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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事業計畫書是什麼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徐耀昌擺爛到底,中央有權終結苗栗國違法亂紀
今天我針對坤輿廢棄物處理場一案,質詢蘇貞昌院長,希望蘇院長能夠拿出魄力,協助埋鍋造飯將近兩個月的居民,告別糾纏超過二十年的坤輿惡靈。
從去年底開始,我們在龍昇村現場、苗栗縣政府、監察院、環保署、農委會、行政院,已經開過無數次記者會,要求徐耀昌不要縱容業者,更請監察院 #糾正違法亂紀的苗栗縣政府、#彈劾縣長徐耀昌等相關局處人員。
很多人會說,這只是地方政府的權限,中央政府毫無置喙的空間。事實當然不是這樣。
從送出興辦事業計畫、使用地類別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變更聯外道路為交通用地,到提出試運轉,整體而言雖為苗栗縣政府業務範圍,但其中,#使用地類別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聯外道路變更為交通用地,均為 #中央政府委辦事項。
什麼是委辦事項?就是這是我的權責,但我委託給你,如果你做得不好,我是有監督權限,也可以收回來自己做的事情。
當苗栗縣政府通過問題重重的興辦事業計畫,讓坤輿完成使用地類別變更,規避環評程序與使用分區變更,進而准許試營運,#中央當然有權介入。
有一些人說這是國民黨籍的苗栗縣長搞的,應該找苗栗縣長負責,我完全同意。所以,我在地方批判徐耀昌,更要來中央討救兵,要求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動起來,一起來終結徐耀昌的違反亂紀。
今日蘇院長也承諾,會針對規避程序、違法分割的部分,請內政部、環保署做通盤檢視,給予鄉親一個具體交代。
對於造橋龍昇村的鄉親來說,何時能搬離貨櫃屋,免於黑道威脅與司法濫訴,脫離埋鍋造飯的日子,才是最重要的。
我們會繼續跟鄉親站在一起,驅逐惡靈,還給鄉親一片豐饒的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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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第一點就載明:「為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我在今天的總質詢中指出,坤輿案中地號588原為7,177平方公尺,坤輿科技先以「使用面積 7,000平方公尺」送出計劃書,苗栗縣政府通過計畫書後,坤輿科技透過使用地類別變更,將地號588從農牧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再分割為588-1的7,000平方公尺及新588的177平方公尺。
此後,588-1為7,000平方公尺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新588的177平方公尺為農牧用地。問題就來了,第一個問題是,原本同一塊地號588,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使用地類別嗎?第二個問題是,都市計畫及國土計畫都在整合畸零地,177平方公尺的畸零地明顯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牽涉到使用地類別變更的,還有聯外道路。2012年環保署駁回坤輿科技的訴願,原因是聯外道路「涉及非農業使用且已改變地面使用狀況及原編定功能,基於事業計畫之完整性,認屬興辦事業計畫之一部份,應辦理地目變更,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送審」。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也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聯外道路應配合辦理交通用地變更,不得直接使用農業用地做為聯外道路。
到這裡,坤輿案的使用地類別變更就已經牽扯到內政部地政司和行政院農委會。而釋字第553號解釋就說明,地方自治團體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中央主管機關除適法性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荷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
苗栗縣政府當然自始至終都不應該核准坤輿案,因為以「使用面積」作為興辦事業範圍的面積計算根本就不合規定,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也因為苗栗縣政府堅持不提供坤輿案相關資料,在2020年1月組成縣議會專案小組,並就該案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最近一次會議在2021年2月3日,苗栗縣政府還企圖以丙建指定建築線的現有巷道認定,掩蓋坤輿處理場的聯外道路違法的事實。
坤輿案是從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多重的行政疏失造成的爭議,苗栗縣政府涉嫌貪汙、放行黑金廠商違法設廠,而中央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及農委會,都未善盡監督委辦事項的責任,才導致今日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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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縣議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
https://reurl.cc/GdjVpD
2020.12.15 【自救會縣政府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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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自救會行政院陳情】
https://reurl.cc/dVn0Qq
2021.01.25 【自救會環保署陳情】
https://reurl.cc/WExd05
2021.01.26 【陳椒華主持坤輿案協調會】
https://reurl.cc/YWE134
2021.01.26 【坤輿科技因運送機具與鄉親爆發衝突】
https://reurl.cc/GdjVN3
2021.02.26 【自救會監察院陳情】
https://reurl.cc/R6q49n
興辦事業計畫書是什麼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請蘇院長拿出魄力,解決20多年來盤踞龍昇村的黑暗勢力
從今年1月開始,苗栗造橋龍昇村的鄉親,已經 #埋鍋造飯、#連續抗爭50天。
他們奮力對抗的坤輿廢棄物處理場,2002年開始便三番兩次侵門踏戶,利用暴力手段威脅鄉親。
2006年,更爆出苗栗縣環保局副局長陳萬連在台東墜樓身亡,涉嫌貪汙的局長黃宏昌,也在2008年判決定讞後自殺。然而,這樣一件充滿黑金疑雲的廢棄物處理場申請案,苗栗縣政府卻在2020年12月31日突然核准了試運轉。
你以為這起案件只是苗栗縣政府瀆職怠惰造成的爭議嗎?實際上,坤輿案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類別變更的問題。使用地類別的變更,是中央政府委辦給地方政府的業務,依照釋字553號文,中央主管機關有監督委辦業務的義務。
但是,從年初造橋鄉親埋鍋造飯、北上陳情到現在,仍不見內政部地政司做出任何表示,難道內政部以為,將業務委辦給地方政府,出事了就不用負責嗎?
