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責任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責任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責任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責任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責任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追求新聞自由之外 #媒體的公共責任
除了追求新聞自由,媒體的事實查核責任很重要,因為新聞言論具有公共性且影響層面大,若新聞媒體藉由本身的影響力,任意扭曲事實,很容易造成民眾誤信,有的影響民生健康,增加社會成本、引起社會恐慌,有些嚴重的,干擾介入民主政治,甚至破壞我們的自由與下一代的未來,再加上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恐怕將是國安問題。因此,身為媒體的影響力,與一般個人的言論自由,比如你我在餐廳、家裡、公司裡談論政治大大不同,所被課予的公共責任當然也不能類比。若以言論自由之名,卻讓媒體逃避應負起的公共責任,這樣的論點很容易好心做壞事,成為危害民主的推手。
#中天的重大缺失
針對中天換照一事,我在今年5月14日以及本月7日,分別質詢NCC主委,提出中天的幾項重大缺失: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大量假訊息)、獨立審查人設置狀況,以及其中我最關心的 #境外勢力對我們新聞台的影響力,如今隨著聽證會召開,與蔡衍明的微信群組對話被公開,更多了一項不予換照的新證據,那就是 #蔡衍明介入媒體壟斷行為。
在 NCC 於 2009 年許可蔡衍明併購中視和中天、形成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時,曾針對該許可案附加附款,要求中視與中天的廣告、業務、節目部門都必須獨立,也就是「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部門經理以上之人員,不得兼任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其廣告、業務部門與節目部門均須獨立,應獨自設立自有攝影棚,並不得與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有節目聯合招攬之情事」。
另外,當時NCC的另個附加條款要求「上訴人中天電視法人股東榮麗公司指派於上訴人中天電視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其兼任中視之董事、監察人者,應於 3 個月內變更之,不得兼任」,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此附款的理由是「要求上訴人中天電視的經營階層與中視的經營階層不得相同。」
其中,邱佳瑜在同年 9 月 28 日上任中視董事長,在10/26聽證會上,根據沃草報導,中天總經理林柏川在被王維菁追問時,#首度公開承認 邱佳瑜在 2018、2019 年間,擔任旺中媒體集團電子媒體副總裁兼中視董事長時,能夠決定中天新聞部人事、督導新聞部、參與新聞製播。在被問及中天內部是否沒有制度可以保障人事安排自主,蔡衍明仍然有權讓邱佳瑜介入督導中天新聞時,林柏川也沒有否認,僅說邱佳瑜再度介入的「可能性不大」,證實邱佳瑜對中天新聞部的涉入。
#媒體壟斷
隨後,在蔡衍明被公開的微信群組對話截圖中(成員蔡衍明、中天董事長廖麗生、中視董事長邱佳瑜、中時新聞網董事長賴岳謙、中國時報董事長王丰、中國時報社長王綽中、中國時報暨旺報總主筆戎撫天、中時電子報總編輯楊維敏),顯示中天一再以同一企業集團跨媒體造成的言論集中化情形。
NCC應該參照過去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以聽證會上蔡衍明讓邱佳瑜介入督導中天新聞的陳述,以及隨後被公開的蔡衍明等人微信群組對話截圖,加強說明其造成言論集中化、阻礙言論多元性的情形,已經 #妨害新聞自由,而不予中天換照。
#試圖利用民主自由混亂國人的是非認知
我要再次強調,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層次不同;新聞自由在於肯定媒體業者第四權的公共性,需要有制度保障該公共性得以彰顯,這些制度包括新聞記者獲得事實資訊的自由,以及防止媒體壟斷的法律。中天一再聲稱如果NCC這次不給換照就是箝制言論自由,根本錯把媒體的新聞自由及相關的媒體法律保障新聞自由的公共性,當成是中天個人的言論自由來主張,試圖利用台灣的民主自由來混亂國人對是非判別的認知,以達到施壓NCC的目的。
#真正的新聞專業要承擔公共責任
中天的四項重大缺失就擺在我們眼前: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大量假訊息)、無效用的獨立審查人機制、境外敵對勢力的介入、違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所肯認的附加條款,以媒體壟斷破壞新聞自由。希望NCC務必要硬起來!這一次,我們要讓中天走入歷史,台灣才能真正擁有新聞專業與自由。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責任 在 曹長青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海外網:民視股東會前 田再庭董事長等呼籲股東票投台派
獨家:民視股東會將召開......高層放話「郭倍宏害民視淪政黨工具」 挺郭派發文反擊了!
