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自動 跟 車 車禍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自動 跟 車 車禍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itlife (BIT一生)看板car標題Re: [討論] 自駕撞車。大家還敢用ACC嗎?時間...
自動 跟 車 車禍 在 編笑編哭。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7: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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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rtisbaga (老人一枚)》之銘言:
: 以下載錄自TVBS
: https://news.tvbs.com.tw/life/1161848
: 國道高速衝撞施工防撞車!這起車禍發生在國道一號銅鑼交流道附近,工作人員正在分隔
: 島鋤草,後方一輛休旅車疑似沒減速,撞擊停在最後方的「緩撞器」,還好防撞車上人員
: 提前長按喇叭警示工人閃避,及時救命,而施工人員說,肇事男子自稱用「自動駕駛」功
: 能開車,一頭撞毀緩撞系統,恐怕得賠償修理費用。
不知道國內保險公司目前車體險對自駕車的政策為何?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應該比較沒有疑義,但是車體險就會有駕駛人是誰關係到理賠與否的問題。
假設事故在保險原有人類駕駛的理賠範圍內(如乙式自撞或丙式車碰車),
但是車輛全程開自動駕駛,駕駛人手腳也沒操縱方向盤煞車而出車禍,那麼保險
公司會認定誰是駕駛? 坐在駕駛座的人? 還是電腦? 另外有保限定駕駛的情況,
車主本人(在限駕名單內)坐在駕駛座,和其他不在名單的人坐在駕駛座(在事
故當下及之前一段時間,手/腳未碰方向盤/煞車),是否會理賠的狀況又是如
何?
另外如果沒加保免追償, 即使車主坐駕駛座, 保險公司是否會判定是電腦
駕駛然後向電腦擁有人(車主)追償?
不知道有人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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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68.1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62479488.A.CA0.html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07/07/2019 14:07:28
這裏不是講車廠, 是在講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能不賠就不賠,如果鑑定出車禍前相當
長時間至車禍發生時,是使用全自動功能(跟車或自駕),能解釋成非限駕名單或非車主/
三等親內駕駛,它一定不賠或者賠了再追償。
車廠的說法也是為了對自己有利,保險公司也會有相同傾向。如果兩邊都自利解釋
成功,有可能變成車體險不出險,車主自己吞下去。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07/07/2019 14:23:46
原文應該不是特斯拉,只是用了ACC功能的傳統汽油車。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07/07/2019 14:28:34
不過ACC似乎都沒這偵測? XD 編輯更正: 應該是沒有這項警告。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07/07/2019 14:30:33
自駕定義也有分level,如果自動跟車不是自動駕駛的一種,那你覺得是鬼在駕駛嗎?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07/07/2019 14:32:01
車廠為了除錯或自保,應該都有黑盒子記錄。向保險公司申請出險後,以保險公司
的法律地位,應該可以拿到。
自動跟車算是SAE自動駕駛 level 1(hands on),也是自駕的最低的等級,
level 0則是無自動駕駛功能。
https://www.autopilotreview.com/self-driving-cars-sae-levels/
Self-Driving Car Level 1: Driver Assistance (“hands-on”)
Driver: Licensed driver with full attention required
Vehicle: Semi-automated systems, like cruise control.
各位可能覺得這問題很無聊,但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為什麼要有車體險
的出險係數和限定駕駛,就是因為要依不同駕駛「安全」記錄收取費用,不在
車體險可出險不追償的駕駛名單內的人駕駛不是不理賠就是賠後追償。現在你
車主把車子丟給一個「電腦」去開,這可比交給不在名單內的但有駕照的人開
還更有理由不賠。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07/07/2019 14:49:30
這就是我為什麼要問保險公司的政策。我認為他們應該要公告他們的「政策」。
我們的解釋和保險公司經常不一致,原因是我們雙方的利益通常也不一致。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07/07/2019 14:53:19
請先看我上面附網址。就算不談自動駕駛這詞,駕駛座上的人不操縱方向盤,保險
公司要主張這和酒駕同等「惡劣」也是有可能的。即使現在沒明列,上法院還有得吵,
但上法院依據保險條款的合約精神,保險公司也不是就一定穩輸。
以下引用富邦網頁
富邦產物自用汽車保險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不保事項(一)
...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
我再強調一下,大家可以看一看,想一下問題在哪裏。
越主張ACC不是自駕,那麼就越沒有使用它的理由,因為這變成駕駛人故意不操縱
方向盤和煞車的行為。這有可能使得本來被保險人本人駕駛的車體險也變成不理賠。
如果主張是level 1自駕,只是駕駛「過失」(要先認同是自駕level 1才可能說成
過失)違反手放方向盤並視狀況踩煞車之義務,那車體險本來就包含保障過失造成的車
禍,可以理賠(這裏先不管駕駛人是誰,在不在名單內的問題)。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07/07/2019 15:11:31
故意「不依交通規則操縱車輛之方向盤油門及煞車」。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07/07/2019 15:15:45
我一直提到車主(或說被保險人)該煩惱的部分啊,就是本來可能理賠變不理賠。
擔心這點就是不要使用ACC(頂多使用定速,不使用跟車,既然如此根本就不要買
有跟車功能的來讓自己覺得不用浪費錢,用了又擔心)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07/07/2019 15:17:37
我覺得即使跟車也會有記錄,畢竟車廠開發一定要詳細記錄,然後賣出後也要有
辦法檢查使用者反映的問題。使用者有沒有介入方向盤油門煞車偵測是必要基本功能,
不然車子連定速都無法因駕駛介入而解除,前車減速只能直直撞下去。而且有偵測就
應該也會記錄下來,不然要怎麼和主張車子不聽話的車主上法院?
