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茲意思公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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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茲意思公文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29 04: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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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上週收到中選會寄來的公投辯論會正方報名表,在5月21日特地跑一趟郵局寄出。5月24日中選會綜規處以電子郵件告知,我漏填一張表格,請我用電子郵件補上,我說沒問題。另外關於第五場辯論會,由於規定可由民間辦事處推派代表參加,他說為了避免爭議,還是請我申請一個正方辦事處。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有其它人想成立正方辦事處,並推派代表參加辯論會,還是得由領銜人同意,所以理論上不會有爭議。不過我想說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也有申請正方辦事處,而且領銜人不需要再附1200位聯名,所以我就在5月28日用電子郵件寄出附上親筆簽名的申請書件,對方也回覆收到。

    結果另一位法政處承辦人打電話來,說他們只收紙本文件,我反問法源依據,對方答不出來。我說這樣很奇怪啊,你們給我的表格上面自己寫可用電子郵件申請,為什麼一定要我再跑一趟親送或郵寄呢?他說一定要用紙本,我說可以把電子檔印出來,他說要親自簽名,我說檔案已經有親自簽名了,他說印出來就不是親自簽名。

    我說拜託,當大家沒簽過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喔,你知道中華民國政府有一種東西叫電子公文嗎?請你去問法政處主管,如果真的違反規定再跟我說。下班之前,他寄電子郵件告訴我,仍然要我將紙本登記書正本親送或郵寄中選會。

    我半夜開信箱的時候才發現這封信,而且還是沒寫違反哪一條規定就要我再跑一趟,現在是疫情緊張期間,這擺明在刁難我嘛,所以我決定要求中選會給一個交代。

    --

    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

    按公民投票法第20條,「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又按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第7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者,應於申請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其電子檔一份,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收到第一項、第二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本人黃士修於110年5月28日依貴會要求,以電子郵件寄出公投第17案之正方報名表、辦事處申請書、辦事人員名冊等書件表冊資料,並附本人親筆簽名,經貴會綜規處徐易麟先生轉請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辦理。

    在貴會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之正方報名表檔案上,也註明「請填妥報名表後,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前以電子郵件(news@cec.gov.tw)或郵寄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證明可採取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然而貴會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致電本人時,卻表示僅受理紙本文件,本人質疑法源依據為何,並請承辦人請示法政處處長賴錦珖,若能舉出不合哪一條規定,本人願意配合辦理。貴會承辦人或許擔心本人親自簽名之書件電子檔,日後或有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法律爭議,便在請示長官後再次寄電子郵件告知,請本人將紙本登記書親送或郵寄貴會,以為辦理憑據。

    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實務上,包括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無論是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只要書件有其簽名或蓋章,加上雙方通訊確認意思表示為憑,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隨信補上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掃描檔案,以茲證明確為本人立約,雙方電子郵件往來皆有紀錄為證,意思表示明確無疑義,具完整法律效力。疫情期間,望貴會勿因行政思維僵固,堅持要求本人親送或郵寄紙本登記書,徒增外出防疫風險,甚至導致公民投票案之權益受損。

    領銜人 黃士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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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茲意思公文 在 小劉醫師-劉宗瑀Lisa Liu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26 09: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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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越時空遇到小屁孩

    今天的好棒棒文超有文藝氣息的!



    粟特,古稱或譯粟曳、窣利、索格特,為中亞古代民族,華人稱之為昭武九姓、九姓胡,粟特原本生活在阿姆河和錫爾河之間的澤拉夫善河流域,通稱索格底亞那,今屬烏茲別克,部份在塔吉克和吉爾吉斯。粟特由大小不一的綠洲國家組成,常臣屬於外族,屬於商業民族,控制了絲綢之路上的貿易,散居遠方。 維基百科

    #史泡泡 說到世界上最智障的古代塗鴉,我個人認為S1360號的粟特死小孩塗鴉絕對可以排得上前三名,這個九世紀的死小孩,畫了小男生最喜歡亂畫的東西,然後在旁邊寫了一個女神的名字,又用粟特字母寫了突厥文Tämär Quš,意思是「鐵鳥(前面那個字就是後來"帖木兒"這個字的字根,意思是鐵)」......
    只能說把下體叫做鳥這件事情果然是古今皆然。
    但是最表的不是畫小鳥,而是這死孩子是在哪裡畫這個的呢?
    是在金剛經的背面......這世界上還有比這更賤的畫嗎?
    ---

    有人問說,如何知道這是個死小孩的畫?
    原因一方面是筆致還滿幼稚的......看得出來畫畫的人不是很純熟。

    當然,也有可能是個長大才開始學寫字的大人(也是有可能啦,大人裡面也是有中二病的)。

    可是呢,要知道當時學寫字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拿到紙跟筆墨的,紙在敦煌並不便宜,有些紙是特別從唐帝國的腹地收不要的紙或者公文書,再賣到敦煌或者更遠的邊疆。

    因此,每張紙都是很有價值的,長大才開始學寫字的大人,一般會比較珍惜。

    啊會不珍惜地拿紙亂畫的......而且畫完還不繼續練習寫字,就丟著的.......大概就是家境還不錯的死小孩了.......而死小孩寫的是粟特文和粟特文字標註的突厥文,顯示這小子的家庭可能是雙語並行,沒事會讓小孩學雙語,很有可能是商人家庭。粟特男性約在十幾歲就要離家去行商,還留在家裡學寫字的,應該就是小孩了。

    另外一種可能,是這些文書是在敦煌藏經洞被發現的,也有可能是寺院中的人,但是也一樣,年長的僧人要畫這個實在是很OOXX,小沙彌或許有點可能。

    當然,這些都是推測,因為死小孩沒有寫下他個人的資料......(寫了應該會被打吧)

