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股東會監察人出席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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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股東會監察人出席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股東會大戰之前線,我可以只靠委託書就能行使股東權利?】 近日各大公司陸續招開股東會,來決議重要議案,例如:改選董事與監察人案,就是近期許多公司要進行股東會之目的 ; 但是依照公司法規定,這些議案多半需要公司持有已經發行股份總數(以下簡稱「持股」)過半數的股東出席,甚至在攸關變更章程案,更要2/3...

  • 股東會監察人出席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19 11: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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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大戰之前線,我可以只靠委託書就能行使股東權利?】

    近日各大公司陸續招開股東會,來決議重要議案,例如:改選董事與監察人案,就是近期許多公司要進行股東會之目的 ; 但是依照公司法規定,這些議案多半需要公司持有已經發行股份總數(以下簡稱「持股」)過半數的股東出席,甚至在攸關變更章程案,更要2/3等高門檻人數出席才能開始決議的程序。

    然而,在上市櫃公司的情況,股東們都遍佈投資市場各地,有時難以配合出席,如果此時又要求要親自出席,可能就會因為人數不足,導致公司議程無法順利進行,損害公司及投資人的利益,因此,立法者規劃了一項制度,解決此種難題,就是股東會委託書徵求制度。

    不用到會場也能參與股東會?

  • 股東會監察人出席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12 14: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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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有大同,超越大同】

    ▌ 事情是 John 的

    這個故事說來有點冗長,總之就是 #大同公司 在 6/30 召開了 #股東會 改選董事,公司派跟市場派各個摩拳擦掌都想搶公司的經營權。

    這次公司派果然不負眾望的挑戰公司法極限,力圖成為實務上的公司法教科書,先是甩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底下的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 跟 #民法 規定,剔除涉及違法中資者的股權,再甩出 #企業併購法 刪除許多股東手上股份的表決權。(詳見底下文章)

    總共有 53% 的股份被認定成是不能投票的,想當然爾,股東會的結果就是:公司派拿下所有董事的位子,成功剷除市場派!

    不過報應來的太快就像龍捲風。

    ▌證交所:將大同公司打入全額交割股

    大家覺得這樣的手段太扯了吧。雖然大同公司在當天晚上就舉行了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但證交所認為大同還是沒能釐清疑點、具體說明種種行為的法律依據,不OK。

    所以台灣證券交易所依照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基於 #保障投資人權益 的必要性,變更了大同公司的股票交易方式。

    #全額交割,會讓買賣股票這件事情變得比較麻煩,投資人也不能用融資融券的方式進行交易,進而降低交易意願,被打入全額交割股的公司很可能會股價下跌。通常是財務發生問題的公司股票才會被列為 #全額交割股,因為主管機關並不鼓勵大家去買這家公司的股票。

    ▌ 投保中心:對大同公司董事長提解任訴訟

    為了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的權益,我們制訂了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並設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當遇到相關爭議時,可以向投保中心諮詢、申訴,甚至還提供調解的服務。

    投保法說,當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 #董事 或 #監察人 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者有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項時,投保中心可以起訴請求法院裁判解任掉公司的董監,替股東踢走不適任的負責人。

    不過如果董事本身就是大股東,那麼就算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法院解任掉,在下一次的董事選舉時他還是可以躺著選,繼續回鍋當董事。法院解任我,我就再委任自己一次,是不是很簡單呢?

    現在可沒那麼簡單了。為了填補漏洞,投保法在今年 5 月進行修法,新規定說如果董監被裁判解任掉,自 #裁判確定日 起的 #三年內 就不能擔任任何一家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董監嚕!

    ▌經濟部:駁回董事的變更登記

    既然新任董事出爐了,就要變更董事的資料登記,但大同公司的變更申請卻被駁回了,為什麼呢?

