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自訴偵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自訴偵查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自訴偵查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自訴偵查產品中有5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 ​ 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

自訴偵查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檢察官的起訴書寫些什麼?》 ​​ ✏️​刑事審判的開始 ​​ ​​刑事審判的開始,包括公訴與自訴兩種。公訴,是由檢察官提起;自訴,則由犯罪被害人委任律師,作為自訴人提起。 ​​ ​​實務上,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當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如果認為已經超越起訴門檻,就要向法院提起公訴。 ...

自訴偵查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從2021年5月17日開始,因為疫情緊張的關係,從雙北的四個法院(基隆、士林、台北、新北)開始,紛紛延後庭期,避免因為開庭而群聚感染。 學校老師可以在家裡透過視訊會議軟體幫學生上課,學生可以待在家裡連上網路跟老師互動。 那麼,法院可以遠距開庭嗎?法官、檢察官、律師跟訴訟相關的人,也可以跟遠距...

自訴偵查 在 辣媽英文天后 林俐 Carol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30 08:28:08

如果問俐媽看不看日韓劇,我看! 但我不愛看愛情劇, 因為我已經不相信愛情了呀🤣🤪💔 日韓劇也有不少職人劇, 之前俐媽都是看醫護相關的, #俐媽英文教室醫療篇 如醫龍、仁醫、派遣女醫、浪漫金醫師、盜心師、孤島醫生、醫療船、頂級手術刀、產科醫鴻鳥、法醫女王、檢法男女、監察醫朝顏、默默奉獻的灰姑娘醫院...

  • 自訴偵查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7 14: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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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

    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

    🔹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

    ❚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刑事訴訟 #告訴 #公訴 #檢察官 #偵查​
    #貓 #cat #catlover #好奇小貓 #朱五花​ #Belly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 自訴偵查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2 08: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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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最高法院難以割捨的職權糾問思惟/陳文貴(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中國文化大學兼任副教授)
      
    本文探討臺灣刑事訴訟制度,針對最高法院判決,論述有關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與第379條第10款之關聯性解釋與適用問題,從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所宣示的公正審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最高法院判決理由。陳文貴老師另外分析涉及訴訟當事人「禁反言法則」等幾個憲法問題,加以分析評釋。希望能達成拋磚引玉,促使刑事司法實務能進一步落實,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所要求,現代刑事訴訟程序理應具備的幾個基本共通原則。
     
    ✏關鍵詞:職權原則、禁反言法則、國家禁反言、訴訟平等權、公正法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
     
    ✏摘要:
    臺灣刑事訴訟制度早期沿襲歐陸法的職權糾問審理模式,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對於被告不利之證據,否則會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問題。然公正審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刑事訴訟制度之基本原則。基於法律應整體評價解釋適用之法理,屬於舊時代職權糾問審理模式的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自應參照同法第163條之規定,同採限縮解釋方法,僅限於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而法院未依職權調查者為限。
      
    ✏試讀
    🟧職權糾問制度的改革
     
    在2002年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以前,刑訴法受當時日本法與德國法的刑事訴訟制度影響甚為深遠,訴訟制度強調法院之真實發見與正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進行主義。雖然審檢分隸後,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均應負客觀之注意義務,但審判中仍由審判長依職權調查證據,縱檢察官所舉出之證據,不足使法院憑藉據以就檢察官所主張被告應成立之犯罪產生確信,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因認證據之調查與蒐集,均屬法院之職權,審判乃偵查之延續,即採所謂職權原則進行之刑事訴訟制度。2002年2月8日修正前(下稱「舊法」)刑訴法第163條第1項即據此規定:「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即係在強調,當時刑事訴訟制度所採行的真實發見主義與職權原則。
     
    🟧公平正義之維護的調查限制
     
    早期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仍多有執囿於職權糾問主義之思惟,認為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謂:「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並不區分公平正義之維護,係有利被告或不利被告之證據。是倘遇檢察官對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表示不予調查,而法院竟不予調查,逕行判決者,如其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而有補充介入調查之義務時,此項義務,並不因檢察官陳述不予調查之意見,而得豁免不予調查之違誤;甚至亦有判決見解認為,法院應接續自訴人之地位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判決理由謂:更應主動依職權調查,不能僅以自訴人所舉證據能否使法院得被告有罪確信之心證,作為其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之唯一論據。
     
    🗒全文請見:最高法院難以割捨的職權糾問思惟/陳文貴(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中國文化大學兼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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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訴偵查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2-06 17:15:03
    有 699 人按讚

    昨天的自訴章節
    剛好蹭上記者會套一下自訴案例

    家純如果對立友偷摸屁屁提起自訴
    但違反319第2項
    法院命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家純沒有遵期補正
    法院於是依329下了不受理判決

    這判決正本依336規定
    必須送達給檢察官
    因為原本的訴訟上瑕疵
    是能靠檢方補正的
    於是檢方發動偵查甚至起訴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立友可能會在訴訟上抗辯
    抗辯內容包括:

    1.他以後還想結婚不能背負這個罪名
    2.他母親會受不了
    3.這個告訴乃論之罪
    沒有告訴或者告訴逾期....

    關於第3點
    答案是「並沒有」

    因為提自訴就已經包含了告訴的意思
    只要當初在告訴期間內提自訴就ok
    所以被告抗辯不足為採

    至於第1.2點法院應詳加調查,包括:
    1.是否有人想嫁給立友而立友也願意娶她(或他),否則立友的想法只不過是個不能犯的幻想
    2.母親是否心臟不好
    (此段明顯是幹話,沒學過刑訴的請勿相信法院有此澄清義務)

    接下來單純是我自己的觀點:
    我支持鄭家純!

    理由是:
    我們曾經一起度過1個小時又34分鐘
    就在高鐵第6車廂

    即使不是獨處
    即使沒有對談(都是因為口罩)
    但已經感覺到鄭家純是第二名了

    註1:
    賴雅妍只要不唱歌永遠第一,志玲姐姐去年已被擠下去了,忘了宣佈。

    至於有個藝人-宅神
    他說 之前就不喜歡雞排妹
    還說喜歡她的都是豬哥
    簡直偏見

    她現在有賣雞排嗎?
    你有她對抗酸民的勇氣嗎?
    而且等於間接說我是豬哥!!
    氣死人了!

    另外
    立友是不是太緊張
    忘記說「我沒有偷摸屁屁」....

    建議立友可以到廟裡面(如圖所示)
    斬雞頭發誓還可以燒黃紙,召....
    藍色蜘蛛網、玫瑰捅你眼
    都很有可能會編成劇情

    刑法的相關議題下次再說吧

    最後
    大法官們不只身體好也超級認真
    附上801號解釋

    https://reurl.cc/e9Oa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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