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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使用分區住三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如果一棟房子整棟出租,再把其中的一部分無償還給房東做別的用途使用,這樣是否能算『整幢建築物使用』呢?
上週跟大家分享了 "台大在住宅區的六米巷道蓋旅館" 的案子,昨天跟朋友聊到另一個有意思的案子,分享一下來聽聽大家的想法:
『台灣首間「郵政主題飯店」年底開幕 地點在南港郵局』
http://travel.ettoday.net/article/703849.htm
雖然這是2個多月前的新聞,不過當時才剛結標,案子應該是才在送審階段 (沒偷跑的話 . .)
不過順手查了一下,這個案子的地址查到的土地分區屬於住三,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其條件如下: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三、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如果再看一下之前郵局的招標資料(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Real_estate/index.jsp?ID=904&control_type=page&news_no=24262),
裡面藏了一條 "有意思的東西":
(一)本公司將租賃物全部出租,惟得標廠商應將1樓部分空間(901.46平方公尺) 及2樓供本公司業務使用,前述部分不計算租金
所以是整棟租出去之後,再把一樓二樓給郵局使用嗎?
所以這樣就可以算『整幢建築物使用』?
如果說之前富邦的、台大的案子,在住宅區六米巷道蓋旅館,是 利用現行法規 "專案核准" 在審核上的模糊地帶
那郵局的這個案子感覺似乎更超過,完全是在硬鑽漏洞了?
還是大家有不同的見解呢? ^^"
臺北市使用分區住三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8/5 已更新後續訊息在本文的後半~)
台灣的許多法規,除了無法與時俱進、符合現代的狀況外,還不時會有個莫名其妙的東西 - 『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這是 "官方版的後門"、"合法的外掛" 嗎?
例如這個『台大狹巷蓋旅館』的案子
http://udn.com/news/story/7323/1802875
雖然是上個月的新聞了,不過這兩天又有朋友提到,所以稍微研究了一下 . . 文中提到:
『至於周邊交通,雖臨龍泉街只有8米寬,不及旅館業要求須臨12米寬道路規定,但交通主管機關已專案核准了,因此完全合法。』
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在住三、住三之一、住四、住四之一、商一 . . 等區域,要合法的申請旅館,的有要求十二米寬的 巷道 + 社區參與;
但是在這個台大的案子,以及之前富邦集團在六米巷內蓋旅館的案子 (http://news.tvbs.com.tw/politics/626272),似乎都順利的通過了主管機關的 "專案核准"
還滿好奇,這些『專案核准』到底該如何申請、需要滿足那些條件呢?
另外一個有意思的地方,這兩個案子似乎也都依規定做了『社區參與』的公聽會,所以是周邊的居民都支持?(就我知道,很多居民是反對的 . .) 還是這個『社區參與』根本只是過場?
查詢了一下民國89年公布的『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發現這個這個辦法又很巧妙的藏了一條:
『第十六條 公聽會結論僅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參考,於審查證照時,仍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所以這是怎樣?
即使社區大家都不贊成,主管機關還是可以 "依規定辦理" 囉?
這樣是否可以解讀成:
這套『社區參與實施辦法』是政府開個公聽會來 "假裝有民意背書"?
既然要社區參與了,為什麼不把 "公聽會" 改成 "居民同意書徵求" ,不是更實際嗎?
台灣,真是個神奇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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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 8/5 update
今天進一步的研究了一些相關的條文,也感謝一位朋友的補充說明,讓我更了解事件的全貌與相關規定 . .
1. 『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是都發局制定的,而其中的「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都發局又把裁量的權限與工作,丟給交通局?
2. 業者 (這個案子是台大?) 把案子送交通局審核,交通局自然只會針對交通影響的部分去做評估 . .
但 "影響評估" 就算依照學理作為依據 (交通/運輸 上的確有些模型與預估的方式) 也還是 "預估",只要『專案核准』了很容易都會被質疑 "預估是否正確"、質疑 "評估過程不夠透明"、質疑 "是否有官商勾結" . . 即使他們真的能 100% 秉公辦理
→ 基本上,我覺得這是 "都發局挖洞給交通局跳"
你都已經訂定了 "附條件允許使用",那還把別的單位拉進來 "專案核准" 幹嘛?~_~
3. 而到公聽會依照『社區參與實施辦法』,主管機關是 "觀傳局",但前面都發局把責任推給交通局、交通局針對交通的評估覺得 ok
→ 那 "觀傳局" 在主辦公聽會時,要因為居民說不贊成就對本案 say no?還是根據交通局的評估,說本案 ok?
4. 根據『第十六條 公聽會結論僅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參考,於審查證照時,仍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 如果依法行政的話,觀傳局好像應該說 ok 沒錯 . .
