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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花蓮地方法院法律諮詢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6萬的網紅律師娘講悄悄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夫妻一定要一起住嗎?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住婆家嗎? 吵了架還得跟對方住在一起嗎?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正大光明「不履行同居義務」呢? 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實習律師蔡詠晴的案例解析喔~ 百年修得共枕眠?—論夫妻之「同居義務」 婚姻之締結,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互信互愛,以維持家庭生活之圓滿,是以依...
花蓮地方法院法律諮詢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夫妻一定要一起住嗎?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住婆家嗎?
吵了架還得跟對方住在一起嗎?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正大光明「不履行同居義務」呢?
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實習律師蔡詠晴的案例解析喔~
百年修得共枕眠?—論夫妻之「同居義務」
婚姻之締結,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互信互愛,以維持家庭生活之圓滿,是以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夫妻原則上必須同居一處、一起生活;僅例外於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法律使不強迫夫妻住在一起。
而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為何?
依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之說明,指的是: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該事由又得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等情事綜合判斷。以下幫大家列出幾個實務上常見的「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1. 參考婚姻諮商之專家意見,避免影響家中未成年子女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7號民事判決
「…兩造婚姻訴訟過程中不願兩造訴訟攻防氛圍更加影響未成年子女與兩造之各別互動,在參考婚姻諮詢過程中之專業意見下,先暫偕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居住…」
2. 工作因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92年11月22日結婚,婚後原同住澎湖,以從事刻印為業,嗣因經濟狀況不佳,兩造舉家轉赴台南謀職維生,並在外賃居同住,後來原告自行離職返澎居住且仍從事刻印工作,被告則因經濟需要繼續留在台南居住、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收據、信用卡消費明細、簡訊內容等為證,堪信屬實。兩造既因謀生之需曾一同轉赴台南賃居、工作,而在台南之生活狀況亦稱穩定,乃原告在不具特別理由之情形下,自行回澎居住工作而改變原屬穩定之狀況,自無反而要求被告再回澎湖同居之理,…」
3. 健康因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本件被告因身罹慢性腎衰竭、充血性心臟衰竭、尿毒症等重病,心臟無力、喘,每週需洗腎3次,已無自我照顧能力,而原告不願照顧被告,遂由兩造之女接去照顧,並安排於護理之家療養中,足見被告顯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4. 出於親人之健康因素,而有於異地之照護需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被告確因親人腦出血而病況危急始為照顧病患之故滯留大陸,足信被告未回臺灣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乃屬有正當理由…」
5. 家庭暴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被告惟恐再次遭原告毆打而危及人身安全,乃拒絕返家與原告同住,應認被告具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
6. 他方配偶違背配偶忠實義務之狀態尚在繼續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6號民事判決
「…原告對被告所為之毆打、恐嚇、侮辱等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告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且原告與陳妮○不當交往而違背夫妻忠貞義務之情形尚未終止,被告顯有暫時與原告分居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未能與原告同居,實有正當理由…」
7. 為通學、通勤之方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被告為國軍花蓮總醫院之護士,晚間並在慈濟技術學院進修,已如兩造所述,如要求被告每日清晨即須搭車前往新城鄉國軍花蓮總醫院工作,晚間於慈濟技術學院上課後,復須搭車返回萬榮鄉,每日往返數十公里之遙,殊違人情義理,是被告因工作及就學之故而未能與原告同居,亦屬有正當理由…」
8. 移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自認兩造於81年間全家移民加拿大,其個人因工作因素留在台灣,每隔數月至加拿大探視被告,被告在台灣已經除籍等情,足見兩造於81年間已共同協議以加拿大之住所為夫妻之住所。兩造因移民關係分隔台灣、加拿大兩地,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9. 雙方協議暫時不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兩造自結婚後至今未曾同居,蓋被告之父母均不知兩造結婚之事,而被告之父母反對渠等在一起,為了要給被告時間說服其父母,因此雖兩造已結婚,惟始終處於分居狀態,且經原告甲○○之同意,此據原告甲○○陳明在卷。是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係經雙方之協議為之,而此狀況至今並無改善。故被告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正當理由。」
