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臨時股東會召開條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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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臨時股東會召開條件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萬的網紅Emmy追劇時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天哪,問題如雪片般湧來,那我好好寫一篇跟大家解釋清楚。 今天大同的股東會,公司派是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主張市場派超過10%股權沒有向主管機關舉牌,一幫人聚在一起就想反對我,你滾! 企業併購法27條是這樣寫的,「基於同一併購目的,數人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任一公開發行...

  • 臨時股東會召開條件 在 Emmy追劇時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30 20: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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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哪,問題如雪片般湧來,那我好好寫一篇跟大家解釋清楚。

    今天大同的股東會,公司派是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主張市場派超過10%股權沒有向主管機關舉牌,一幫人聚在一起就想反對我,你滾!

    企業併購法27條是這樣寫的,「基於同一併購目的,數人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

    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公司派是以這條規定,認定市場派沒有舉牌,沒有表決權,公司是有道理的。但現在最新發展是,證期局晚上六點跑出來說,市場派在2018年股權超過10%時就向他們申報過了,後來還補到11%。那就是主管機關出來說,喔他們有通知我啦。

    公司派可以 argue 的方向是市場派沒有補申報股權,因為今天看起來市場派是拿到了30+%股權,加上外圍支持可能有近半股權,這跟11%差太遠,公司派可以 argue 超過11%的股權不能投票,因為「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前項規定有說「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正之」。你沒有隨時補正你不合法,滾!

    這邊主管機關有權認定公司申報是否有效,如果沒有舉牌申報的話,的確你只有10%股權有投票權,但說實話今天證期局連2018年的申報都找出來了,立場已經非常清楚了,而企業併購法只有規定10%必須舉牌,不像金控法有規定5%、10%、25%、50%都要舉牌,其實10%以上申報過一次就算是舉牌,通知主管機關我想併購這家公司。舉牌通知才是27條的核心,有多少股權不是硬性條件,畢竟沒有像金控法那樣硬性規定滿多少股權必須繼續舉牌。

    證期局一定會argue他已經知道市場派併購意圖了,那到這裡公司派只能往上打法律訴訟,要求法院認定「未補正股權登記」是否違法,不得行使表決權。但說真的,一股一權是公司體制非常重要的精神,如果這樣就剝奪表決權真是「懲罰顯不相當」了,我不太認為法院會判表決權無效,除非法官極度重視經營權穩定。

    那麼會陷入無止境的法律戰嗎,不會。因為如果市場派真的已經拿到近半股權,他其實可以立刻向證期局補登記,然後召開臨時股東會,就不用管什麼法院了。公司法173條規定超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根本不用管任何人哈哈;而3%股權以上的股東也可以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會,董事會不開的話,跟主管機關申報就可以自行召開了,但這種情況還是需要收集到比林郭文艷更多的股權才能贏。

    至於大家關心的昌神獨董案,這跟經營權沒什麼關係,只要票多他就會上,就算是林郭文艷的董事會他也能進去,他不一定非要跟著市場派進去不可。市場派只要拿到多數董事席次,公司就是他的了,如果只能拿到少數席次,那他還是有一些董事席位,也算半隻腳踏進公司。

    有些人很堅持合併跟收購是兩個規定,不能拿收購的法條約束合併的行為,這純粹是紙上談兵。任兩個公司要合併,那要兩家公司董事會通過才行,現在大同的公司派就不可能通過跟三圓建設合併啊,你用什麼合併法條,笑死人嗎。這就是惡意併購,別再為了黃國昌自行幻想發明法條了,真的聽不下去。

    至於誰是中資是只有經濟部投審會可以認定,你公司自己不能認定誰是中資,這個純屬人急跳牆,笑笑就好了。

    大同公司派其實真的已經是強弩之末了,這種情況下要保住公司是難如登天,沒股權的孩子像根草,可以繼續打法律戰,但恐怕討不到便宜。但是這個案子裡面的中資是否會因此拿下有國家安全重要性的子公司,這也是投審會無可迴避必須站出來調查的範圍,如果真的有問題就需要處理。

    至於什麼市場派是小英表哥,公司派是民進黨政商勢力,你也就回家洗洗睡吧,就事論事你是一個屁也放不出來,事情有事情的道理,該怎麼辦你根本不知道,一下子形勢有利市場派就說市場派是民進黨,一下子形勢有利公司派又說公司派也是民進黨,你真的一閃一閃亮晶晶,滿天都是DPP,事情交給你辦台灣就沉島了,拜託就不要再丟人了。