坤輿科技在2002年送出興辦事業計畫書,其中地號588的農地面積為7,177平方公尺,坤輿在計劃書卻寫成「使用面積」7000平方公尺,這是筆誤搞錯了嗎?
當然不是,坤輿科技在這個時候就偷渡了分割後的土地面積在計畫書裡,預謀在未來,將原本7,177平方公尺的土地,分割為面積分別是7,000平方公尺及177平方公尺的588-1及588,為逃避使用分區變更與環境影響評估,買了第一份保險。
為什麼?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2公頃,應變更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二公頃以上的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衛生掩埋場,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興辦事業計畫書通過後,2005年,坤輿為了一勞永逸,就把588分割為588與588-1,從此以後,588-1只剩7,000平方公尺,即便加上聯外道路,永遠都不會達到2公頃。
這等於是說,已經變更用地類別為特定事業用地的這塊土地,就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的規範,得以切割出588,這塊面積只有177平方公尺,遠小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的2500平方公尺的畸零農地。
588這塊畸零農地,就是坤輿操弄程序的副產品。
分割土地後,坤輿還是不放心。所以,它堅持不將聯外道路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的面積計算。這也是為什麼,環保署在2012年駁回坤輿科技的訴願。
然而,這條聯外道路,根本上就不符合聯外道路的要件。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連外道路應配合辦理交通用地變更,不得直接使用農業用地作為聯外道路。
那麼,坤輿廢棄物處理場實際的事業範圍到底有多大?其興辦事業計畫中「使用面積」為1.7958公頃,加上588的0.0176公頃及聯外道路的0.1992公頃,合計是2.0126公頃。也就是說,坤輿廢棄物處理場,從一開始,就應該要通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環評程序。
然而,苗栗縣政府卻放行其使用各種非法手段躲避監督,環保署和內政部地政司更是將委辦業務的監督拋諸腦後,完全無視苗栗縣政府的違法行為。
更可疑的是,廢棄物處理場周邊,包含地號858、860等農地已經被坤輿科技的法人股東「中綠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胡姓董事長買下,而且就「剛好」在掩埋場及聯外道路範圍旁邊共21筆土地,一起被當作擔保拿去向農會借錢。
這難道是「蛋黃區」、「蛋白區」安排,試圖以合法處理場掩護非法廢棄物處理嗎?
對龍昇村的鄉親來說,坤輿是一個 #20年還不能拆除的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摧毀他們世代耕耘的美麗家園、汙染他們賴以維生的良田。
我們除了阻擋坤輿運轉,更要防堵下一個坤輿。
明天總質詢,我會要求蘇院長責成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坤輿案;並全面檢討興辦事業的委辦事項,#檢視中央主管機關對其合法性、#合目的性的監督,#健全興辦計畫的審查機制,別讓龍昇村20年來的夢魘,降臨在另一個農村。
興辦事業計畫書是什麼 在 陳致曉 願同弱少鬥強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請柯文哲市長暫停社子島都市計畫審議
(今天上午參與記者會的發言內容)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
台北市社子島都市計畫審議引起當地居民強烈的反對與抗爭,其中的關鍵因素之一,乃是政府要採取區段徵收手段來進行土地開發,這是非常強烈的作法,將會造成土地掠奪及強制迫遷的嚴重社會問題,恐也與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有違,因為,該手段之採用若沒有符合土地徵收所應具備之要件,則會造成基本人權的侵害,而這也就是許多國人及非政府組織重視本案的原因。本人在審視相關文件後,主張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前二次會議恐都是建立在錯誤的資訊之上、北市府應確實踐行正當行政程序、及國際人權審查委員嚴重關切我國所獨有的區段徵收制度,建議北市府應暫停社子島都市計畫審議。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不應建立在錯誤資訊之上
1.本案區段徵收尚未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核定
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2次會議紀錄,委員1表示,「有關社子島地區開發採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在內政部都審議主要計畫時,內政部土地徵收小組也一併進行討論,並獲得支持。」在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3次會議紀錄,委員4表示,「整個社子島的再發展,大概無法透過單一基地的新建或改建就能完成整體開發。所以基本上採區段徵收的方式可以被確認的方向,這部分也在107年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同意。」
本人以為上述委員之敘述恐是對於現行土地徵收制度的誤解。這是因為在苗栗大埔事件發生之後,為了強化內政部土地徵收小組的審議功能,內政部在100年1月18日頒佈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要求「為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必要性,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者;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
這表示107年6月13日內政部土地徵收審小組只是聽取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土地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報告案」,而非是「審議案」,因此,該會議共有四點結論,會議記錄中明白敘述:「1.請修正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內容;2.諸多陳情民眾均表示不認同市府之安置計畫規劃內容;3.本案意願調查回收率低…..,顯示市府與民眾溝通仍有不足,市府應再用心加強與當地地主溝通說明;4.目前修正之防洪計畫及二階環評審議均尚未完成核定或通過…..,應俟防洪計畫及二階環評通過後,始可函報區段徵收計畫書。」
因此,現階段二階環評尚未通過,而臺北市政府也根本都還沒有函報區段徵收計畫書,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怎麼可以說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已經同意本案採區段徵收方式呢?這應該是很大的誤解。
