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股東協議書台灣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股東協議書台灣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vavay (愛樺愛裴)看板PttLifeLaw標題Fw: [請益] 有關股東合作成立公司的合約...
我和三個朋友 要一起合作創業
為了避免日後的紛爭
想要盡量白紙黑字寫清楚 維護雙方的權益
這是我參考網路上一些範本擬出來的
還請懂法律的版友 幫我看看
有沒有寫的不好、不清楚的地方
請給我建議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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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 業 合 夥 協 議 書
立書人等茲就合夥經營事業,特立本協議書,以為各方出資及經營方式之依據:
第一條
本協議目的事業係為 企業社(以下簡稱目的事業)。
以經營餐飲為主要事業,但不限於該部分,如法令規定允許,亦得經股東多數決同意,可
經營其他事業。
第二條
合夥經營事業設籍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協議書適用增資入股對象,出資及股份分配如下:
股東名稱 身分證字號 出資金額 持股 備註
1.
2.
3.
4.
第四條
本合夥創業出資共計新台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
隨意請求分割。
第五條
入股、退股、轉讓
1.入股:
a.需於正式會議上,經所有合夥人全數同意,需承認且遵守本協議規定事項。
b.需符合目的事業之各項規定及章程。
2.退股:
a.合約簽定後2年內不得退出合夥經營。
b.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申請退股。
c.期滿貳年後如有意退股時,需提前貳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合夥人會議中通過後,
始為有效。
d.以退夥當時的共有財產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e.有人退夥後,未退出者有權保留所用的一切商業名稱,且退夥者應無條件簽署退出時所
需的文件及處理一切退出時所應辦理事項。
f.合夥所共有資本,如不幸虧蝕淨盡,以契約終止論。
g.續上,若有合夥人願意繼續增資時,不在此限。合夥人其中之一有意繼續經營,而其他
合夥人不願意再出資加入時,續經營者不得拒絕。
3.轉讓:
a.股東持分權於期滿貳年後如有意轉讓時,需提前貳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合夥人會
議中全體同意後,始為有效。
b.轉讓股份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承受權,如轉讓原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需按入
夥規定辦理,否則以退夥論。
c.新入股東對於未加入前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第六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目的事業各股東同意登記負責人為 ____________ 。登記負責人雖為對
外之代表人,但目的事業實際上之法律、債權債務責任,仍由全體股東承擔。
2.目的事業負責人擁有下列許可權
a.對外可開展業務,訂立協議書;
b.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營業管理;
c.製造、出售商品、採購貨物;
d.凡臨時需添購物品而其單次支出費用在新台幣 壹萬元 以下者,由目的事業負責人決定
支付。如逾越上述金額時,須召集合夥人會議決定之。但經營時所需之支付款項,
不在此限。
3.合夥人的權利:
參予合夥事業的實際執行層面;
聽取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共同討論合夥重大事項。
4.支付債務、記帳簿由目的事業負責人保管,所有的銷售、購買、收入、支出、交易及合
作資産均應正確記載。記帳簿及所有的合作記錄都應放在本協議書第二條中所提到的企業
地址內,以利各合夥人隨時翻閱所有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簿冊和記載。
5.本公司合夥人每月召開乙次會議,由目的事業負責人召集之;遇有必要時,得由半數以
上股東同意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6.股東會議,應有合夥人半數以上出席,以出席過半數表決之同意作成決議。
7.以擴展營運需求之銀行貸款/增資/募資等事項、均需經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權)同
意始得為之;所得資金依各持有股權比例重新登錄、未參與者則依新資本額縮減股權比例
。
第七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合夥經營之事業,其營業額扣除所有必要開支(進貨成本、水電、租金、預
付款、欠款、債務、員工薪水、其他…)後之剩餘,得先提撥百分之五為公積金外,
其餘額,每年年末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分配;遇有虧損時,應按出資比率分擔
補足資本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共同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夥人的出資
比例分配承擔。
3.股東不得向本目的事業借款,亦不得以本目的事業之名義對外借款;如有私自對外借款
均由私人負責償還;本目的事業之名義/支票,嚴禁任何合夥人私人使用。
第八條
若違反上述協議書規定,造成個人及其他合夥人損失,當事人除自願放棄原有持股外,另
需支付其餘股東懲罰性賠償,總計金額一百萬元整。
第九條
本協議由全體股東於會議中,經全體股東同意後,得以補充、修改。補充和所進行的添加
、變動或修改的內容,須以書面形式出現,口頭協定視為無效。
第十條
本協議若有未盡之處,概依相關法律(民法、公司法、營業秘密法等但不限於)規定處理
。如對本協議書內容有所異議,應依誠信原則解釋處理之。如有訴訟,立書人同意約定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本契約壹式肆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立書人:
股東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地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股東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地址:
聯絡電話:
股東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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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
股東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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