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自然保留區可以進去嗎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自然保留區可以進去嗎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octopuso1c (柴魚)看板Hiking標題[閒聊] 台灣山區土地各種分區解釋時間Wed ...
台灣山區土地各種分區解釋------(1)
台灣是個土地管理制度雜亂且落後的國家。
自清領時期至日據,到國民政府來台,過去的歷史背景造就了現今土地管理制度
的形成,無所謂好壞,但各管理機關底下的土地使用分區種類繁多紊亂,土地相關條文都
可以開好幾堂課解釋了,這次剛好看到幾位板友對於生態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差異有疑
惑,小弟便解釋一下,如果有誤歡迎指正www
首先,爬山的我們進入台灣山區,都難以避免碰到三大中央主管機關的轄區:
(一)內政部營建署轄下的國家公園
(二)農委會所屬林務局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原民處、鄉鎮公所
針對這篇指揮中心延長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至7月26日止,嚴守社區防線,並適度鬆綁部
分措施的推文中板友的疑惑來做說明: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2條
國家公園範圍的土地使用分區有以下幾種:
1.(海域)一般管制區
2.(海域)遊憩區
3.(海域)史蹟保存區
4.(海域)特別景觀區
5.(海域)生態保護區
一般爬山大多會碰觸到分區是1、2、5,而之所以常見的登山路線(玉山群峰、南湖…)需
要申請,是源自《國家公園法》第19條的規定。
生態保護區的定義為:「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
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一些國家公園內常見的登山路線如奇萊主北、南湖大山、大小
霸等等都位於生態保護區內,以太魯閣國家公園為例,目前開放的多屬於一般管制區及遊
憩區,少數路線位於生態保護區內則也有開放,如屏風山。
推文中的
插天山自然保留區(文化資產保存法)
磺嘴山生態保護區(國家公園法)
一葉蘭自然保留區(文化資產保存法)
分別屬不同法源作為分區依據,以限制效力來說:
文資法(最嚴格)>森林法≒國家公園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4條給予了自然保留區相當高的限制。
台灣目前只有6個自然保護區《森林法》第17條之一:
雪霸、海岸山脈台東蘇鐵、關山臺灣海棗、大武臺灣油杉、甲仙四德化石、十八羅漢山。
自然保護區的定義:
一、具有生態及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
二、具有生態代表性之地景、林型。
三、特殊之天然湖泊、溪流、沼澤、海岸、沙灘等區域。
四、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地或珍貴稀有植物之生育地。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別保護之必要。
森林法劃設的自然保護區相較國家公園法的生態保護區,多了對於自然地景的保護效力。
自然保護區所公告的範圍內又可分成核心區、緩衝區及一般人最常接觸的永續利用區。
以自然保育為目的而劃設的五大類型保護區(偏遠):
(都可以視為保護區的一種,但目的有所不同,是不一樣的東西)
1. 自然保留區 (走個南北插看山毛櫸XD)
2. 野生動物保護區 (去一趟瑞穗林道)
3.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如:大鬼湖)
4. 自然保護區 (近黃溫泉)
5. 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轄下的生態保護區(聖稜線)
各區的法源、定義都十分清楚,各單位因應微解封的公告,那些可以去那些不行,官網寫
的超級詳細,那些點可以去都列出來了,沒列的就是未開放@@
至於國家公園和森林遊樂區同不同步的問題,雖然都屬中央單位,但部會一個是內政部營
建署,一個是農委會林務局,本來就可以與當地政府溝通決定開放的程度到哪,自然沒有
必要非得同步。
另外還有一些分區目的也與自然保育相關(較不偏遠):
1.風景特定區內的保護區《發展觀光條例》
2.禁止開發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3.都市計劃內的保護區《都市計劃法》
