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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苗栗事件經過產品中有39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7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 PN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苗栗通霄鎮爆發疑似貪瀆案件,鎮長陳漢志,與前機要秘書陳姓男子等三人,涉嫌收受太陽能業者回扣,相關不法所得粗估超過600萬元。 苗栗地檢署經過2年蒐證,於昨天收網,這三人也遭苗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又出現鐵道上的驚險救援事件。在8日清晨,一名70多歲長者騎機車,經過苗栗市的一處平交道,結果身體不適、撞斷遮斷桿,結果人和車都跌落南下鐵軌。當時有一輛北上列車,在司機員通報之後緊急減速、停車。有專家表示,因為台鐵的路權和路面交通是部分隔離,所以還是要靠司機員目視通報,身心壓力很大。 詳細新聞內容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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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事件經過 在 nagee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17:12:17
「石虎很好吃耶!」 最近動保議題熱議,想起那次埋在心底的恐怖親身經歷。鬼故事般毛骨悚然,適逢鬼月,和大家分享。沒有很長,不到2千字。 今年上半年的某日,和幾位朋友到苗栗一位友人的私人莊園作客。管家阿姨(或許應該稱大媽?),煮了簡單的午飯,和大家一起用餐。席間大家閒話家常,身為苗栗銅鑼鄉當地人的阿...
苗栗事件經過 在 陳品安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4 18:00:00
週四(7/8)上午是縣府 #衛生局 向議會進行工作報告的時間。針對在防疫期間失誤不斷的衛生局,品安質詢內容如下: 1. #為親人恐嚇事件道歉 品安在會中強調,自己和幾位議員同事7月2日要求縣長撤換不適任的衛生局長,是民主政治的正常運作,後續卻發生三位議員同事接到恐嚇電話,經警方調查後發現犯嫌竟是張...
苗栗事件經過 在 陳品安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0 06:35:00
今天(6/30)上午品安和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邱顯智立委 一起和代表菲律賓政府的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留文克代理代表(Gilberto F. Lauengco)、高雄分處賴愛仁處長(Irene S. Ng)、台中分處勞工部比恩賽波主任(Bienvenido. A. Cerbo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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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事件經過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4-08 21:28:13又出現鐵道上的驚險救援事件。在8日清晨,一名70多歲長者騎機車,經過苗栗市的一處平交道,結果身體不適、撞斷遮斷桿,結果人和車都跌落南下鐵軌。當時有一輛北上列車,在司機員通報之後緊急減速、停車。有專家表示,因為台鐵的路權和路面交通是部分隔離,所以還是要靠司機員目視通報,身心壓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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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事件經過 在 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6-18 08:16:24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裡面規定了「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用戶,是包含「事業用戶」的。但是直到今天,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號稱已完成建置,卻不收「事業廢水」?在中央的規範於70年間就制定,特別是我們的地方政府也已經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後,都已經過了幾十年,為何我們的「公共污水下水道」還是處於一種類似「半殘」的狀態?針對這樣的問題,水利處也特別在本次質詢公開承諾,「事業廢水」將於明年接管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且相關收費機制已訂立。對此,我們一定會持續追蹤。
二、 目前「事業廢水」還是必須排入「地面水體」(例如河川、渠道等)。
這個部分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直接對水利會所管轄的灌溉(排)水路「搭排」的問題,將「直接衝擊」農民的灌溉用水,由於農委會的「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已擬於近年實施「禁止灌溉溝搭排」(能不能落實其實還是令人憂心...),且水利會目前非縣府管轄單位,暫而不論。目前《水污法》所規範的事業達到一定排放規模以上者,會依《水污法》加以「列管」。而依縣內環保局的函覆,截至108年3月22日止,中港溪流域達到「列管規模」之排放許可事業共60家次、後龍溪有61家次,房裡溪有1家次。但房裡溪卻是縣內目前「唯一」作「總量管制」的河川?
