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股票印製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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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股票印製規定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KPMG昨日舉辦「家族企業傳承與保全」研討會,吳能吉指出,現行稅法規定下,個人處分「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若公司未印製股票,仍需計入財產交易所得;此外,若個人處分「有限公司」股權,也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財交所得是併入個人綜所稅課徵,稅率最低5%、最高40%。 ...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桃園航空城公司、桃園捷運公司(4/21)】 #航空城公司發行股票 今天在議會中,許多市議員針對航空城公司發行股票一事提出質疑,雖然航空城公司堅定立場,事後也貼出新聞稿,說明發行股票是因為去年經發局將中壢區青芝段2筆土地,總金額69億餘元作價給航空城公司,航空城公司便依《公司法》...

  • 股票印製規定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22 06: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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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PMG昨日舉辦「家族企業傳承與保全」研討會,吳能吉指出,現行稅法規定下,個人處分「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若公司未印製股票,仍需計入財產交易所得;此外,若個人處分「有限公司」股權,也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財交所得是併入個人綜所稅課徵,稅率最低5%、最高40%。

  • 股票印製規定 在 桃園市議員 簡智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21 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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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翔的議會質詢-桃園航空城公司、桃園捷運公司(4/21)】

    #航空城公司發行股票

    今天在議會中,許多市議員針對航空城公司發行股票一事提出質疑,雖然航空城公司堅定立場,事後也貼出新聞稿,說明發行股票是因為去年經發局將中壢區青芝段2筆土地,總金額69億餘元作價給航空城公司,航空城公司便依《公司法》161-1條以及公司組織章程規定,於發行新股變更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

    但智翔對此提出更進一步的質疑,既然董事長在答詢時一再堅稱發行股票非公開,且由桃園市政府100%持股,則在引援法條上,桃園航空城公司應不屬於161-1條中載明「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的規定,再者,若航空城公司屬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則在《公司法》於2018年8月修正公布後,得免印製實體股票,航空城公司此舉無疑是脫褲子放屁。

    一般公司發行股票的用意,在於吸引投資,募集資金,航空城公司連年虧損,目前功能性以招商為主,印製實體股票是否在為往後公司獲利時,將股票出售給他人,這絕對不是單純的想太多,而是合理的質疑,航空城公司無需一再以公司章程為由,需要修正章程的地方就應修正。

    #獨立董事設立

    再者,航空城公司目前董事皆由各局處首長擔任,為避免公司治理上的嚴重不足, 應委請外界可昭公信之獨立專家( 教授/ 會計師/律師)擔任獨立董事,並設置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或是其他特別功能委員會,除完善、強化公司治理外;二來也可藉由薪酬委員會的運作,以及獨立董事玩真的認真監督下,避免董事長及內部人的薪資報酬與公司績效不對稱,有肥貓之虞。

    🎞完整質詢影片請看:
    https://youtu.be/_sQIoMHWGz8

    🎞youtube頻道請搜尋: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 股票印製規定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9-30 1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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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家族信託

    作者:唐其堯律師

    所謂家族信託,係指擁有財產之家族長者以擬繼承之資產為信託財產,委託信託業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予信託業者,並預先設立以委託人之繼承人及/或其子孫為股東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族信託公司」),以該公司為信託受益人,所成立之信託關係。

    依現行公司法之規定,閉鎖性公司之章程應定有股份轉讓之限制。依此,家族信託公司之章程亦將載明,其股東原則上不得轉讓其股份予非家族成員,即股東、股東之繼承人或其繼承人之繼承人以外之人。

    惟,違反章程之股份轉讓效力為何?非家族成員之受讓人可否主張其係善意受保護而轉讓有效?股東之債權人是否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股份,是否有違章程訂定之股份轉讓限制?

    經濟部於2019年8月20日發函解釋如下:

    依公司法之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須訂明股份轉讓之限制,家族信託公司之股東如違反其章程訂定之股份轉讓限制,該違反章程之股份轉讓當然無效。

    依公司法之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於印製股票時,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轉讓之限制;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應載明,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以避免發生受讓人不知轉讓限制之情形。如有爭議,則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如有限公司之股東之出資轉讓之情形外,原則上,家族信託公司之股份如涉強制執行,未排除強制執行法之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股票印製規定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4-21 20:00:10

    【智翔的議會質詢-桃園航空城公司、桃園捷運公司(4/21)】

    #航空城公司發行股票

    今天在議會中,許多市議員針對航空城公司發行股票一事提出質疑,雖然航空城公司堅定立場,事後也貼出新聞稿,說明發行股票是因為去年經發局將中壢區青芝段2筆土地,總金額69億餘元作價給航空城公司,航空城公司便依《公司法》161-1條以及公司組織章程規定,於發行新股變更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

    但智翔對此提出更進一步的質疑,既然董事長在答詢時一再堅稱發行股票非公開,且由桃園市政府100%持股,則在引援法條上,桃園航空城公司應不屬於161-1條中載明「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的規定,再者,若航空城公司屬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則在《公司法》於2018年8月修正公布後,得免印製實體股票,航空城公司此舉無疑是脫褲子放屁。

    一般公司發行股票的用意,在於吸引投資,募集資金,航空城公司連年虧損,目前功能性以招商為主,印製實體股票是否在為往後公司獲利時,將股票出售給他人,這絕對不是單純的想太多,而是合理的質疑,航空城公司無需一再以公司章程為由,需要修正的地方就應修正。

    #獨立董事設立

    再者,航空城公司目前董事皆由各局處首長擔任,為避免治理上的不足, 應委請外界可昭公信之獨立專家(會計師/律師)擔任獨立董事,並設置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或是其他特別功能委員會,除完善、強化公司的治理,二來也可藉由薪酬委員會的運作,避免董事長薪資報酬與公司績效不對稱,有肥貓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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