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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泰科做什麼 在 真電玩宅速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7-07-03 18:49:47把握今夏,健美一下
泰科斯‧芬利的大特訓是今夏萬象界域中最熱門的活動。
暴雪宇宙中的帥哥美女們勤練肌肉並且做好防曬,就是為了在海灘上展現好身材。
「夏日清涼大作戰」期間,戰利品都將換成期間限定的「夏日戰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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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泰科做什麼 在 潘之敏Vicci Pa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曾經在收容所擔任過多年志工的我,
實在難以想像互動過的毛孩子如果被這樣殘忍虐殺,
還無法為他們討公道,
會有多哀傷。
#動物無法說話可是法律可以還他們公道並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青天無眼,20隻毛孩地獄含冤莫白!
去年邱姓叔姪從苗栗、新竹縣市公立動物收容所領出20隻狗,賣給台中外勞宰殺慘案,一審法官判決所有人都無罪。台灣公立動物收容處所成為屠狗販的狗肉市場來源,已成為國際笑話。詳閱判決書,法官判決更是令人憤怒。
一,檢察官只起訴邱坤豐(叔)、莊金樹(蒐購犬隻)、阮維書(宰殺犬隻之越勞),卻沒起訴共犯邱泰科(姪)。理由是邱泰科在苑裡設山豬吊抓狗,恰逢一婦人發現,邱泰科隨即釋放被捕犬隻,因犬隻逃走,無法斷定是否致殘或死亡,故無法以動保法25條起訴。
🔴此案是領狗殺狗案,不是抓狗致犬隻傷殘或死亡。邱姓叔侄是一起到三家公立收容所領出20隻狗,其中9隻登記在邱泰科名下,證據明確,且有三所公立防疫所人員作證。既然一起去領狗,邱坤豐有賣狗屠宰的嫌疑,邱泰科難道沒有嗎?檢察官竟以邱泰科釋放狗為由,做出不起訴。這根本是兩案,就像殺人嫌疑犯,卻用無法證明該疑犯有無偷竊做為不起訴理由。
二、法官為何輕信被告堂上陳詞,而完全不參考警局筆錄?
邱坤豐於警局筆錄為「是在莊金樹前面工廠工作的外勞阮維書在該處殺狗」、「莊金樹以一隻200-300 元之代價要我跟邱泰科去領養犬隻,再送到台中市.....給阮維書宰殺,我只知道這樣」、「阮維書曾經在言談中講到我送過去的犬隻都被他殺掉了」。
到了法庭,
◾️邱坤豐翻供:因莊金樹(蒐購犬隻)家遭小偷,想養狗顧家,邱才去苗收領了11隻狗,5隻給莊金樹,剩下的給李姓友人,莊金樹給他1000元是油錢補貼。莊金樹不吃狗肉,狗不見是他沒綁好,狗跑了。
◾️莊金樹:邱給他5隻狗,兩隻跑掉了,兩隻送給外勞,一隻死了。
◾️越勞阮維書:他沒有跟邱坤豐、莊金樹要狗養,兩隻狗是送給另一名叫阿宏的外勞。
🔴苗栗防疫課長潘翊誠證實邱姓叔姪大都一起來認養,分五次共領10隻狗,因為反覆認養,所方發覺有異,問其原因,邱坤豐說之前認養的都因腸炎、中毒死亡或逃走。後來民眾通報邱泰科在苑裡設山豬吊捕狗,就停止讓叔姪認養。警局筆錄和法庭陳詞差那麼多,而法官以警局筆錄邱坤豐多以「嗯」、「嘿」等語回答,未明確以完整字句指述,故不採信警局筆錄。但三個被告庭上所言相互矛盾,完全湊不起來,法官到底根據什麼,輕易採信法庭陳詞?單以疑犯片面說詞,為何可以作為無罪判決之依據?
且苗潘翊誠課長提供的資料,邱姓叔姪名下寵登共認養20隻狗,法官為何不追問另新竹縣市10隻狗到哪裡去了?邱坤豐辯稱另6隻送給朋友的養雞場,但新竹動保所南下追查根本就沒有養雞場!法官都不追問?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2018/1/16~2/13所有從公立收容所領走的犬隻全部送往大甲區大安港路389巷7號 莊金樹住處。消失的20個毛孩呢?
三、何謂積極證據?
據潘翊誠課長陳詞,他在台中現場看到「一些容器上有乾掉的血跡,現場狗毛很多,角落有籠子、刀具,地上泥土堆有一些斷掉的狗項圈,總共有6 條頸圈、1 條牽繩,室內角落有一包白色袋子裝著狗的頭顱、2個不確定是前肢還是後肢腳掌的骨頭,斷面滿平整」。經警方送檢,證實動物毛髮除了狗毛還有豬毛(證實有狗毛)。動物頭骨、腳殘骸為犬隻無誤,且研判源自3 隻不同犬隻個體。裝血的鍋子其血液採樣為多種血混合,無法判定是狗血。也就是說,證實有三隻狗死於屋內(頭骨、腳掌、毛)。
🔴法官卻為疑犯辯解,認為即使有這些證據,也無法證明被告有殺狗,因為檢方沒有做指紋採樣。而整個判決書,法官完全不問為何有狗籠、刀子、項圈(其中一條證實來自苗收)?也不問狗腳掌為何切面平整?最後,法官以檢方未採指紋,且被告「辯詞亦非全然無據」為由,判決三人無罪。然而綜觀判決書,完全看不出被告辯詞有任何依據。
整起案件,法官判決無罪關鍵在於無「積極證據」,然法官卻刻意忽略以下疑點
1.被告三人辯辭互相矛盾。
2.疑殺狗處證實三隻狗死於室內,為何會如此?且為何三隻狗都留下毛髮與骨骸?
3.整個屋內除狗頭、狗掌、狗毛之外,還有狗籠、刀具、項圈,且其中一副項圈證實來自苗收,這如何解釋?
4,有人把狗屍體放到腐化到剩乾乾淨淨的頭骨?牠是被處理過的?
5,著眼於頭骨的骨切面,斷面有沒有被處理人工的痕跡?但這案子沒有提出來?
無罪之判決,依法既應記載其理由,則對於被告被訴之事實及其不利之證據資料,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均應逐一詳述其理由,否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又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當初警方採證不完全,犯案處沒採集到被告指紋。這是動保刑案最大的問題,他們恐怕也不知道該採證什麼?
原審遽為無罪判決,任令被告三人逍遙法外,數條無辜生命白白枉死,有失公平正義,亦與一般人民之法律情感相悖。如果換成是20個小孩被碎屍萬段,法官判決?
《無罪判決書篇》
https://note.foreseer.com.tw/shared_…/lja-pHNnreHRlr0QjrjmGQ
《失蹤20毛孩晶片篇》
https://www.facebook.com/944904752219260/posts/1765334403509620?sfns=mo
《失蹤20隻毛孩回顧篇》
https://www.facebook.com/944904752219260/posts/2613156362060749?sfns=mo
《坤豐獸肉店工商登記篇》
商業統一編號49805124
https://findbiz.nat.gov.tw/…/QueryBusmDe…/queryBusmDetail.do
《破案篇》
https://www.facebook.com/660886307375114/posts/1351222568341481?sfns=mo
《捕獸鋏篇》
https://www.facebook.com/944904752219260/…/2616875571688828…
《補充告發理由狀》
https://www.facebook.com/944904752219260/posts/2865124490197267/?d=n
《二審開庭篇》
http://www.tanews.org.tw/info/18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