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自治事項舉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自治事項舉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自治事項舉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自治事項舉例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NASA #country #Taiwan NASA 在“Send Your Name to Mars”網站上,把台灣放在Country 內,並不是認為台灣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 https://mars.nasa.gov/participate/send-your-name/insight/...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佳龍:草悟道「音樂劫」!罪魁禍首,是市府建設局! 草悟道「音樂劫」!罪魁禍首,是市府建設局!立法委員林佳龍、台中市議員黃國書及賴佳葳,今(11)日與台灣街頭藝人發展協會理事長張博威(阿威)會勘街頭藝人表演場地;林佳龍指出,市府文化局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證,但表演場地卻由建設局來負責規劃及管理,因未妥...

  • 自治事項舉例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31 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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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SA #country #Taiwan
    NASA 在“Send Your Name to Mars”網站上,把台灣放在Country 內,並不是認為台灣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 https://mars.nasa.gov/participate/send-your-name/insight/

    國際法規上,稱主權國家是sovereign state,而country、Nation也稱作國家,但這兩個不一定是國際法上的國家。舉例:蘇格蘭🏴󠁧󠁢󠁳󠁣󠁴󠁿 是英國的構成國之一,領土主權屬於英國,雖然外交、軍事、金融、總體經濟政策等事務上受英國國會管轄,但蘇格蘭對於內部的立法、行政上,擁有一定程度的自治。2014年辦過獨立公投,後來沒過,他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呢英國用country 稱呼 蘇格蘭。所以以後看到country 先不要直覺認為他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也可能只是一個政治實體政權,掌控一個區塊,但不一定具有主權國家的身份。

    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所以也是依循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對台灣的該有的態度。

    來聊聊《台灣關係法》的歷史脈絡❤️

    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台澎主權歸屬未定,因此1954年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 Walter F. George 1955.2.10 表示:「參議院批准本條約並不會強化或弱化蔣政府對於國際地位尚未決定之福爾摩莎的主權主張。」
    “Senate approval of the Treaty would neither strengthen nor weaken the Chiang Governmen's [sic] claim to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which is yet to be decided.”
    Senate Approves Formosa Treaty, N.Y. Times, Feb. 10, 1955

    //美國參議院在批准共同防禦條約的時候明白說這個條約不會改變台澎法理地位。//

    👉🏻為什麼有《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是因應美國「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在『冷戰』架構下仍舊需要與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往來、合作」,美國所自行制定的法律。因為美國換承認PRC 是中國國家代表政府,所以與ROC政權(在當時中國代表政府)簽訂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宣布終止,美國於1979.4.10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不是跟中華民國政權簽訂。

    👉🏻 時間軸是:
    1979.1.1美國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1979.4.10美國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該法並溯及自 1979.1.1 生效,且1980.1.1《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失效。

    在這裡,由於《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制訂的國內法,依照美國的立法程序,必須由美國總統簽署才能產生法律上效力。像中華民國政權的法律也是必須經由總統簽署之後才能生效。

    另外,因為美國是從 1979.1.1 將所承認的中國代表政府從中華民國政權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了避免產生法律適用上的時間差,所以《台灣關係法》明訂溯及自 1979.1.1 開始生效。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這個法律制定不是為了「終止中華民國『存在』在台灣」,也無法產生這個效果。事實上,《台灣關係法》可以說是美國為了讓中華民國政權能夠繼續在台澎存在所制定的法律。

    順便一提,美國跟中國的邦交從來沒有中斷,美國只是換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中美從沒有斷交喔!)