呷新聞 2020年4月24日
民視去年高層人士大震盪,時任董座郭倍宏遭撤換,原總經理王明玉4月開始接掌民視,並在隨後幾個月中,將公司內部郭倍宏時期任命的人馬通通開除。今年5月民視又將召開股東會,傳出挺郭派有意捲土重來,民視董座王明玉大動作寫信給民視股東,直接點名前董座郭倍宏讓民視嚴重偏離創台宗旨、淪為政黨工具,還讓民視嚴重虧損,捍衛經營權的意味濃厚。而挺郭派今(24日)也大動作反擊,拿出證據開嗆,「台灣的眼睛如何看到未來?」
包括民視創辦人暨前董事長⽥再庭、前民視監察人李素貞、前民視董事陳廷鼎及民視母公司民間投資公司董事李南⼭共同撰文一篇題為〈台灣的眼睛如何看到未來?〉的文章——
(請看這兩個網站上的詳細內容:
https://www.eatnews.net/article-2/20200424-1
https://static1.squarespace.com/static/5d043ef5e62d0e000189981a/t/5ea2b369fdc8966e196af527/1587721115727/%E5%8F%B0%E7%81%A3%E7%9A%84%E7%9C%BC%E7%9D%9B%E5%A6%82%E4%BD%95%E7%9C%8B%E5%88%B0%E6%9C%AA%E4%BE%86.pdf
開頭就再度痛斥郭倍宏被荒謬地以三分鐘突襲式表決,拔去董事長職位,並稱不僅違反法定會議程序,而且所推舉的新任董事長黃明展根本不具民間投資公司董事資格,其中過程已被法界一般認定為非法。隨後,意圖摧毀郭倍宏人格誠信的一波波黑函及抹黑報導在全國到處散發,至今尤盛;郭倍宏三月底離開民視後不到一個月,2019年4月22日,台灣唯一具備媒體風骨、敢於直諫當權的政論節目《政經看民視》立遭「新科董事長」王明玉下令腰斬斷播,至此本土媒體再無監督掌權者、為弱勢和公義發聲的管道。
內文還稱,2019年4月9日,在郭倍宏董事長離開後一個禮拜內,民視總部大樓外牆上原本高掛「台灣就是台灣,台灣不是中華台北」的大幅標語亦被「新科董事長」王明玉指示撤下;
5月19日,民視新聞傳播群副總胡婉玲在民視新聞的鎮台節目《台灣演義》,為「眷村孩子、書香世家」、「善誦古文、爽朗機靈」的高雄市長韓國瑜作特別善意的深度報導;
8月9日,胡婉玲再度親手操刀,為黑心油財團魏氏兄弟漂白,聲稱黑心油事件是「社會誤解」;
9月4日,總統蔡英文在王明玉陪同下參訪民視,侈言要傳承蔡同榮「顧台灣」的遺願,而同年底總統大選競選期間,這位號稱要抗中保台的辣台妹在造勢場合當眾高呼,「中華民國台灣是最大共識」。
內文痛批,「台灣人的國家意識和民族認同,在最後一座本土媒體碉堡失守後,徹底混淆! 這樣的民視,還是當初三萬名小股東集資支持,秉持來自民間、堅持台灣主體的『台灣的眼睛』嗎? 」
針對《鏡週刊》引述民視現任總經理廖季方的話稱,郭倍宏2016年起接任董事長的前二年都還賺錢,但前年郭發起喜樂島聯盟後首次出現虧損,過去每年約2億左右的獲利,該年度僅勉強打平,不僅廣告客戶不捧場,觀眾也認為民視走偏了。廖還說,依他個人估計,1年業績影響5%到10%。還說民視林口總部第二期(影城)及第三期(影音文創大樓)工程,估計投資規模達20億,對民視會是很沉重的負擔,大膽的財務操作讓股東相當心驚。對此,挺郭派則反擊,2017年及2018年,民視在郭倍宏董事長領導下決定重返金鐘,努力的成果是豪取6座金鐘獎項,並連續二年榮獲亞洲最佳無線電視頻道殊榮,反觀2019年郭倍宏離開後民視在金鐘獎又全部槓龜,回到早年空轉局面。
