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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15: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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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世銀碳價趨勢報告摘要】淨零競逐下 全球碳價收入達530億美元(06/01/2021 EIC環境資訊中心)

    碳價是必要但不能只有碳價
    2021年世界銀行全球碳價現況與趨勢報告出爐,開宗指出碳價對於低碳轉型十分重要,但要真正發揮作用,則另需要確保:(1)碳價水準達每噸40~80美元、(2)根據各國不同情況量身設計、(3)低碳轉型需要包裹政策,包含致力於低碳研發、破除減緩措施的非經濟障礙等。

    文:倪茂庭(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

    1. 關鍵數字

    全球61個碳價機制,管制21.5%溫室氣體排放

    2021年全球碳價機制成長至64個,包含3個具體規劃中的碳價。其中61個已施行生效的碳價機制,共管制全球約21.5%的溫室氣體,主要的增幅來自2021年2月中國施行的全國碳交易。

    全球碳價水準中,僅有3.76%的排放量符合巴黎協定水準

    從各國減量自訂貢獻中,全球氣候行動仍不足以回應巴黎協定的目標,這同樣也反映在目前的碳價水準上,目前全球的碳價中僅有3.76%看齊應有的碳價水準,即世銀2017年給予符合巴黎協定2°C目標的碳價建議,分別於2020年、2030年時,每噸碳價應為40~80美元;50~100美元的水準。若要進一步達到1.5°C的目標,世銀報告也引用國際能源研究顧問公司WoodMac的分析,2030年碳價應達到每噸160美元的水準。

    2021年碳價水準的典範(下圖灰色範圍),即高於40美元的碳價制度,也從去年的4個增加到9個,但也僅佔全球排放量的3.76%,分別是歐盟碳交易、法國碳稅、芬蘭碳稅、列支敦士登碳稅、盧森堡碳稅、挪威碳稅、瑞典碳稅以及瑞士的碳稅與排放交易制度。

    全球碳價收入來到530億美金

    2020年全球碳價收入高達530億美金,相較於2019年提高了80億美元,主要的貢獻來自於歐盟碳交易價格的漲幅,管制全境39%溫室氣體的平均價格為49.8美金,收入約計225億4800萬美金。其次,碳價收入排名依序是法國碳稅96億3200萬、法國碳稅96億3200萬、加拿大碳稅34億700萬、日本碳稅23億6500萬、瑞典碳稅的22億8400萬。(※碳價收入的高低涉及該國實際管制的排放量、碳價等因素,排序僅為概況的說明。)

    全球500大企業中近半數採行企業內部碳價;9.8%的內部碳價高於每噸80美金

    全球500大企業中近半數採行企業內部碳價(共226家,包含預期兩年內施行)。2020年全球也有853家企業採行內部碳價,1159家企業預期兩年內施行,統計約27兆資本額加入。企業內部碳價的採行,主要乃為了強化低碳投資的需求。儘管內部碳價的實質影響受到質疑,但相關研究與具體實踐的經驗中也逐漸優化內部碳價機制設定的標準與分析實際減量成效。

    此外,也有許多企業的內部碳價水準已經高於政府碳價機制。雖平均來說企業內部的平均碳價並未符合巴黎協定要求,但有超過16.1%的企業內部碳價符合每噸40美元~80美元的碳價水準,更有9.8%的企業採行更高水準的碳價。

    2. 關鍵訊息

    碳價的韌性挺過新冠疫情,更為綠色振興創造財源

    儘管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經濟活動的同時也影響著全球碳價,影響包含遞延排放盤查的期限、暫緩調升碳價的措施等,但自2020年1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發布全球大流行起開始觀察幾個全球主要排放交易市場中的碳價表現,可以發現絕大多數都有約計40%以上的漲幅,包含歐盟、紐西蘭、美國區域溫室氣體倡議(RGGI)。除整體淨零氣候承諾的維繫外,排放交易制度本身透過其價格供給調整機制(price or supply adjustment mechanisms, PSAMs)支撐碳交易市場。另一方面,仍有如加拿大、愛爾蘭等國如期提高碳稅稅率。此外,自願性額度市場同樣也挺過來了。這些發展都可以看見碳價制度的韌性。