    事實上,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中也留下伏筆,第15條「......,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劃個重點➡️「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 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是一個事實描述,是指 「治理台澎的政權」,而美國可以接受這個政權不是中華民國。

    美國一直以來堅定的立場都是如此,依循《台灣關係法》,特別在中華民國政黨輪替時,2004年時任美國國務卿鮑爾(Colin Powell)表示:台灣不是獨立的,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是美國堅定的政策。

    美國在台協會(AIT)前處長楊甦棣(Stephen M. Young)2007年代表美國政府與陳水扁會面時,就曾申明美國對台立場:第一,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台灣為其一部分;第二,美國不接受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銓釋1971年2758號決議文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因為對美國而言,台灣地位問題仍然是懸而未決的」。

    因此無論美國政黨輪替換誰當總統,美國也無法改變《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處置,就是歸屬未定。

    台澎只是實質自主運作的單位,沒有建立國家法人格,不是國際法上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目前治理台澎的政權,即便體制內政黨輪替,也不改變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

    ———
    《台灣關係法》設立確立三大重點:
    1. 在美國同意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處置是歸屬未定,承認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台澎雖然不被國際承認是主權國家,但不影響美國認可台澎的戰略地位。
    2. 美國立場「一中政策」:立場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主權國家,中國代表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且美國有「認知(acknowledge)」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3. 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是一個事實描述,是指 「治理台澎的政權」;目前中華民國政權正在治理台澎,美國可以接受「治理台澎的政權」不是中華民國。

    附帶一提,「台澎主權歸屬的判斷」與下列事項無關:
    1. 除非是領海基線起算的12海浬的領海範圍內,否則台灣海峽本來就是可以自由航行的國際水道,不是任何國家的領海,軍艦經過不需要經過台灣或者任何人同意。美國軍艦經過台灣海峽並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
    2. 美國人要進入台灣仍舊必須得到台灣治理當局的同意。台灣治理當局若允許美國人能依簡易程序入境,也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特別是在涉及外交事務的場合,給予他國方便、禮遇只不過是國際慣例。
    3. 美國撤僑到台灣不可能不先知會台灣治理當局。在發生重大天災人禍時協助他國撤僑是保障「人權」的義舉,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
    4. 《台灣關係法》並不是美國政府和全台灣人民的共同約定。《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本於其立法權限所制訂的法律,這部法律並不是所謂「跟台灣人民的約定」。

    ——

    之前新聞提到:「共和黨眾議員佩里在當天上午亞太小組委員會的聽證會上即表明將提出這個法案,強調這是為了提高對中國軍事威懾的能力。他還說,美國應該對中國更加強硬,並給台灣外交承認,因為“台灣才是真正的中國。”」

    這段話在我的版上留言看過。

    其實美國眾議院的議員們也未必了解整個台澎法理地位的脈絡與中國兩政權的關係。(連中華民國政權內的政治人物都未必了解),甚至有些議員還以為中華民國政權治下的台灣是想爭中國代表權。
    不過,美國對台立場都是依循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

    因此,無論是哪個美國政黨輪替當上執政黨,也不會違背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上對台的立場,就是台澎依據《舊金山和約》,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狀態。

    台灣人民要自覺「台灣不是一個主權國家」、「中華民國不等於台灣」、「台灣治理當局目前是中華民國政權」,從而產生「建國意志」,台澎住民具有住民自決權,可以透過國際法程序「去殖民化」完成建國。才可以讓他國在幫助台灣時能真正的做出實質幫助,不會被一中兩政權框架干擾。

  • 自治事項舉例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01 21: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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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報告Day4+5|政風處、都發處、地政處、產發處、觀銷處】
    因為業務報告累積太多,且最近發生的事情太多,還有協和電廠的「填海造陸」環評公聽會(請大家多多關心「填海造陸」環評案,已經來到二階環評最後階段了:https://npptw.org/Vr6vV6 ),因此,一次將這幾天一共五個處室的業務討論一起報告!
     