  • 臨時股東會召開條件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30 11: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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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早上大同公司股東會刀光劍影,
    讓我想起n年前參加臨時股東會大戰職業股東的經過,
    職業股東那幾年非常囂張,
    很多都馬買一兩張股票,就來股東會鬧場,
    偏偏這些人還懂一點法律,動輒干擾議事進行,
    公司受不了就會接受他們的條件,
    比如:向他們購買股東會紀念品(這是一個大商機阿!)
    後來法務部成立專案雷厲風行,就比較蕭條了~

    <臨時股東會>

    之前到一家公司參加臨時股東會,
    事前已經被告知會有職業股東來鬧場,
    因為他們想趁火打劫撈點油水,但公司沒理他們,
    這是對的,
    不然這家公司會乖乖買帳的消息一傳開,
    明年可能會跑來五六十個職業股東,沒完沒了~

    自己為此事前還針對這次股東會議案相關法律問題
    跟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額外作點功課,
    預先作點功課是對的,
    在完全無預期的情形下,
    成了股東會上公司方發言回應與職業股東抗衡的主要角色~

    當天來了五六個職業股東,
    股東會開始前就以程序問題發言干擾議程,
    弄得場面有點混亂,
    這家公司是第一次遇到職業股東鬧場,有點不知所措,
    董事長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此時我在遠紡的股東會經驗派上用場了,
    就請董事長讓我發言回應~

    股東會開始前

    A職業股東:
    「這次股東會有無召開的必要性? 請主席解釋說明!」
    「你們的財務報表顯示閒錢還很多,
    為何要變更公司章程?有必要嗎?」

    K律師:
    「這些問題根本不是程序問題是實質問題,
    不能在股東會開始前提出!」
    「股東會開始後你還有機會提出,請先讓主席宣布股東會開始~」

    B職業股東:
    「議事手冊上的法人董事是公司,為何沒有寫代表人名字?這是不合法的!」

    K律師:「法人是有代表人,但無須在議事手冊上記載,請不要散佈錯誤的法律見解!」

    B職業股東:「你公然毀謗我!我要告你!」

    K律師:「我是就事論事提醒妳,妳的法律見解是錯誤的~」
    (心裡OS:刑法只有公然侮辱罪沒有公然毀謗罪拉!)

    B職業股東:「我要告你!」

    K律師:「隨便妳拉~」
    (林北蛋你這句話我n年前就講過了...)
    balabala(台下公司董事跟職業股東口水戰起來了~)

    股東會開始,進入議程

    C職業股東:
    「獨立董監選舉辦法為何要從公司章程拿掉?這個違反公司治理!」

    K律師:
    「上櫃公司目前並未強制設立獨立董監!
    公司章程未明文設立獨立董監卻有選舉辦法,
    會誤導投資大眾,名實相符比較恰當!」

    C職業股東:
    「意思是說公司以後不上市囉?」

    K律師:
    「刪掉這一段不代表公司以後不上市,未來上市時會設立,
    總之,目前公司不設獨立董監並不違法!
    還有,你已經發言兩次了, 不得再發言!」

    D職業股東拿起厚厚一疊法令厲聲問:
    「律師確定這家公司沒有違反任何法令?」

    K律師:「沒有!」(滿臉堅定)
    (心裡OS:拿那麼大疊法令嚇我阿?
    哼!遲疑表示我怯場了,一定要回答沒有,拼了!)

    D職業股東:「確定沒有?」

    K律師:「沒有!」
    (心裡OS:這家公司我查過了,沒問題!
    有的話你早把條文亮出來了!還問喔?哼!)

    D職業股東:「你這樣護航公司董事,對得起良心嗎?」

    K律師:「對得起!」
    (心裡OS:這是什麼爛問題?)

    balabala~(唇槍舌戰中議案表決通過~)

    司儀:臨時動議時間

    D職業股東:「我要臨時動議選任檢查人!」

    董事長總經理一起轉頭低聲問:
    「林律師,什麼是檢查人?」

    K律師:
    「公司法是有這個設置balabala~
    你就讓他提,我們股份佔優勢,逕行表決就好了!」

    E職業股東:
    「大陸投資案~balabala~」
    (改找財務經理跟會計師單挑~)

    財務經理:「balabala~」

    K律師:
    「你們這樣不行喔!現在是臨時動議時間,
    有議案就提出來,問財務問題不是議案不能提!」

    D職業股東:「我要臨時動議解任~~」

    K律師:「不行!」
    (心裡OS:公司法明文不得用臨時動議解任董監,
    想偷渡?門都沒有!)(洋洋得意中)

    D職業股東:「律師」「我要臨時動議解任律師!」
    「臨時動議解任律師不行嗎?」
    K律師:「不能解任董監,解任律師可以!」
    (一臉尷尬~)

    (全場頓時笑了起來~氣氛輕鬆一點了~)

    董事長:「好!既然都有人附議,那就開始表決!」

    K律師轉頭:「董事長,你要講兩案表決後臨時動議程序結束!不然他們又提一堆案沒完沒了」

    董事長:
    「喔喔喔~那個~表決過後臨時動議程序結束!」
    (表決中, 職業股東開始離席, 警報解除!)

