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自營商是什麼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自營商是什麼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coconing (迷戀真三4呂布)看板Stock標題Re: [請益] 請問自營商和散戶的關係時...
自營商是什麼 在 妮可要投資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8-11 15: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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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reverkn (Last Dance)》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請問自營商和散戶的關係
: 時間: Thu Jun 21 22:54:54 2007
:
: 請問
: 散戶下單都是經由營業員或是網路電話
: 請問這是算在自營商的成交量嗎?
: 謝謝回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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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1.216.192.35
: 推 stanley1118:沒 06/21 22:55
: 推 crazytempo:= =你委託營業員 是經紀商 06/21 22:55
: 推 foreverkn:請問自營商可以算是投信嗎? 06/21 22:58
: 推 coolark:投信是搞基金 06/21 23:00
: 推 crazytempo:自營商就是證券商的內部操盤 賺陪都屬證券商 06/21 23:02
自營商 dealer。
為證券交易市場的三大法人之一,以本身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並自負盈虧,
自行承擔買賣有價證券的風險。
(法令規定:證券商兼營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於每次買賣時,需以書面
文件區別其為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
經紀人 broker。經紀商。證券交易商。
金融市場買賣雙方的仲介,本身不為自己買賣證券,純粹以中間人身分代理買賣
雙方並撮合交易,再從中抽取佣金。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投信。
證券投資信託是集合眾人的資金,透過專業投資機構,投資於有價證券上,以求
分散風險,獲得高投資效益。是共同基金運作上主角,在於募集資金並且操作管
理,不論運作損益盈虧,皆由基金的投資者自行負擔。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須具
備證券投資上的專業能力、健全的財務結構和有紀律的投資運作,所以在各國對
於基金管理公司都有嚴格的規範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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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3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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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coning (迷戀真三4呂布) 看板: Stock
標題: Re: [請益] 請問自營商和散戶的關係
時間: Fri Jun 22 11:48:40 2007
※ 引述《coconing (迷戀真三4呂布)》之銘言:
: 自營商 dealer。
:
: 為證券交易市場的三大法人之一,以本身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並自負盈虧,
: 自行承擔買賣有價證券的風險。
: (法令規定:證券商兼營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於每次買賣時,需以書面
: 文件區別其為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228.35.119
: 推 capalu:有看有推 :) 06/22 11:27 : 推 darkprince:該如何才能成為自營商?自己開證卷行買賣? 06/22 11:37
證券商設置標準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按證券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
;未經核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
第 二 章 證券商之設置
第 3 條 證券商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如左:
一 證券承銷商:新台幣四億元。
二 證券自營商:新台幣四億元。
三 證券經紀商:新台幣二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第 4 條 證券商之發起人,不得有左列各款情事: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者。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者。
三 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或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五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未逾二年,或最近三年內在
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
六 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 依本法、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
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八 受本會解除或撤換職務處分,未滿三年者。
九 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顯示其不適合
從事證券業者。
發起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
準用之。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證券商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其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
券業務者,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第 7 條 證券商發起人,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時,按其種類,向本會所指定銀行存
入左列款項:
一 證券承銷商:新台幣四千萬元。
二 證券自營商:新台幣一千萬元。
三 證券經紀商:新台幣五千萬元。
前項存入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
第一項之款項,經許可設置者,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提存營業保證金後,
始得動用;未經許可設置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
第 8 條 申請在集中交易市場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應於向
本會申請許可前,取得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並按其種類
依左列規定先取得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之承諾:
一 證券自營商:主機或終端機之連線。
二 證券經紀商:主機或終端機之連線。
申請在證券商及其增設之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業務之證券商,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前,先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其買
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電腦連線承諾。
第 9 條 設置證券商,發起人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
二 公司章程。
三 營業計劃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
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 發起人會議記錄。
五 發起人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 。
六 發起人無第四條規定各款情事之聲明文件 (格式如附件三) 。
七 已依第七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八 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九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 10 條 設置證券商,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檢具左列
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四) 。
二 公司執照影本。
三 公司章程。
四 內部控制制度。
五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資產負債表。
六 股東名冊。
七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
八 監察人名冊。
九 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一○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格
式如附件五) 。
一一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二 已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一三 已依第八條規定簽訂使用電腦連線設備之契約。
一四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
,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
為限。
(備 註:附件四、五請參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10.0
5 (89) 台財證 (二) 字第 04389 號令之公文)
第 11 條 證券商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台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內部控制制度。
第 12 條 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之業務種類,依第三條、第
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標準併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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