    💻業務報告影片💻
    政風處、都市發展處: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0528D_0.mp4
    都市發展處: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0528D_1.mp4
    產業發展處: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0529D_0.mp4
    觀光及城市行銷處: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0529D_1.mp4
     
    🕵️‍♀️ #政風處
    我和政風處長簡單詢問了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中市政府經查發生的缺失,因為想了解採購金額錯誤、限制性招標所出現的問題等狀況,以及想知道施工品質的問題主要出來哪裡。處長現場簡單分享了之後,會後科長馬上就將2019年兩項所有缺失整理出來提供給我參考,非常迅速!👍

    📚 #地政處
    實價登錄不揭露案件篩選
    由於地政處的報告特別有提到實價登錄作業:「...本市實價登錄案件揭露提供民眾查詢件數為2355件,平均揭露率達94%, #有助提升不動產交易透明度, #減少資訊不對稱之情形。」我除了針對平均地權法修法詢問宣導的狀況(雖然去年立法院實價登錄過的版本是張宏陸的實價登錄0.5版有點沒什麼好說),但由於地政處的報告有特別寫道「提升不動產交易透明、減少資訊不對稱」,因此我特別詢問,剩下的6%大概是什麼樣的狀況不予揭露?處長很簡單的回答說:「是因為親友間交易與公司作價等沒有參考價值」,我理解市場中過高或過低的價格算是統計中的outlier、會造成市場價格波動,但想知道剔除的6%大概是甚麼樣的機制與標準,而且若基隆有很多「公司作高價」會讓人蠻擔心的,結果處長居然回我說「是法規規定。」我翻了平均地權法和施行細則並沒有看到規定到這麼明確「6%」不公開之交易,到底為什麼是「6%」?我正要繼續就教處長,結果議長居然說「#這種事情可能要買過一些房地產才會知道,你會後再請教。」意思是說地政處的部分要結束了、叫我不要再問。(呃,我要問為什麼是「6」?為什麼要買過房地產啊?)
     
    會後地價科科長趕緊來跟我說明這個不揭露的「6%」是該處內自己的作業規範,並沒有明確規定到要這個數字,主要是依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並整理後,揭露申報登錄之資訊。
     
    至於不揭露原則科長也有舉例,如總價或單價過高或過低之案件,如不具市場參考價值者過高過低,或是如親友間交易等,有一些非一般正常交易者,如塔位、墓園等,也不予揭露。感謝科長特別說明。
     
    🌃 #都發處
    🏠市有閒置空間再利用和障礙排除
    市有閒置空間的盤點及再利用或導入參與,一直是我和很多基隆的年輕人關心的重點。我以台北市「臺北市市有閒置空間整合查詢平台」舉例,該平台由北市青年事務委員會提案,財政局作為專案管理以列管方式推動。建置過程中北市府邀請他們府內包含青委會、財政局、都發局、地政局、資訊局等單位,以及府外的民間參與者及資料處理、網站建立的g0v共同討論。這個平台除了資訊揭露以外,也開放讓民眾提案如何進行再利用。
     
    我希望市府針對市有閒置空間進行盤點及跨局處的資訊整合,除了資訊的統整彙集外,也希望在法規工具上,能夠有利這些市有空間的再利用和市民參與,因此我也要求市府檢討、盤點現行相關法規與行政流程要如何調整,好來協助市有閒置空間的活化再利用。我就以上內容向都發處提問,礙於時間沒有辦法和處長討論,但已經收到都發處的書面資料,之後也會持續跟都發處一起努力。這項工作絕不只是都發處的事,也不該只是都發處在努力的事情,我希望財政處、地政處和資訊管理單位都一起來努力。
     
    ⛲️公園管理機制建立
    針對我非常關心也有提案的公園管理機制,都發處在業務報告裡面有提到,市府正在就公園經營管理制度面,刻正整合相關SOP及製作公園巡查表單及巡察機制,並就園內硬體設施及環境整理全面加強管理。我詢問都發處,這份SOP及巡查機制設計方向及規劃原則為何,以及是否會需要相關預算和員額配搭?未來是否會適用於其他非公園管理科所轄的鄰里公園?
    處長針對整體公園的管理進行回覆,表示針對公園管理的權責分配(目前是以2公頃為分界),他認為不應該以規模而是以特性來分配,目前都發處已經在著手進行討論準備起案。另外,關於公園維管的部分,針對公園管理科負責的公園,都發處目前正在建立SOP並針對實行狀況進行修正。
     
    🌱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事項監督
    最後,我詢問都發處,關於都市計劃變更回饋事項執行與監督的問題,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第26條或第27條進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變更時,相關回饋事項,包含同法第27之1條所定事項或土地權利關係人與主管機關協議之回饋機制,主管機關如何監督土地關係人履行?另外,以不是捐贈土地方式進行之功能或設施回饋事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是否有確實執行,主管單位如何監管?功能回饋部分,是否有相關定期巡查機制確保土地權利關係人有持續確實執行?
     
