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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事錄盈餘分配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令宣導】
110年7月31日前要完成申報109年度決算書表嘿~
台:不通袂記ㄟ~ 客:毋好毋記得~
申報對象:109年12月31日前辦妥公司登記之園區事業
申報之內容: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四)承認決算書表之股東常會議事錄。
(延期召開股東會之園區事業,請於股東常會召開後10日內上傳股東常會議事錄)
未申報罰則:
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決算書表網路申報作業操作程序:
本局網站(http://www.sipa.gov.tw) → 工商服務 → 決算書表查核 → 我要申辦→ 登入帳號、密碼 → 廠商申報作業,即可開始申報,相關問題請參照網頁作業說明操作。
首次申辦「決算書表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或登入後,呈現空白畫面,則表示尚未開放決算書表申報作業權限,請洽本局資訊服務臺,電話:03-5773311分機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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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提醒:有關110年股東常會
公開發行公司:
金管會特請公開發行公司110年6月30日前不得召開股東會,並於8月31日前召開。
非公開發行公司:
110年股東常會公司得自行延期於110年8月31日前召開;但110年8月31日後召開仍有困難時,亦得再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但書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惟仍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召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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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報報
股東會議事錄盈餘分配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令宣導】
108 年度公司決算書表開始網路申報嘍❗️
2019年12月31日前辦妥公司登記之園區事業,請務必於會計年度終了6 個月內(最遲不得超過7個月,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之園區事業即2020年7月31日前),利用科管局決算書表網路申報系統(參見QR Code)完成填報,若逾期未申報者,將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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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內容包括:
1️⃣ 營業報告書
2️⃣ 財務報表
3️⃣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4️⃣ 承認決算書表之股東常會議事錄
5️⃣ 其他有關決算書表申報資料
📌依公司法第170 條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召開者,請於股東會後10 日內補上傳股東常會議事錄
️📌系統登入後,如有相關操作疑義,請洽科管局資訊服務台,電話:03-5773311分機1680
️📌科管局決算書表網路申報系統網址:
http://epark.most.gov.tw/A01/A01Portal/loginLobby.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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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園區永續經營及充分掌握園區廠商年度實際營運狀況,科管局亦將就廠商提供經會計師簽證之決算書表進行審查是否有轉投資超限、虧損已達實收資本二分之一、資金貸與他人或資產顯有不足抵償負債等情事,期藉由平時性的監督查核,以維公司正常營運並防範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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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申報決算書表唷❣️
股東會議事錄盈餘分配 在 艾蜜莉會計師的異想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號外!號外!立法院三讀通過建立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案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今(12)日三讀通過建立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案。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係為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以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建立CFC制度部分
(一)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二)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三)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並明定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
二、建立PEM制度部分
(一)為防杜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應申報繳納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二)有關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認定要件如下:
1、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3、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三)未來PEM制度實施後,除可避免我國稅基受侵蝕外,亦有助於PEM在我國境內之企業認定為我國居住者,而享有適用兩岸租稅協議減免稅優惠之權利,兼顧保障臺商權益。
三、配套措施
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該制度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施行,所得稅法第126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建立反避稅制度,可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亦有益於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之權利,保障臺商權益。該部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召開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以消除企業疑慮,減輕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