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花蓮刑事律師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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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花蓮刑事律師產品中有3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面對傷痛,請更有溫度地,尊重被害人及家屬的尊嚴與隱私」 先前,從 陳孟秀 律師 那邊得知,太魯閣事故的罹難者家屬收到來自花蓮地院的傳票,然而,傳票上收件人欄位,除了家屬本人的名字之外,竟然還印上了「罹難者的姓名」,強調收件人與罹難者的親屬關係。 這樣缺乏溫度的細節,似乎硬生生地刻意提醒家屬...

花蓮刑事律師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9-21 09:11:36

歌手 #謝和弦 與現任妻子的離婚風波已經鬧了一段時間,而今天他竟然在 #ig限時動態 對妻子嗆聲說要公開兩人的 #性愛影片,要讓妻子身敗名裂,看到這個消息,真的是一個字 #渣!  先前是毫不顧忌公開第三者、曬恩愛、求婚,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行為已經明顯構成「 #侵害配偶權 」,妻子對謝和弦...

花蓮刑事律師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9-07 20:00:05

#週一法律小知識時間 #繼續放旅遊照🤣🤣🤣  ✅一張照片竟能抓小三?#侵害配偶權 判賠!  妻子會發現丈夫有外遇竟然是因為facebook上的一張合照,為什麼一張合照會揭發出丈夫外遇的事情呢?  一切發生的其實非常意外,妻子在看 #facebook 時,發現丈夫姊姊的個人網頁上有家族...

  • 花蓮刑事律師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30 17: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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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傷痛,請更有溫度地,尊重被害人及家屬的尊嚴與隱私」
     
    先前,從 陳孟秀 律師 那邊得知,太魯閣事故的罹難者家屬收到來自花蓮地院的傳票,然而,傳票上收件人欄位,除了家屬本人的名字之外,竟然還印上了「罹難者的姓名」,強調收件人與罹難者的親屬關係。
     
    這樣缺乏溫度的細節,似乎硬生生地刻意提醒家屬這起悲劇的存在,若收信的非家屬本人,信上的署名,甚至也等於是讓家屬們的悲劇與傷疤,被迫揭露在陌生人眼前。
     
    其實,傳票上已經清楚載明了開庭事由了,實在沒有必要,特意在信封上印著逝去親人的名字。
     
    對於這樣的做法,我立即向司法院要求,希望各級法院在處理被害人相關的案件時,應該更尊重被害人家屬的尊嚴及感受,能有更貼近被害人家屬感受的調整措施。
     
    不久後,我們也收到了司法院回應。
     
    目前,司法院已指示各級法院,應主動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在法院寄送刑事訴訟給被害人家屬或訴訟參與人時,信封上應避免顯示被害人的姓名,以此保護家屬的隱私,也避免他們受到二次傷害。同時也要求二級法院利用視導下級法院時,促請下級法院應注意被害人保護措施。
     
    我們樂見司法院積極的作為,能夠即刻調整,往更有溫度、同理的方向前進。
     
    先前,我參加台鐵罹難者家屬懇談會,在簽到時,竟然看到簽到簿上列著的,是罹難者的姓名,當場的工作人員還要求家屬在這些名字後,簽名、報到。
     
    這樣毫無同理心、毫無溫度的作法,真的不應該再出現了。
     
    我要呼籲行政院,請負起責任,往後在面對犯罪事件帶給人民的傷痛,應該用更有溫度、更同理的方式,尊重被害人及家屬的權益、尊嚴與隱私。

  • 花蓮刑事律師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3 13: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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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作業中的例行公事,卻是對被害者家屬的二度傷害!

    昨日從 陳孟秀 律師 得知,太魯閣號意外的罹難者家屬收到了來自花蓮地院的傳票,傳票上收件人欄位,除了「家屬本人的名字」之外,竟還印上了「罹難者的姓名」。

    得知家屬的遭遇,我感到非常難受與心疼。

    將逝去的被害人列在信封上的收件人欄位上,也許只是司法行政作業中的例行公事,但是卻足以再次觸發被害人家屬內心巨大的傷痛與對逝去親人無盡的思念。

    對死亡案件的遺屬來說,後續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都是一次又一次的煎熬。然而,我們的政府機關及司法程序,對於被害人家屬的困境,至今都非常缺乏理解,也從未將如何減輕被害人家屬的煎熬,放在心上,進而實施更貼近被害人家屬感受的調整措施。

    或許這樣的做法,是想要顯示收件者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地位。但其實,這在訴狀上都能記載清楚,相較於可能帶給被害人家屬的痛楚,根本沒必要多此一舉,在公文信封上顯示被害人姓名。

    正如同我先前參加台鐵的罹難者家屬懇談會,發現台鐵局於簽到簿上列出罹難者名字,要求家屬在罹難者名字後方簽名。

    看到的當下,我感到非常沉痛。每一個名字,都是一個無辜消逝的生命,如今看著他們羅列在簽到簿上,彷彿意外根本沒有發生,彷彿他們下一刻還能現身出席會議。看在家屬眼裡,一次次的提醒著他深愛的家人已消逝,這無異於二次傷害,毫無同理心。

    當天的懇談會明明是邀請罹難者家屬出席,為何還需要在簽到表上列出罹難者的姓名?司法程序還有可能是因為因循往例,那台鐵辦理懇談會,對外說明是關懷家屬,卻為何無法理解家屬的受創、無助、徬徨,只貪圖行政便利,一次又一次地踐踏被害人家屬的尊嚴?

    種種沒有溫度的行政措施,都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召喚被害人家屬的悲痛記憶,撕裂家屬心中的傷口。

    對此,我將立即向司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在處理犯罪被害人相關的案件時,是否能更尊重被害人家屬尊嚴及感受,站在家屬的立場,捨棄種種冰冷的行政作為呢?

    自我上任以來,一再訴求司法應建立有溫度的連結,我們的政府相關機關,都應該負起責任,面對犯罪事件帶給人民的傷痛,不論在司法或是行政程序上,都應更有溫度、同理、並尊重被害人及家屬的權益、尊嚴與隱私。

  • 花蓮刑事律師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6 16:50:04
    有 488 人按讚

    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

    ■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

    ■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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