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股票發行張數限制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股票發行張數限制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coconing (喜歡Two-Step舞曲節奏)看板Stock標題Re: [請益] 請問股票可...
※ 引述《gto9992000 (PAGE)》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請問股票可以用很少張數弄到漲停板?
: 時間: Wed May 27 12:54:51 2009
:
: 請問看到一檔股價,不過也才買5張,
: 股價直接跳空漲停,這是爲什麼呢?
: 這種操作是每種股票都可行嘛???
: 直接買高價位促使成交???
: 有人利用這種手法在控盤嘛??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03.68.88.76
: 推 loveloser:找成交量少得可憐的股票阿 不過炒起來也沒用 出不去阿 05/27 12:57
: → ttai:巨騰也可以 昨天1張 今天早盤8張 看樣子 還要鎖一個星期 05/27 12:57
: 推 TanIsVaca:興櫃沒漲跌幅限制,挑成交量小的,你可以操控股價喔~~~~ 05/27 12:58
: → Ovechkin:去試試看當主力阿 05/27 13:00
: → yanki826:巨騰現在72張 放大72倍 05/27 13:01
: 推 oukacheng:沒人賣 成交量自然就小 05/27 13:03
: 推 priorart:左手賣給右手嗎? 05/27 13:03
: → kroll:之前有個炒手在盤前用漲停掛1億元的量在做盤 05/27 13:45
: → kroll:後來被抓了 05/27 13:46
: 推 YSimpson:為什這樣會被抓? 不懂 05/27 14:05
: 推 Adsmt:因為有牽涉內線交易 05/27 14:07
這不叫內線交易,很多人經常把一些炒作法叫做「內線交易」是不對的
根據證券交易法的定義,這種手法應該是:
證交法第 155 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上述這些都不叫做「內線交易」
內線交易定義如下:
證交法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
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
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
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
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
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
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
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
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
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
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二項從事相反
買賣之人準用之。
另外補充「短線交易」
證交法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
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
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
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
之責。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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