2.本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核定結論恐是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違法濫權的結果
至於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怎麼會有上述的誤解?如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2次會議紀錄,委員2表示,「如從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結果來看,是同意本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只是過程中須再充分考慮聚落紋理、韌性城市,以及拆遷安置計畫須先行辦理聽證等。」而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3次會議紀錄,都市發展局代表指出,「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會議審查時,還有一些居民提出『咱的社子島』的景象,希望能夠保存其紋理,不過當時會議原則同意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請問,區段徵收是屬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權責嗎?不是的。既然不是,那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怎可通過本案採取區段徵收方式呢?
本案凸顯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長期以來違法濫權的不當行徑。其實每當社子島居民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陳情,表達他們反對區段徵收的意見時,專案小組總是採取「切割」的方式來處理,即將主要計畫與區段徵收切割,如107年1月15日第5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中,專案小組表示「相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除計畫人口之陳情意見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外,有關涉及主要計畫之陳情意見,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其餘非屬主要計畫之陳情意見(如細部計畫、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防洪計畫等),請市府轉請相關機關參處。」很明顯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是將主要計畫審議與區段徵收切割,表示自己並非是權責單位。
但是,非常矛盾的,從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次、第3次、第4次、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卻都出現了「本案擬採區段徵收開發,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而這一段文字最後也被納入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會議審查結論,即「本案擬採區段徵收開發,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然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既然已經將主要計畫與區段徵收切割,那怎麼可以決議「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這若不是違法濫權,什麼才是違法濫權?
二、盼請柯文哲市長踐行正當行政程序,並以此來建構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共識
本案之審議為何會如此的急促及違背常理?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3次會議紀錄委員8之陳述,「本案主要計畫通過後,將細部計畫、區段徵收計畫、防洪計畫、環評等同時併行,柯市長希望本案儘快進行,所以有併行作業。」也就是說,這樣快速的行政作業程序乃是來自於柯文哲市長的指示。但是,正當的行政程序不應僅只是「跑跑程序、做作樣子」而已,它應是溝通協調並凝聚共識的重要基礎。盼請柯文哲市長能夠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及第739號解釋意旨,踐行正當行政程序,及舉辦都市計畫之聽證程序,以此來辨明社子島開發之問題爭議,並由此來建構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共識。
三、盼請柯文哲市長重視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社子島居民的基本人權
此外,本人也要提醒柯文哲市長,第三次兩人權公約的國際審查即將到來,在三年前的第二次國際人權審查時,國際審查委員就曾非常關心臺灣各處因為區段徵收而發生的人權迫害事件,國際審查委員會在106年月1月20日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分別有如下建議:
第38點:
審查委員會持續關切在中華民國(臺灣)正發生的驅離與剝奪土地的頻繁程度。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其他政策,正導致全國各地對住房與土地權的侵害。委員會也關切引發強制驅離的「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
第39點:
審查委員會建議所有形式的迫遷應宣布暫時中止,直到一部符合政府的國際人權義務,包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以及聯合國關於基於開發目的的驅離及迫遷的基本原則及準則(以下稱「聯合國驅離準則」)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制定為止。
由於我國至今皆尚未制訂符合「第7號一般性意見」及「聯合國驅離準則」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因此恐不宜繼續實施區段徵收。
四、結論
本人以為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2次及第763次會議恐都是建立在錯誤的資訊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違法濫權的決議之上,這應該趕快予以改正。再者,我國區段徵收制度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人權,這已為國際人權審查委員嚴重關切,因此盼請柯文哲市長能夠重視正當行政程序,暫停後續764次會議,並重新釐清社子島開發議題,凝聚社子島居民的共識,及重視基本人權的保障,這應該才是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