三、 所謂總量管制,依《水污法》第9條,如果因為「事業密集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或是「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就「廢 (污)水排放總量實施總量管制」。
(一) 縣內目前願意就房裡溪之排放實施總量管制,當然很好!但依環保局的函覆資料,房裡溪僅有1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但中港溪、後龍溪,皆有60幾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卻沒有實施總量管制?
(二) 再來就是依縣府的公告,房裡溪實施總量管制的理由大概是:附近農田的灌溉水來源、避免工業廢水引灌造成重金屬蓄積於農地土壤中。但是,如果來看看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也是會引自中港溪流域的水源,加上目前污染的「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地下水汙染限制區」,全縣有超過1/2的地點集中在竹南。環保局長在質詢中也承認,早期竹南、頭份是全國很大的石化工業區。事實上,迄今確實仍有工業區或工廠等等,就存在於中港溪流域附近,環保單位對這些問題實在不能視而不見。
四、 另外依環保局的資料,光是竹南地區在今年1到3月份,水污染的陳情稽查案件就有20次,但僅有稽查出2次違反法令。
事實上,除了關於苗北增加稽查人力或增設稽查大隊以爭取時效性外,另一個是《水污法》第7條加嚴排放標準的問題。以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為例,即使不是事業廢水直接排入「灌排溝渠」的搭排問題,其他諸如灰寮溝等等受排放的地面水體,也可能會與灌溉溝渠相通。但問題是,環保局對於水質的檢驗標準就是依「放流水」標準,此一「放流水標準」如果相較於「灌溉水」的標準,以重金屬為例,往往是「寬鬆」數倍到數十倍之多。
在放流水標準相對寬鬆、又無總量管制下,就是我們的農田的灌溉水源?
五、 在網路上稱為「藍色多瑙河」的灰寮溝變色事件後,我們也多次和環保局溝通、接觸,環保局也在灰寮溝流域裝設了自動監測的設備。但當我們將裝設地點套繪整個竹南地區的流域後,這樣自動監測點到底能不能發揮功能,實在令人質疑?我們也要求環保局未來應該要分段執行。
我們的土地、河川,真的承受的太多了,終究,受害的會是人類自己。改變我們的家鄉,或許並非一蹴可及。但只有開始行動,才能改變! -
苗栗事件經過 在 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6-17 19:48:06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 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裡面規定了「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用戶,是包含「事業用戶」的。但是直到今天,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號稱已完成建置,卻是不收「事業廢水」?在中央的規範於70年間就制定,特別是我們的地方政府也已經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後,都已經過了幾十年,為何我們的「公共污水下水道」還是處於一種類似「半殘」的狀態?針對這樣的問題,水利處也特別在本次質詢公開承諾,「事業廢水」將於明年接管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且相關收費機制已訂立。對此,我們一定會持續追蹤。 二、 目前「事業廢水」還是必須排入「地面水體」(例如河川、渠道等)。 這個部分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直接對水利會所管轄的灌溉(排)水路「搭排」的問題,將「直接衝擊」農民的灌溉用水,由於農委會的「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已擬於近年實施「禁止灌溉溝搭排」(能不能落實其實還是令人憂心...),且水利會目前非縣府管轄單位,暫而不論。