  • 茲意思公文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2-17 20: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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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委針對去年1219檢調對新黨青年軍違法搜索事件,經過一年調查,於日前通過對法務部糾正案,糾正的是長期以來存在的「他字案」違法濫權、侵害人權的通案,未料北檢卻在16日低調發布新聞稿,宛如做賊心虛,針對新黨青年軍個案,說法謬論連篇,更企圖以國家安全大帽,迴避監委及社會大眾關注的人權問題。新黨發言人王炳忠、新黨文宣委員會副主委林明正、律師陳麗玲特召開記者會,回應如下:

    一、此次監察院通過對法務部之糾正案,雖源自監委針對1219違法搜索事件而起的調查,但最後是對「他字案」長期存在侵害人權的通案問題提出糾正。法務部至今對此沒有正式回應,反而是北檢趁假日發出一篇新聞稿,全文針對新黨青年軍之個案,謬論滿篇,更想以1219事件混淆監院糾正之通案問題(迴避監院糾正文列舉其它同樣被違法侵權的多個案例),足見其心態之傲慢。

    二、檢調拿新黨青年軍正當的兩岸交流及政治宣傳大作文章,是「目的不正確,手段更難堪,最後更賠上司法的公信力」。所謂目的不正確,是因為政治操作斧鑿太深,要拿新黨青年開刀,平衡李明哲案。但由於幕後政治考量太深,才會造成檢調程序粗糙,手段禁不起檢驗。台灣經歷白色恐怖時代及多次司改,人民逐漸重建對司法的信心,也因此毀於一旦。

    三、北檢於去年1219指揮調查局國安站展開對新黨青年軍之違法搜索,更使用「三票齊發」的方式(搜索票、傳票、拘票)引起社會高度爭議,政治受難者互助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等團體皆表達侵害人權的質疑。

    四、如今監察院提糾正後,北檢仍不承認違法濫權,新聞稿稱合乎「急迫性」,故不受證人傳票應於24小時前送達所限。然王炳忠等新黨青年軍於去年1219被以證人身分搜索、搶押問訊後,又遲至今年4月高等法院判決,周泓旭國安法案與新黨青年軍案不應併案、「打臉」北檢後,檢調才迅速將新黨青年軍轉為被告,到後來羅織構陷硬將王炳忠等人起訴,中間拖了長達半年,何來「急迫」之有?

    五、北檢稱緊急傳喚、拘提新黨青年軍作證,是為了「國家安全」,避免證人間勾串,所以有「急迫」必要。但法律上只有被告與證人勾串,周泓旭案的被告周泓旭當時被收押在看守所,證人如何與之勾串?

    六、當時林明正作為證人,不願配合未經24小時前通知的違法傳喚程序,檢調竟立即出示已準備好的拘票,將其強行拘提。然對證人用到拘票,自應是「屢傳不到」才如此,檢調之前根本沒有「傳」過,如此「三票齊發」,就是把證人當被告,又利用刑事訴訟法的漏洞,證人不得請律師,還不受憲法規定檢察機關留置被告24小時的限制,當然是違法濫權。

    七、北檢在16日新聞稿中,還好意思說當時有核發證人費,所以我們是證人沒被當作被告對待。但事實是北檢未依法主動給證人費,經過王炳忠主動要求,北檢才給予證人費,且拖到今年一月中旬,只給一天時間領取,又以林明正是被拘提為由,不願給予證人費。

    八、檢調扣押證人私人物品,包含電腦、手機等,未經與當事人一一檢視其中所存檔案,說明究竟與案情有何關係,便通通帶走,而後執行檔案抽取、還原時,更從卷宗中看不見任何檢察官或法官出示公文、下達鑑識命令的函件,調查局憑什麼直接對這些證人的電腦、手機進行解析,侵害隱私,甚至放給特定媒體對外洩漏?鑑識人員的資格,對證人隱私侵入的依據,都禁不起考驗。(如在今日記者會後,才又忽然出現這份下達鑑識命令的公函,那我們更合理懷疑是事後偽造,因爲法院公開的卷宗裡沒有。)

    九、須知檢調事後對證人手機、電腦進行解析,形同監聽一樣侵害人民隱私。既然監聽都需要法院核發同意,執行對證人手機、電腦的資料侵入,怎可沒有核准程序?

    十、檢調先是以周泓旭早已上訴中的國安法案件為由,將新黨青年軍以證人身分強行搜索、訊問,後又在被高院「打臉」不予併案後,立即將新黨青年軍「證人轉被告」,並以新黨青年軍以證人身分被扣資料,拿來羅織指控新黨青年軍有罪的罪證,嚴重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侵害人權甚大。

    十一、檢調至今仍在放話,以所謂「影響國安茲事體大」,混淆1219違法搜索的問題,更迴避監院糾正的通案。然檢調將王炳忠等人起訴的案件,法院已開庭兩次(本月12日第一次公開審理),檢察官始終說不清到底新黨青年進行的網路宣傳、校園社團、讀書會座談如何危害國安?檢調故作神秘的「軍人」,也已經公開審理公開,毫無國安問題,本月26日會再公開審理,歡迎媒體及社會大眾旁聽。

    民進黨當局宣稱「轉型正義」,卻被爆根本是「綠色東廠」,在此次選舉也遭受人民嚴厲教訓。如今「促轉會」又要國防部配合拆蔣公銅像,說是要清除威權象徵,但更該清除的「白色恐怖」卻依然存在,轉變成台獨打壓異己的「綠色恐怖」。北檢動輒以「國家安全」帽子壓人,凌駕在程序正義之上,這不才是「轉型正義」應該關注的大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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