    因為我們遇到的案例正是在都市計畫變更(保護區變更為其他分區後開發)後至今已經經過多年,功能回饋事項履行的狀況並不明確,或不全然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這個部分因時間關係無法與處長討論,會後已與科長討論,科長表示目前回饋事項都是以捐贈土地或是公共設施給政府來進行,較不會有功能回饋未履行的問題。若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履行,土地要依變更前的都市計畫規定使用。
     
    🐟 #產發處
    ✍青年事務委員會和青創結合社會創新的可能
    產發處青年與綜合規劃科是去年底新成立的科室,除了負責青年事務外,其實還負責漁業的產業規劃。與青年較相關的是青創孵育獎勵補助與青創貸款補貼,今年度特別設計以「市政發展方向的創業議題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徵選的青年行動團隊。除了單純的「創業」獎勵或貸款補助,也擴及了對市政發展和永續目標的青年行動方案的支持。我也特別提到,非常支持產發處的方向,也希望未來有更多如此的規劃,除了補助創業、開公司,更可以鼓勵青年針對基隆目前的市政與社會問題,用己身的創意和現今的技術來提供市場沒有、符合「社會創新」和社會問題解決導向的創業模式。
     
    但同時,對青年的支持有非常多的面向,除了補助外,協助擬具行動方案、了解市場的業師也非常重要,同樣地,有讓青年有安心規劃、實驗商業模式的基地與空間。關於空間,我也和財政處、地政處與都發處討論過非常多次。綜上所述,青年事務涵蓋非常廣,不論是補助、貸款優惠、市場業師與空間等,這些其實都需要跨部門的合作,因此我也接著王醒之議員的建議,希望產發處研擬「青年事務委員會」,讓不同部門的青年支持資源可以彙整。處長和科長也談到會往這個方向來努力。

    🌲樹木保護委員會和受保護樹木稽查作業
    由於基隆市市內大大小小工程都有可能會影響到樹木相關的工程,主責單位為產發處,因此我特別詢問了《基隆市老樹及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中規定的普查與列管內容和對樹木之維護措施,以及是否有單位主動巡查與檢視工程單位對受保護樹木之認識與維護,以及《基隆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中委員會針對受保護樹木之腳色。
     
    因時間關係處長非常快速地回復基隆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半年會主動巡查一次。原本想繼續詢問工程中若遇到樹木修剪甚至移植,產發處是否有主動的技術資源等,只好留待總質詢。
     
    🎿山坡地過度開發因應
    本市山坡地占全市93%,其中坡度30%~40%佔14.3%、坡度40%至55%~19.6%,佔全市土地面積達33.9%,比例非常的高,也有明顯超限利用的狀況。坡地管理(不論是否位於都市計畫區)會涉及到水利、水土保持、建築及土地使用管制等面向,需要由各主管單位積極地來進行合作和規劃。這次業務報告中,我也針對山坡地面臨過度開發的問題向各相關單位提問。但在整份產發處的業務報告中,並沒有提及山坡地相關的業務內容,因此我詢問產發處,針對目前基隆市坡地過度開發的情形,以產發處的執掌所掌握的狀況是如何?也詢問產發處,在調整過後的業務單位中,「大地及農漁工程科」針對:山坡地違規、水土保持、山坡地災害防治等坡地相關業務規劃是如何?
     
