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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迸裂土地而出的力量:走過二十年,十二個九二一災後堅持至今的故事」介紹 訪問作者:謝志誠 內容簡介: 堅持不懈的韌性,跨過國界的圍籬、縣市的疆界,凝聚了全國人民的「本心」。 九二一大地震雖然帶給人們難以抹滅的傷痛記憶,但臺灣社會將這份傷痛轉換為社會支持的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在 馬英九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6-15 01:42:04
今天是總統府前資政林洋港先生94歲的冥誕。形象親民的「阿港伯」,歷任南投縣長、臺北市長、臺灣省主席、內政部長、行政院副院長與司法院長,留下不少建樹,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興建翡翠水庫。 今年上半年,臺灣面臨嚴重旱災,各地水庫大缺水,有的幾乎見底,不少縣市實施「供五停二」限水措施,影響民生、產業甚鉅。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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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0-12 18:00:12本集主題:「迸裂土地而出的力量:走過二十年,十二個九二一災後堅持至今的故事」介紹
訪問作者:謝志誠
內容簡介:
堅持不懈的韌性,跨過國界的圍籬、縣市的疆界,凝聚了全國人民的「本心」。
九二一大地震雖然帶給人們難以抹滅的傷痛記憶,但臺灣社會將這份傷痛轉換為社會支持的力量,無論是農村振興,人際關係與資源的流動,都帶來了不同的啟發並促成政策的制定。
隨著世界的流變,我們也要往前邁進,用遼闊的視野,
流轉在人與人間的正面力量,在尋求安身立命的同時,進一步凝聚共好的社會。
記一九九九年九二一地震後的重建與新生故事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蔚藍文化 合作出版
․他們在Gaga指引下協力前進——林建治與黃盈豪
․只想讓學生們多幾箱共讀的好書,一封email產生閱讀的蝴蝶效應——陳一誠
․用空手道讓震災區孩子走出傷痛,更在世界發光發熱——黃泰吉與廖德蘭
․埔里鎮唯一的村長——陳芳姿
․從鏟子到鍋子,長照二十年——廖振益
․走在長照二.〇前面的機車行黑手——邱慶禧
․清圳引水水長流——廖學堂
․為愛多走一哩路——馬麗芬
․卯上主流媒體與文化的行動者——馮小非
․從青蛙的社區經驗到蝴蝶的社群營造——廖嘉展與顏新珠
․讓太平藍登上世界舞臺——葉晉玉
․地方創生先驅者,博士回鄉推生物科技——賴敏男
這十二個故事所累積的經驗,不僅是臺灣的資產,過程中,他們面對災難與困境所展現的「信心」,立基於「社會信任」的互助精神,「堅持不懈」的毅力,則正是當前臺灣社會最需要的三要素:信心、信任與堅持。
作者介紹:謝志誠
財團法人豐年社董事長
前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
前台南縣學甲人,1957出生。2013年從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系退休。長期投入與關心台灣環境保護議題,2006年6月和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合著「黑面琵鷺的鄉愁(續篇)」,紀錄投入長達十餘年「反濱南工業區開發計畫」運動;2011年和台灣大學何明修教授合著「八輕遊台灣-國光石化的故事」,紀實報導糾纏臺灣二十幾年的八輕(國光石化)周遊臺灣的始末,以及臺灣近二十餘年來的石化工業發展來龍去脈,臺灣社會、地方發展與環保意識的轉變;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後,於1999至2000年間,擔任全國民間災後重建聯盟副執行長,2000年6月起擔任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至2008年7月基金會解散,仍固守崗位至2009年11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清算終結登記止。
作者介紹:陳鳳麗
自由時報記者
出生地是台北市,在新北市板橋區成長。世新廣電科畢業,一直以為會靠聲音討生活,沒想到後來成了文字工作者。在南投縣採訪二十多年,習慣在人群中當觀察者,工作需要理性、客觀,卻又常忍不住跟著採訪對象哭與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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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在 法律萬事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婚姻中另一半好像出軌,侵害配偶權怎麼主張?】
另一半出軌是非常痛心的事情,在目前刑法廢除通姦罪的情形下,面對這種事情,只剩下民事侵害配偶權能夠主張,但什麼樣的狀況屬於「法律認定的侵害配偶權?」,如果說提告了,又能夠「得到多少賠償呢?」,以下就簡單敘述一下
一、 什麼樣的狀況屬於侵害配偶權?
依據法院實務說法,只要「男女雙方所為之行為已經逾越男女正常社交程度」就屬於侵害配偶權,白話一點就是男女雙方發生超友誼關係就算了,至於什麼樣的狀況屬於法院認證的超友誼關係,讓我們接下去看。
二、 法院認證的侵害配偶權有什麼?