    經濟部商業司的司長對外召開說明,駁回的理由在於 #股東出席數不足,什麼意思呢?
    #公司法第174條 規定,原則上股東會的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然而,從大同公司的股東會議事錄來看,總發行股數是 23 億多,照理說要有代表過半股數的股東出席,但實際上只有代表 9.9 億股數的股東出席,所以未過半,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至於大同公司引用 #企業併購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相關規定自行剔除了 12 億股的表決權是不對的,因為只有法院跟主管機關有權對於這些法規作出解釋跟認定,綜合以上理由,經濟部決定駁回大同公司的申請。

    也就是說,大同又要重新改選董事了,一切似乎回到了原點。

    不同的是,公司法教科書,現正默默改版中。

    ▌ 大同大同與眾不同,人家有法我有大同
    大同公司封殺市場派表決權的理由為何|楊貴智
    https://buff.ly/2DqNw1I
    與其讓你落選,乾脆不讓你參選 大同公司2017年股東會爭議|楊貴智
    https://buff.ly/2DqNw1I
    黃國昌參戰大同獨董!公司治理為何如此重要?|楊貴智
    https://buff.ly/38e5f7W
    法客電台X黃國昌|大同涉違法中資?黃國昌:最好的解藥就是股權透明化
    https://buff.ly/2W92EaL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https://buff.ly/3gTqPBZ

  • 股東會監察人出席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16 09: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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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堂-葉銀華
    獨董的當然解任 誰來認定?

    (網通大廠友訊最近出現獨董資格爭議。記者邱德祥/攝影)

    獨立董事(簡稱獨董)提名,必須符合獨立性與專業性的資格條件,再由股東會選任之。依照「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若獨董於任職前二年或任職期間有不符資格條件者,則屬當然解任。當然解任的意思是指不用經過特定程序,自有違反其資格事實發生時,獨董自然解任。

    但問題來了,上述獨董的當然解任誰來認定?法規精神是隨時皆確保獨董的一定品質,但是否被正確使用?

    日昨,友訊公告董事會解任二位獨董,理由是向公司及關係企業取得報酬,違反獨立性。而被解任的這二位獨董(稱自己為改革派),利用證交法給予獨董準用公司法監察人職權,於六月一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要解任董事長之董事職務。

    這二位獨董強調,絕無違反獨立性之情事,友訊的重大訊息未交代違反細節,若有證據就要提出。對此友訊也再發聲明,稱已取得證據,證明二人違反獨立性,因此當然解任即生效力。

    友訊進一步表示,依公司法規定,解任或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因二位獨董於董事會開會前已當然解任,故董事會應出席董事為六席。當日友訊董事會除李中旺缺席外,實際出席董事共五席,該董事會出席已達法定要求,並經出席董事決議通過,解任李中旺副董事長職務。

    從上述個案顯示,友訊董事會八席董事,公司派有五席、改革派有三席(副董事長與二位被解任的獨董),如果有三席未出席,公司派就不能解任副董事長職務。因此,解任獨董有一石二鳥的效果,公司派不僅可以解任與市場派(台鋼集團)合作的副董事長,亦可掌握董事會。

    原本董事是由股東會選任,要解任也要由股東會為之。但獨董有資格條件,且違反者屬當然解任,因此,就法規言此種情況解任不用經股東會。但是,引發「未來有可能」當獨董提出不利於公司派意見時,會被董事會以違反獨立性為由,當然解任獨董。雖然這種狀況,獨董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先維持住獨董身分,但公司亦可能再反制,這些又將增加獨董行使職權的困難度。

    過往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如有問題,大都透過提起訴訟由法院決定,問題則回到法院判決是不是夠快,而不要讓爭端懸而未決。但是資本市場的控制權爭議本就有時效性,大都在有改選董事之股東會前半年期間內發生,有可能等法院判決確定,董事早已改選完成,甚或任期已屆,而無法回復原狀。

    獨董資格之當然解任規定,還有一項重大爭議,即是在有違反資格條件之時點,到被解任之期間,獨董參與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董事會決議的有效性受到質疑,特別是審計委員會由全部獨董組成,更有可能使決議不生效力。

    本文並未論斷友訊公司派、改革派、市場派孰是孰非,而是點出獨董資格之當然解任特性,未來可能引發的爭議。解決之道,一是修改法規,將違反資格之獨董解任回歸股東會決議,或由主管機關認定;二是期盼未來成立的商業法院快速地對爭議案件做出判決。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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