※ 編輯: bitlife (110.26.234.123 臺灣), 07/07/2019 15:43:36
這我也同意,SAE很早就定了各level規範,我想是美國走的比較早,需要告來告去
的case也相對多,而且美國的訴訟賠償是有名的,所以講清楚讓車廠車主保險公司三方
都清楚責任和義務,保險公司也可以把條款訂得更明確,可以減少訴訟成本。
台灣一方面是發展慢,引進車種車輛數也少,目前似乎還沒有保險公司或者產險公
會出來把這事講清楚甚至寫入條款,能講清楚甚至寫清楚對大家(包括被保險人)都好,
至少事前先知道,不是事後再來吵。我現在開2014的車沒有跟車功能,所以從來沒想過可
能會有這問題,也是今天看到這新聞才會聯想到。
※ 編輯: bitlife (110.26.234.123 臺灣), 07/07/2019 16:12:51
我覺得不難。或許是案例不多,大家都不清楚能否向車廠要到記錄,韓劇刑偵劇中
一直都有提到黑盒子,應該不是空穴來風編劇自行想像。而韓國並不是汽車業最先進的
國家,只是出口成績比台灣好很多。我上面回應文寫的部分也說明車廠應該會記錄。
從事故鑑定,如果煞車痕沒有顯示駕駛在合理距離外開始介入踩煞車,直到撞車都
沒有煞車痕(ABS也會有緊急煞車也會有斷續輕微的煞車痕),從撞擊時速也可以主張是
駕駛故意行為。再加上如果駕駛有向警方這麼承認使用跟車(因為不承認用跟車,就可
能變故意,會有毀損刑責問題),那就會有本篇所說的各種問題。
※ 編輯: bitlife (110.26.234.123 臺灣), 07/07/2019 16:19:56
7推 snowfish104: 公司拒賠-車主向車商求償因設備瑕疵導致的損害賠償- 07/07 16:21
車廠會跟車主說,有告知是level 1輔助設施,車主還是必須注意路況適時介入,不能
完全依賴。這就是我上面提到車廠和保險公司都可能可以把責任推給完全信賴跟車的駕駛。
※ 編輯: bitlife (110.26.234.123 臺灣), 07/07/2019 16:23:25
如果有黑盒子,也證明駕駛從頭到尾沒有踩煞車,就駕駛和保險公司這方訴
訟,保險公司主張(間接)故意行為未必不成立,畢竟真的是車主(因相信跟車功
能而)「故意」沒有踩煞車,但未必有出車禍的故意(這和開嚴重超速飆車類似
,駕駛都是不想車禍的,但確實是「故意」飆車的)。只是法官會怎麼判不知道。
※ 編輯: bitlife (110.26.234.123 臺灣), 07/07/2019 16:35:36
這可以從幾方面來思考:
1. 從消費者開著某廠的車在路上出了車禍,鑑定結果指向無煞車痕,或煞車痕
顯示即將撞上前很晚才煞車明顯晚於正常人的反應, 這時車廠的利益某種程度已經和
駕駛相反了, 所以車廠不一定會站駕駛這邊(駕駛主張的是車有問題)。
假設駕駛說的是實話,車廠仍極力隱瞞,長久下去同一問題大數法則重現,
車廠沒有好處,所以車廠傾向私下三方(車廠,駕駛,保險)和解然後尋求改善。
假設駕駛為撇清責任說謊,那麼車廠傾向公布記錄實況,證明自己的清白。
或者駕駛知道車廠有能力證明他說謊後立即改口,否則可能面臨名譽求償,這錢可
能比損失一台車的維修費還高。
2. 當自駕漸漸普及時,可能會走類似航空業模式,也就是黑盒子有專業廠商
提供(這也是個高技術高重要性的關鍵零件),最後可能由少數幾家供應大部分市
占,然後有行業標準文件說明記錄之格式,然後政府也可能要求黑盒子要能由公正
單位(包括檢調或民間組織)進行事故鑑定,只要牽涉到刑事(過失傷害或致死),
車廠身為刑事訴訟中重要證人,勢必要依法提供證據,下令偽造證據的人要扛偽證
等相關刑事責任,工程師不一定願意聽命偽造,高層自己不一定能自行偽造。
如果當行業標準建立或政府法規要求能讓檢調單位/第三方公正單位鑑定後,警察在事
故現場會直接取走黑盒子,交由這些單位鑑定,那麼車廠也不可能單方干預鑑定結果,頂
多像波音空巴這兩家一樣,牽涉到他們公司的飛機事故調查他們一定會派專家參與。
※ 編輯: bitlife (180.176.68.198 臺灣), 07/07/2019 20: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