目前《水污法》所規範的事業達到一定排放規模以上者,會依《水污法》加以「列管」。而依縣內環保局的函覆,截至108年3月22日止,中港溪流域達到「列管規模」之排放許可事業共60家次、後龍溪有61家次,房裡溪有1家次。但房裡溪卻是縣內目前「唯一」作「總量管制」的河川? 三、 所謂總量管制,依《水污法》第9條,如果因為「事業密集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或是「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就「廢 (污)水排放總量實施總量管制」。 (一) 縣內目前願意就房裡溪之排放實施總量管制,當然很好!但依環保局的函覆資料,房裡溪僅有1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但中港溪、後龍溪,皆有60幾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卻沒有實施總量管制? (二) 再來就是依縣府的公告,房裡溪實施總量管制的理由大概是:附近農田的灌溉水來源、避免工業廢水引灌造成重金屬蓄積於農地土壤中。但是,如果來看看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也是會引自中港溪流域的水源,加上目前污染的「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地下水汙染限制區」,全縣有超過1/2的地點集中在竹南。環保局長在質詢中也承認,早期竹南、頭份是全國很大的石化工業區。事實上,迄今確實仍有工業區或工廠等等,就存在於中港溪流域附近,環保單位對這些問題實在不能視而不見。 四、 另外依環保局的資料,光是竹南地區在今年1到3月份,水污染的陳情稽查案件就有20次,但僅有稽查出2次違反法令。 事實上,除了關於苗北增加稽查人力或增設稽查大隊以爭取時效性外,另一個是《水污法》第7條加嚴排放標準的問題。以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為例,即使不是事業廢水直接排入「灌排溝渠」的搭排問題,其他諸如灰寮溝等等受排放的地面水體,也可能會與灌溉溝渠相通。但問題是,環保局對於水質的檢驗標準就是依「放流水」標準,此一「放流水標準」如果相較於「灌溉水」的標準,以重金屬為例,往往是「寬鬆」數倍到數十倍之多。 在放流水標準相對寬鬆、又無總量管制下,就是我們的農田的灌溉水源? 五、 在網路上稱為「藍色多瑙河」的灰寮溝變色事件後,我們也多次和環保局溝通、接觸,環保局也在灰寮溝流域裝設了自動監測的設備。但當我們將裝設地點套繪整個竹南地區的流域後,這樣自動監測點到底能不能發揮功能,實在令人質疑?我們也要求環保局未來應該要分段執行。 我們的土地、河川,真的承受的太多了,終究,受害的會是人類自己。改變我們的家鄉,或許並非一蹴可及。但只有開始行動,才能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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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通霄鎮爆發疑似貪瀆案件,鎮長陳漢志,與前機要秘書陳姓男子等三人,涉嫌收受太陽能業者回扣,相關不法所得粗估超過600萬元。
苗栗地檢署經過2年蒐證,於昨天收網,這三人也遭苗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苗栗事件經過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反對 為拚選舉急就章的竹竹苗合併
真合併 行政中心必須設在苗栗
這幾日「竹竹苗」合併為第七都議題,一如媒體一開始詢問時,對於合併,超明秉持反對,在這邊向鄉親報告,合併對苗栗是利還是弊。
一、財劃法修法迫在眉睫
倡議縣市合併的論點之一提到,新竹縣市因科學園區帶動,增加國庫大量收入,但統籌分配款卻不成比例,因此,透過升格能分配到更多資源。超明認為,在現有規定下,新增一個直轄市,等於補助非六都縣市的統籌分配稅款反而增加,如果,苗栗併為第七都,等於直轄市統籌分配款多一都來分配,比起現在是否有利,不無疑問!尤其,苗栗這十多年的長足發展,長期以來努力創造國稅,苗栗獲分配回的統籌款足足少千億元!財劃法分配公式問題,超明已提出許久,如果,只是因為財劃法導致分配不均,何不修正財劃法就好?!