10. 其他未以平等地位對待一方配偶之情形
(1) 他方配偶先自行離開原同居處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先離開兩造共同戶籍地,再片面任意要求被告必須無條件遵從前往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0鄰埤角385號與其同居,顯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應認有正當理由…」
(2) 對一方配偶過度掌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4號民事判決
「…原告工作期間懷疑被告是否外出,常以手機掌握被告行蹤,甚至半夜工作完畢返家,於被告已入睡之情況下,仍叫醒被告詢問其行蹤,使被告不得安眠,顯見原告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則被告拒絕與原告同居,應認有正當理由。…」
#照片是我今天到南庄看到的奇景
花蓮地方法院法律諮詢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扶會新竹分會遷竹北今啟用 成立原民法律服務中心充分保障原民權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於今年8月遷至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105號之新會所辦公,並同時成立全台第二個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的西部辦公室,今(19日) 法扶會舉辦新會址落成啟用揭牌典禮暨感恩茶會,新竹縣長楊文科、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新竹地方法院院長周煙平、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鄒茂瑜在內的各政府機關、社福機構及各界代表均到場參與揭牌活動並祝賀新會所啟用。
楊縣長表示,法扶基金會新竹分會從新竹市遷移到新竹縣竹北市縣政特區內,相信對於竹縣不山不市鄉鎮也能夠得到更多幫助,法律確實對於鄉親來說較為複雜,鄉親不知道如何打官司等問題,法扶會的律師都是義務律師,也是一線律師,相信能夠幫助需要法律協助的鄉親,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未來訴訟案件數也能降低。
法扶會於新竹地區設立新竹分會已逾15年,15年來由初期每年派任律師扶助將近500件案件,增長到今天每年派任律師扶助案件包含委託專案及檢警陪同偵訊案件已超過2200件,另外每年在新竹縣市各地提供約2800件左右法律諮詢服務,已成為除執業律師外,新竹縣市民眾尋求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最重要的機構。
隨申請扶助民眾及服務志工人數的增加,原有會所已不敷使用,經新竹地方法院鼎力相助提供所屬少年觀護大樓一樓供作新會所使用,新會所雖遷至新竹縣竹北市,但法扶會仍與新竹地方法院合作在新竹簡易庭派駐法扶律師,維持每周兩次的法律諮詢。法扶會新竹分會長陳恩民表示,法扶會服務目的為幫助弱勢民眾,如經濟狀況不許可,無能力打官司時,他們會運用國家資源,指派律師協助所有中低收入戶,只要是法律紛爭大致都能協助,包括訴訟、債務等,呼籲民眾任何法律都能來做諮詢,承辦人一定會提供最專業的協助。
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辦公室是具有原住民族文化意識及敏感度的法律服務中心,以專責辦公室配置專職律師,能夠顧及原民訴訟案的特殊性,進一步確保法律扶助目的,法扶會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委員蔡志偉也特別說明,服務中心是為減少類似像尖石鄉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等,在沒有充分理解原住民族原有的傳統慣習和制度下衍生的司法衝突案件而設置,在維護原住民族民眾權益同時,也做為原住民族民眾與各級司法及行政機關溝通的橋樑,2年前將總部設置於花蓮,無法兼顧西部地區原住民,因此特別在新竹縣設置西部辦公室,服務範圍將擴大至新竹、桃園、苗栗、台中的原住民族民眾,未來也會考量在南部設置。
花蓮地方法院法律諮詢 在 楊華美 花蓮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青年參政 掌握自己的未來】✊👍
公民意識的覺醒,絕對不是三天兩天的事,如何讓我們的下一代,從小就培養出關心社會公共議題,為維護人權、公平正義挺身而出的能力,是每一個大人都要善盡的責任。💪
長期從事社會工作的緣故,我很榮幸在不同的時期,都有機會能接觸一些很有想法的青少年,他們是世界展望會及兒福聯盟所培育出來的兒少代表。處於青春期的他們,對未來的想像力豐富,在社工夥伴們的引導下,務實地透過公共討論發掘議題、訪談關鍵人士、上網搜尋相關資訊的方式,提出許多有助於改變花蓮縣政,甚至是整個台灣的國家政策的有趣提案。👍
去年選舉期間,我受世展邀約擔任「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諮詢代表」的培訓課程講師,有機會和兒少代表們談《關心公共事務的重要》及《如何把握參與公共事務的學習機會》。幾個星期前,兒福聯盟兒少代表出乎意料的主動聯繫,希望我安排時間跟他們討論。原來,他們即將於10/26進立法院,進行柔性質詢。於是我邀請另一位長期從事家暴業務的社工督導一起,和他們分享社工們從事家庭、兒少保護的現場經驗中,對政策修訂的看法與建議。👥
看著這群青少年們認真發問、勤做筆記的模樣,讓我想起不久前看到台裔紐西蘭籍的19歲青年王費雪,成為紐西蘭北島羅托魯市史上最年輕的市議員的新聞。他在當選後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自己對政治的興趣來自「從小地方開始」,像是看新聞或參與模擬聯合國會議,剛開始雖因太過年輕備受選民質疑,但當他展現出對各種公共議題的具體看法時,大家才逐漸改觀。🤗
兒少代表們聚焦在18歲投票權以及家庭暴力的處遇兩大議題:雖然台灣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年滿18歲即可進行公投議案的投票,但要一直等到年滿20歲,才具備一般選舉中的選舉權及投票權。他們認為:如果我們的社會認定18歲的人有能夠參加國家重大議題投票的人,那18歲就應該同樣被視為是有能力參加選舉。而針對家暴議題,他們則提出社工的案量過大,不只耗損與壓榨社工,同時也對案家不利。😢
雖然只是一夕之談,但我看到這三位青少女男,積極關心生活中發生的大小事,培養自己對公共事務的觀點與看法。我也很欣見,我們社福機構除了進行福利服務工作之外,開始思考如何讓我們的社會更公平與正義,邀約孩子和家庭成為改變的力量。我相信,這群孩子繼續發展下去,一定能做自己想要成為的那種有肩膀,又對社會有正面影響力的大人。💪
🗂參考資料:
8/19,投票倒數97日,華美去和青少年對話 https://reurl.cc/24E9NX
兒少代表:兒少權益倡導:兒少權益網 https://reurl.cc/0zZqnY
展望會兒少代表參與花蓮公共事務 爭取權益提案引發熱烈討論 https://reurl.cc/1QGV7G
19歲台裔男成「最年輕市議員」 紐西蘭總理親自電賀https://reurl.cc/Rdy3WD
18歲都可以公投了,「投票權」為何13年來遲遲無法下修到18歲? https://reurl.cc/al4KX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