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股東會議事規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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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股東會議事規則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5萬的網紅高嘉瑜,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從康友到淘帝,KY還有多少未爆彈?金管會還有什麼未盡之處?】 淘帝KY被指涉及掏空、財報不實、內線交易等案,近日遭檢署北檢漏夜複訊後,諭令王冠華、施景彬、江明南等6名被告交保候傳,繼去年康友案之後,KY公司關於會計師出具不實意見書及背後受中資控制等疑慮再度浮上檯面。 ⭐️康友案的前車之鑑 「今...

  • 股東會議事規則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2-01 19: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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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康友到淘帝,KY還有多少未爆彈?金管會還有什麼未盡之處?】

    淘帝KY被指涉及掏空、財報不實、內線交易等案,近日遭檢署北檢漏夜複訊後,諭令王冠華、施景彬、江明南等6名被告交保候傳,繼去年康友案之後,KY公司關於會計師出具不實意見書及背後受中資控制等疑慮再度浮上檯面。

    ⭐️康友案的前車之鑑
    「今日康友,明日街友」,去年8月,康友深陷掏空疑雲;高層落跑、哄抬股價、財報不實,讓1.1萬名小股東血本無歸,且在全案爆發後,外界也才驚覺康友的核心經營階級及財務長、獨董全都來自中國,骨子裡就是中資企業。

    當時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曾信誓旦旦的表示:「康友僅為個案,並非所有KY公司的問題。」,如今相隔不到半年,淘帝KY再次被爆出以類似的手法淘空公司資產,而曾涉嫌替康友做假帳,被北檢交保候傳的勤業眾信會計師江明南、施景彬,竟又涉以虛偽意見書協助淘帝掏空公司資產近15億,顯見KY公司的問題絕非個案,甚至積弊已久。

    康友案後,乃至本次淘帝掏空案,金管會總是宣稱要加強監管、重新整頓KY,但在縱觀金管會提出的改革措施後,嘉瑜認為仍有許多為德不卒之處……

    ⭐️加強KY中資管控,才能防患於未然!
    中資控制在台掛牌公司的爭議不斷,經濟部因而於日前宣布中資新定義:中資股東持股30%限制改為「逐層認定」,以避免中資藉由層層投資稀釋持股比率。而有知情官員表示:「目前已在台上市的KY公司,仍都符合新中資定義,尚無不符規定須調整的問題。」

    但觀察此次淘帝案細節,其原本的董事會組成是由台籍董事4席、中國董事2席,再加上港籍董事長周訓財;這個周訓財是何許人也?他可是「福州市港澳台政協委員」,且於去年11 /29,4席臺籍董事全部辭職,僅存的3席董事早已直接控制董事會。

    然而,針對上述淘帝早在11/29即受中資實質控制之情形,金管會及證交所卻無法立即確認其違反「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之中資限制規定,嘉瑜不禁好奇金管會認定中資的程序究竟為何?若早在11/29即確認其違法,是否能更早地防患於未然呢?

    嘉瑜認為,金管會及證交所對目前所有在台上市的KY公司是否都符合新中資限制規定,似有重新審酌之必要!

    ⭐️應嚴格禁止中資在台徵求委託書!
    前開4席臺籍董事辭職後,於12/15兩名中國籍董事加上福建政協委員周訓財竟利用董事缺額、審計委員會無法組成之際,透過「議價」的方式向「周訓財控制的中國公司」,購買耗資15億新台幣的口罩設備,藉以掏空公司資產!

    雖說證交所當時有函請淘帝KY針對上開交易案,須於重新選任獨董後提請審計委員會。然而由中國籍董事過半控制的董事會所提名的董事及獨董,當選後難道就不會受到中國籍董事控制?嗣後由此些成員組成之審計委員會是否具有公信力?想也知道不可能!

    更甚者是,具有實質中資身分之周訓財除了擔任淘帝KY的董事長,同時也是Topwealth公司的負責人,而Topwealth作為唯一一個在淘帝KY股東會擔任委託書徵求人的股東,等於有中國背景的周訓財一手控制淘帝KY現任3席中國背景董事提名繼任的董事,另一手則操作Topwealth公司在市場上徵求委託書,最終淘帝KY還是脫不開中資直接控制董事會的疑慮。

    嘉瑜認為,中資背景股東進行委託書徵求的案例一開,國安單位與金管會若放任不加管控,之後中資必然循此模式,以外國公司名稱來台上市,雖然在審查時號稱遵循審查規定,但上市後即得由中國背景企業徵求委託書使中國背景董事當選而控制我國上市公司。

    而在1/21,淘帝所召開的「由發言人當主席,完全違反公司法208條及股東會議事規則」的「違法股東會」,在沒有任何董事被提名人出席的情況下,最高票仍為董事長周訓財,可見這5席董事即便人沒到,也成功當選,足證周用中資Topwealth來徵求委託書,一旦徵求就會超過50%,則原先限制中資的30%將變得毫無意義。

    因此,杜絕、禁止中國背景企業擔任委託書徵求人,並且認定所徵求或受託的委託書無效、不得行使投票權,顯然是當務之急!

