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自動補報補繳利息計算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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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動補報補繳利息計算 在 免費企業財會諮詢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1-05 09: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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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查核準則 四大重點修正
    http://udn.com/news/story/6/2210337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所稅查核準則及合適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其中包括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增加險種,與滯納利息可列報利息費用,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於須申請核准等四大重點。

    另外,下面為本次修法的重點詳細說明,大家有時間也可以參考一下唷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茲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為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並簡化作業,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十九條、刪除一條,共修正二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1️⃣一、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條)
    (三)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並修正資產售後租回之會計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二)
    (四)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條)
    (五)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之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本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者,尚不適用本條調整規定,爰增列但書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111條)
    2️⃣二、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認定條件。(修正條文第24條之一)
    (二)配合104年6月24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四及第4條之五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納所得稅之範圍,另定明稽徵機關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之依據,及土地與房屋時價之參考資料。(修正條文第32條)
    (三)增訂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估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1條)
    (四)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
    (五)修正水、電費之原始憑證內容。(修正條文第82條)
    (六)修正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修正條文第88條)
    (七)定明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修正條文第90條)
    (八)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刪除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99條)
    3️⃣三、為減少爭議及簡化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定明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另修正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二)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條)
    (三)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條)
    (四)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規定,並定明超提折舊之計算公式,另定明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報廢損失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
    (五)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規定。(修正條文第97條)
    (六)定明商品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101條之一)
    4️⃣四、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準則第74條第三款第二目有關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之修正條文、第86條有關研究發展費之修正條文、第95條第二款有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之修正條文、第97條有關依規定加計利息得列報費用之修正條文,於本準則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條)

  • 自動補報補繳利息計算 在 主播王又冉的媽咪時尚-小葵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4-04-29 0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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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到了要報稅的季節了~網路上有人發起公民不服從之"緩繳稅運動",但,小心一口氣沒出成,還得付利息,甚至是罰鍰喔!!!

    許多朋友一再詢問我,關於申報所得稅時,發動緩繳稅運動是否合法,我本來不想回答,因為這是一望即知的謊言。但是報稅季節快到了,我真的怕有人相信這個詐騙活動,我只好寫篇文章說明。這個運動的內容大概是這樣的:

    「在填寫申你辛苦的血汗錢幹嘛繳稅後要被馬症腐拿去補助中國留學生? 馬英九每個月還補助中國留學生每人三萬元!! 阿不是馬才 5%-9% 支持嗎? 你也可以先繳 5%-9% 的稅金,這不是抗稅哦,是緩繳,分期繳當然也可以,這沒有違法問題,公民們! 學會必要的不服從!!

    緩繳稅具體步驟為今年 5 月 1 日開始至 5 月 31 日申報所得稅時,呼籲納稅人以郵寄申報所得稅,計算繳稅金額額時可以少算,於結算欄及自動繳款時只填寫『1 元』及繳納,其餘款項載明『請逕行核定通知繳納,但等到將鳥籠公投法廢掉、核四停建、堅督條例依民間版原則通過、立法院 IVOD 播不再出現藍畫面才繳納!』

    緩繳稅是公民不服從權利之合法行使,沒有涉及刑事責任或可以公暴力侵害人身者,等到國稅局核定繳稅額時已經是半年以後的事,至於罰鍰、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的問題,在國稅局還沒核定出來通知繳納之前也沒有處罰問題,至於國稅局半年後核定通知補繳前,政府財政將發生大問題,有極大的震撼作用,而通知補繳後要不要再拒繳而才有滯納金及利息問題為建國獨立推翻馬暴政權可以犧牲一點等到執行處來收稅時再繳也不遲,沒有漏報及處罰鍰!」

    林北生平最不爽的事情,就是有人用專業霸凌非專業的人。這件事情就是一個例子,連繳納跟申報都搞不清楚的人,到底憑甚麼用似是而非的詞句,讓別人誤蹈法網?我再強調一次,就像是ETC一樣,要拒繳,我絕對贊成,但是要讓想要拒繳的人,知道拒繳的後果,而這人還願意拒繳,這才是真正的公民運動。如果用矇騙的方式,讓公民以為,造成政府困擾,但個人不會有代價,那叫做愚民運動,不是公民運動。

    首先,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如果有應課稅的所得,卻不辦理結算申報,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要處以罰鍰。除非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想想,如果只寫一元,但是去年申報十萬元,那麼稽徵機關會不會調查?這是想當然爾的事情。而一旦進入調查程序,除補繳稅款、加計利息,還要罰鍰。到底哪一條稅法規定,可以不用罰?這篇文章充滿激情的用語、煽動的字眼,但就是甚麼法條也沒講。

    要更仔細說嗎?若在申報期間內(05/01~05/31)更正,免罰,也沒有稅款利息的問題,但如果是人工申報、二維條碼申報案件,就要重填結算申報書,郵寄或親送至國稅局,還要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如果是網路申報案件,也要重新上傳資料。

    如果在申報截止後(06/01~隔年二月核定前)更正,還是免罰。(就是那篇誘騙人家緩繳稅的文宣所說的時間),但必須到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採人工(書面)申報方式辦理,以現金繳納稅款。這等同於逾期繳納稅款,須另繳納短漏報稅額之利息。但無罰鍰。

    第三階段,當國稅局第三批核定後(隔年二月),若有漏報,可能受罰。國稅局會寄核定補稅單。除了補繳稅款,加上利息外,還要處以罰鍰。

    甚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認定,這件事情是有人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如造假帳、假證明、假單據等)逃稅時,更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0元以下罰金;即便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稽徵機關還會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漏稅罰。

    網路上隨便一份文宣,寫得精美無比、煞有介事,我們就決定緩繳稅,增加自己日後繳稅的麻煩,還得補繳利息或罰鍰,這份文宣到底是在害人還是在宣揚不合作運動?

    中華民國政府的汲取稅捐功能,並不是闌尾程度,而是turbo程度。你想跟它們鬥?到底是在想甚麼?重點是,用詐騙的方式讓民眾以為這樣是可行的,除了降低自己的水平以外,對於公民不服從,究竟起甚麼作用?我這麼說好了,如果這份文宣直接講,「請不要納稅,勇敢的違法,一個人違法叫違法,多數人違法叫政治,我們一起不納稅,付代價!」,或許我還會比較尊敬這份文宣。如今,文宣畏首畏尾、又呼籲民眾緩納稅,又詐騙民眾沒代價,真是沒了底氣、少了志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