    另外,在目前的國土計畫草案中,針對山坡地過度開發的問題,也提出了未來應該檢討現行坡地開發機制,增加坡地開發成本以降低風險和公共建設成本支出,國土科也提到必須和山坡地主管單位來進行合作,因此,我請產發處簡單說明,未來國土計畫通過後,針對山坡地管理,產發處如何配合國土計畫進行相關的業務調整?以及如何規劃未來與國土、工務、環保等單位來合作?處長回應目前已經有在加強處理、嚴格把關,未來也會按照國土計畫的指導進行相關作為,目前也有和都發處密切在合作。

  • 自治事項舉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9-15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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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飼主的判斷與牽繩的正確使用方式】
    這個案例是相當誇張的案例,但其實許多人也不了解騎車牽繩的規範。如果你真的想要騎車溜狗,請使用腳踏車(雖然我也不建議),不要像這個案件的當事人,等到被處罰才想改口說「我不是飼主」,這個連法官也不會信!
     
    🎸牽繩的正確使用方式
     
    動保法其實沒有強迫飼主一定要牽繩,但你要牽繩的話,要注意兩個重點:
    1⃣長度
    你的牽繩長度要比寵物長,並且足以伸展。
    2⃣鬆緊
    安全,舒適,透氣。你就想想你自己要戴起來舒服的項圈,才能給寵物戴。
     
    絕對禁止的事項,是用「汽、機車」來牽引寵物。
    你可能只是覺得走路很累很熱,但不要使用汽機車溜狗可以避免寵物危險,也可以避免自己危險,因為你騎車注意路況都已經夠困難了,更何況是還要注意寵物狀況,一個不小心,寵物沒事,先出事的是你自己。
    假如你真的想偷懶,請你使用「腳踏車」或是電動自行車,這個法規倒是沒有禁止。但還是建議不要,理由如同汽機車,最有可能受傷的可能反而是飼主。
     
    📌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動保法」不強迫牽繩,但「地方政府」的法規都是有強迫牽繩的!
     
    例如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條要求,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時一定要使用繩或籠,否則就從2000元開罰到1萬元!
     
    就算不講法律,我還是建議大家出外一定要替寵物使用牽繩,畢竟你雖然了解你的寵物,可是那是在家裡,你不知道室外會有哪些刺激或突發狀況,例如狗狗對某些人特別敏感而傷人;使用牽繩,其實也可以避免走失,我聽過很多走失的故事,都是覺得只是散散步、沒什麼,結果狗狗就這樣再也找不回來了。
     
    而最重要的是,使用牽繩可以避免法律責任,例如常有的動物傷人事件,如果沒有妥善使用牽繩,其實都有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還要同時負擔民事的賠償責任,這些都是花個幾百塊就能避免的事情,千萬不要省一時方便阿!
    (可以看看臺南107年度南簡字1477號民事判決、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348號刑事判決,都是滿典型的例子)
     
    🎸飼主的判斷方式
     
    很多人在被處罰的時候想逃避責任,像是這則新聞的當事人被抓到的當下還想狡辯「自己不是飼主」,但法律對飼主的認定並沒有很嚴格,只要有實際管領力就算。
     
    這樣講可能有點抽象,用判決來舉例的話,例如你開的店附近有「流浪狗」,你就習慣性的會照顧甚至帶進店裡,這個照顧者就算是飼主,即便他本來是流浪狗;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60號民事判決)
    又或是「別人的狗」,原飼主棄之不顧離開,你有固定餵養的事實,法律上也會把你認定成新的飼主。
    (宜蘭105年度簡字25號行政判決)
     
    簡單來說,法律不看過去怎麼樣,只要你願意在某個時間開始照顧一個動物,那麼你就要開始承擔責任了。
    也許有些人會說這樣很嚴格,一時的愛心卻要承擔那麼大的責任。但我覺得,當你開始照顧動物的時候,他就對你產生了依賴,你不能一下子說願意照顧,下一秒又反悔說彼此沒關係。如果今天某個朋友這樣對你,你是不是也覺得很無情呢?
     
    動保法的重點不是要擾民或處罰,其實只是想在動物跟人之間的相處方式,找到最不會傷害彼此的平衡點。也許麻煩,但花一點點成本去遵守法律規定,對你自己和對動物都是最大的幸福!
     
