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附 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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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429的網紅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如果一棟房子整棟出租,再把其中的一部分無償還給房東做別的用途使用,這樣是否能算『整幢建築物使用』呢? 上週跟大家分享了 "台大在住宅區的六米巷道蓋旅館" 的案子,昨天跟朋友聊到另一個有意思的案子,分享一下來聽聽大家的想法: 『台灣首間「郵政主題飯店」年底開幕 地點在南港郵局』 http://t...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08-12 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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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棟房子整棟出租,再把其中的一部分無償還給房東做別的用途使用,這樣是否能算『整幢建築物使用』呢?
     
    上週跟大家分享了 "台大在住宅區的六米巷道蓋旅館" 的案子,昨天跟朋友聊到另一個有意思的案子,分享一下來聽聽大家的想法:

    『台灣首間「郵政主題飯店」年底開幕 地點在南港郵局』
    http://travel.ettoday.net/article/703849.htm

    雖然這是2個多月前的新聞,不過當時才剛結標,案子應該是才在送審階段 (沒偷跑的話 . .)
     
    不過順手查了一下,這個案子的地址查到的土地分區屬於住三,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其條件如下: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三、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如果再看一下之前郵局的招標資料(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Real_estate/index.jsp?ID=904&control_type=page&news_no=24262),
    裡面藏了一條 "有意思的東西":

    (一)本公司將租賃物全部出租,惟得標廠商應將1樓部分空間(901.46平方公尺) 及2樓供本公司業務使用,前述部分不計算租金
     
    所以是整棟租出去之後,再把一樓二樓給郵局使用嗎?
    所以這樣就可以算『整幢建築物使用』?
     
    如果說之前富邦的、台大的案子,在住宅區六米巷道蓋旅館,是 利用現行法規 "專案核准" 在審核上的模糊地帶
     
    那郵局的這個案子感覺似乎更超過,完全是在硬鑽漏洞了?
    還是大家有不同的見解呢? ^^"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8-04 21: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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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已更新後續訊息在本文的後半~)
     
    台灣的許多法規,除了無法與時俱進、符合現代的狀況外,還不時會有個莫名其妙的東西 - 『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這是 "官方版的後門"、"合法的外掛" 嗎?
     
    例如這個『台大狹巷蓋旅館』的案子
    http://udn.com/news/story/7323/1802875
     
    雖然是上個月的新聞了,不過這兩天又有朋友提到,所以稍微研究了一下 . . 文中提到:
     
    『至於周邊交通,雖臨龍泉街只有8米寬,不及旅館業要求須臨12米寬道路規定,但交通主管機關已專案核准了,因此完全合法。』
     
    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在住三、住三之一、住四、住四之一、商一 . . 等區域,要合法的申請旅館,的有要求十二米寬的 巷道 + 社區參與;

    但是在這個台大的案子,以及之前富邦集團在六米巷內蓋旅館的案子 (http://news.tvbs.com.tw/politics/626272),似乎都順利的通過了主管機關的 "專案核准"
     
    還滿好奇,這些『專案核准』到底該如何申請、需要滿足那些條件呢?

     
     
    另外一個有意思的地方,這兩個案子似乎也都依規定做了『社區參與』的公聽會,所以是周邊的居民都支持?(就我知道,很多居民是反對的 . .) 還是這個『社區參與』根本只是過場?

    查詢了一下民國89年公布的『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發現這個這個辦法又很巧妙的藏了一條:
     
    『第十六條 公聽會結論僅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參考,於審查證照時,仍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所以這是怎樣?
    即使社區大家都不贊成,主管機關還是可以 "依規定辦理" 囉?
     
    這樣是否可以解讀成:
    這套『社區參與實施辦法』是政府開個公聽會來 "假裝有民意背書"?
     
    既然要社區參與了,為什麼不把 "公聽會" 改成 "居民同意書徵求" ,不是更實際嗎?
     
    台灣,真是個神奇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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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 8/5 update

    今天進一步的研究了一些相關的條文,也感謝一位朋友的補充說明,讓我更了解事件的全貌與相關規定 . .
     
    1. 『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是都發局制定的,而其中的「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都發局又把裁量的權限與工作,丟給交通局?
     
     
    2. 業者 (這個案子是台大?) 把案子送交通局審核,交通局自然只會針對交通影響的部分去做評估 . .
     
    但 "影響評估" 就算依照學理作為依據 (交通/運輸 上的確有些模型與預估的方式) 也還是 "預估",只要『專案核准』了很容易都會被質疑 "預估是否正確"、質疑 "評估過程不夠透明"、質疑 "是否有官商勾結" . . 即使他們真的能 100% 秉公辦理

    → 基本上,我覺得這是 "都發局挖洞給交通局跳"
    你都已經訂定了 "附條件允許使用",那還把別的單位拉進來 "專案核准" 幹嘛?~_~
     
     
    3. 而到公聽會依照『社區參與實施辦法』,主管機關是 "觀傳局",但前面都發局把責任推給交通局、交通局針對交通的評估覺得 ok

    → 那 "觀傳局" 在主辦公聽會時,要因為居民說不贊成就對本案 say no?還是根據交通局的評估,說本案 ok?
     
     
    4. 根據『第十六條 公聽會結論僅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參考,於審查證照時,仍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 如果依法行政的話,觀傳局好像應該說 ok 沒錯 . .
     
    所以繞了一圈,我現在比較不認為本案是 "有關係就沒關係" 的狀況,而是相關的規則制定上,本身就有很多漏洞 (不論這些漏洞最初是有意或無意的 . .)

    而一些大企業、組織、以及熟悉規則的人,比一班老百姓更懂得如何去利用規則 ~_~
     
    但又說回來了,就算民間的力量聯合起來去找市議員,真的能夠頂住可能來自各方的壓力,把那些模凌兩可的『依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刪除掉嗎?

    台灣法治的程度夠高、夠完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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