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股票過戶給父母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股票過戶給父母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股票過戶給父母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
股票過戶給父母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股票過戶給父母 在 我在大陸的日子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親愛的大家晚安啊~2020要進入Q4了,大家都還好嗎?
話說我從一月開始,包含旅館已經住到第八個地方了;在日本的妹妹也邁入第四個駐紮處,今年是搬家年嗎?
我算過,到大陸開始我已經住過16個房子啦~下面來講講對「大陸住房」的感想,大家對房子有興趣的話,也歡迎參加本周六的分享喔: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99742097933445/
一、為什麼大陸人那麼重視房子?
二、買房與租房
三、買房SOP
四、租房SOP
五、住處與生活,漂泊與定居
以下內文!
-----
一、為什麼大陸人那麼重視房子?
1.什麼都跟房子綁在一起
2.親眼看著身邊的人過好日子
3.房子就是城市的股票
1.什麼都跟房子綁在一起
大陸是一個「資源集中、發展中」的大集體,現在你搶到什麼資源,都能在未來放大N倍。
而這些資源是什麼呢?教育、養老、職業、買房。
差不多是一個青壯年已婚人口,最在乎的幾件事了。
這些資源靠什麼分配呢?戶口。
你要怎麼把遷戶口呢?暫時性的集體戶口不算,真正落戶口呢...對大部分人來說,先決條件是要有一套在城市裡的房子。
房子+戶口=資源=生存與命運
---
2.親眼看著身邊的人過好日子
至少在北京跟上海,十年前買房跟沒買房完全是兩個命運。
你可以親眼看到本地人多買一套房,放租、讓孩子成家不用憂愁;
可以看到外地人來到北京,因為早早拿了戶口、買了房子,真正在這個城市紮根,改變後代的命運;
還能看到買了多套房的人,買賣收租,一輩子享樂不盡。
退保障生存與發展,進能過上舒服日子,你看著不想要嗎?
---
3.房子就是城市的股票
大陸很多地方都還在發展,杭州、成都、深圳都在五年內成為新興城市。
而你如果在那裏有套房子、落下戶口,你就在這房子裡紮下了根。
不用被房東驅趕、生病了可以享受城市醫保、孩子可以在這裡上學高考,你的累積可以一直持續,成為你曾經羨慕的那些人。
你不再是這個城市的人力,要拿青春去博機會,賭輸了摸摸鼻子回到老家;你是有根在這個城市的人,這個城市有你的位置,總有機會東山再起。
-----
二、買房與租房
買房我只是聽說,但是租房我真的是超級熟!
我在大陸這九年,租過的房子高達16間;而我長大到現在,換過的地方有39個。
我隨時隨地都能安營拔寨、風吹落地。
這技能很不錯,但卻不是好事情,因為不斷地重頭來過,是很大的耗損。
什麼事情都要有累積,每次遷移你總要耗損一些,人有多少時間可以耗損呢?
還有就是...心理上來說,多少會受到一些影響。
我現在慢慢能理解買房的人的心理,除去物質的需要,有時候還是心理的需求。
而當你進入買房世界的時候,二手房、預售屋、經濟適用房、新房,那又是另一門學問了。
我覺得,買房就是一個選擇的過程,選擇
從一個擁擠的地方,接受現實,擠出空位來;
跟著一群人去開闊新的地方,從荒蕪中一起走向殷實;
跟隨政府與運氣的安排,在中間帶撐出一片天來.
---
三、買房SOP
我身邊的大陸朋友,他們大部分買房呢,都是因為結婚:
1.雙方談對象,時間到了考慮婚嫁
2.雙方父母見面多次,最後幾次談買房
「我家可以出多少,你家可以出多少?我們一起給孩子在上海買個房。」
3.雙方開始找仲介看房
一般在小夫妻所在城市買,綜合考慮雙方工作地點+未來發展+交通+房價
4.通過仲介向賣方出價
5.經過一連串驗資、貸款等流程,順利過戶
6.裝修
7.擺酒
8.入住
買在偏遠地區的,可能會交給仲介打理出租幾年,等生孩子在去住
9.入住
婚前男方自己準備房子的也有,父母提前給孩子準備房子的也有;我還聽說上海父母一般會給獨生女準備一套房,不管住不住,這就是女兒的底氣。
我感覺普遍來說,大陸結婚是男方準備婚房、采禮、女方準備裝潢跟車。
---
四、租房SOP
哈,這完全是我的守備範圍,我一周內能搬家!
1.在豆瓣論壇、自如仲介、微信群上先搜過一遍
2.看房
3.簽約
4.打包行李
5.把原先的房子解約或轉租
6.叫保潔打掃、業者搬家
7.入住,規整物品
8.熟悉環境,繼續生活
如果是不帶家具的房子,又會增加買家具、家飾、家電,辦水電網煤的流程,比較費勁,可能要再增加一周的時間。
除了租房之外,我還很擅長轉租...擅長租房的人,一般也擅長把房子租給別人,類似「久病成良醫」的概念?
---
五、住處與生活,漂泊與定居
每次離開一個地方,我都覺得剝了層皮,主要是情感的耗損。
那些你熟悉的人再也見不到了,你投注的感情又化為空氣,這點是最難受的。
你的生活片段,從此消散;
你看著陽光下的樹蔭感到雀躍、在夜空下的麻辣攤上收拾心情,那些瞬間彷彿不曾存在,你生命中的一部分消失了。
當然這些久了你也會忘記,而且痛苦會一次比一次輕微。
我第一次從上海房東家離開時,從上海哭到蘇州,哭得不停抽氣
後來也不記得哭了,怎樣的事都「哦」一下,好像有什麼東西一起消失了。
這些年,的確看到了很多東西,完全體會自由的美好;
過著不同的生活,與不同的人相處,看到很多世界。
但是量變產生質變,當我斷裂到一個程度之後,開始許願:
「如果可以,我希望能在一個地方,跟一群人與這個地方慢慢長大,一起變老。」
你的住處寄託了你的生活、存放了那段時間的記憶;
而漂泊十年、二十年,你受不了一切都只能在飄渺中追憶,於是想著定居。
但這時候,恐怕也不是你說了算了...嗯,能被風吹起來的人,可能命中帶傘吧?
-----
以上...寫完之後,喘了一口大氣。
希望有一天人們不被土地所束縛,能更自由地探索這世界上美好的一切,創造新世界。
想走的時候可以自由自在地探索,想留的時候能被土地所接受。
就這樣啦~話說週六的分享結束後,有一件事要跟大家說啦~讓我從現在開始醞釀一下>_<
總之,周六講大陸租房的活動,歡迎來看看喔!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99742097933445/
股票過戶給父母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地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
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一、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二、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三、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四、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一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五、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六、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七、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八、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一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九、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十、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二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十一、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十二、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十三、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六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五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五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十四、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食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十五、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十六、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十七、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十八、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十九、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六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寫著寫著,不小心多了一招)
目前可道律師事務所有提供各縣市的免費法律諮詢(三重、台北東區、基隆、桃園、苗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大家可以撥0229761611預約,或是加入我們的line@帳號,一對一討論喔!
https://lihi1.cc/8KV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