    📌 如果你有動保相關的法律問題,除了連絡我,也可以試試 @動保法律互助 喔!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718/1492600.htm

  • 自治事項舉例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3-09-11 14:07:59

    林佳龍:草悟道「音樂劫」!罪魁禍首,是市府建設局!

    草悟道「音樂劫」!罪魁禍首,是市府建設局!立法委員林佳龍、台中市議員黃國書及賴佳葳,今(11)日與台灣街頭藝人發展協會理事長張博威(阿威)會勘街頭藝人表演場地;林佳龍指出,市府文化局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證,但表演場地卻由建設局來負責規劃及管理,因未妥善規劃,造成場地緊鄰,表演團體因為競爭,拉高表演音量,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林佳龍要求,市政府一定要限期改善,提升表演空間品質,顧及附近居民安寧,也還給街頭藝人公道!

    林佳龍指出,台中市政府從2002年至今,已發出900張以上的街頭藝人執照,全市公告80處演出場所,其中草悟道的場地最「夯」,平日夜間及假日常吸引爆滿的民眾欣賞,已是在地的文化特色,但也因場地規劃不良,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及行人通行;另外,他也指出,市府借用街頭藝人場地的時間為一次至多14天,常常有街頭藝人登記場地卻未前往使用,造成許多想使用的表演者困擾,建設局應該更積極管理,稽核表演者是否有確實到場或事前採抽籤制,都可以解決此問題。

    林佳龍表示,建設局在規畫場地時,未會同文化局及街頭藝人意見,自行閉門造車,在草悟道所規劃八個表演點,地點過度集中,也因場地彼此緊鄰,表演團體間互相競爭,拉高音量,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再者,單從市民廣場面公益路的人行道來看,就有四處緊連的表演場地,當街頭藝人團體表演時,也影響行人通行。

    台中市議員賴佳薇說,市政府的跨部會協調能力很差,直到今年8月19日才針對街頭藝人開放場所第一次開會,賴佳薇建議,市政府應該成立街頭藝人專案小組,跨部會協調輔導及管理街頭藝人,才能真正促進台中文化城的街頭藝人發展;另外,她也提到,2013年通過的298組接頭藝人中僅有7組是視覺藝術類,是對視覺藝術的打壓,市府應該要改善。

    台中市議員黃國書表示,希望街頭藝人能發展得好,但也應該要顧及附近住戶的安寧,藝術是城市發展的根基,建設局應該要全盤檢討場地的規劃,才能讓居民跟街頭藝人達到雙贏的局面。

    台灣街頭藝人發展協會理事長張博威(阿威)指出,「音樂劫」不應只推給街頭藝人,公務人員不懂藝術,但外行不尊重專業,閉門造車恣意規劃,表演場地過於集中,導致音樂劫難。他也批評,文化局缺乏橫向溝通能力,使得建設局胡亂規畫場地,所衍生出問題,文化局亦有責任。

    文化局藝文推廣科科長許智順現場回應,文化局已與建設局溝通協調後,對於街頭藝人表演場地,必須依時段與表演類型不同來做調整,文化局也會負責溝通,跨局處聯合來輔導台中市街頭藝人。

    建設局景觀工程科正工程司許獻鍾現場回應,建設局會就草悟道街頭藝人表演空間密度做改善,及申請表演時間,會依時段及表演方式來做調整。

    林佳龍要求,建設局今日所做的承諾,必須在二周內,向我與議員提出改善報告。

    林佳龍補充,原本今天的會勘有邀請文化部出席,但文化部認定街頭藝人是「地方自治」事項,未派員前來,林佳龍指出,文化部這樣的態度是推卸責任,無疑打了龍應台部長的「泥土化」政策一個大巴掌,林佳龍舉例,法國街頭藝術節自2005年以來,在政府的大力推動與挹注下,創造出驚人的文化觀光收益,中央政府更成立國家級的街頭藝術中心與培訓機構,相較之下,文化部對台灣的街頭藝人發展,可說是不聞不問。

    http://www.citylove.org.tw/parliament/44-press/815-2013-09-11-04-3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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