    碳價亦扮演著疫情衝擊下綠色振興的重要角色,短期內確保低碳永續的產業維持競爭力、創造就業及維持經濟成長外,長期可實踐淨零目標。此外,藉由碳價的收取可增加綠色振興所需的財源,無論是投資低碳技術或創造低碳產業職缺,例如加拿大2020年12月提出共119億美金的健康環境與經濟計劃中(Healthy Environment and Healthy Economy Plan),即擬利用碳價收入打造未來10年的產業轉型創新的來源,碳價將每年提高每公噸11.94美元,預期2030年達到每噸135.3美元的碳價水準。

    碳價的政治經濟分析與政策溝通策略越顯重要

    根據2021年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 The Peoples' Climate Vote》民調的120萬份調查中發現,全球調查的50個國家中約計有64%的受訪者視氣候變遷為緊急狀態,特別是小島國家聯盟與高收入國家皆有超過70%的受訪者同意。同意的受訪者中,又有近6成(59%)認同國家應採取必要且立即的氣候政策。然而,6大領域共18項的具體氣候政策中「污染者付費」的政策選項,僅獲得39%的支持,位列第10名應採行的優先措施。相對地,於高所得國家中污染者付費工具的政策支持度則比較高,獲得55%受訪者支持。

    這些民調顯示碳價的施行與碳價水準高低維繫於社會接受度,從企業端觀察,過去為主要的反對遊說勢力,但近期因氣候管制的手段已勢不可擋的情況下,也有越來越多企業開始轉向支持碳價政策。至於公眾則比較關注於碳價制度的公平性、碳價收入的使用是否帶來低碳投資、減低其他稅賦或提高社會福利等,例如愛爾蘭碳價用於社會福利保障、德國碳價用於減低電力稅、通勤補貼等措施。據此,相關碳價的推動都開始聚焦政治經濟分析、制度公平性與社會溝通策略。

    淨零競逐下,全球碳價前景看好

    全球淨零競逐下,結至2020年底已有127個國家、823座城市、101個地區與1541家企業承諾2050年淨零目標。碳價該如何回應各國淨零的競逐?一方面可以發現歐盟碳價創了歷史新高、加拿大、德國、愛爾蘭、紐西蘭等國的碳價也相應的向上修正;另一方面,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想像也預期逐漸落實,包含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等主要經濟體,預期今年6月主辦G7峰會的英國,也將強調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落實。

    同時,私部門方面,一方面企業加入淨零行動也增加自願碳價機制的量能,但值得注意的是,私部門的碳價參與固然重要,特別是自願的碳價市場多以碳權額度市場為主,涉及高度的異質性、減量真實性與重複計算的質疑,重點仍應擺在實質減量的努力,應視碳權額度的參與為輔助的措施,並更進一步確保額度交易的透明度、減量真實性。

    同樣的外,也越來越多金融投資機構,如Goldman Sachs、Morgan Stanley以及Lansdowne Partners等也開始參與碳市場,據統計,2020年43.7%的歐盟碳交易市場碳權由投資機構購入,雖然可強化碳市場流通性與參與碳價誘因,但相對的必須注意碳權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金融監管機制。

    3. 亮點實踐經驗

    中國碳交易

    今年度受溫室氣體管制的成長貢獻主要來自2021年2月公布的中國碳交易,預期將於今年6月底前啟動線上交易,預期將初步管制全國2225個發電業者,共計約40億噸的碳排量。目前全國碳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碳登)也刻正進行開戶手續。受管制的電業今年將首次針對過去兩年的碳排放償付碳價,若未能履行碳價義務則預期將處以高於市場碳價2~5倍的處罰。

    然而,根據《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業)》初期尚未有總量的限制,將會視未來更多具體部門別目標設定以及《十四五》計畫的內容後,決定中國碳交易的總量目標。另外,除了已於2020年開始施行的再生能源配比制度外,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也預期將於2021年底,針對「能源密集」產業施以「能源消費配額機制」,這些都將影響碳交易市場的總量設定與運行。

