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英美法英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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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英文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0 07:22:09

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

英美法英文 在 ?????耳洞?| 時尚穿搭、正能量文、攝影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04 04: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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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英文 在 烏龜妹|數位遊牧教練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22:54:09

#烏龜妹談心室 #烏龜妹出走旅行 . 不知道大家看完《艾蜜莉在巴黎》(Emily In Paris)這部劇了嗎?最近不少人都熱烈地討論劇情,討論度最高的焦點除了帥到掉渣的鄰居男主角 Gabriel 和貌似 Audrey Hepburn 的氣質公主 Lily Collins 之外,就非那些被法國人罵到...

  • 英美法英文 在 科技大觀園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4 08: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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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博展知識
    今天是空軍節,讓我們為守護國家的空軍歡呼吧!
    Q博也來介紹關於飛行員的一些知識吧!

    【如何成為飛行員】
    早期航空公司的航空器駕駛員都是由軍中退役的飛行員轉任。然而自民國76年解嚴後,國內空運市場的限制也隨之鬆綁,為因應市場的變化,民航局曾辦理「 民航駕駛員培訓班」。航空公司也開始培訓自己的飛行員,並招收自學機師。

    航空公司的培訓學員在飛行學校的課程,主要分為「地面學科」與「飛行訓練」兩種。
    學習地面學科的目的在於補強飛行訓練的基礎,項目包括:航空英文、飛行原理、導航學、天氣、航空法規、航空生理、飛機系統、基本數理等。
    在飛行操作的每一個階段,開車、滑行、起飛、爬升、巡航、下降、落地等,都有所謂的標準程序。剛開始的每趟飛行,學員一定都會先在椅子上做模擬飛行(chair flight),以重複演練程序和步驟並熟悉課目的內容。
    https://scitechvista.nat.gov.tw/UrlMap?t=dMF

    【黑盒子的秘密】
    1953年,澳洲華倫(David Warren)博士的父親因一場空難喪命。悲傷之餘他參考口袋型錄音機的構想,發明了一具以鋼絲為紀錄媒介的黑盒子。它能持續記錄4小時的聲音及8項飛航資料,並命名為「ARL Flight Memory Unit」(以下稱為ARL型黑盒子)。

    後來英美法澳等國規定民航機必須安裝兩具飛航紀錄器做為失事調查的工具時,就考量到其中一具應是座艙語音紀錄器(Cockpit Voice Recorder, CVR),用以記錄飛機駕駛艙內的各種聲音。另一具是飛航資料紀錄器(Flight Data Recorder, FDR),記錄飛機的飛行狀態,包括:時間、空速、航向、高度、加速度、發動機轉速、操控舵面、警告訊號、無線電通話等資料。

    有鑑於第一代飛航紀錄器在重大失事中常因撞擊及高溫火燒損壞,1980年初期及1990年初期,分別邁入第二代(以磁帶為紀錄媒介)及第三代(以固態記憶體為紀錄媒介),進而提升其抗撞、抗高溫及耐水深3大特性。
    https://scitechvista.nat.gov.tw/UrlMap?t=dCD

    【空中英雄永遠的家】
    飛機設計的過程分為3個階段。在剛開始的「概念設計」階段,先分析研究飛機的任務需求與製造成本,規劃飛機的外觀形狀、尺寸大小與結構,選擇適合的引擎,這個階段都是紙上作業。

    在接下來的「初步設計」階段,依據前一階段紙上作業的成果,製成實體模型來進行風洞試驗,以調整修正飛機外形,使之趨於固定。這個階段出現的實體模型,稱得上是把設計圖上的線條和數字立體化的第一架成型飛機。

    在最後的「細部設計」階段,不再更動外形,而是對細部結構與線路進行規畫設計,並決定最後是否能量產。實體模型的任務在這個階段會轉型,成為各設備模組工作人員協調零件匹配、驗證安裝細節的重要根據。
    https://scitechvista.nat.gov.tw/UrlMap?t=g6g

  • 英美法英文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6 23: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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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位亞奇丹艾莉諾女公爵Alienor d'Aquitaine 原本是法王Lois VII 路易七世的皇后,後來在十字軍第二次東征後Deuxième croisade 嫁給英國的亨利二世Henri Il ,成了英國第一位皇后。說真的,她的衣服很美,人也美。法國亞奇丹Aquitaine 就是法國西南的波爾多Bordeaux地區。這裡的法國人也很會講英文,英國人也喜歡移民來這。每週飛波爾多跟倫敦往返班機超多的。

  • 英美法英文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4 09:29:06
    有 1,361 人按讚

    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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