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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什麼是違章建築?買到住到怎麼辦?】
最近一個違章建築抽查案,讓某建築師被依偽造文書送辦。什麼是違章建築?買到住到怎麼辦?如何避免涉入違章建築?是否一定要拆?這篇一次跟你說清楚。
🎸什麼是違章建築?
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違章建築指應申請審查許可卻擅自建築的建築物。
法律對建築的規定是相當嚴格的,不論是高度、建蔽率或容積率,都必須要通過政府的審查許可才行。「頂樓加蓋」、「陽台外推」、「騎樓外推」、「樓中樓」都是常見的違章建築物。
🎸買到違章建築怎麼辦?一定會被拆嗎?
違章建築的大原則就是「一定會拆」。
以台北市為例,依照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5條,「新違建」(84年以後新建者)一定要查報拆除,除非是雨遮、花架、防盜柵欄等符合條件的輕微違建,才會先拍照列管;而「舊違建」(53~84年以前)的違建,原則上是拍照列管。
所謂的拍照列管,並不是「不拆」的意思,而是列入分類分期的處理程序,依照違建嚴重的程度決定先拆還是後拆。舉例來說,依照臺北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第六點,新違建或是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舊違建,都屬於第一類,一定要拆。
因此,違章建築一定會拆,只是早晚的問題而已。
以台北市為例,2017年單年就有查報4944起違章建築的案例,拆除件數為3852件,執行率為77%,並沒有太多逃過法網的機會。
🎸怎麼避免違章建築?買到住到怎麼辦?
各地政府都有對於轄區內的違章建築進行查報與登錄。以台北市來說,想知道某建築是不是違章,你可以到北市違章建築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上用路段名稱去查詢,並且查到目前的處理狀況。當然,這可能只是現存資料,也有些還沒被發現的黑數會找不到,這一點可能就要再透過地政事務所去調建築圖來看才會知道。
如果你有房地買賣需求或租賃需求,事先上網查詢一下也是一個保全的手段。
如果買到、住到違章建築,有機會可以向當初簽約的對象求償。
例如,某房客租了一間房屋想要開餐廳,沒想到不久收到通知要求強制拆除,才發現該地是騎樓違建,而簽約時房東並沒有告知此事,最終房客提告求償成功。
(參考新北地院106年度簡上字320號民事判決)
反過來說,如果簽約時已告知有違章建築問題(例如公設有改建、設施有加裝),並以約定現況出租,就很難向對方求償。
(參考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過去基於人力與法治問題,違章建築常常可以苟活,但最近各地政府似乎都有加強拆除違建的趨勢,執行率越來越高。
雖然目前實務認為違章建築還是可以拿來買賣,但這就好比藏著炸彈的房屋,你都不知道他何時會爆炸消失,建議不要輕易嘗試擅自建造或變更建物結構、設施。而且依照建築法地96條之1規定,拆除費用可是建物所有人自行負擔,何苦到最後都賠到自己身上呢?
如果你是買方或租客,在簽約交易前別忘了多聞多問,除了向對方探詢以外,也自己上網稍微查一查,確保自己的權益。雖然違建在交易上常常有優惠,但萬一被拆,那些優惠真的不值得一提,不要因小失大囉!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北市政府,你確定你今天「依法行政」了嗎?】
請問台北市政府:
一、公投盟的帳篷未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臨時建物,依第8條第2項規定以違章論處,那請問是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幾條,不以「拍照列管」處分、而需以「拆除」處分?
二、即便以拆除處分論,3/20帳篷經檢舉查報被認定為違章,執行處說現場找不到公投盟的人,若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一條:「新違建除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拍照列管者外,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若不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二條「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三、今天3/23,貴府已執行拆除作業,請問貴府相關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如何送達?何時送達?送達程序生效了嗎?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北市建管處違建處理科查報隊員葉定宇指出,路權與建物是分開申請,在路權部分沒有問題,但公投盟自104年至今斷斷續續申請為臨時建物,20日遭民眾檢舉,北市府認定為違章臨時建築,原先當日就可以拆除,只不過當天公投盟沒人在現場,因此貼出公文告知權益。<<<
>>>台北市建管處發佈新聞稿表示,陳情團體如欲於道路上搭建臨時攤棚,應先向北市警察局及新工處申請取得集會遊行許可及路權後,再依《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建管處申請報備搭設臨時攤棚,才可以進行搭設<<<
>>>建管處強調,3月20日起即已查報並疏導自行改善,但公投盟迄今仍未配合拆除,故排定於今日派員至現場執行拆除,依法有據。<<<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3/118499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法申論題】
◎依建築法之規定,未經許可發照而擅自建造者,建管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甲直轄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民國(下略)84年訂定「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依該要點,53年1月1日以後至8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之違建為「既存違建」,「既存違建」除有危害公共安全、水土保持、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之情形而應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外,予以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請問:「甲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法律性質為何?建管機關就不存在本題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違建」仍予優先查報拆除,是否違法?因此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請求國家賠償?(25分)
【105高考-1】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行102年度判字第314號判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為台北市政府依職權發佈之自治規則)
【判決摘錄】
「次按臺北市政府為處理該市存在多年之既存違建,於84年11 月7日發布「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政策上就83年 12月31日以前30平方公尺以下之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者,採暫緩拆除 措施。嗣於92年11月26日修正並更名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 理要點」(100年4月15日廢止),以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 建處理規定。依處分時該要點第3點第2款規定:「本要點之 用語定義如下:…(二)既存違建:指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 至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第24點第1項 、第2項第3款規定:「(第1項)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 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 、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 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第2項)前項危害公 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 觀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三)妨礙公共交通: 指占用道路、人行道、騎樓或經本府交通局、警察局、消防 局、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共 交通者。…」(100年4月1日發布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 規則」亦有相同規定)乃臺北市政府基於執行建築法職權所 發布之裁量及判斷基準,合乎建築法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 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之立法目 的(建築法第1條規定參照),自得為其所屬機關所遵循。」
◎北高行104年度訴字第1096號判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為台北市政府依職權發佈之自治規則)
【判決摘錄】
再者,本件適用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其法規位階係自治規則,用以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之處理規定,並於100年7月15日經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00036907號准予備查…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