    歐盟碳價:碳交易改革、碳邊境調整機制

    歐盟綠色政綱宣布以來已經完成氣候法的制定,正式將2030年氣候減量的目標設定於減量1990年標準55%,2050年淨零排放;2040年的目標預期將於全球盤點後6個月內提出。為了回應歐盟新氣候目標,也將連同調整歐盟碳價制度,即包含修訂歐盟碳交易與頒布碳邊境調整機制。首先,針對歐盟碳交易制度,預期修正的方向包含收緊碳總量的設定、重新檢視市場穩定存量機制、強化航空業排放管制,並思考是否擴大排放管制部門,如新增海運、運輸與建築部門。其次,針對碳邊境調整機制方面,首批將針對原先於碳交易制度中屬於亦受碳洩露風險影響的水泥、鋼鐵等產業,同時取消免費核配碳權,改以碳邊境調整機制緩解境內外碳價差異。相關具體調整皆預期於今年6月後公布細節。

    歐洲國家碳價趨勢:英國、德國、荷蘭

    脫歐後的英國也正式於今年1月停止參與歐盟碳交易制度,取而代之的是英國獨立碳交易市場,相關制度的設計則仍維持歐盟第四交易期的規則,涵蓋電業、製造業、國內航空業等,預期每年減少420萬噸排放,2024年後將進一步重新校正。

    德國也針對運輸、建築,兩個非歐盟排放交易管制部門,進行德國境內的碳交易制度,約計管制40%的德國排放量。

    再次突破氣候訴訟想像的荷蘭,也於2021年1月開始施行產業碳稅法(Industry Carbon Tax Act / Wet CO₂-heffing industrie),每噸碳稅設定於35.24美元,管制的對象包含原本已包含於歐盟排放交易的產業外,也包含廢棄物焚化等產生氧化亞氮的部門,預期管制235家企業共284個廠址,目標2030年限制產業排放量為143萬噸。原本已包含於歐盟排放交易的產業,針對排放超過歐盟標準的部分,需另外依2030年產業減量目標並計算權重後,額外繳納碳稅(top up fee),若低於排放標準則可獲得抵減碳權(dispensation rights),作為交易或獲得過去五年裡依法繳納碳稅的退稅依據。

    亞洲國家重點

    日本除現行的地球溫暖化對策稅與東京市、埼玉市的排放交易制度外,日本政府2021年2月起,也分別由環境部、經產省各自展開碳定價機制與低碳成長的策略研究,例如從環境部的《Our Shared Future》報告中,預期2030年碳稅水準達到100歐元(122美金),預期未來10年將有95億歐元的氣候行動基金收入,並規劃其中的30億用於社會福利、避免能源貧窮以及公正轉型;50億用於建築物翻修;15億用於永續農業上。此外,排放交易的部分也會規劃碳底價的制度確保碳價水準。

    南韓碳交易則於2021年進入第三交易期,擴大了原本管制範圍,新增大型運輸公司、與營建公司等,管制排放量約計全韓國73.5%;拍賣碳權的比例也來到10%。另外,也鬆綁關於投資機構參與碳權次級市場、以及國際額度碳權使用的限制。

    此外,印尼於2021年3月開始碳交易試行,涵蓋80家燃煤電廠,並展開碳交易法制的擬定,預期2025年上路;越南於2020年11月修正通過《環境保護法》,提供排放交易制度的母法依據,預期於2025年試運行、2027年正式施行。

    參考資料
    “World Bank. 2021.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1.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 World Bank. License: CC BY 3.0 IGO.”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e-info.org.tw/node/23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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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7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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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鴉片戰爭日誌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4月17日
    地點:廣東省城
    事件:
    (今日風平浪靜。)

    #知史討論

    「傳教士對鴉片貿易的譴責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鴉片貿易造成的後果阻礙了基督教在中國的傳播,而為數不多的英美商人反對這一貿易則主要是從道德的角度出發的。堅持不從事鴉片貿易的美國奧立芬商行,其主要成員是大衛·奧立芬(DavidW.C.Olyphant)和查理斯·經(CharlesW.King)。他們都是懷有強烈道德感的商人,也是基督教新教對華傳教活動的積極贊助人。該行在1836年捐出100英鎊,徵求研究鴉片問題的優秀論文,引起了輿論界的矚目。查理斯·經在為徵文寫給《中國叢報》的長信中指出,發起此一活動的原因之一,就是不能容忍因義士將鴉片粉飾成「無害的奢侈品」。他認為對於基督徒來說,在鴉片貿易問題上「洗手不幹」是不夠的,還應該「通過正當手段阻止這一邪惡」。因此,他們希望有人能對鴉片貿易的政治、經濟和道德後果作出透徹的研究。[7](PP413-418)