所以繞了一圈,我現在比較不認為本案是 "有關係就沒關係" 的狀況,而是相關的規則制定上,本身就有很多漏洞 (不論這些漏洞最初是有意或無意的 . .)
而一些大企業、組織、以及熟悉規則的人,比一班老百姓更懂得如何去利用規則 ~_~
但又說回來了,就算民間的力量聯合起來去找市議員,真的能夠頂住可能來自各方的壓力,把那些模凌兩可的『依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刪除掉嗎?
台灣法治的程度夠高、夠完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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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使用分區住三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在 林欽榮Charles Li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士林區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及再春游泳池舊址及萬華青年公園西南側國有土地都市計畫變更 通過】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今(2015/12/10)召開第679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市府所提【士林區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及再春游泳池舊址都市計畫變更公園用地】、【萬華青年公園西南側國有土地公共住宅都市計畫變更第三種住宅區(特)及第三之ㄧ種住宅區(特)】。
士林劍潭地區山林水系等天然資源多元豐富,本計畫區即位於圓山風景區及基隆河的綠帶與藍帶交會地區,面積5.49公頃,現況為救國團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使用,南側為再春游泳池舊址,現地放置拆除的中山橋古蹟。市府計畫將原有風景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並規劃打造兼具防災滯洪及生態功能之都會溼地公園。未來除部分老舊建築物將予拆除外,其餘建築物將由本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與公園整體經營。此次都市計畫的變更,亦在逐步建構【都市型的自然景觀公園】,規劃將芝山岩、圓山風景區、劍潭公園到圓山公園、中山美術公園及新生公園一帶串連。
本案簡報並聽取民眾陳情意見後,委員們皆踴躍發言,並一致贊同將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由風景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市府都發局強調,風景區是允許較強開發強度,然考量全球氣候變遷的調節、生態環境的復育、並引入適當的都市活動機能,故提出變更為公園用地。
郭城孟委員特別說明濕地的重要性,他曾經去過巴西的亞馬遜河之熱帶雨林居住,親自體驗到雨林的調節,晚上的溫度可達22度,台北的盆地地形,在2000多年前就是濕地,然而都市化,濕地都變成現在的房子。他也提到,綠及水是讓台北市的生活環境舒適的重要元素,小時候,不使用空調,台北的晚上都很涼爽,現在台北市越來越熱,比起緯度較低的高雄市而言,也相對較熱,顯見台北市濕地佈設的重要性。此外,很多外國人士認為台北擁有別於世界城市的獨特性,在道路端點即可看到山,儼然是一座生態城市,也是一座療癒的城市。喻肇青委員也進一步呼籲,宜跳脫過去的公園都是景觀、遊憩或是停車場,本案是難得以生態的角度來考量。另外,委員也一致認為從劍潭捷運站到劍潭公園、堤外至圓山公園到圓山捷運站的人行及自行車系統,市府應該要優先改善處理。
名勝里辦公室張永棟里長及劍潭社區發展協會李連全理事長今日出席發言,反映居民不了解計畫內容,工務局彭振聲局長及會展基金會陳文爍副執行長分別回應表示,明(2016)年工務局將進行民眾參與式的公園規劃設計,加強地區溝通,而現花博公園(包含新生公園、中山美術公園及園山公園)即由會展基金會經營與管理,今(2015)年迄今已有400萬人次,提供台北市民優質的休憩場所,未來劍潭公園也將於2017年起比照處理。今天會議特別附帶決議市府團隊要繼續與民眾溝通,解除地方疑慮。
本次委員會議再審議通過新增一處公共住宅用地,該計畫區位於青年公園西南側,面積7,271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均為國有,計畫區東南側緊鄰刻正興建中之青年公共住宅基地。市府後續取得土地後,將配合市府公共住宅政策,興建公共住宅。今天委員會討論後,決議全區調整容積率為375%,建蔽率為40%,建物低樓層將提供公共保母、老人長照中心等社區公共性使用,並提供鄰近社區使用的開放空間,計畫區內地下停車場將開放供周邊居民利用。本計畫案對於萬華地區公共住宅存量之提供,地區周邊公共開放空間與人行空間環境品質,以及對萬華老舊建物更新提供中繼住宅協助等將有相當大的改善。
另今日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1、2、3、8條規定,市府考量原合法房屋所有權人權益之保障,以及老舊建築物使用安全等因素,經檢討後擬有條件放寬開發面積規模規定。委員們一致認同以台北市的地理特性,如地震多、地質敏感以及全球氣候變遷的強降雨,山坡地開發應從嚴管制,因此,要求市府針對【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基於生態及防災,從地下開挖率、地面層(GL)、坡度、坡向等項目訂定標準,以避免山坡地的改建與重建增加開發量體,影響水土保持與公共安全。本案仍須重新辦理公開展覽,期間若接獲異議或陳情意見,再提委員會審議,如無,則依程序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