    股東會結束後董事長非常感謝我的參與,
    我也覺得很開心,
    董事長夫人親自送我跟會計師上計程車~任務完成!

    感想:
    十幾年前剛進遠紡時還是菜鳥,
    被派去參加一堆旗下公司的股東會,
    剛開始被派去發紀念品,
    那時候覺得自己很差,只能在股東會外發紀念品~

    後來年資增加,
    慢慢的被指派研究股東會上可能被問到的相關問題,
    或到股東會台下當投票部隊跟鼓掌部隊,算是長長見識,
    一方面了解股東會是怎麼運作的,
    另一方面也看了不少職業股東的把戲,
    同事都不喜歡參加股東會,覺得是苦差事,
    我覺得還好,反正多看看以後一定有用,
    那時看著台上的會計師律師發言,覺得很羨慕,
    同學當律師的應該也是這樣在其他股東會場合發言吧?!
    我何時也能跟他們一樣呢?

    現在,我終於走到我想要的位置作我想作的事了~

    PS:
    K律師後來有沒有被解任?
    當然是~~沒有阿!哈哈哈!

  • 臨時股東會召開條件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16 09: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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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堂-葉銀華
    獨董的當然解任 誰來認定?

    (網通大廠友訊最近出現獨董資格爭議。記者邱德祥/攝影)

    獨立董事(簡稱獨董)提名,必須符合獨立性與專業性的資格條件,再由股東會選任之。依照「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若獨董於任職前二年或任職期間有不符資格條件者,則屬當然解任。當然解任的意思是指不用經過特定程序,自有違反其資格事實發生時,獨董自然解任。

    但問題來了,上述獨董的當然解任誰來認定?法規精神是隨時皆確保獨董的一定品質,但是否被正確使用?

    日昨,友訊公告董事會解任二位獨董,理由是向公司及關係企業取得報酬,違反獨立性。而被解任的這二位獨董(稱自己為改革派),利用證交法給予獨董準用公司法監察人職權,於六月一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要解任董事長之董事職務。

    這二位獨董強調,絕無違反獨立性之情事,友訊的重大訊息未交代違反細節,若有證據就要提出。對此友訊也再發聲明,稱已取得證據,證明二人違反獨立性,因此當然解任即生效力。

    友訊進一步表示,依公司法規定,解任或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因二位獨董於董事會開會前已當然解任,故董事會應出席董事為六席。當日友訊董事會除李中旺缺席外,實際出席董事共五席,該董事會出席已達法定要求,並經出席董事決議通過,解任李中旺副董事長職務。

    從上述個案顯示,友訊董事會八席董事,公司派有五席、改革派有三席(副董事長與二位被解任的獨董),如果有三席未出席,公司派就不能解任副董事長職務。因此,解任獨董有一石二鳥的效果,公司派不僅可以解任與市場派(台鋼集團)合作的副董事長,亦可掌握董事會。

    原本董事是由股東會選任,要解任也要由股東會為之。但獨董有資格條件,且違反者屬當然解任,因此,就法規言此種情況解任不用經股東會。但是,引發「未來有可能」當獨董提出不利於公司派意見時,會被董事會以違反獨立性為由,當然解任獨董。雖然這種狀況,獨董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先維持住獨董身分,但公司亦可能再反制,這些又將增加獨董行使職權的困難度。

    過往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如有問題,大都透過提起訴訟由法院決定,問題則回到法院判決是不是夠快,而不要讓爭端懸而未決。但是資本市場的控制權爭議本就有時效性,大都在有改選董事之股東會前半年期間內發生,有可能等法院判決確定,董事早已改選完成,甚或任期已屆,而無法回復原狀。

    獨董資格之當然解任規定,還有一項重大爭議,即是在有違反資格條件之時點,到被解任之期間,獨董參與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董事會決議的有效性受到質疑,特別是審計委員會由全部獨董組成,更有可能使決議不生效力。

    本文並未論斷友訊公司派、改革派、市場派孰是孰非,而是點出獨董資格之當然解任特性,未來可能引發的爭議。解決之道,一是修改法規,將違反資格之獨董解任回歸股東會決議,或由主管機關認定;二是期盼未來成立的商業法院快速地對爭議案件做出判決。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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