其實台灣的各單位所劃設的分區都難免重疊,生態保護區常常也是野生動物保護區,因此
就會有需要跟哪個單位申請進入的問題,一部分也跟台灣的地景多樣性和物種豐富度有關
,但也因為這些分區劃設很少考量民俗風情的在地性,許多國家公園及林務局經管土地範
圍涉及原住民的傳統生活領域,這就是已經浮現的問題。這些土地分區都有劃設的意義,
並非空穴來風,但土地的分區並非土地的”本質”,所以現有的許多爭議都在於本質上的
解釋,以及誰的解釋權較被認同。
未來《國土計畫法》希望能夠將台灣的土地作系統性的歸納,但很多時候理性和民粹在天
平的兩端,身為在山區活動的一份子,要思考怎樣做才是對土地有益的方式,而不僅僅是
登頂時踩過的土石路徑,土地本身沒有聲音,要留給後代怎樣的山區土地制度,會是這一
世代要面臨的課題。
分享一下不錯的網站:
國土規劃地理資訊系統(裡面的圖層近期都有更新)
http://nsp.tcd.gov.tw/ngis/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我自己很喜歡用,個人覺得是目前圖層相當完整的平台)
https://maps.nl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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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0.1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king/M.1626194353.A.4B1.html
※ 編輯: octopuso1c (223.137.20.172 臺灣), 07/14/2021 00:53:30
土地使用條例或法規去套用,或許多頭馬車還是需要~
不過目前登山的話還是多以本文中三大單位經管的土地為主,一般
山友爬的路線幾乎都會經過,所以文章就沒提及其他分區啦。
文中是土地分區,但不是土地分類,令人頭痛的是目前台灣農地不
農用、林地不林用的問題...
國土計畫有其必要,只是法規的競合和權勢的利益,讓該整理的
東西都卡住,活越久才深刻體會台灣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國家= =
得易科罰金,不過他們應該不屬於山老鼠啦,後來108年台灣油杉也
解除珍貴稀有植物在文資法上的指定了(事實上民間種苗場繁殖不少
,市面上也早已流通只是少被檢舉,所以瀕危壓力也下降。)魏家的
案子只能說很有意思,要是晚個幾年買油杉就不會遭判。
有無觸及森林法第9、50、52條(110年已經修正加重罰則),不論是A、B
地,還是要看他的行為而定,所以判法可能不同,但通常這些受保護
樹種生長地區也大多是森林區域就是了,很難不涉及森林法。
用違法文資法起訴的案件稍微少一點,檢察官會先判斷要不要起訴,
以什麼起訴。
※ 編輯: octopuso1c (223.140.209.158 臺灣), 07/18/2021 12:44:21
C大好問題,國家公園法從民國61年公告到現在只在99年修過一次法,也就是我們
現在還在將近50年前的法律框架下,當時的新台幣1000元跟現在的有一樣嗎?
人家森林法和水土保持法都修正條文不知道幾次了,內政部不知道在幹嘛...
山林開放後違規太多了,內政部也不得不在今年預告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
其實單純是國家公園法沒有與時俱進修正法條,之前都靠森林法跟水保法等罰則
刑度較高的法律cover它= =
想到台灣連個酒駕的修法都搞不定,政府一天到晚自己人酒駕被抓,國家公園法
這麼晚才跟上腳步,一點都不意外......
它是以最嚴格的方式限制人流,畢竟自然保留區的成立是為了保留原始景觀,
做到最小生態擾動為原則,跟偏不偏僻無關(丹野農場也很偏僻阿,還不是一堆
人進去釣鱒魚XD)。不過當然還是可以透過申請取得合法進入方式,就沒辦法
像玉山菜市場那樣啦。申請的本身就是實名制的意涵,保留區的申請和一般入山
申請,沒辦法一樣,也是必要之惡,更何況山友已有很多方式進入保留區,
一旦放寬申請審核,你我都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個人是寧可還是留有一片淨土
嚴格管制進出。況且《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2條本身都已經給你看
答案怎麼合法申請了,再不懂就沒辦法了XDDD
※ 編輯: octopuso1c (111.71.2.170 臺灣), 07/19/2021 22: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