內文大動作反擊稱,民視2018年10月也在全國企業爭相競逐的國家品牌玉山獎獲頒傑出企業全國首獎,時任董事長郭倍宏個人則獲頒傑出企業領導人全國首獎。2016至2018年連續三年,民視公司除了收視率持續維持全國第一外,盈餘也屢創新高,每年實際獲利均達三億元以上,其中由郭倍宏董事長親自出馬直接爭取的利潤約佔三分之一強,而他這個董座卻是不支薪的義務職,且自掏腰包支付各項花費。此外,民視總部大樓耗時三年半興建,當時與民視毫無任何關連的宏昇營造公司經評比後,以第一名承攬本工程,不僅如期如質完工,還為民視節省新台幣2億8000萬元的成本(與競標第二名廠商相比),其品質奪得當年度國家建築金質獎辦公大樓項目的全國首獎;並且在維持不斷訊的情況下,無縫接軌地將公司遷至林口現址。
內文也稱,就在完全執政的民進黨越行越偏、日漸荒腔走板的時刻,郭倍宏傾力相挺當權者視為眼中釘的政論節目,給予最大自由度;並且在中國霸凌台灣的當下,善用媒體優勢,本著台灣民族意識發動反制活動。此外挺郭派還指控,「我們期許民視內部經營清廉健全,然而民視高層沿襲前朝,許多不清不楚的舊帳無法交代;郭倍宏董事長企圖匡正,卻遭到主謀者王明玉的暗算,功敗垂成」。
挺郭派拿出證據指控,前民視總經理陳剛信在任時,以民視資金在中國投資「北京永展公司」造成鉅額虧損,此項虧損一直掛在帳上,但王明玉向時任董座郭倍宏謊稱資金早已收回,要郭不必介入此案;然而郭倍宏在檢查2018年度財務報表時,才發現王明玉和財務部楊明書經理居然連續三年暗中將公司部分盈餘逐年用在塗銷這項早年呆帳。經仔細查帳後,民視董事會認為會計師有配合作假帳的嫌疑,因此在董事會正式決議徹查此事,並通過改換會計師事務所,但在郭倍宏董事長離開後,此事就不了了之。
內文稱,郭倍宏任內將合計總金額達數億元之舊帳,均靠其獲利逐漸打消,同時補貼新建總部大樓的鉅額折舊,並且讓薪資被涷漲十餘年的民視員工平均調薪5%以上,更每年分發股利;然而在郭倍宏離開後,王明玉勾結實際已被董事會解任的會計師趁機作帳,將2018年盈餘挪去貼補上述陳剛信時代的呆帳及虧損,並惡意嫁禍郭倍宏,宣稱係其經營失敗而不發股利,以此抹黑方式欺瞞股東來逃避責任。
此外,挺郭派還指控,王明玉用弟媳王李玲珠名義成立資本額僅一佰萬元的「富冠全球公司」,用五鬼搬運的手法、在民視大小股東渾然不覺的情況下,藉著其掌控財務部之便,由「民視文化公司」暗中挪用民視資金累計十一億元公款(無擔保轉帳143筆,自2009年4月起持續9年,淨額經常維持2、3億元左右,最高4億元整)來經營炒作民視及民投股票的生意,趁機中飽私囊。而王對外宣稱此事係經五大股東授權,但過去好長一段時間陳清福(穎川建忠代表)、宋文洲兩大股東委託黃明展律師以此事對她提告背信及業務侵占。
內文還指控,王明玉能夠如此任意動支民視公款,主要是因她一直掌控民視集團的財務部;郭倍宏初上任民視董座時,發現王明玉和廖季方兩位前副總經理居然長年都用各部門公關費或其他公司費用發票來報銷副總特支費,每月領取不當收入,中飽私囊,才明令制止這種揩油公款的作法;另外,支領近千萬元年薪的倆人還自訂高額退休金辦法,量身定制,全公司只適用他們兩人。
針對去年王明玉指控郭倍宏5億元借貸、財物交代不清,挺郭派怒轟,「王明玉為了正當化其背叛郭董的醜陋行徑,一再利用『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台新銀行融資的五億元貸款,到處造謠中傷郭倍宏董事長;根據媒體報導,她瞎編郭董竄改董事會決議內容為『不限金額、不限銀行借款』,並說郭董將此項貸款存在私人帳戶,以作為拉下郭董的藉口」。挺郭派認為,「事實上這筆由民投公司向台新銀行的五億元借款不僅從未動用,最終也如數歸帳、結清銷戶,銀行單據清清楚楚,但王明玉對外還是要放話說這是郭董歸還其私人借款」。