    相關連結:
    👉淘帝KY遭掏空15億元 台籍董事、勤業眾信2會計師遭約談 https://reurl.cc/L0m159
    👉淘帝遭搜索後改選董事 小股東痛罵:作假帳
    https://reurl.cc/MZ07On
    👉淘帝股臨會主席推選有疑慮 投保中心出席表達異議
    https://reurl.cc/e935Vb
    👉「康友、淘帝恐怕不是最後一家!」 散戶怎避開KY股地雷? 這「財報數據」是重大線索
    https://reurl.cc/XejXQE

  • 股東會議事規則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30 11: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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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早上大同公司股東會刀光劍影,
    讓我想起n年前參加臨時股東會大戰職業股東的經過,
    職業股東那幾年非常囂張,
    很多都馬買一兩張股票,就來股東會鬧場,
    偏偏這些人還懂一點法律,動輒干擾議事進行,
    公司受不了就會接受他們的條件,
    比如:向他們購買股東會紀念品(這是一個大商機阿!)
    後來法務部成立專案雷厲風行,就比較蕭條了~

    <臨時股東會>

    之前到一家公司參加臨時股東會,
    事前已經被告知會有職業股東來鬧場,
    因為他們想趁火打劫撈點油水,但公司沒理他們,
    這是對的,
    不然這家公司會乖乖買帳的消息一傳開,
    明年可能會跑來五六十個職業股東,沒完沒了~

    自己為此事前還針對這次股東會議案相關法律問題
    跟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額外作點功課,
    預先作點功課是對的,
    在完全無預期的情形下,
    成了股東會上公司方發言回應與職業股東抗衡的主要角色~

    當天來了五六個職業股東,
    股東會開始前就以程序問題發言干擾議程,
    弄得場面有點混亂,
    這家公司是第一次遇到職業股東鬧場,有點不知所措,
    董事長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此時我在遠紡的股東會經驗派上用場了,
    就請董事長讓我發言回應~

    股東會開始前

    A職業股東:
    「這次股東會有無召開的必要性? 請主席解釋說明!」
    「你們的財務報表顯示閒錢還很多,
    為何要變更公司章程?有必要嗎?」

    K律師:
    「這些問題根本不是程序問題是實質問題,
    不能在股東會開始前提出!」
    「股東會開始後你還有機會提出,請先讓主席宣布股東會開始~」

    B職業股東:
    「議事手冊上的法人董事是公司,為何沒有寫代表人名字?這是不合法的!」

    K律師:「法人是有代表人,但無須在議事手冊上記載,請不要散佈錯誤的法律見解!」

    B職業股東:「你公然毀謗我!我要告你!」

    K律師:「我是就事論事提醒妳,妳的法律見解是錯誤的~」
    (心裡OS:刑法只有公然侮辱罪沒有公然毀謗罪拉!)

    B職業股東:「我要告你!」

    K律師:「隨便妳拉~」
    (林北蛋你這句話我n年前就講過了...)
    balabala(台下公司董事跟職業股東口水戰起來了~)

    股東會開始,進入議程

    C職業股東:
    「獨立董監選舉辦法為何要從公司章程拿掉?這個違反公司治理!」

    K律師:
    「上櫃公司目前並未強制設立獨立董監!
    公司章程未明文設立獨立董監卻有選舉辦法,
    會誤導投資大眾,名實相符比較恰當!」

    C職業股東:
    「意思是說公司以後不上市囉?」

    K律師:
    「刪掉這一段不代表公司以後不上市,未來上市時會設立,
    總之,目前公司不設獨立董監並不違法!
    還有,你已經發言兩次了, 不得再發言!」

    D職業股東拿起厚厚一疊法令厲聲問:
    「律師確定這家公司沒有違反任何法令?」

    K律師:「沒有!」(滿臉堅定)
    (心裡OS:拿那麼大疊法令嚇我阿?
    哼!遲疑表示我怯場了,一定要回答沒有,拼了!)

    D職業股東:「確定沒有?」

    K律師:「沒有!」
    (心裡OS:這家公司我查過了,沒問題!
    有的話你早把條文亮出來了!還問喔?哼!)

    D職業股東:「你這樣護航公司董事,對得起良心嗎?」

    K律師:「對得起!」
    (心裡OS:這是什麼爛問題?)

    balabala~(唇槍舌戰中議案表決通過~)

    司儀:臨時動議時間

    D職業股東:「我要臨時動議選任檢查人!」

    董事長總經理一起轉頭低聲問:
    「林律師,什麼是檢查人?」

    K律師:
    「公司法是有這個設置balabala~
    你就讓他提,我們股份佔優勢,逕行表決就好了!」

    E職業股東:
    「大陸投資案~balabala~」
    (改找財務經理跟會計師單挑~)