    對於《中國叢報》和奧立芬商行等的批評,鴉片販子及其喉舌盡可能地予以反擊。《廣州紀事報》編者辯解說:「我們認為,中國的鴉片貿易,無論好壞,在印度商人群體的利益方面,和在中國人的品味方面,都具有強大基礎。」即使是「具有高超知識和純潔的宗教」、不斷取得「觀念的進步」的西方世界,也是「陷溺於暴力和淫欲」的,因此,「我們真的應該停止指責這種中國人惟一的奢侈」愛好。他露骨地說,「只要中國人的這種品味繼續存在,只要印度的(鴉片)生產還在準備滿足這種品味,就不會缺少販賣這種藥物的手段」;即使廣州外商停止「服務」,還會有「其他更無良心的人」取而代之。(1)與此同時,《廣州週報》的編者則認為奧立芬商行的孤軍奮戰是不會有結果的,即使當時廣州的外商放棄鴉片生意,也會有其他人來接手。他認為「中國吸食者才是(鴉片問題的)直接原因」,只要他們的這種「品味」還存在,「恐怕任何制止這一貿易的外部措施都無法奏效」,因為商業法則是,「只要存在需求,就不會缺少滿足這一需求的企業」。(2)這兩份報紙都回避了鴉片貿易與基督教道德相衝突的問題。《廣州紀事報》在1840年2月發表了將近4個版面的文章,對查理斯·經的一封抨擊鴉片貿易的公開信進行反批評,嘲笑他懷著「基督徒的貞潔」將鴉片問題作為「困難的道德問題」,還說查理斯·經「並不像鴿子一樣純潔」。[8]
    為了使鴉片貿易在道德譴責面前顯得具有歷史的合理性,鴉片販子及其喉舌的一種辯護策略,是聲稱這種貿易符合用西方文明戰勝中國排外政策的進程。他們強調,由於清政府的對外政策,他們無法在正常貿易中獲益,「英國貿易商和製造商都不可能從中取得利潤,他們在廣州的代理人也無法取得任何令人滿意的結果,故這個貿易是不可能維持的」,這樣,鴉片貿易就「成為讓自由貿易商承擔合法貿易的負擔的主要途徑」。[9]他們還認為,鴉片問題誠然造成了許多罪惡,但「這是中國人為其排外的與世隔絕的政策所遭受的懲罰之一,因為如果他們不對貿易橫加措施眾多的限制,那麼這個國家的合法貿易就會更為穩定,人們就會轉而避開變化莫測的鴉片市場的風險。」[10]他們宣稱,「所有受惠於鴉片貿易的政府和群體」,應向中國政府正式遞交一份宣言書,告訴道光帝,「鴉片吸食惟一可行的治療方法是將所有的中國港口開放,使整個國家成為國際大道:新的觀念,新的需求,在大眾之中潛藏的未知活力的激發,將最終糾正這種惡癖。」[11]這種奇特的「觀念」,意在用「中國的開放」這樣一個西方長期的憧憬來掩蓋鴉片貿易的邪惡本質。鴉片販子首先要面對道德譴責,是因為鴉片作為一種毒品,給吸食者帶來精神上和身體上的雙重毀滅。清政府早在1799年就將其確定為害人的毒品加以禁止,中國民間也以各種方式表達了對於這種毒品的抗議與憎恨,這都是人們熟知的事實。在英國,將鴉片作為毒品看待,也是一種普遍的認識。[12](PP1-23)曾任東印度公司廣州特選委員會主席的馬治平也說過,「除了少量當作藥物使用的情況外,鴉片只能被看作一種致命的毒品」。[13](P22)英國人湯瑪斯·德·昆西(ThomasdeQuincy)的《一個英國癮君子的自白》(ConfessionsofanEnglishOpiumEater)於1821年在英國發表,《中國叢報》在1840年7月將其重新發表。該文通過作者的切身經歷,詳細描述了他成為一個鴉片癮者的過程,證明了鴉片對人身心的摧殘,是一篇具有廣泛影響的文章。《中國叢報》還發表了其他一些文章證明鴉片的毒品特徵。當時的一些研究成果也說明了鴉片的性質。1834年,一位叫派勒梯耳(M.Pelletier)的化學家報告,在鴉片中發現了一種新的晶體成分,他稱為「類嗎啡」,儘管結構與嗎啡相似,但化學性質則不同;它在人體組織中具有「顯著的活性,只要很小的劑量就能殺死一條狗」。(1)