挺郭派甚至爆料,「由於本項貸款經民投董事會核准後,郭董即交待民視王明玉總經理全權處理,因此經辦手續皆由民視財務部接手,郭董並未介入,而資金取得後分存民投公司三個帳戶,其中依董事會決議專款專用的兩帳戶印章和公司其他銀行印章一樣,自始至終都留存於董事長室印章盒中。此事於2019年3月14日民視董事會開會時,當場由王明玉長年密友施雪秋監察人及林秋宜董事至董事長室查驗後確認無誤,獲得出席絕大多數董事表態支持,並使當時亦在場胡亂指控的王明玉及其弟王大源啞口無言』。
另外針對廖季方指控,民視影城計畫是個大錢坑,挺郭派反擊,「民視影城工程由董事會特別小組主導發包,劉金柱常務董事和洪貴參律師主負其責,而當時的王明玉總經理和廖季方副總經理親自議價,整個過程郭倍宏董事長皆未參加;但卑鄙的是,王明玉在發包程序進行中主動推薦郭倍宏董事長的『宏昇營造』參與競標,被郭董直接裁示『宏昇』不得參與,然而郭董離開民視半年後,在總統大選特別資金挹注之前,王明玉、廖季方因經營不善,無力顧及民視未來發展,乃先後停止影城二期工程的設計及一期工程的施工,卻刻意又對外界散播停工係因懷疑郭倍宏董事長在發包時有所介入」。
內文最後呼籲民視股東,「請大家一起努力,把民視這個原屬於台灣人民監督政府、確保民主以及追求當家作主、對抗中國併吞的重要武器,重新還給台灣人民」。據悉,該文將大量散發至民視母公司民間投資公司的股東手中。看來股東會召開前,兩股勢力已經全面開戰。
——原載:https://www.eatnews.net/article-2/20200424-1
田再庭董事長等人的文章結尾的內容是——
郭倍宏擔任民視全職董事長時分文不取,既不領薪也不編列任何特支費用,所有花費全都自掏腰包,而王明玉擔任董事長支領千萬年薪,且為了掩人耳目,索性再加個不必上班的副董事長黃明展也坐領高額乾薪,兩人一搭一唱,沆瀣一氣地揩油民視同仁辛苦賺來的血汗錢;
回推王明玉和廖季方擔任陳剛信之「副總經理」時,連區區幾萬元的副總特支費,都要求民視財務部作假賬來變成實質薪水,這樣貪財又違法的行徑經郭董指正後不知痛加反省,從「王副總」升「王總」再升「王董」後,這位王「董事長」為了合理化自己因戀棧 「總經理」職位的利益而背叛昔日盟友的卑劣行徑,到此抹黑及攻擊郭倍宏董事長係因財務處理不當才被拉下台,此事若無法水落石出、還給一心顧民視大局及台灣民主前途、忍氣吞聲的郭倍宏董事長清白,天下豈有公理?!
悲建國無期、怨公義不行、怒司法不公、嘆官箴不靖;長期支持民視的朋友們,您覺得現在的台灣需要什麼樣的媒體呢?民視原本是台灣人自行打造來對抗威權的武器,現在的民視卻因為掌權者的不肖而失去神兵的光采!關心台灣前途的朋友,請大家一起努力,把民視這個原屬於台灣人民監督政府、確保民主以及追求當家作主、對抗中國併吞的重要武器,重新還給台灣人民!
如果您是民視或民頭的股東,請珍惜您出席即將在5月15日舉行的股東常會委託書,將您的委託書於5月5日之前寄給民視創辦人田再庭榮譽董事長所領導的團隊(台南市東區裕忠路362號),讓這個團隊有力量制衡民視走向正途,成為台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第四權!謝謝!
田再庭 :民視全民電視公司創辦人、董事長及榮譽董事長
李素貞:民間全民電視公司 監察人
陳廷鼎:民間全民電視公司 董事
李南山: 民間投資公司 現任董事
——轉自《台灣海外網》