漸成為公眾接受資訊的管道之一,如著作權人與Podcast創作者(或甚而是Podcast平台)能取得一衡平之著作利用模式,Podcast不僅可能增加或強化公眾接觸其著作之機會,亦得以促進整體創作環境之發展。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著作權法公眾例外 在 青創學院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3-02-08 09: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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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法規知識】─ 開辦網路商店相關規範

    Q3-2、製作網頁時使用網路資源或利用超連結,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除了重製權外,著作權法第26-1條第1項另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故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他人著作於網路上公開、分享,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觀賞或聆聽,將同時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此外,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亦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亦視為侵害著作權;若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則視為具備該款之意圖,著作權法第87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雖然,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所謂「合理使用」之例外規定,但因中小企業經營電子商務係出於商業營利目的而為使用,通常難以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中小企業製作網頁使用網路資源時,應避免上述侵權問題。

    就使用超連結之情形而言,若超連結的方式是一旦點選該連結,將直接另開視窗或雖在原視窗但與原本自己的網頁脫離關係、完全跳接至外部他人的網站,使用上較無問題。惟若點選後僅有部分頁面連結他人網站,網頁內容、標題及網域名稱(網址)仍停留在自己的網頁,意即使用了「視框連結」的方式,就有故意利用他人網頁資源之嫌。若是使用了「圖像連結」直接連結至他人網頁上之圖片而沒有經過他人網頁內容,使閱覽者完全不知該圖片之來源,將侵害他人著作權,並且可能構成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待續......)

    本文摘錄自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發行之中小企業法規宣導手冊(28)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經營法規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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