    這些都說明,在鴉片販子們大肆向中國販運鴉片時,中外公眾已經證明、或者說相信它是一種地地道道的毒品。但鴉片利益集團卻試圖在輿論上消除這種「瑕疵」。要洗脫自己的惡名,最好的方法就是證明鴉片並非毒品,或者至少不是應該受到特別譴責的毒品。鴉片販子們常常提出的一個理由,就是鴉片問題在中國就像嗜酒問題在西方國家一樣。1840年,一位匿名鴉片販子在《廣州週報》上發表了一封幾乎整整兩版的公開信,為鴉片貿易進行系統的辯護。其中一個主要論點,就是將吸食鴉片說成是一種「嗜好」。按他的這種說法,對中國社會來說,吸食鴉片的後果甚至好於嗜酒,中國吸鴉片者「就像我們具有紳士風度的飲葡萄酒的人」;「通過對中國人的風俗、習慣和他們的貿易體系的瞭解,我長期以來得到的結論是,我們進行的鴉片貿易是無罪的,就像對其他國家販賣烈酒一樣。」[14]還有人辯解說,「幾乎所有運到中國的鴉片都是當作奢侈品來使用的……它也是中國藥方中的一味,就像在歐洲一樣,被中國醫生稱為藥材。同樣眾所周知的是,歐洲的演說家、佈道人、教師,偶爾也會求助於鴉片酒。因此鴉片並非『十足的髒物』,它的效果也並非總是有毒的,如果說它有時毀滅生命的話,它有時也拯救生命」,(2)因此不應加以批評。

    同時,在印度,也有一些學者試圖證明鴉片不僅無害,而且有用。名字也叫斯圖爾特(Dr.Stewart)的孟買免疫總監于1838年在加爾各答發表了他的研究報告,宣稱鴉片的藥物作用已經得到證明,它在治療瘧疾方面「很成功」,甚至比奎寧還要好;鴉片中含有的嗎啡,具有鎮靜和催眠作用;鴉片中的另一種成分鴉片寧「即使有毒也是極輕微的」,用來治療英國瘧疾,「顯示出非常好的療效」。(3)1840年,斯圖爾特的另一份研究報告再次證明了這些論點,認為只要劑量適當,鴉片寧能改善所有的分泌機能,而且對於「毛細血管具有同樣的作用」,能「支撐生命力」,故「對人類事業有巨大的好處」。[15]

    斯圖爾特證明鴉片的藥物作用,也許具有科學根據。但他的報告卻完全忽略了鴉片對人體的毒害作用,而是著重強調鴉片甯的有益無害。沒有證據表明他的這些試驗和結論是否鴉片利益在科學領域的反映,但他的結論及其明顯的傾向性,卻被鴉片販子及其媒體所利用。他的報告都在支持鴉片貿易的《廣州紀事報》上轉載。