(一) 曖昧訊息
1. 「不能不想妳,這樣的夜晚,該怎麼渡過?」、「心跳…亂了節奏,血液…緩緩凝固,呼吸…都是想念,擔心與不捨,比失眠還難過…」、「因為妳痴情」、「私はあなたを愛していゐ」(意指我愛你)、「這句話,下次見面,看著我的眼睛說」、「我還要聽英文的,中文的…」、「說了,怕是一輩子不能讓妳離開我了」、「我願意成為妳離婚的原因、儘管會天翻地覆,水裡來火裡去,一無所有,我也願意」(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14號判決)
2. 「那是妳打開了我的心扉,我才讓妳檢視我不為人知的那一面…倒是妳,沒人憐香惜玉!我等妳…怕我情不自禁…自己感覺加溫…但想親密是真的…上、下半身都負責…上下半生也是…條件開出…我配得上你嗎…我可以選擇等待…不想破壞你家庭…給一棟房子做保證…我和妳也生一個…夫妻同心…鴛鴦洗…陰謀是…Motel?…和你…私定終身…做了就負責…試試看青春的肉體…欲仙欲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判決)
(二) 牽手、擁抱、接吻
1. 被告與盧00有牽手及親吻舉動之地點係在海邊、山上,而海邊依照一般常人之經驗法則,均被認為是約會之地點,被告與盧00於上開地點,有牽手及親吻等親密之行為,顯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之往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字第96號判決)
2. 綜合上開各節,堪認被告與張00間確有於106年5月14日與張00兩人牽手走在街上、互動親暱猶如情侶般;又於106年5月22日凌晨,與張煜昇兩人一同到張煜昇位於臺中市○○路0段000號之租屋處共處一室,且兩人躺在床上接吻親熱等逾越一般正常社交之男女親密曖昧關係甚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656號判決)
3. 細觀上開照片,被告二人或開車進出汽車旅館、或共同出牽手出遊、或當街擁抱、或擁抱時男方低頭與女方溫存、或搭肩散步,而被告二人牽手、擁抱等肢體相親,與一般熱戀中情侶無異,並非一般朋友之社交行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8號判決)
(三) 性行為
被告明知鄭宜家為有配偶之人,卻與鄭宜家自107年3月間至108年6月間為交往,並曾於原告主張之時、地發生3次性行為,是以,被告與鄭宜家間關係超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情誼,逾越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原告與鄭宜家間家庭共同生活之互信基礎,以及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核屬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達情節重大之程度,致原告精神上產生痛苦,原告自得就107年3月至108年6月間,被告前開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請求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99號民事判決)
三、 如果提告成功了,可以要到多少錢呢?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屬於慰撫金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至於精神賠償的費用多少,法院實務上會依據雙方的財產狀況、侵害的嚴重性等進行判斷,因此一般來說,性行為的賠償金額>牽手、擁抱的賠償金額,然後,如果對方資力特別好(也就是比較有錢),那法院也會判賠比較多,被害人這邊的話,就是「越可憐」越能夠提高賠償金額(讓法官在法庭上同情你,你就贏了),所以上有老母扶養、家裡有小孩嗷嗷待哺等,能夠講什麼就講什麼,越能夠提高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昨天新聞看到外送平台業者改裝機車側燈遭開罰新台幣9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致影響行車安全」究竟是屬於
「具體危險犯」(需具體判斷客觀上是否有發生侵害結果可能性之行為)
或是
「抽性危險犯」(立法者認為該行為本身就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所以無須判斷行為是否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可能,直接禁止)
仍然有爭議,所以大家還是要多多注意,不要去改側燈以免遭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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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是具體危險犯的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8號判決:「惟前揭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致影響行車安全』,係相當於刑法上關於具體危險犯之規定方式,即客觀上已有發生具體危險之事實存在為必要,雖不必達於已發生實害之程度,但亦非僅以有足以生損害之虞之抽象危險為已足,其程度係介於已發生實害結果及抽象危險之間。然本件被告就原告於上揭時地騎乘上開加裝紅色前位置燈之系爭機車,已發生『致影響行車安全』之具體危險乙節,僅以上開舉發機關所拍攝照片本2幀為證,而並未有舉發機關於本件攔查時,對原告於系爭機車所裝設之前位置燈之亮度為測量之資料,亦未有舉發機關就系爭車輛於實際行進間加裝前位置燈在行進車道開燈投射時,是否有炫光、刺眼、反射等情形,而對對向車道之車輛駕駛或一般用路人產生影響之任何事證;被告就原告裝設紅色前位置燈之行為有無『致影響行車安全』乙節,未有其他任何舉證,本院自難認原告上開改裝前位置燈之行為,已發生『致影響行車安全』之具體危險,難認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
<認為不是具體危險犯的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13號判決:「至於原告援引本院101年度交聲字第57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528號交通異議裁定,主張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致影響行車安全』,係屬『具體危險犯』之規定方式,即以客觀上已有發生具體危險之事實存在為處罰要件一節,因上開本院各該交通異議裁定,為各別承審法官在個案中所表示之見解,且該交通異議裁定亦非判例,本院自不受上開見解之拘束,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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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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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要來說一下詹律師來金門淨土觀光
真的好吃、好喝、好好玩
喔喔喔不是不是啦~
今天要來說詹律師來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參加勞資爭議調解。(大家還記得勞動事件法在今年初實施嗎?還記得勞動事件法是什麼嗎?小編相信大家都忘了哈哈)
但今天不是要來說甚麼是勞動事件法,
而是為何金門的法院為何是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呢?
為何不是臺灣金門地方法院呢?
歡迎知道答案的粉絲們留言喔
小編重重有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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