    財務經理:「balabala~」

    K律師:
    「你們這樣不行喔!現在是臨時動議時間,
    有議案就提出來,問財務問題不是議案不能提!」

    D職業股東:「我要臨時動議解任~~」

    K律師:「不行!」
    (心裡OS:公司法明文不得用臨時動議解任董監,
    想偷渡?門都沒有!)(洋洋得意中)

    D職業股東:「律師」「我要臨時動議解任律師!」
    「臨時動議解任律師不行嗎?」
    K律師:「不能解任董監,解任律師可以!」
    (一臉尷尬~)

    (全場頓時笑了起來~氣氛輕鬆一點了~)

    董事長:「好!既然都有人附議,那就開始表決!」

    K律師轉頭:「董事長,你要講兩案表決後臨時動議程序結束!不然他們又提一堆案沒完沒了」

    董事長:
    「喔喔喔~那個~表決過後臨時動議程序結束!」
    (表決中, 職業股東開始離席, 警報解除!)

    股東會結束後董事長非常感謝我的參與,
    我也覺得很開心,
    董事長夫人親自送我跟會計師上計程車~任務完成!

    感想:
    十幾年前剛進遠紡時還是菜鳥,
    被派去參加一堆旗下公司的股東會,
    剛開始被派去發紀念品,
    那時候覺得自己很差,只能在股東會外發紀念品~

    後來年資增加,
    慢慢的被指派研究股東會上可能被問到的相關問題,
    或到股東會台下當投票部隊跟鼓掌部隊,算是長長見識,
    一方面了解股東會是怎麼運作的,
    另一方面也看了不少職業股東的把戲,
    同事都不喜歡參加股東會,覺得是苦差事,
    我覺得還好,反正多看看以後一定有用,
    那時看著台上的會計師律師發言,覺得很羨慕,
    同學當律師的應該也是這樣在其他股東會場合發言吧?!
    我何時也能跟他們一樣呢?

    現在,我終於走到我想要的位置作我想作的事了~

    PS:
    K律師後來有沒有被解任?
    當然是~~沒有阿!哈哈哈!

  • 股東會議事規則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2-21 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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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設規範之功能】
    大家晚安,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公司法中的任意規定(或稱預設規定),這篇短文分為兩部分,前半部為重要實務見解分享,內容主要涉及「隱藏性任意規定」;至於後半部則進一部探討「預設規範」所涉及的效率考量。

    ■判決分享:107 年度台上字第 1706 號
    按私法有強制與任意規定。前者,於法律規範意義上具有強制實現之作用,非屬意思自由原則之適用範圍,當事人不得以其意願排除適用。後者,於法律規範意義上,並無必須強制實現之作用,當事人得以其意願排除適用,該類法律規定之適用,僅具備位及補充之意義,又可分為一明示性任意規定,即以法律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而適用。二隱藏性任意規定:法律雖未明定當事人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而適用,但推求立法意旨解釋認定之。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前段規定: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該規定係55年7月19日所增列,揆其立法目的,在於便利公司之股務作業,並含有糾正過去公司召集股東會收買委託書之弊,防止大股東操縱股東會之旨趣,乃規定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應於開會5日前將委託書送達公司。上開規定並無必須強制實現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非屬強制規定,且自上開立法旨趣觀察,亦非屬僅具教示意義之訓示規定。則以該規定有便利公司作業之目的出發,將股東未於開會5日前送達委託書之情形,讓諸公司決定是否排除(優先)上開規定而適用,而屬隱藏性任意規定,適與上開立法目的相符。準此,除公司同意排除適用上開規定,或股東逾規定之開會5日前期限送達委託書而未拒絕者外,股東仍應遵守該期間送達委託書於公司,否則公司得拒絕其委託之代理人出席。

    ■專題剖析:【預設規範(任意規定)之規範功能】
    強制規定與任意規定是大陸法系於解釋法律規範時常用的分類,用以區分法規是否具有強制實現的作用。其中,任意規定在美國法則常被稱為預設規定,用來強調該規定所帶來的效率與彈性。按法律經濟學的鼻祖寇斯所提出的概念:若交易成本為零,則無論產權如何安排,當事人都會自行磋商出最佳的產權安排。但偏偏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因此較有效率的解決方案,即是由法律事先制定「預設規範」,預先將產權為有效率的配置,進而降低交易成本。以上述判決為例,若無委託書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之預設規定,則股東會開會當天為了審查出席代理人資格,可能會延誤開會時程,為免不效率,公司勢必必須要求股東應事先送達委託書,惟上開要求因為涉及股東權之限制,必須以召開股東會變更章程、或制定股東會議事規則之方式為之,如此一來不僅曠日廢時,還必須面臨股東會無共識的風險。反之,若由法律預先規定委託書送達公司的期限時,就能避免上開磋商成本。
    此外,雖然法律已預先規定委託書送達公司的時間,惟若董事會認為延後送達不至影響公司經營或股東會進行之效率,亦得允許股東延後送達(因上開允許不涉股東權侵害,故毋庸股東會決議,由董事會自行裁量即可)。換言之,透過預設規範及董事會裁量權限之設計,較能兼顧「效率」與「股東權益保障」。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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