    然而,似乎公眾並不接受這種「科學成果」,在英國,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抗議鴉片貿易的行列。鴉片販子的媒體於是注意到另一個對他們有利的「研究成果」———茶葉是毒品。如果能證明茶葉是毒品,那麼歐美很多人的飲茶習慣就與中國癮君子吸食鴉片沒有什麼區別,因此鴉片貿易就不是特別道德敗壞;如果鴉片貿易仍然被認為不道德,則大量中國茶葉出口到歐美的事實,就構成一種惡的平衡。這種「成果」也刊登在《廣州紀事報》上。據稱,波士頓的一個營養學家阿爾考特醫生(Dr.Alcott)證明茶葉「本質上是毒品」,其毒性可以「毀壞人體的活力屬性和活力機制」。[16]更為聳人聽聞的實驗結果是由紐約的波德爾醫生(Dr.Burdell)得出的。他報告,茶葉熬出的汁能很快殺死鳥、貓和兔子。《廣州紀事報》根據這些「研究成果」告誡說,英國婦女大約每3個月要喝一磅茶葉,其中所含的毒素,可以殺死17280只兔子或10860只貓。[16]

    除了以英國和印度的「學術成果」證明鴉片無害外,鴉片販子的另一種辯護途徑,是指出英國社會也存在鴉片問題,但人們卻採取了寬容態度,因此,並非只有來華英商才是應該被指責的物件。1840年,由匿名廣州英商所寫的一本《英國對華事務管理評論》在倫敦出版。作者為了說明中國的鴉片問題並非值得特別關注,進行了一系列的計算。據他提供的數位,按中國人的吸食方式,則1836-1837年度,中國約有鴉片吸食者1426113人,相當於總人口的1/245;而在1839年的英國,將41671磅的進口數量減去正常藥用的數量,尚餘20835磅,是用來吸食的,再按照英國式吸食者的標準,計算出大約有399575人吸鴉片,相當於當時英國人口的1/62。結果是:英國吸食鴉片人數占總人口的比例,是中國的4倍!所以,「在這方面我們比中國人的情況更嚴重」。[17](PP46-48)既然大家都看到,在英國,鴉片並沒有構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那麼,所謂「鴉片毒害中國人」的說法,顯然也是站不住腳的,中國人有什麼可以抱怨的呢?———這就是作者希望讀者得到的印象。他希望用這種隨意計算出來的數字,來掩蓋中英鴉片問題的不同性質,以減輕對華鴉片輸出的罪孽。」

    註解:
    [7]CharlesKing,PremiumforanEssayontheOpiumTrade[J].TheChineseRepository,vol.5.
    [8]Mr.King’sLettertotheBritishChiefSuperintendent[N].SupplementtoTheCantonRegister,February18th,March10th&17th,1840.
    [9]EnglandandChina[N].TheCantonRegister,June2nd,1840.
    [10]Formosa[N].ChineseCourierandCantonGazette,March22nd,1832.
    [11]Opium[N].TheCantonRegister,August14th,1838.
    [12]A.S.Thelwall,TheIniquinitiesoftheOpiumTradewithChina[M].London:Wm.H.Allen&Co.,1839.
    [13]AnthonyAshleyCooperShaftesbury,SuppressionoftheOpiumTrade,theSpeechoftheRightHon.LordAshley,M.P.,intheHouseofCommons,onTuesday,April4,1843[M].London,HoulstonandStoneman,1843.
    [14]TheOpiumTrade,ToJohnHorsleyPalmer[N].TheCantonPress,January18th,1840.
    [15]Dr.Stewart’sReport,Calcutta[N].TheCantonRegister,May26th,1840.
    [16]Tea,aPoison[N].TheCantonRegister,July14th,1840.
    [17]Anonymous,ReviewoftheManagementofOurAffairsinChina,sincetheOpeningoftheTradein1834[M].London:Smith,ElderandCo.,1840.

    (知史討論中的文章來源:
    吳義雄:《基督教道德與商業利益的較量——1830年代來華傳教士與英商關於鴉片貿易的辯論》,《明清海防研究》第一輯,網址:http://www.ypzz.cn/f/news-xs?p=8ec18e35918845798b31412fc6ca90bc-c0927d419d9844c5b32924b4856f9887)

    #知史 #長知史 #歷史 #中國歷史 #鴉片戰爭 #林維喜案 #林維喜 #林則徐 #禁煙 #禁毒 #日誌 #知史討論

  • 芬化利作用機制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2 19: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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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文委員會審查通過「產創條例」
    #高教產學合作 #培育頂尖人才
    #創新彈性也要嚴格監督