二、苗栗發展邊緣化
竹竹合併或者竹竹苗合併,都是以新竹觀點去思考,苗栗的發展只是被拿來陪襯,因為加上苗栗的人口數,就不需修法,直接可以申請升格,苗栗的功能只是為了湊人口數。若真合併,超明認為僅有鄰近新竹的竹南、頭份地區較能受益,其他16鄉鎮將被邊緣化,無法獲得完整的建設規劃,歷任縣長、民代所爭取的建設及規劃,都會付之一炬,屆時肯定會有重竹輕苗的現象出現,苗栗的未來發展將停滯不前。
三、政黨利益大於民眾權益
先前,民進黨企圖修法,讓鄉鎮市長改為官派,稱是提升行政效率,但背後政治企圖眾人皆知。如果,縣市合併升格為第七都,等於鄉鎮市長改為官派,鄉鎮市基層代表民意也中斷,對於基層民意需求的反應,其效率絕對弊大於利。
四、資源增加,城鄉差距並未拉近
縣市合併主要是期待行政資源增加並拉近城鄉差距,但從台中、高雄、台南合併之後,員額逐步增加,但原縣區的發展並沒有因此有長足的進步,城鄉差距並沒拉近。
五、行政效率沒有明顯提升
在有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時,一來能廣泛反映民意,二來在遇緊急狀況時,他們都能第一時間提供協助,因為,這些民選代表對於鄉親有一份責任心在,效率絕不落人後,但改官派後在沒人監督的情況下,效率高下立判。
六、真心合併還是政治謀算
倡議縣市合併的時機,竟是在市長即將卸任的前夕,在此時間提出,究竟是真心合併還是為了個人政治前途考量?!真是為地方發展?!回想竹南爆發科學園區群聚事件時,新竹市長一通電話中央隨即由國防部啟動竹科專案,新竹市甚至在香山成立邊境篩檢站,對苗栗避之唯恐不及的作為,如今倡議合併,背後政治目的昭然若揭,如同同黨柯總召也說這樣市長就可以再競選首長,這樣的政治謀算請鄉親公斷。
超明剛剛在竹竹苗合併研商會議上,一條一條向在座的竹竹苗縣市長、議長及立委們、民意代表討論。
如果要合併,一定要經過合理的討論及完整的規劃,超明也要求,合併後,市政中心一定要設在苗栗,鄰近新竹縣市的地點,才能平衡城鄉發展,合併才有意義。在此之前,超明也會一如以往,努力爭取建設,讓苗栗擁有更好更幸福的居住環境與就業機會。
苗栗事件經過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媒體刊出一則新聞報導,位於苗栗縣竹南鎮的某犬舍,被指控利用毛小孩大賺黑心錢。這是一家多次被苗栗縣政府動物保護防疫所評鑑為『優等』犬舍,同時主打拉布拉多犬是由外國引進的優良血統。
根據報導內容提到,一位J先生表示:去年5月付訂金之後,年底幼犬出生到犬舍去看幼犬,卻發現幼犬嘴巴紅腫,工作人員解釋是喝奶造成,但經過J先生拿照片找獸醫諮詢,卻得到犬隻染皮膚病的診斷;另J先生也在報導中提到,在今年1月21日,J先生夫妻再度前往犬舍看幼犬,發現狗狗脫毛且精神萎靡,但報導中也提到對方解釋幼犬處於換胎毛的時期,剛吃飽想睡覺,否認患有皮膚病。
另根據報導內容,犬舍也表示確實有消費者檢舉近親繁殖等多項指控,但經苗栗縣防疫所人員到場稽核,查無違法事證,且犬舍與消費者簽立的合約亦被認定為有效。
目前相關程序皆以進入法院,靜待司法程序與結果。
其實最近在其他縣市,也發生寵物販賣的爭議事件,以近期新北市為例,在最後市府在稽查下,針對違法店家祭出撤照。
針對類似事情,我認為可以分為幾個部分來看:
1️⃣ 關於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根據《動保法》是必須申請地方主管機關的許可,也就是 #不是隨便人都可以『販賣』。而法律規定的許可證有效期間是以3年為限;另外根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也規定業者相關應遵行事項;同時根據《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主管機關 #每年應辦理一次查核、#每兩年至少辦理一次評鑑,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只是,關於查核或評鑑,卻同時也規定 #應於10日前書面通知受查核或評鑑的對象!!!
2️⃣ 目前中央部會針對特定寵物買賣,並沒有相關定型化契約條款,那麼,理論上來說, #買賣契約的內容就靠雙方磋商合意而成。
但現實生活針對相關的條款內容,可能很少有消費者特別注意或是特別磋商,這樣的保障就足夠嗎?
在此,我希望要求縣府相關單位,至少要先落實加強稽查店家與犬隻來源,相關消費爭議更應協助處理,不要讓縣民朋友失望,也不要讓毛小孩處在孤立無援的情況!
我支持領養代替購買,然而,如果想要飼養品種犬的民眾,也願意付出一輩子的關愛,我也尊重。但如果只是將毛小孩當作違法斂財工具的店家,縣府相關單位應該積極動起來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