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脅迫恐嚇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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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脅迫恐嚇定義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作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鑒政府和企業將會廣泛採用自願模式推行更多強制性厭惡措施,以迴避其施加脅迫的責任,市民或僱員為保障自己的利益和追究權,以下有多款表格任君選擇: 《非自願同意書》 《自願非同意書》 《非自願被迫自願聲明》 《自願書不代表我聲明》 《自我恐嚇自我非自願下自願認罪書》 《自我詐騙自我認罪書》 ...

脅迫恐嚇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9:09:20

#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 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

脅迫恐嚇定義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00:17:30

「一夜4次分手砲,做到恍神提告性侵不成」、「不用錢的最貴 ,砲友反目衰男挨告 #性侵 」我們常常看見這種聳動的新聞標題,此種一方事後不甘心,反告人家性侵,那這樣到底會不會成立呢? - 「性侵」的法律上用語為「#強制性交」,指用強暴、脅迫、恐嚇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和自己發生性行為。「性交」的定義很廣,不...

  • 脅迫恐嚇定義 在 作者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2 14: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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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鑒政府和企業將會廣泛採用自願模式推行更多強制性厭惡措施,以迴避其施加脅迫的責任,市民或僱員為保障自己的利益和追究權,以下有多款表格任君選擇:

    《非自願同意書》

    《自願非同意書》

    《非自願被迫自願聲明》

    《自願書不代表我聲明》

    《自我恐嚇自我非自願下自願認罪書》

    《自我詐騙自我認罪書》

    《自我詐騙自我並無詐騙自我認罪書》

    《與自我斷絕直屬關係聲明》

    由於有關文件顛覆了「個人」定義的法律基礎,為保障個人權益,社會與法院必須重新審視每個個人內可容許多個個人的現實情況,法律責任亦應只由個別個人承擔。個人擁有最終決定權,在無法處理個人事務的最壞情況下,個人可參考一般機構做法,宣佈將個人解散。

    作者

  • 脅迫恐嚇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30 22: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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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
    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交,成立所謂的「強制性交罪」。
    ——
    最開始的刑法,並不是這樣規定的。1999 年以前,刑法只規定了「強姦罪」:對「婦女」以強暴、脅迫的手段,讓被害人達到「不能抵抗」的程度並姦淫。

    當時對「姦淫」的定義,限於「性器與性器的接合」,而當時的「強姦罪」也被放在「妨害風化罪」裡面。這個意思是,刑法將「強姦罪」視為違反道德的犯罪。

    另外,「強姦罪」也被列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如果受害者不願提告,加害者就不會受到追訴。
    ——
    直到 1999 年,立法院修正刑法,將「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至今。

    最大的改變,法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由「姦淫」修正為「性交」。現行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是,非基於正當目的做出這些性侵入的行為:

    1⃣️ 用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或使它們接合。
    2⃣️ 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它們接合。

    而受害者身分也從舊法僅限「婦女」,修正為「男女」;「強制性交罪」也成為「非告訴乃論」罪,不需要被害人告訴,也能追訴犯罪。
    ——
    舊法規定,行為人的手段必須達到讓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這樣的規定造成法院常常以被害人有沒有「全力反抗」為判斷依據。

    修法後把「不能抗拒」改成「違反意願」,而最高法院對「違反意願」 的解釋,是指任何除了法條上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外,任何「足以壓制別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方法。

    不過,有些人認為最高法院的解釋空泛到有說跟沒說一樣,用一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可以發現最高法院見解的問題所在:

    許多日常生活壓力大,但為了生活,還是得咬牙過著每一天,如果這時候伴侶要求發生性關係,是不是也算「違反意願」呢?最高法院的見解過於空泛,並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
    另外,刑法也規定了一些行為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像是「兩人以上共犯」、「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犯強制性」等 8 種情形,會加重處罰。

    而前陣子,立法院也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媒體稱為「N 號房條款」的「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也列入「加重強制性交」的行為。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強制性交罪

  • 脅迫恐嚇定義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29 21:52:22
    有 1,461 人按讚

    我又來了。也許您想問:為什麼我們需要一部 #族群平等法/#反歧視法?

    我來藉這次引發近8000次轉傳分享,涉及族群辱罵引發眾怒的花蓮超商事件,做一個簡單分析: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這是我們第一個直覺聯想到的罪名,所謂侮辱,要件有:負面形容詞、譬喻、任何罵人的話都可以符合。如果這位行為人上面的要件都避開了,縱使大聲咆哮、氣燄囂張,恐怕都沒有符合侮辱的定義。

    #恐嚇危害安全(刑法第305條)
    這條罪名的行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不法惡害告知」為限,本案最接近的也只是「報警抓你」這樣的言語,而報警不屬於「不法惡害」,所以也沒辦法構成本罪。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本條罪名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但目前至超商消費確實每個人都有配合實聯制的義務,所以大概也沒辦法構成強制罪。

    看到這邊,可能很多人都會感到難過,如此令人眾怒的行為,難道真的沒辦法讓行為人負起責任嗎?

    是的,依照目前的法制,很多讓人身心受創的辱罵、歧視,真的很難透過訴訟來主張正義。

    所以面對這種令人無力的現況,我們絕對需要一部族群平等法/反歧視法,除了對歧視行為明確定義之外,也要給予相對應的懲罰及賠償責任。

    或許也會有人認為,歧視行為應該來透過學校或社會教育來逐步改善。是的,我也贊同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 #族群平等教育法。

    不過,正如許多騷擾行為過去無法透過刑法、性平法遏制,所以我們終於制定了「跟騷法」。同樣的,在歧視事件層出不窮的現在,並且從來也見不到有人願意公開真誠道歉,單以教育方式來尋求改善,恐怕不足以保護受害者。

    我期待的是,未來在歧視行為的咎責程序中,一定要設計讓被害人(或族群)訴說感受的程序,好讓歧視者透過這樣的程序充分認知自己的行為造成多嚴重的傷害。

    這也是一種正面的教育。

    #最後也要跟各位朋友呼籲,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一定要避免上面所提到的「負面形容詞、譬喻、罵人的話、加害的言語」,免得落入陷阱,一不小心就惹上訴訟。

    的確很無奈,司法有其嚴謹的性格,許多時候跟「我們的感受」有所落差,這就是為什麼容易讓有心人利用司法程序欺負不懂法律的人。

    所以,讓我們一起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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