    剛剛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審查完成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草案。

    這是蔡英文總統為了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所做的 #國家整體戰略規劃,推動國立大學 #小規模 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賦與其組織、人事、財務、財產、人才培育及採購等事項的 #彈性運作空間,以達成培育頂尖人才、提升大學技術研發效益的目標。

    本條例在立法上鬆綁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律,這麼多的鬆綁,確實會讓人感到擔心。

    但是回到本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台灣整體戰略規劃,是為了 #台灣整體國家利益,把握這個原則,設定 #嚴格監督機制以及退場機制,的確有可能為國家的 #創新發展 打開一扇門。

    以下分別跟大家報告,我在草案送審前,以及今天審查時,提出的3個重要修正建議,並均獲採納,成為審查通過的法案條文。

    1⃣ 各級監管機制均須納入 #政府席次 三分之一

    我在去年接觸本條例後,多次跟教育部、科技部等相關部會討論研商,要求產學合作的研究學院,一定要把「政府」代表公共利益的角色體制化,放進機制內。

    例如:歐洲產學合作成功的例子荷蘭的愛因荷芬智慧港區(Brainport Eindhoven Region),就是以三重螺旋(Triple Helix)概念,由大學、產業、政府三方共同挹注資源,但政府保留監管的作用。

    教育部也參採了我的意見,在條例中設計的「審議會」、「監督會」、「管理會」、「產學會」等分層監管機制,都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政府代表席次。(教育部最早的草案版本,基於產學合作,在各層級監督及管理機制均以「學校」和「企業」各佔二分之一席次為主。)

    學校與企業對「人才」的定義不一樣,人才培育不應該市場化,企業要的人才,不會等於台灣整體社會需要的人才。本條例應以「國家公共利益」為前提,政府席次必須能夠代表符合公眾利益的監督角色,避免大學(與研究學院)為了合作僅回應企業端的用人期待!

    2⃣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應以 #教評會 審議機制為原則

    我國大學現行有大學法的校園民主和教授治校體制,包括教職員生組成的校務會議、教師治校的院務會議、教師專業自治的教評會等。

    行政院版本的研究學院,仍以「校務會議」為校內最高監督機制,並由校務會議授權「監督會」執行監管;也設有類似院務會議的「管理會」。但對於教師聘任、停聘、解聘、資遣等審議,卻設計有雙軌制:(一)以「產學會審議」通過即可;(二)產學會審議通過,報校教評會審議。

    我認為除了在監督與管理機制上要保障師生参與外,校園內的教師聘任,仍應該秉持 #大學自主及保障教師勞動權益,以教評會審議機制為原則。因此今天審查時,我提出修正動議,刪除僅以產學會即可決定之規定。

    最後審查結果,將條文修正為教師聘任制度,應該由學校最高決策單位「校務會議」來決定;確保了不會讓研究學院就自行決定要不要受校教評會審議。

    3⃣ 加速 #退場機制 維護公共利益

    研究學院享有國發基金投入成本及國立大學教研資源,倘若無法達成設立目標,如無法聘任到原先規劃之具國際學數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核心技術等教師,代表其並無設立之必要,應快速退場,避免耗費國家資源。

    行政院版本雖定有相關退場機制,但卻 #均無規範退場期限。

    因此,我今天審查時,提出修正動議並獲審查通過,明定研究學院如經營績校不佳,應於「六個月內」擬訂改善計畫;若經監督會認定改善無效且須停辦者,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停辦計畫,並於「一年內」限期改善。

    明確的退場機制,可以避免成效不佳之研究學院勉強苦撐,也可提早規劃維護教師勞動權及學生受教權之措施。

    #產學合作需要創新與彈性
    #也需要嚴格監督

    今天委員會審查通過本條例草案,是台灣高教產學合作的新里程碑,彈性與創新是需要走的路,但我們戰戰兢兢、小心謹慎,儘可能守好每一個環節;也把目前條例實施限縮在「小規模」範圍,教育部預估初期大約有4個以下學校設立研究學院;我一定會持續嚴格把關監督,在培育頂尖人才的期許下,確保師生權益與台灣「公共利益」的最高原則!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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